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产科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产科所有医护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产科工作的相关科室。
三、禁止内容
1.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两非”)。
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
四、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加强产科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产科诊疗流程,规范诊疗行为,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合规。
3. 加强门诊和住院患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规范》,严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患者对“两非”危害的认识,引导患者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5. 加强对产科工作人员的考核,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严肃处理。
6. 加强与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开展“两非”行为的医护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两非”行为发生的科室,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参与“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院产科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杜绝“两非”行为,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2024年性别比治理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性别比治理工作制度范本协调联动,严明职责——孟村再次掀起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新高潮为进一步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县政府于____月____日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了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会上,政府代县长戴强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他强调全县各级要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及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力度,提升认识水平,积极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
遵照领导的指示精神,全县各级各部门迅速响应,高度重视,协调联动,共同推动了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再次掀起了工作新高潮。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及时对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与充实。
随后,县政府还召开了全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项会议,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和再部署。
县卫生局、计生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____全面推进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实体办公室。
该实体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担任主任,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相关人员为成员,建立了健全的工作制度,完善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体系,并成立了执法大队,确保了工作的实质性、经常性开展。
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政府主要领导在电视台发表了综合治理工作电视讲话,县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滚动播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关爱女孩的标语,《今日孟村报》也开辟了专栏进行专题报道。
同时,县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还制作了大型宣传布幅在城区主要位置进行悬挂,并联合成立了政策宣传咨询队,深入乡村、集市设立咨询台,宣传相关知识和政策、法规,已发放宣传资料____余份。
为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在上半年两次联合执法行动的基础上,近日再次联合开展了出生人口性别比联合治理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以“两非”案件为打击重点,对全县各医疗网点、药品批发零售单位、乡镇卫生院进行了联合清查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两非两禁止制度
B超室“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药房“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5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国家卫计委日前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组织、介绍实施“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各类违规者将依法处分或受最高3万元罚款,并建立涵盖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
禁止“两非”行为包括: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新规提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五月一号起,我国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昨天,记者从国家卫计委获悉,新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正式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卫计委透露,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
经过多年努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达113.51。
据了解,新修订的《规定》中明确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全文
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全文」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全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28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B超管理规定
B超室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防止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
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
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
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
凡作B超检查的,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
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
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
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
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
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的B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度是否落实,B 超的检查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检查孕妇的数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B超室工作人员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吊销其执业证书;并追究医院主管领导和科室主任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八号部长令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状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判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为了认真更好地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遏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不良势头,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不准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在相关场所(B超室、妇产科门诊、产房等)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禁示标志,并设立举报电话。
2、对孕妇进行了超声检查不准报告或暗示胎儿性别情况。
3、严格B超管理,建立B超检查登记并逐月上报,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县卫生局。
凡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须有两名医生在场方可实施检查,报告单上也要有两名医生签字以示负责。
每月4日前将孕产妇B超检查向医务科报告。
分管院长每月对B超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建立终止孕14周以上妊娠批准制度及逐级审批制度。
凡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书,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殊情况产科医生必须电话核实。
否则按选择性别引产论处。
妥善保管引产证明书。
5、建立引产登记专用表,认真负责地逐项登记。
6、落实责任,依法严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7、对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事人
和科室领导,要追究责任。
发现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要坚决予以严历处理,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本制度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两非_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两非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两非概念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
三、管理职责1.医院院长为两非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两非管理工作。
2.医务科负责两非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两非管理措施。
