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PPT 定稿
赵作海案的启01
赵作海案的启示主讲老师:沈宁班级:09080141X学号:41姓名:王浩作为冤假错案之典型,河南赵作海案经历了司法机关纠错、国家赔偿、几名法官被调离或停职。
虽然这一案件的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但是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应该看到现阶段司法的漏洞以及今后将如何做到司法的公正,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人们虽然十分关心和同情冤案当事人赵作海的处境,也急切地想知道他在那开始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九次有罪供述”的细节及缘由。
不过,大家其实早已心知肚明,具体案件的情节虽然千差万别,但冤案形成的机理大体如一,那就是:虽然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早在1996年就进行了修改,但不少司法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却并无与法同行、与时俱进,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也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有的甚至依然故我。
所以,在关注赵作海等这样一些冤案当事人惨痛命运的同时,如何使司法者乃至整个政法系统真正确立起现代法治理念,如何从制度层面上彻底革除旧有的司法运作模式,又如何使我们的刑事司法真正步入符合司法规律的良性轨道,才是法律工作者和司法改革的设计者、决策层应该着力反省和深思的问题。
造就这次冤案的原因,河南省高院认为大致有六个方面:一是先入为主的传统思维。
在作出判决前,就主观上把被告人当成了犯罪分子,过分倾向公诉机关的意见。
二是背离了公检法互相制约的立法本意。
三是控辩双方严重失衡的审判格局。
个别法官由于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罪犯,受到质疑和批评,审判常常围绕证明被告人有罪单向展开,而忽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尤其是无罪的辩解意见。
四是一边倒的社会舆论给审判带来压力。
五是法院监督制约机制出现故障。
赵作海案有这么多疑点,在省法院复核阶段合议庭合议笔录仅有161个字,连审委会也没上,充分说明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审判权缺乏监督制约。
六是个别法官职业操守缺失。
首先,在赵作海冤案的善后处理上,河南省高院以其诚挚态度和快速反应赢得了舆论的赞赏,现在又自揭“六大教训”,这六大教训有的指向法官个人素质,有的指向审判格局和机制,堪称宏观微观兼具,更显示了其直面失误、勇于担责的精神。
案例分析
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的理性分析随着赵作海收到了商丘中级法院交付的国家赔偿、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65万元的支票一张,其由地狱到天堂之路也算告一段落。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冤案错案。
通知的发出跟此案有无关系,不得而知。
但喧闹过后,我冷眼观察,该案同五年前的佘祥林冤案如出一辙,都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而使得“杀人犯”沉冤昭雪。
这两起几乎“雷同”的冤案,如果说纯属巧合,恐怕绝非这么简单。
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去探究此类冤案的产生规律,看看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也为减少类似冤案提一些看法。
一、两案形成的原因分析(一)侦查层面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起因都是由于所谓“被害人”失踪,这之后又都有无名尸体的发现,而且都被认为是“被害人”,警方的DNA鉴定也未排除。
而“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生活上存在矛盾,也被认为是作案的原因之一。
这些表面情况被叫嚣的“民愤”无限放大,加上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甚至两案的一些证人也被刑讯,那么产生的结果只能有一个——屈打成招,冤案产生。
而赵作海冤案中,警方也知道一些必须解决的疑点没有答案,如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
两起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对无名尸所做的DNA鉴定都未能确定死者身份,所以最后只好做从轻处理。
这也折射出办案手段的落后,唯口供论,口供至上,其实DNA技术鉴定在当时应该已经成熟,如果认真负责,或保留样本,待以后复检,也存在纠正错案的可能。
(二)制度层面首先我们看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
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操作上,公检法是流水线作业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司空见惯。
赵作海冤案分析
赵作海冤案的形成有很多原因,笔者无意一一评述,而仅想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试图找出当前法律程序在预防错案上存在的几个问题,至少为避免类似冤案提供一些法理的思考与借鉴。
一、程序立法的完善迫在眉睫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经几次修改,对进一步保障刑事人权、有效实施法律、促进公平正义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当时立法技术和水平的不足,很多程序与制度规定得比较模糊,甚至还存在遗漏,为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1996年后又单独或联合颁布了不少解释和规定,以期拾遗补缺,规范执法。
然而执法者、司法者自己立法,无疑违背基本的法理精神,而且囿于部门利益,这些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主要的几个司法解释、规定中都明确予以禁止,甚至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作为存在刑讯逼供动机和事实上的主要实施者——公安机关,其办案程序规定中对此种证据并没有禁止。
事实也表明,这种证据是通行无阻的,而且大都对案件的最终裁决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如实回答问题”,无疑削弱了“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效力:侦查机关有侦查案件的法定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所以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发现其没有如“实”回答而违反此法定义务时,当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让其遵守这一义务,赵作海遭受“喝药水、放鞭炮、敲木棍、受威胁、各种拳打脚踢,外加三十多天不让睡觉”[1]等恶劣行为就不足为奇了。
