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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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65号令要求: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未达起征点幅度调整到5000—20000元,具体幅度由各省制定。我省拟执行20000元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税款核定方面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个体监管岗人员要做好典型调查,属于免征的,给予政策性减免;应该缴纳税款的,要按照规定征税;

(二)集中收款的商场,核定税额在600元以上的要按照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不得享受减免;

(三)未达起征点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与其自行开票金额合计数连续三个月超过20000元的,要对其恢复征税;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应如实、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开票收入和不开票收入,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一旦查实,将取消其未达起征点资格,并追缴未达起征点免税期间的所有税款。

三、发票方面

(一)从2011年12月1日起,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原则上核定定额发票,已经购领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

(二)普通发票代开方面

1、办理税务登记户代开发票在20000元(不含20000)以下的,暂停代开,应急服务组登记造册,记录联系电话后,待政策明确后,通知纳税人代开;代开20000元以上的,预缴税款后,可以代开。

2、未达起征点政策没有正式明确以前,临时经营纳税人单次代开金额在500元(不含税金额,不含500,含税票面金额为515元)以下的,暂时不予代开,留下代开申请人电话,正式文件下发后再通知纳税人代开;代开500元(不含税)以上的,预缴税款后,可以代开。

3、新的政策正式执行后,临时经营纳税人每次(日)代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免税,一日代开金额合计超过500元的,要对所有当天代开发票收入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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