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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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13]135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13]135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13〕135号)市内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供热公司:按照《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1号)的有关要求,《关于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08〕172号)将于2013年11月14日到期,非居民供热价格和有关补贴政策等部分内容已被新政策替代。

经研究,现将市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一、市区居民供热价格(一)居民采暖价格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

(二)计费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

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

(三)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蒸汽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为每吉焦42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水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在保证热交换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暂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由户主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五)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原则上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二、居民补贴政策(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二)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按上述居民供热价格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面积,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实际,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成功做法,决定在全省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

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意义一体化技术是实现建筑保温功能与墙体围护功能于一体,具有较长的耐久性且满足消防防火要求的技术。

推行一体化技术符合以人为本、节能环保发展理念,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鼓励创新等,扎实开展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工作。

二、严格落实一体化技术实施目标推行一体化技术要在全省有计划、有步骤地、有重点地实施。

凡具备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条件的市、县(市),2014年主城区的新建工程应全面推行一体化技术;其它市、县(市)2014年底前在主城区启动一体化技术试点示范。

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

2015年,全省采用一体化技术的新建建筑,力争达到城镇建设工程总量的60%以上;2020年,力争达到80%以上。

三、开展一体化技术的筛选和认定工作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是一体化技术实施的保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石政办字〔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字〔2019〕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为落实“三深化三提升”和机关“效能革命”要求,进一步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主城区清洁供热工作,确保圆满完成2019-2020年度供热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三深化三提升”和机关“效能革命”为抓手,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步伐,积极推广清洁供热新技术,加大老旧小区供热设施改造力度,强化供热“冬病夏治”,不断提高智能化、法制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热源清洁充足、热网高效安全、服务优质全面、百姓用热舒适”目标任务,确保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温暖过冬。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清洁热源、热网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供热保障能力1、继续推进废热入市工程建设2019年9月底前,西柏坡电厂完成2号汽轮机组改造和新增DN1400蒸汽管网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完成3号汽轮机组改造。

2019年9月底前,西岭供热公司完成首站新增8台加热器及配套工程、首站热泵及配套工程,以及鹿泉区李村1号中继泵站工程建设。

华电、国家电投等相关责任企业,分别完成新华热电、华电北城、城投天启、西岭热三、安能钢厂、玉石高营、中冀联合、筑融、瑞帕克等供热区域大温差热泵建设,提高废热利用率及管网输送能力,力争实现西岭长输管网回水温度不高于30℃。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大型区域锅炉房和地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或生活用热(含生活用热水、夏季制冷用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集中供热相关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服务、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多种经营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或从事供热生产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集中供热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体,多种方式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推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收费。

第八条在发生供用热纠纷时,可向供热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监管供热市场;(二)负责本市集中供热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研究与起草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供热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负责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申报、运作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日常监管工作;(五)负责本市集中供热行业及供热行业协会的管理;(六)负责修编本市集中供热技术规程和管理、质量、服务标准,组织供热行业培训和供热职业鉴定,负责供热节能审计与节能工作的开展,组织进行新技术、新设备、新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与推广,提高节能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规划、建设、环保、城管、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协同实施本办法。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足额的85%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对于供热价格,《条例》规定,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于计热面积和热费结算,《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空置房收20%取暖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审议通过
新闻来源:河北工人报点击数:360
日期:12-06-28 22:43:59 本报讯(记者张莉慧)在28日召开的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获得表决并通过了,将报请省人大批准后实施。该《条例》规定: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
《条例》还对提前或者延长供暖进行了规定: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
供热质量有争议可检测
石市每年在采暖期内因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产生的投诉与纠纷时有发生,《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3-06-05【生效日期】2013-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经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冀建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科〔2013〕1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各地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建筑节能省”工作。

联系人:李志清联系电话:*************附件: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8日附件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3]6号)精神,有效推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冀政办[2013]6号文提出,“到2015年,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占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等指标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建建筑节能省任务基本完成。

”围绕实现上述目标,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各项工作,在省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指导下,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真抓实干,在全省上下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浓厚氛围,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建筑节能工作求突破、上水平,确保建筑节能省的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冀建城函〔2018〕301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冀建城函〔2018〕30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2013年11月《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要求,就推行供热直管到户做了大量工作,基本消除了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切实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供热服务质量。

但从本采暖季暴露出的问题看,仍有部分地区未全面彻底实现直管到户,对供热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为彻底消除这一现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排建立台账。

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组织辖区内所有集中供热企业对供热直管到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

既要查阅企业资料台账,又要实地勘查,确保不落一个小区、不落一个换热站。

对查摆出的未实现直管到户的小区、换热站要建立详尽台账。

二、分类施策进行整改。

各地要根据查摆出的问题台账分类施策制定整改计划,已正常供热的既有居民小区,公共供热设施经评估改造和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管理运营;配套集中供热设施的新建居民小区,公共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直接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运营。

尽快实现居民供热直供到户全覆盖、无死角,实现居民小区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直接供应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提高居民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动员引导。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充分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广泛宣传供热直供到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争取广大群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稳步推进供热设施移交、接管改造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热力站技术导则(自控部分)

热力站技术导则(自控部分)

热力站技术导则(自控部分)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建设技术导则(自控部分)石家庄市建设局2015年4月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等四部技术导则的通知石建办〔2015〕35号各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供热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图机构等单位:为做好石家庄市供热工作,提高供热管理水平和供热质量,更好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供热一管到户及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河北省地方标准,编制了《石家庄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技术导则(自控部分)》、《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技术导则(工艺设备部分)》、《石家庄市燃气锅炉房设计技术导则》等四部技术导则。

技术导则经主编单位编写完成后,征求了有关供热、设计、建设等单位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和专家审查,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城区(市内七区、高新区、正定新区)执行,各县(市)、矿区参照执行。