虽然这些做法并不被外部认可,但出于维护法定义务的目的,无疑心理坦然了许多;何况机关内部早已是见怪不怪,不少领导甚至公然鼓励或暗中提醒,[2]也是“迫不得已”的做法。
如此,“严禁刑讯逼供”规定本身就存在矛盾。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其单独或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虽然公安机关的规定中没能确立这一规则,但如果检察院和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能认真遵守这一规定,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也难成气候,产生不了什么影响,然而,事实是他们也没能遵守。
时事政治.ppt
35、12月24日,位于安徽合肥的我国新一代 人造太阳” “人造太阳”、世界首个全超导托卡马克 (EAST)核聚变实验装置2010年度实验圆 满结束, 36、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 2010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 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77390亿元 亿元(扣除 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 亿元 出口退税后为70062亿元,不包括关税、船舶 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9、中国科学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工 、中国科学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 程院第十次院士大会6月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 程院第十次院士大会 堂隆重开幕。 10、2010年度陈嘉庚科学奖 陈嘉庚科学奖颁奖仪式6 陈嘉庚科学奖 月9日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 9 中国工程院第十次院士大会全体院士会 议上举行。 11、中央组织部6月28日发布的最新党内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 年底, 截至 年底 产党党员总数为7799.5万名 万名, 产党党员总数为 万名
21、由央行牵头搭建的第二代网上支付跨 行清算系统——“超级网银”,8月30日正 超级网银” 超级网银 式上线。 22、我国首家以应对气候变化、增加森林碳汇、 帮助企业志愿减排为主题的全国性公募基金 会——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8月31日在京成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立。 23、世界经济论坛2010年新领军者年会 、世界经济论坛 (第四届夏季达沃斯论坛 达沃斯论坛)9月13日下午在天 达沃斯论坛 津梅江会展中心开幕,
7、中国首台实测性能超千万亿次的超级计 算机——曙光“星云”高性能计算机系统 曙光“ 曙光 星云”高性能计算机系统6 月1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正式发布,超千 万亿次的计算能力再次刷新了中国高性能计 算的最高速度。
8、6月3日凌晨4时,我国重大科学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东半球空间环境地基综合 监测子午链(简称“子午工程”)首枚气 “子午工程” 象火箭在海南探空火箭发射场成功发射,
赵作海与杜培武案件
二、赵作海案的定罪证据1、是两人确实曾经有过经济纠纷,也曾经打过架。
2、赵作海的妻子和女儿都说,当时包裹无头尸的那个麻布是赵家的。
3、他们发现赵作海想隐瞒打架情节,被警方发现了,加深了警方的怀疑。
4、当时有赵作海的9次有效供述,这9次有效供述除了在有些细节上不是很一致之外,大多是一致的,不一致的地方是关于尸体的头和下肢被丢弃在哪里。
5、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3。
作为物品证据的物证通常有:(1)犯罪使用的工具。
在赵作海案中,警方并没有找到真正的凶器,也没有确认凶器所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
故本案没有杀人凶器这一最重要的证据。
(2)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在本案证据中,证据5的无身份的尸体被认定为“死者——赵振晌”作为被害人。
但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这样的物证根本无法作为本案的证据,故本案没有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那么,一个案件没有侵害的客体,哪来的犯罪行为呢?赵作海杀人案,他又杀了谁?(3)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
本案证据中,证据2有一个包裹无头尸的麻布,据赵作海的妻子和女儿说是他们家的。
但在真相大白之后,证明赵作海的妻女所说均是在警方威逼之下作出的,其真假更是值得怀疑,这是麻布究竟是谁的,根本无法证明是赵作海在犯罪现场留下的。
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案并没有物证。
一个没有物证的案件,如此定案,何其荒唐!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在本案证据中,证据1有证人证明赵作海与赵振晌二人确实曾经有过经济纠纷,也曾经打过架。
但没有人可以证明赵作海杀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为“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公安讲稿-定稿
6、本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陈志侬涉嫌强奸罪 一案时发现:你局在现场补充勘查时,违反法宝 程序,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现场勘查人、见证人 签名。
7、本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符益辅、符庆位、 符富家、符寿祥、符天望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时 发现:没有告知符益辅、符庆位、符富家、符寿 祥、符天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
8、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叶亮君,经我院审查 发现:从犯罪嫌疑人叶亮君、叶葵才处扣押被抢 劫的手机、现金后没有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并随案 附卷。没有对本案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没有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随案附卷。
9、2013年5月10日早上传唤犯罪嫌疑人吴英 莲,而开始讯问时间为2013年5月11日18时02分, 执行拘留时间为2013年5月12日,你局传唤犯罪嫌 疑人吴英莲的时间已超过24小时。
