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税务起征点_附件
东地税二〔1997〕38号
30
关于印发《如东县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日
东地税征〔1998〕4号
31
关于调整凌河撤乡建镇后几个地方税种征收范围及适用税率通知
1998年4月23日
东地税一〔1998〕3号
32
关于印发《如东县出租私房或场地使用权税收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4月3日
东地税一〔2001〕2号
60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4月27日
东地税二〔2001〕14号
61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
关于进一步明确几个地方税种纳税地点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东地税一〔1996〕6号
21
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
东地税一〔1997〕1号
22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
东地税二〔1997〕22号
23
关于明确税县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关于对饮食业厨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东地税二〔2000〕21号
53
关于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东地税二〔2000〕22号
54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6月27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关于外币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应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下发前税务机关已经办理的技术转让事项可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关键字】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成为国内税收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其中,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常受到关注。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是指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从实际生产销售额中扣除的适用于纳税人的税收起征点。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将对广大纳税人产生重要影响。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
过去,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较低,适用范围有限,不利于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税收部门不断调整起征点,以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最新规定下,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一定程度,将使更多的个体经济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最低数额为每年5万元。
即个体经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超过5万元的部分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调整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能够享受到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减轻纳税负担,激发个人创业热情。
此外,对于一些初创企业或低收入个体经济,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更高的起征点,以进一步减少税负。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不仅对纳税人有利,也对国家财政有一定影响。
增加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将减少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税收压力,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还有助于降低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最新规定不仅仅是一个税收政策,更是对个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
调高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解决了一部分税收负担,有益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还将增加纳税人的获得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然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也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部门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引导,确保纳税人了解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政策。
其次,需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税,防止违法行为。
最后,要加强政府监管,确保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不被滥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19号【发文日期】1995-10-26【实施时间】1995-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我省对从事房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施的,纳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施预计成本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成本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计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
其计算方式为:(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2009年7月28日川价发〔2009〕127号)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
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1000万元20000元1.51001万-5000万元30000元1.65001万元以上0.6‰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0万元以下10000元1.2501万-5000万元20000元135001万-1亿元30000元1.41亿元以上0.5‰3.《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序号损失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5000元1.251万-100万元10000元13101万-500万元20000元1.4501万以上0.4%4.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序号帐面亏损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以上0.2%5、《出口退税申报鉴证》参照表一。
6、下列十一项扩展鉴证业务执行“协议定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固定设备投资抵免鉴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与销售收入毛利率的差异调整鉴证》《减免税申请鉴证》《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部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鉴证》《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鉴证》《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鉴证》《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三、鉴于本文收费项目属于中介服务涉企收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故此批复自2009年7月15日起仍以试行方式执行二年,在试行期间各方面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读(陈斌)
企业所得税扣除类政策—利息扣除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必须符合两个条 件。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 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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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类政策—利息扣除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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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收入类政策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类政策
30
企业所得税政策— 收入类政策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一)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 规定外,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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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 不征税收入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7
营业税政策---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问题:境内的单位和 个人向在境外的单位和个 人转让商标权需要缴纳营 业税吗?
8
营业税政策---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3.申报纳税期限: 从10日延长至15日。
9
营业税政策---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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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政策---其它营业税政策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税依据) 不一定等于开票额,开票额是指 实际交易的金额(应计入收入的 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 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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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政策---其它营业税政策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2.个人住房转让如何缴营业税?
执行时间 持有时间 普通住宅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7.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管理的规 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要求,我省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推行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需求,四川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原有的4种基础上新增2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将在原有41种普通发票票种的基础上,新增出租车专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客运定额发票等8种规格的普通发票。
现将增加后的发票票种情况公告如下: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式样(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四、普通发票规格和式样(一)新增普通发票的规格和式样1.出租汽车使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规格和式样。
发票名称: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基本联次:1联;防伪措施:采用彩色纤维纸印制。
发票式样图:(略)2.旅客运输机打发票规格和式样。
印制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纳税人名称)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印制非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旅客运输机打发票”;规格:160mm×63.5mm;基本联次:1联(含副卷);防伪措施:(1)纸张。
成都餐饮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是多少
成都餐饮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是多少
成都餐饮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是多少?