3.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本科室两非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两非管理工作。
四、两非管理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两非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2)在医院内设置宣传栏,普及两非知识,提高公众对两非危害的认识。
2.严格病历管理(1)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不得询问、暗示或引导患者进行两非行为。
(2)患者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时,医务人员应拒绝并告知患者两非行为的危害。
3.建立两非报告制度(1)医务人员发现患者有进行两非行为的嫌疑,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4.加强药品和设备管理(1)医院不得购买、储存、使用用于两非行为的药品和设备。
(2)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提供、转让用于两非行为的药品和设备。
5.建立两非举报制度(1)医院设立两非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两非行为。
(2)对举报两非行为的群众,给予保密,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处罚措施1.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两非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医院违反本制度,未有效管理两非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通知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通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对孕妇使用B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1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八、非医学需要施行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经确认未达到法定婚龄要求引产的,不用计生部门证明,未成年人须经合法监护人签名同意超过法定婚龄的未婚对象,须持有镇以上人口和*办公室发放的“终止妊娠证明”对违反*条例发生怀孕的对象,由镇人口计生办出具“终止妊娠证明”离婚对象要求引产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明书2流动人口对象要求引产的,未婚者要凭身份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者符合*条例怀孕的对象要求引产的,原则上由户籍地出具引产证明;户籍地出具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后出具终止妊娠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复印留底九、实施人工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前,必须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和“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并将受术者身份证、*服务证、“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等复印后附在住院病历上十、签订责任书,相关科室与医院签订《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责任人与医院签订《整治“两非”影像、妇产科、药剂工作人员承诺书》十一、强化责任追究制,凡违反规定为他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经发现查实,扣发当月效益奖金,情节严重的,招聘人员解聘,在编人员待岗6个月,并报卫生局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范围; 2: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3:《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4:《整治“两非”影像、妇产科、药剂工作人员承诺书》简阳市妇幼保健院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3附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范围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醇栓;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4附2: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取药时间孕妇姓名年龄孕周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生药剂师5附3:简阳市妇幼保健院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实行严格管理七、实施终止妊娠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八、凡发现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6。
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现就加强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等管理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一、加强对胎儿性别检查的监控,进一步完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将现有超声诊断仪和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名单填写《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分别报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情况汇总分别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
要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敦促其遵守有关禁止胎儿性别检查规定和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电话。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染色体检测要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实施检查者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二)签名。
登记表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4、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工人终止妊娠工作制度(标准版)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工人终止妊娠工作制度
1.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及制度学习;妇、产科门诊及超声科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2.对孕妇的定期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利用超声诊断仪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在场,并填写《孕妇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登记表》,对使用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均应准确记载。
5.因医学需要申请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鉴定对象须出示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书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书;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医务科指定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需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妇女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乡级以上(含乡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7.终止妊娠的药品处方权属妇产科医师专有。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五条或第六条制度的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并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新生儿在院内死亡的,由儿科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实施日期】2017.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胎儿性别医学鉴定制度
胎儿性别医学鉴定制度
一、制度背景
中国是一个拥有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国家之一,而长期以来偏好男性继
承传统和人口政策的影响,导致了严重的性别失衡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实施了胎儿性别医学鉴定制度。
二、制度目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减少性别失衡问题。
通过限制和规范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使用和操作,遏制非法性别鉴定
和引导人们更加重视女性的价值和地位。
三、制度内容
1.鉴定技术管理:对于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开展和使用,国家制定了
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
只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才能从事相关的
鉴定工作。
2.鉴定对象范围:该制度规定,胎儿性别鉴定只能应用于医学需要,
不能用于非医学目的,如选择性别的要求。
只有在医学上需要进行性别鉴
定时,才可以进行。
3.资料保密:胎儿性别鉴定结果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医
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确保鉴定结果不被滥用。
4.处罚措施:如果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非法性别
鉴定或滥用鉴定结果,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四、制度成效
然而,该制度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鉴定技术的精确性和
可靠性,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误差或假阴性等情况。
其次是制度的执行问题,对于一些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之,胎儿性别医学鉴定制度在解决性别失衡问题和保护女性权益方
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其监管和执行需要进一
步完善和加强,以更有效地推动性别平等和社会发展。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一、胎儿性别鉴定的目的和意义胎儿性别鉴定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医学检查手段,确定孕妇所怀胎儿的性别。
胎儿性别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孕妇及其家庭做出正确的生育计划,保障胎儿的健康和权益。