•
•
案例1: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案件
1992年12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邵建伟在任职 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 后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公安干警、私营企业主 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162.6536万 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29万元港币的高档手表5块 。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退缴。邵建伟因犯受 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
案例2:大同市公安局原局长申公元等十三人职务犯罪案
担任过山西临汾市公安局长的申公元,被业界 称为‚打黑英雄‛,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十佳标兵‛、‚全国特级 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保卫战线英雄模范 ‛等殊荣。 • 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申公元在担任大同市 公安局局长职务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为李克伟承 包煤矿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帮助及保护,并对魏昌 俊承包煤矿的非法生产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贿赂 价值人民币3000多万元,其中收受煤矿主李克伟 贿赂2900万元人民币,丰田4700越野车一辆。
刑事诉讼法 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会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商丘市人 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公 诉。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 赵振晌。 2002年1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处派助理检察员 郑磊和处里一个新人出面支持公诉。在法庭上,郑磊说得很 少,基本上没有答辩。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 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但在 省法院二审时又撤诉。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复核认为,商丘市中院一审判 决,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赵作海被押往开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30日,“遇害”的赵振晌因患偏瘫,无钱治病回 乡。当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 后,立刻拨打110报警。当晚,赵振晌被带走。 2010年5月1日,赵振晌身份确认后,商丘警方当天就向同级 检察机关和法院汇报,建议复查“赵作海案”。
一、案情讲述——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1.赵作海 2.杜金惠(甘花) 3.赵小齐 4.公诉人郑磊
1.简述 2.时间表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公安机关 三、三机关在此案中的过错 2.检察院 3.法院 四、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1.实体性法律后果 2.程序性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2)行政纪律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
在睢县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披露了刑讯逼 供细节。从5月8日至6月10日,赵作海先后被控 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 警队,分别被拷在连椅上、床腿上或摩托车后 轮上,公安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这 种体罚控制情况持续长达33天。 为获取赵作海实施故意杀人的供述,罗明珠 持枪威吓赵作海,并指使、纵容王松林、周明 晗、郭守海、司崇兴等人采取用木棍打、手枪 敲头、长时间不让休息和吃饭等方法轮番审讯 赵作海。
赵作海案PPT 定稿
佘祥林
1. 1994年4月28日,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1998年9月22日,佘 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 徒刑 3. 2005年4月13日.宣判 无罪 4. 2005年9月2日.70余万 元国家赔偿
聂树斌
1. 1995年3月15日.决定 执行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 1995年4月25日.与故 意杀人罪并罚,决定 执行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3. 1995年4月27日,执 行死刑 4. 2005年1月18日.真凶 被抓获
• 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于赵作海案,关于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争议。当时的法律对精 神损害是不进行国家赔偿的。因此,赵作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是没 有法律依据的。诚然,赵作海蒙冤入狱,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然而,对于这一点最新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体现出来了。根据《国 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 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未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需由法官自由 裁量,也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介绍
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 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9年。
日子似乎风平浪静„„
就在2010 年4月30日 被 “杀害”的赵振晌
竟然奇迹般地
“复活”归来?!
