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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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7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贯彻上级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城建项日立项并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跟踪、督导监察和调整工作,负责编制村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改建、租赁、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改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营和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指导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稽查、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图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监督市管建设项目;指导各县(市)、区工程承发包、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市场稽查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房产交易管理工作,拟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顶售许可证;负责房产经纪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费质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筑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6.20•【字号】市建[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2003]59号)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市建委市建[2000]2号文件2003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推进省会形象建设,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冀建建[1998]73号)、《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冀建建[2002]136号)、《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石政[2003]31号),参照《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

委托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引常考核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工作。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日常考核工作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作者:建质来源:建质[2013]171号发布时间:2016-08-23 浏览量:332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冀建法[2008]759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河北省石家庄市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河北省石家庄市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注意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质监、安监、墙改节能办、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主要分为十六项,以下将分别介绍其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图单位联合验收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以上各单位进行施工技术资料及施工现场的联合验收,施工资料、质量、安全经各方确认无误后,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与法人章。

2、防雷装置验收由石家庄市防雷检测中心验收完毕后,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及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施工单位与甲方电气工程师负责)3、电梯验收由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完毕后,取得电梯合格证、电梯检验报告及登记使用书。

(电梯单位与甲方电气工程师负责)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由石家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完毕后,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部负责,开发部配合)。

质监站审核并存档的资料:一、建设单位准备的资料: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建备案登记表,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专业人员),3、施工许可证,4、施工图审查报告(合格书复印件、报告书复印件、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6、工程相关批文、批示,7、八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包括变更),8、八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若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14、结构抽测报告,15、桩基检测方案、检测报告、复合地基检测报告;16、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结构检测报告、评价报告,22、竣工工程专家验收评价意见、记录,23、消防检测报告或验收报告,24、室内消火栓试射试验记录,25、幕墙分项工程质量专项竣工验收记录,26、外墙保温分项工程质量专项竣工验收记录,27、墙改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38、建设工程补充、变更事项登记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承诺书二、施工单位准备的资料:5、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施工单位),7、八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总包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检测单位)(包括变更),8、八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若书(总包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检测单位),12、地基验槽记录(附基础开槽图),13、基础分部,主体分部验收记录,1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测记录表,1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29、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书,32、施工单位竣工报告,34、勘察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36、竣工验收人员签到暨资格核查表,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5、工程款支付证明(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准备的资料: 7、八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监理单位)(包括变更),8、八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若书(监理单位),3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35、工程款支付证明(监理单位)四、质监站提供的资料:9、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10、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11、工程抽查记录, 1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 20、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8、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30、建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31、工程复工通知书, 37、工程监督工作联系单, 3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09-09-15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 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并逐项说明其施工质量验收情况;3 、质量控制资料验收情况;4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验收情况及检测资料的完整性核查情况;、竣工资料核查情况;、观感质量验收情况;、施工过程质量事故及处理结果;、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的建议。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制设(一(二(三(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精心整理(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一(二(三(四(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精心整理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竣报告。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精心整理(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do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doc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
[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
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表2
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3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3-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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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8月2日)
市建字(2004)70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并逐项说明其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3、质量控制资料验收情况;
4、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验收情况及检测资料的完整性核查情况;
5、竣工资料核查情况;
6、观感质量验收情况;
7、施工过程质量事故及处理结果;
8、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的建议。

(三)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署的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质量检查报告。

(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专项验收内容由各验收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实施监理的工程须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程进行核查、评价、签章后,将监理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同时由建设单位通知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时到场进行监督。

(四)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2、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现场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验收意见。

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委托监理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图纸审查机构出具的对设计文件及变更的审查证明;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商品住宅的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的质量监督报告,经验证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颁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证明书》,做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印发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建[2001]1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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