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通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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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民助〔2011〕138号

宁财社〔2011〕724号

关于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意见》(宁政发[2011]127号),结合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1]7号)的要求及我市实际,经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决定从2011年10月20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救助。具体方案如下:

一、低保人员中患一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0元。

二、低保人员中患二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

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边缘困难人员中患二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

四、低保人员中患一、二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边缘人员中患二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500元。

同时满足以上救助条件的,年度封顶额按就高的原则享受。关于医疗救助的其它事项,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按《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解决好城乡困难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救助标准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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