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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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95]汇资函字第17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95]汇资函字第17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
((95)汇资函字第178号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95)汇资函字第010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

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经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方可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逾期未办理核证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现修订为:“对不进行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外汇年检的企业,外汇局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处罚。

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

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

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

外汇局对逾期未办理年检及核证手续的企业的外汇收支实行逐笔审批”。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汇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外汇局新政解读—17号文、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资料

外汇局新政解读—17号文、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资料

外汇局新政解读—17号文、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赵清北京美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了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局从2012年11月21日以来连续颁布了如下法律法规:那么,这些新颁布的有效法律法规之间是怎么样的逻辑关系呢,下面笔者从实际操作体会方面来分析如下:一、硬件系统首先,17号文从硬件管理系统方面阐明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3年5月13日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替代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将过去旧的几个分系统集合为一个系统了。

目前,在新旧系统交替过程中, 2012年度的外汇年检还需要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新旧两个系统的几个主要区别如下:二、政策法规(一)废除的重要法规依据19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目前资本项目投资管理外汇政策中废除了以下重要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在上述废除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资本金结汇的法规以汇综发(2008)142号、汇综发[2011]88号和汇发〔2011〕45号为准;关于外债登记管理的法规以19号文为准,废除了汇发[2004]42号。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以59号文中附件1第二部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局版)和附件2第二部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银行版)为准,废除了汇发[2011]19号。

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的法规以最新的21号文为准,21号文涵盖了所有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法规,外资企业包含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废除了汇发[2012]58号。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1.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6.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9.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 1 -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2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6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 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和便利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并购和参股金融机构等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

二、境内结算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业务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除境外投资者将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外,其余业务均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

三、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先审批后验资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验资业务。

需先验资再审批的,可先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办理验资业务,待获得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再向结算银行补充提供,如未获批准,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监管与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外商直接投资模块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并于2008年7月31日结束系统上线后新、旧管理方式并存的过渡阶段。

自2008年8月1日起,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均需凭外汇局颁发的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办理。

仍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在换领新的ic卡外汇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为进一步明确系统正式上线后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管理规则和操作流程,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二、各分局应当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的相关内控制度。

三、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并以适当形式认真开展对辖内业务人员的培训,要求辖内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见汇综发[2005]111号)中表1。

1至表1.29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二00八年七月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关于本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说明:1、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系统”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2、本操作规程中的审核材料,申请书或申请表格需要审核并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无特别说明的需审核原件后可留存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无特别说明均为验后返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汇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2009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

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从9月1日起,从事服务贸易等项目的企业,对外付汇时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事前备案即可。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今后企业对外付汇将会更加便捷,但这也意味着,在没有税务机关“兜底性审核”的前提下,企业自身的责任加重,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相应增加。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中的要点解读如下。

第一,4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点。

自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08‟64号)施行以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直是税务机关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重要抓手。

随着近日40号公告的发布,我国现有的对外支付税务管理模式实现了重大变化。

40号公告主要有三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监管起点提高。

原来对外支付3万美元就要纳入税收监管,现在这一标准提高到了5万美元。

二是监管方式改变。

境内支付人原来在付汇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提交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付汇证明。

现在,境内支付人只需要在付汇前备案即可。

三是监管流程简化。

境内支付人原来必须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付汇证明,现在境内支付人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境内支付人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即可。

事实上,为了规避繁琐的汇兑流程对开展业务的影响,现在很多大型跨国企业往往会在集团内部建立净额结算程序——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结算时,先用往来资金互抵,再支付差额部分即可,以此来减少实质性现金收付。

吴东明表示,40号公告的发布,既是一个利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重要消息,又是有利于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如果未来人民币完全国际化后,这种净额结算方式就会逐步消失,从而使企业资金流更加符合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5•【文号】汇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5月13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除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外,外汇局不再使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境内银行不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

二、外汇局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应为该主体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相应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

境内银行凭该业务办理凭证上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准件或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为该主体办理业务。

对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该核准件进行核注。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有关规定,销毁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IC卡外汇登记证。