案情介绍 “死者”归来 赵振海杀人何从谈起? 于是乎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一致认为
抓获真凶 • 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 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 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 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 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 • 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 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 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赵作海案曝“潜规则”多重因素终酿冤案.doc
赵作海案曝“潜规则” 多重因素终酿冤案-; 我国基本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有公检法三家司法程序的同级监督,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两头监督。
如果监督在潜规则下成为一团和气,就难以在互相制约中实现办案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案件中,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刑法所确定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严禁刑讯逼供,逐步将办案过程与结果透明化,强化对办案过程及结果的监督,实施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 5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有几个人正在整修几间旧房屋这里正是被无罪释放的赵作海的家。
11年前,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这几间房刚盖好不久。
随着他的入狱,妻子改嫁、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这几间房也被闲置了。
; 5月9日,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后,站在自家房子门前,看到的是屋檐上的瓦片残破不堪,屋后的围墙成了断壁残垣,院子里的菜地一片荒芜,窗子结满了蜘蛛网。
; 如果不是被害人的复活,赵作海还要在监狱里继续服刑,原来的新房依然无人居住。
; 我没有杀人!尽管在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阶段,赵作海推翻了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所作的有罪供述,但这种声音还是显得特别微弱。
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生效判决。
; 法院幸亏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如果当时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那后果就更严重了。
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多次听到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发出这样的感叹。
; 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 5月11日、12日,面对众多媒体记者的采访,赵作海一改往日的欲言又止,披露了他之所以招供的内幕。
; 赵作海说,从被警察抓走那天就遭遇了刑讯逼供。
; 我当时感到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赵作海叹了口气,一天两天、三天、五天,搁不住时间长,再硬也受不了。
; 案发后,赵作海的前妻赵小启也被公安机关传唤。
她说,她被警察关在乡里一个酒厂近一个月,要求指认赵作海杀人,但她一直否认丈夫作案。
; 和赵作海有暧昧关系的杜某也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殴打。
中国法律讲堂案件文史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赵作海冤案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起重大冤案,发生在2002年至2010年间。
该案涉及河南省禹州市赵庄村的村民赵作海,他因涉嫌杀害同村女教师赵振华被错误定罪,判处死刑。
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赵作海最终在2010年获得平反,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讲述赵作海冤案的经过,以及背后所反映出的中国司法改革与进步。
二、案件经过1. 犯罪指控2002年10月,禹州市赵庄村的村民赵振华被人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进行审讯。
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承认了杀人罪行。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赵作海始终坚称自己无辜。
2. 判决与死刑2003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4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 申诉与平反在服刑期间,赵作海一直坚持申诉。
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认为案件存在重大疑点,遂发回重审。
2010年4月,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认定赵作海无罪。
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宣告赵作海无罪。
4. 事实真相在赵作海获得平反后,警方重新调查此案。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最终确定赵振华是被其前夫赵志勇杀害。
赵志勇在2006年被抓获,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三、案件反思1. 刑讯逼供问题赵作海冤案暴露出中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审讯过程中,警方对赵作海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其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一现象反映出我国司法改革中,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仍需加强。
2. 证据不足问题在赵作海案件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力度仍需提高。
3. 司法改革与进步赵作海冤案的平反,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正,努力消除冤假错案。
同时,我国还加大了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PPT课件
无罪推定与沉默权 ——疑罪从无的基础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 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 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 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 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 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 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 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疑罪从无的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疑罪处理的尝 试包括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 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中规定,“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 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 时作出处理”;
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疑罪从无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 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 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 “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 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 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 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 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 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 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 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 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 重要标志之一。
法律经典案例概括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赵作海案”为例,对法律经典案例进行概括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判决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衰被杀害。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赵作海认定为凶手。
