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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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服务创造价值--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公司及广大业主利益, 特制订本办法。
一、收费
1、要求:
(1)各项费用收缴标准及依据
①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按照合同执行;
②未签订合同的,按照物价局批文的相关收费项目或《物业管理前期委托协议》收取;
③特约有偿服务的收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当事人双方协定的标准执行;
④场地及房屋租赁费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2)收费规定
①物业服务费、代收水、暖等各项费用由公司指定收费员/客户服务员统一收取,各物业服务中心必须于每年首月5日前在园区宣传栏通知业主缴纳当年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其他任何人员一律不得向业主收取各项费用。一经发现,按收取金额两倍以上处以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发浮动工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②收费员向业主收取费用时,必须同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将交费项目、期限、标准、数量、金额等填写清楚,以使业主对所交款项清晰、明了。
③收费员对所收款项必须在当天存入公司指定银行帐号,做到日清日结;
④收费员逐日逐笔登记收入日记帐并按时编制收费周报、收费月报;
各物业服务中心现场收费员使用手工收费台账和电子台账同步进行收费的日常的业务处理(即每天下班前2种台账数据需保持一致),每笔收取费用必须在当日完成数据的录入。
2、收费范围
1)物业服务费
2)特约维修费
3)特约家政服务费
4)代收代缴的各种卡(如门禁卡等)工本费、水费等
5)其他各项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对每年收费流程
1)入住业主物业费的收取:
①时间: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取当年物业费(每年首月30日前)。
②面积:产权证办理以前,按《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建筑面积及费用标准收取物业费,产权证办理以后按产权证中建筑面积收取。
2):新接物业费用的收取
业主持入住清单,在已办理完开发商处手续(营销部验证、财务核对房款及各项费用是否已清)、业主与物业公司已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发放有关资料后,按收费清单内的明细收取各类款项。
二、职责
1、财务部是各项收费的主管部门,对各项收费进行监督,并对各物业服务中心收费情况及收缴率进行考核。
2、各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对各分管小区收缴率负责。
3、各物业服务中心收费员/客户服务员对各项费用的征收负责。
4、总经办定期或随时检查各项收费是否遵守制度,并指派人员做好业主的回访及意见的征询,发现有收费违规现象,及时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