1石家庄市建设局2015年3月31日前言本技术导则是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局要求,由石家庄市供热管理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编写过程中,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石家庄华电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等单位热力站自控系统方面的运行实践经验,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技术导则分为六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热网监控系统组成、集中热力站自控系统、计量系统标准、典型热力站自控图等。

主编单位:石家庄市供热管理中心参编单位:河北金润热力燃气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徐志滨韩飞陈焕新裴启源马立超2主要审查人:刘强莘亮贾小峰吕晓婷吴煜成庆敏张美林目录1 总则........................................................................(1)2 术语........................................................................(2)3 热网监控系统组成 (3)4 集中供热热力站自控系统 (4)34.1 功能要求 (4)4.2 设备性能要求 (9)4.3 热力站自控系统测点参数 (17)4.4 施工规范 (18)5 计量系统标准 (21)5.1 蒸汽计量系统 (21)5.2 水-水热力站计量系统 (22)5.3 汽-水热力站计量系统 (22)5.4 计量间 (22)6 典型热力站自控设计图 (24)45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和施工热力站自动控制系统,实现热力站无人值守及节能、供热管网的平衡运行,提高供热质量,制定本导则。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各省(区、市)根据“十二五”改造规划,及早确定2011-2013年节能改造目标,并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节能管理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供热公司,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以及市建设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使用国家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二、验收依据(一)《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B50411-2007);(四)《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三、改造项目报验需达到以下条件(一)改造完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0修正)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0修正)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8【实施日期】2020.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12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20年11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2年)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2年)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已经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30日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12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用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环保、规范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用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事务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8〕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8〕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6日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管理水平和供热保障能力,推进主城区清洁供热工作,根据省“双创双服”活动安排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供热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强烈的“四个意识”和责任担当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石家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冬季舒适供暖需要。

工作目标:以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为契机,落实废热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等专项方案,完善体制、机制,科学供热,逐步实现热源清洁充足、热网高效、服务优质、百姓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加大清洁热源建设,增强热源保障能力1、继续推进废热入市工程建设完善西柏坡电厂废热利用入市项目,实现对西岭热三、安能钢厂、玉石高营等1100万平方米天然气供热锅炉采暖区域的热源替代。

推进新华热电、华电北城、安能钢厂等废热替代区域的大温差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废热利用率。

(牵头部门:市城管委;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责任主体:新华区、长安区政府,相关供热企业)2、加快热电联产调峰锅炉项目建设完成华电裕华热电厂5台70MW燃气调峰锅炉项目建设,新增供热能力700万平方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建科[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建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十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1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1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1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完善我省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各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单位应在采暖期前向供热计量收费小区明确热计量收费政策、供热计量方式、收费退费办法,供热期间应定期向用户提供热计量有关数据,采暖期过后要及时核对用户计量费用,原则上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对用户热费进行清算,计费到下一采暖季的要明确告知用户。

供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行成本,保证供热经营和运行稳定。

二、建立供热计量考核机制各市要把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纳入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内容当中,对拒不进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比例低于30%的城市,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级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等任何奖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已获得奖项的城市,供热计量收费达不到30%的,取消已获得的奖项,对违反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石家庄供热管理条例意见(华电分公司修改意见)

石家庄供热管理条例意见(华电分公司修改意见)

石家庄供热管理条例意见(华电分公司修改意见)石家庄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征求各供热企业、各区供热办意见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以及工业余热、地热、(地源、水源)蓄热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能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稳步推进供热计量。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型火电机组。

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含分户计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节能调控装置,稳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进行供热计量节能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供热单位、换热站经营管理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应首先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供热分户计量的监督管理。

凡未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含分户计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节能调控装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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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
统一建设的通知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单位、各建设单位、局有关处室及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管到户,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我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组织建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集中供热的供热设施建设。

供热设施指供热计量装置、热力站、庭院供热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入户端口以外的公用供热设施。

二、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前,应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方式申请,区供热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核准的供热方式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确定后,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含供热重要设备、供热设施建设方式、供热计量装置、热计量技术路线等内容的供用热合同。

建设单位委托建筑项目设计时,应明确供热方式、热计量技术路线及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技术导则(自控部分)》、《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建设技术导则(工艺设备部分)》、《石家庄市供暖燃气锅炉房设计技术导则》、《石家庄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以下简称供热技术导则)进行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供热技术导则对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供热单位参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单位提出的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合理意见或建议予以采纳。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供包含供热计量和供热设施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2500元/户标准,一次性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设立的双控账户支付分户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含楼栋及分户计量装置、系统调控装置、采集及
数据远传监控装置等,强检、安装调试、通讯费用),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票据,最终决算以双方约定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为准,多退少补。

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的确定、计量装具的选型、采购,并负责组织安装调试。

供热单位负责组织热力站内部设备、庭院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供热设施的建设实施;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按用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的参考价标准签订合同,最终决算以双方约定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为准,多退少补。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热力站或分布式热源设施的建设用地,承担热力站用房、相关管沟等土建工程及配套的水、电设施建设。

七、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供热单位参加的供热专项验收,区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

验收合格的,出具供热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5日内到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八、新建供热设施验收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确定的供热方案实施供热配套建设;
(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实施供热设施建设;
(三)热力站土建工程竣工且独立水、电配套齐全;
(四)热力站供热设施、供热管网建设完成;
(五)供热计量装置已安装调试完毕。

九、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对居民一管到户,按计量收费。

十、违反本通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之日之前的在建未验收项目,供热设施建设标准执行供热技术导则,验收由供热单位参与。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5年4月28日
[以前的旧标准是管建费:商业100元/用热面积,住宅40元/用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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