2004年,赵作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2010年,赵振衰的家人突然出现,声称赵作海并非凶手。
经调查,公安机关确认赵作海无罪,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判决结果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认定赵作海无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赵作海的上诉,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
三、法律适用1. 证据不足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赵作海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导致赵作海被错误定罪。
2. 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在赵作海案中,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然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赵作海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作出了虚假供述。
3. 审判程序违法赵作海案中,审判程序存在违法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然而,在赵作海案中,审判程序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导致赵作海被错误定罪。
四、案例分析1. 司法不公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
一方面,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导致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审判程序违法,未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稳定。
2. 法律意识淡薄赵作海案反映出我国部分司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作业:从赵作海案看刑事程序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制度漏洞解析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程序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制度漏洞赵作海案的曝光, 再一次触动了公众的神经, 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的怀疑。
近年来, 从佘祥林案到聂树彬案再到赵作海案, 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 严重动摇了大众对司法的信心。
作为法律人, 我们有必要审视和反思现行刑事程序的理念和制度,发现问题,避免类似的人间惨剧再此上演。
本文通过赵作海案的展开, 分析其刑事程序中现行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有效制度设计是如何被依次突破从而最终酿成惨剧的。
另外, 本文也试图分析发现现行制度失灵的深层原因即制度缺陷。
一、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如果法律制度是合理的,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就只能是突破法律的违法行为。
赵案惨剧的发生,正是从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开始的。
根据我国刑诉法和高检规则, 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证言。
赵案中,赵作海遭受了喝药水、放鞭炮、不给吃饭、不让睡觉、木棍打以及拳打脚踢等多种形式的刑讯逼供。
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 赵只好编造自己的“犯罪情节” 。
而且编造的情节因无法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相吻合,赵被迫九易其稿, 后来“他们就把做好的口供念给我听, 叫我背下来复述, 我复述得不对就打, 直到我背下来为止” ,终于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完成了口供。
不只如此,公安机关同样以刑讯的方式获取了赵的家人等证人的“证言” 。
这种种行径不只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和人权, 也违背了起码的人性和良知。
二、检察院没有坚持审查起诉的条件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事实已然发生的情况下, 如果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起诉条件的审查,本案的悲剧也可以避免。
根据刑诉法, 提起公诉应该在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
显然,仅凭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无法确认身份的无头尸体远远不能满足法定的审查起诉条件。
赵作海案件
赵作海冤案:案件始末“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PPT课件
疑罪从无的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疑罪处理的尝 试包括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 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中规定,“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 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 时作出处理”; 2019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
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与沉默权 ——疑罪从无的基础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 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 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 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 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 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 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 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 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 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 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 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 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 有罪的责任。
赵作海案
2019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 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 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 2019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 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201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 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 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 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 日刑拘。2019年5月10日至6月18 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19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 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 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精选文档】中国法制进程标志性案件PPT
(优选)中国法制进程标志性 案件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 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 “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 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 。 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 , 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 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
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
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
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
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
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
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
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