营业税
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对此,成都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500元调整为5000元以后,营业额在1500元至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都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对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其税率没有任何变化,仍为5%。
此次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分为按期纳税起征点和按次纳税起征点。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则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同时,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虽然免征营业税,但仍要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成都大幅上调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的新政策,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的个体工商户呈减少趋势,上调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减负,有助于减轻目前在全球金融危机下造成的就业压力。
一个城市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餐饮、中介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此次调整后为这部分个体工商户减轻了负担,有助于增加整个社会的就业人数,减轻就业压力。
成都扣税标准
成都扣税标准成都是中国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其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成都,扣税标准是企业和个人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成都的扣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成都的税收政策。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成都企业的扣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成都企业的税收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3%,少数商品和劳务适用9%、6%、3%的税率。
此外,成都还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给予税收优惠。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成都个人的扣税标准。
成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税率分为7级,分别为3%、10%、20%、25%、30%、35%、45%。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
此外,成都还对个人的一些特定支出给予税收优惠,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可以在纳税时进行抵扣。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成都还有其他一些税收政策需要注意。
比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
这些税收政策对于成都市民的生活和工作都有一定影响,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加以注意。
总的来说,成都的扣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而成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成都的扣税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需要更加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规划财务,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同时也要积极配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共同促进成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希望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
知(川办发〔2022〕39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2022—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82号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1]55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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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
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5.06
•【字号】川财税〔2016〕13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
点的通知
川财税〔2016〕1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以上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四川税务季度申报流程
四川税务季度申报流程一、准备阶段一、了解申报要求1.适用税种(1)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2.申报周期(1)每季度申报时间(2)申报截止日期二、收集所需材料1.财务报表(1)利润表(2)资产负债表2.交易凭证(1)销售发票(2)采购发票3.其他相关文件(1)银行对账单(2)企业登记证复印件一、登录税务系统一、访问四川省税务局官网1.确认官网安全性2.获取登录入口二、输入登录信息1.输入用户名2.输入密码3.完成验证码验证一、进入申报页面一、找到申报入口1.选择“税务申报”选项2.点击“季度申报”链接二、选择申报税种1.增值税申报2.企业所得税申报3.个人所得税申报一、填写申报信息一、填写基本信息1.企业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3.申报季度二、填写收入信息1.销售收入2.免税销售额(如适用)三、填写成本与费用1.进项税额(1)可抵扣的进项发票2.营业费用(1)人员工资(2)日常经营费用一、核对与提交一、检查填写内容1.确认数据的准确性2.核对上传的附件二、提交申报1.点击“提交”按钮2.记录申报编号一、缴纳税款一、确认应缴税额1.根据申报结果2.了解缴税方式二、缴纳税款1.在线缴税(1)登录银行支付平台(2)输入缴税金额2.银行柜台缴税(1)填写缴税单(2)提交现金或转账一、查询与确认一、查询申报状态1.登录税务系统查看2.联系税务局咨询二、保存申报记录1.下载申报回执2.保存缴税凭证。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2012年3—4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2012年3—4月)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2012年3至4月,总共受理各项业务共130条,处理各项业务共130条。
根据纳税人咨询电话的内容进行分类、统计情况如下:咨询发票的认证、代开、咨询发票流向、使用36共条;咨询税收政策方面问题共40条。
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出口退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优惠政策等;咨询纳税申报方面问题共10条,咨询其他方面问题共44条,如,电话查询、投诉等,其中投诉类总9条,全部涉及消费者购买货物未取得发票,此类问题已全部转入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处理完毕。
2012年3至4月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如下,仅供参考:1: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吗?答: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非独立核算的不能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
3:纳税人反映专管员只给配售机打发票,现在是不是只有机打发票,没有手工发票了呢?答:有机打发票与手工发票两种类型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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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四川省税务局
【文 号】川税明电﹝1993﹞56号
【发文日期】1993-12-31
【实施时间】1993-12-3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我省增值税的征点规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