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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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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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 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 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20%的。
1.住房公积金增值的前提 公积金应优先用于个人帐户的提取和发放住房公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缴存人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 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 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存额均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 以缴纳比例,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可适当提高。上 海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 职工7%,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月缴存额 上限为2116元,下限为226元。
自存入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当年归集的按活期计息,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 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
性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 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缴纳的本质是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单位缴纳的部 分本质是住房性货币工资,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二)管理原则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 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 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上海规定:
1.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物业服务费 ;
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 适用住房)的;
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低于 6000元的(含6000元,按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增值收益用于住房保障,有侵害缴存人收益 权的嫌疑。
(三)贷款运用人数少,“劫贫济富”
(四)资金运用和使用率低,资金闲置严重
现有体制下,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房、自建、 大修、付房租等有限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因为离 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再就业、出国定居等 极少数特定情况下的提取,运用途径狭窄。
(五)决策和监督管理体制存在较大缺陷,资金 安全风险大
金贷款,此后才能考虑保值增值问题。 2. 运作主体
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增值形式由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决定。
在设区市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 运作,为直属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保值增值方式
安全性最重要,所以只能投资于国债。
4.禁止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对公积金只有管理权没有所有权,公积金 及其收益不属于管理中心,为了避免风险,禁止对外 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
财政监督的原则。
1.强制性,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长期储蓄;
2.互助性,住房公积金有储备、集中和融通共享 特性;
3.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的一种形 式;
4.专业性,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住房消费的特点;
5.政策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均受 到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
5.收益用途
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上交财政后再根据核 算的成本下拨)、建立城市廉租房补充资金等。
(一)缴存制度设计有缺陷,拉大贫富收入差距
公积金缴存额度之间差异悬殊,社会收入 分配差距因此而进一步扩大,引起公平性缺失。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Fra Baidu bibliotek度
目录
一、住房公积金概述 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增值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界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 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02年 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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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 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 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20%的。
1.住房公积金增值的前提 公积金应优先用于个人帐户的提取和发放住房公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缴存人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 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 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存额均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 以缴纳比例,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可适当提高。上 海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 职工7%,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月缴存额 上限为2116元,下限为226元。
自存入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当年归集的按活期计息,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 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
性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 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缴纳的本质是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单位缴纳的部 分本质是住房性货币工资,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二)管理原则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 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 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上海规定:
1.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物业服务费 ;
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 适用住房)的;
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低于 6000元的(含6000元,按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增值收益用于住房保障,有侵害缴存人收益 权的嫌疑。
(三)贷款运用人数少,“劫贫济富”
(四)资金运用和使用率低,资金闲置严重
现有体制下,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房、自建、 大修、付房租等有限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因为离 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再就业、出国定居等 极少数特定情况下的提取,运用途径狭窄。
(五)决策和监督管理体制存在较大缺陷,资金 安全风险大
金贷款,此后才能考虑保值增值问题。 2. 运作主体
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增值形式由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决定。
在设区市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 运作,为直属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保值增值方式
安全性最重要,所以只能投资于国债。
4.禁止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对公积金只有管理权没有所有权,公积金 及其收益不属于管理中心,为了避免风险,禁止对外 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
财政监督的原则。
1.强制性,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长期储蓄;
2.互助性,住房公积金有储备、集中和融通共享 特性;
3.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的一种形 式;
4.专业性,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住房消费的特点;
5.政策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均受 到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
5.收益用途
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上交财政后再根据核 算的成本下拨)、建立城市廉租房补充资金等。
(一)缴存制度设计有缺陷,拉大贫富收入差距
公积金缴存额度之间差异悬殊,社会收入 分配差距因此而进一步扩大,引起公平性缺失。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Fra Baidu bibliotek度
目录
一、住房公积金概述 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增值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界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 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02年 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2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