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 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
这两个罪名量刑有天壤之别:交通肇事 罪是一个单纯的过失犯罪,有特别恶劣 的情节当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 意犯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唐福珍案
唐福珍,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 金华村人。 年11月13日,成都 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 筑进行强拆。为了阻止拆迁,唐福 珍在楼顶天台自焚。 年11月29 日晚11时许,医治无效死亡。
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许霆案(ATM机取款)
则称作“藏猫猫”,现为网络流行语。 梁丽案(机场捡东西)
很快,躲猫猫也火了起来。
年2月,云南青年李乔明(也有媒体写作李 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赵作海 赵振响
赵振响失踪
案情介绍
1998 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被怀疑杀 害了赵振晌而被公安机关作为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被释 放。 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被村民怀疑是 失踪的赵振晌。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 5月9日 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因受不了严刑逼供而做了9 次有罪 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冤假错案
——中国司法的一块霆区
案件脉络梳理
• 案情介绍 • 赔偿 • 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 • 原因分析 • 行政反思
案情介绍
• 赵作海的冤案都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而这个女人名叫“甘小 花”(化名)。
• 10多年前,甘小花是村里的“一枝花”,丈夫长年在外打工,甘小花 带着3个小孩过日子。村里的“强人”赵作海和村里的老光棍赵振晌 同时喜欢上了她,而且好像都“有一腿”。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本是从 小玩到大的老伙计,还经常一起外出打工。可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 老伙计此时早已反目成仇。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 在延安打工的工钱1800元。赵振晌多次找赵作海要债,但却遭到“强 人”拒绝。
二、新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意图
• 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征,但过于滞后以使得很多公民权利受到 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措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 很多公民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社会也将付出一定的代价,政府也将 承受很大的压力,我们的社会也将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我们应 及时的制定社会和公民所需要的法律以使得案在赔偿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
• 赔偿的主体和程序
赵作海在获赔65万元后反悔,并表示要追加65万元精神赔偿金,最后 当地政府同意增加赔偿12万元或为赵作海家再建一栋新房子。然而, 本案的赔偿主体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如果真要给,只能算是 补助。作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即赵 作海的意见,并与之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最 后作出赔偿决定书。原案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短短不到五天的时 间就作出赔偿决定书,这似乎有点 “草率” ,从事后赵作海反悔时 说的当时协商的情况可以看出,并未做到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还存在公权力作祟的情形。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赔偿 案件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双方协商制度。增加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 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 偿。
• 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 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 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最终判决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 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为一起错案。该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 省高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于昨日上午派 人到监狱释放赵作海。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 机制。
• 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于赵作海案,关于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争议。当时的法律对精 神损害是不进行国家赔偿的。因此,赵作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是没 有法律依据的。诚然,赵作海蒙冤入狱,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然而,对于这一点最新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体现出来了。根据《国 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 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未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需由法官自由 裁量,也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5月9日,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件上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
签字
赵作海失声痛哭
官员停职
问责进行中
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 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停职接受调查。
魏新生告诉同事:“法官一生中如果办这样一个错案的 话,都是一生中非常难受的记忆。”
因涉嫌当年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 经被刑拘。昨日下午,柘城县公安局一位刑警透露,两人的 亲属告诉他,如果当年赵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长丁中秋未得到 处理,他们两个人被处理的话,那么他们一定要上告,“因 为两个人只是小兵”。
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因此,他们准备继续要求精 神赔偿。
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 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
由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赵作海冤案在此际得以沉 冤昭雪。 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 ,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一 步发展,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对于当时办案组成员之一李德领,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启钟表示之前的信息有误,李德领并没有在逃,他说“对 李德领并没有刑事拘留,怎么能说是在逃呢?”对于李德领, 他说只能说是在调查。
领取赔偿
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鞠
补助费共65万元
躬向赵作海表达歉意
然而,在赵作海获得的65万元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 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介绍
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 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9年。
日子似乎风平浪静……
就在2010 年4月30日 被 “杀害”的赵振晌 竟然奇迹般地 “复活”归来?!
案情介绍
“死者”归来 赵振海杀人何从谈起?
于是乎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一致认为
抓获真凶
• 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 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 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 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 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