通过性别鉴定,可以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性别遗传病,为胎儿的未来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同时,性别鉴定还可以帮助孕妇及其家庭更好地准备迎接新生儿的到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和技术目前,胎儿性别鉴定的主要方法包括超声波检查、羊水穿刺和绒毛取材等技术。
其中,超声波检查是一种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通过超声波图像显示胎儿的生殖器官,从而确定胎儿的性别。
羊水穿刺和绒毛取材是一种侵入性的检查方法,通过取样检测孕妇的羊水或绒毛细胞,从中提取胎儿的DNA,并进行性别鉴定。
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时,应该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同时尽量选择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1.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胎儿性别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我国《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进行人工流产。
对于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进行人工流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医疗技术和设备的监管,确保检查过程的合法合规。
3. 孕妇及其家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孕妇及其家庭有权知晓胎儿的性别,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做出相应的选择。
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应该充分尊重孕妇及其家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生育计划。
四、胎儿性别鉴定的伦理和社会责任胎儿性别鉴定涉及到生命和人权问题,必须以伦理和社会责任为前提进行。
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应该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生命和人权,秉持负责任的态度,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和权益。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目的:依法加强管理
范围:超声室全体医务人员
1.设立专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厅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标志牌,并设置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
2.对11 周以上孕妇实施超声检查,要进行电脑超声诊断登记,检查诊断为胎儿畸形者,必须有两个以上超声医生签名,并保存图像资料才能发出报告,同时做好详细胎儿畸形登记,以便查询。
3.书写报告时应认真核对检查者姓名、性别、年龄和大概病史;出具胎儿检查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胎儿性别内容。
4.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远程出医院会诊需要携带设备时,必须有主任同意并备案,防止利用仪器外出机会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凡私自透露胎儿性别者依法进行处理。
胎儿性别签定管理制度
胎儿性别签定管理制度一、前言胎儿性别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家庭了解未来宝宝的性别,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滥用,例如进行性别选择性堕胎。
为了规范和管理胎儿性别鉴定,保障社会道德和伦理价值,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要性1. 保护胎儿权益胎儿是一个正在成长发育的生命,其性别并不应该成为家庭选择生育的唯一标准。
如果胎儿性别鉴定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性别歧视,进而影响胎儿的健康和权益。
2. 防止性别歧视胎儿性别鉴定如果被滥用用于性别选择性堕胎,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衡,进而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遏制这种现象。
3. 规范医疗行为胎儿性别鉴定是需要专业医疗人员来实施的技术,因此建立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确保其合法、规范运作。
三、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的构建1. 法律法规建立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框架非常重要,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胎儿性别鉴定的实施。
明确禁止性别选择性堕胎行为,保护胎儿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法权益。
2. 医疗机构资质认证所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机构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从业资格和技术水平。
只有通过认证的医疗机构才能进行相关鉴定工作。
3. 严格审核申请家庭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时,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人的合法性和目的性。
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理由并接受专业医生的咨询和建议,防止胎儿性别鉴定被滥用。
4. 保护隐私医疗机构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时,必须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其信息不被泄露。
同时,也要规范信息的存储和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5. 宣传教育建立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向社会大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对胎儿性别鉴定的认识和理解,避免滥用。
6. 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惩戒,维护胎儿性别鉴定的合法合规。
鉴别胎儿管理制度
鉴别胎儿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胎儿的关注度也在逐渐增加。
胎儿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到孕妇、胎儿、医护人员、社会团体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胎儿的健康与成长关乎到整个社会的未来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胎儿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胎儿管理制度的定义与作用胎儿管理制度是指通过立法、政策、技术等手段,对孕妇、胎儿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综合管理的一套制度。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妇女及胎儿的权益。
通过对妇女及胎儿的管理,保护她们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权利。
2. 提高胎儿的健康状况。
通过对孕妇的健康管理,促进胎儿的正常成长,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3. 促进人口质量的提高。
通过对胎儿的管理,提高人口的质量,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胎儿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胎儿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医疗机构、社会团体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部门的作用。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胎儿的管理政策,加大对胎儿健康的保障力度。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胎儿管理制度的实施。
2. 医疗机构的作用。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胎儿的预防保健工作,提高孕妇的生育率,提高胎儿的健康水平。
3. 社会团体的作用。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胎儿的关注度,加强对孕妇的保健教育,促进胎儿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胎儿管理制度的研究与改进胎儿管理制度的研究与改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的调整与完善。
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 加强医疗技术的研究。
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技术的水平,促进对胎儿的精准管理。
2. 完善胎儿管理政策。
通过调研分析,完善胎儿管理政策与法规,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3. 强化公众教育。
通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胎儿的关注度,提高人们的生育观念。
四、结论胎儿作为国家的未来,其健康与成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
建立完善的胎儿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妇女及胎儿的权益,更能提高人口的质量,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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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一、凡拟诊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孕妇,需要做胎儿性别鉴定者,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保
健机构确诊后,正式填写申请表一式二,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二、申请鉴定人在鉴定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鉴定手续:
1、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性疾病证明(盖有单位公章)。
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
3、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介绍信。
4、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出具的准生证。
5、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需做胎儿性别鉴定的证明。
三、经市卫生局同意后,到九江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四、九江市妇幼保健院在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前,要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
后,方可实施。
五、该院在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出具《胎儿性别鉴定证明》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一
份提供给被鉴定人,一份供鉴定机构存档,另一份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同时通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