三、境内银行为境内主体办理各项资本项目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的要求,协助和督促该主体按照业务办理的顺序及时准确申报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信息、账户内结售汇和账户信息,并按照《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示的内容准确填写“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5月10日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大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通知大庆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0号)的要求,2010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时间为2010年4月11日至6月30日。

二、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承担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

外汇局原则上不再收取外汇年检信息的纸质材料(以下简称“纸质材料”)。

如对会计师事务所代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的电子数据存在疑问的,外汇局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纸质材料进行核对。

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协助。

三、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年检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除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按时提交电子数据等负责。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填报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的信息提示,及时修改、提交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及时查询外汇年检情况。

五、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检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重大信息变更的,应提请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六、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外汇年检证明,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可当场打印外汇年检证明并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2•【文号】汇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海关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

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

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

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控制与优化措施方案选择建议

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控制与优化措施方案选择建议

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控制与优化措施方案选择建议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是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对外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但从实际运作效果来看,不论是管理手段还是管理方式都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在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中充分发挥境外投资后续检查与监督工作真正实现对所有涉外相关主体的全面监管。

标签: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通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外汇局全面系统地掌握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发现问题的及时研究应对,为完善外汇管理提供了大量决策信息,但从境外投资外汇年检质量和效果来看,远没有达到理想的要求。

伴随我国境外投资规模快速扩大,其监管手段和管理方式都亟待改善,如何提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提高数据核对效率,使之更好的为境外投资改革提供有力决策支持,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控制现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利用现有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及相关资源,做好年检数据质量控制。

(一)强化数据核对,提高年检数据准确性。

一是存量数据核对,即核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与去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分析参检企业数量的增减变化;二是增量数据核对,即核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查验企业增量数据与资本项目系统数据是否一致,提高报表的编制质量;三是动态数据核对,即核对企业重点外汇收支项目,如“接收境内母公司放款余额”、利润汇回等是否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是否一致,确保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质量。

(二)整合分析资源,核实年检数据准确性。

一是通过商务部门年检数据比对,核实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跨境收支等情况;二是外汇局经办员通过与服务对象的零距离接触交谈,掌握企业关注的焦点和动向,获取捕捉典型案例和倾向性苗头,核实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三是利用非现场检查系统指标灵活性、可控性、多元化的特点,按不同需求设置多类预警指标,通过对业务数据和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比对操作,核实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3]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3]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试运行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3]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提升面向银行的信息服务水平,规范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互渠道,进一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了面向银行的综合信息门户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银行门户)。

银行门户整合了外汇局现有的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应用服务平台中面向银行的信息发XXX交互功能,由应急信息发布、信息浏览、信息交互和网上办事等模块组成。

为检验和完善银行门户的功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启动相关试运行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运行内容银行门户的试运行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9月30日。

银行可通过访问银行门户查询应急处理信息、浏览外汇新闻动态、查阅外汇政策法规、下载外汇数据和资料、办理外汇业务、与外汇局进行信息交互(收发邮件)。

银行门户集成了应用服务平台的已有用户,银行在应用服务平台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登录银行门户办理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并与外汇局进行信息交互,外汇局在应用服务平台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登录信息交互模块,与银行进行信息交互。

二、访问设置银行和外汇局通过以下渠道访问银行门户:用户类型网络连接方式访问地址银行用户外部机构接入网lP地址访问:http://100 1.95.15域名访问http://banksvc.safe外汇局用户内部业务网http://100 1.63.24/相关访问设置和用户操作的详细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银行访问地址:http://asone safe:9101/asone,外汇局访问地址http://100.1.48.51:9101/as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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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
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3]68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3]68号)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8月31日前,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2013年年检信息报表,即《2012年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出资情况表》(见附件1)和《2012年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见附件2),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上述纸质报表,但应留存备查。

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内非货币(含实物、无形资产)和境外解决方式(含境外产生利润、境外债权转股权)出资的,应向外汇局提交出资情况说明函,并承诺真实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年检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年检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

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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