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PPT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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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 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 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最终判决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 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为一起错案。该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 省高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于昨日上午派 人到监狱释放赵作海。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 机制。
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因此,他们准备继续要求精 神赔偿。
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 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
由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赵作海冤案在此际得以沉 冤昭雪。 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 ,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一 步发展,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5月9日,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件上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
签字
赵作海失声痛哭
官员停职
问责进行中
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 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停职接受调查。
魏新生告诉同事:“法官一生中如果办这样一个错案的 话,都是一生中非常难受的记忆。”
因涉嫌当年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 经被刑拘。昨日下午,柘城县公安局一位刑警透露,两人的 亲属告诉他,如果当年赵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长丁中秋未得到 处理,他们两个人被处理的话,那么他们一定要上告,“因 为两个人只是小兵”。
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介绍
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 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9年。
日子似乎风平浪静……
就在2010 年4月30日 被 “杀害”的赵振晌 竟然奇迹般地 “复活”归来?!
案情介绍
“死者”归来 赵振海杀人何从谈起?
于是乎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一致认为
抓获真凶
• 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 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 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 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 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
对于当时办案组成员之一李德领,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启钟表示之前的信息有误,李德领并没有在逃,他说“对 李德领并没有刑事拘留,怎么能说是在逃呢?”对于李德领, 他说只能说是在调查。
领取赔偿
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鞠
பைடு நூலகம்
补助费共65万元
躬向赵作海表达歉意
然而,在赵作海获得的65万元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 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冤假错案
——中国司法的一块霆区
案件脉络梳理
• 案情介绍 • 赔偿 • 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 • 原因分析 • 行政反思
案情介绍
• 赵作海的冤案都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而这个女人名叫“甘小 花”(化名)。
• 10多年前,甘小花是村里的“一枝花”,丈夫长年在外打工,甘小花 带着3个小孩过日子。村里的“强人”赵作海和村里的老光棍赵振晌 同时喜欢上了她,而且好像都“有一腿”。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本是从 小玩到大的老伙计,还经常一起外出打工。可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 老伙计此时早已反目成仇。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 在延安打工的工钱1800元。赵振晌多次找赵作海要债,但却遭到“强 人”拒绝。
一、本案在赔偿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
• 赔偿的主体和程序
赵作海在获赔65万元后反悔,并表示要追加65万元精神赔偿金,最后 当地政府同意增加赔偿12万元或为赵作海家再建一栋新房子。然而, 本案的赔偿主体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如果真要给,只能算是 补助。作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即赵 作海的意见,并与之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最 后作出赔偿决定书。原案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短短不到五天的时 间就作出赔偿决定书,这似乎有点 “草率” ,从事后赵作海反悔时 说的当时协商的情况可以看出,并未做到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还存在公权力作祟的情形。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赔偿 案件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双方协商制度。增加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 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 偿。
• 1997年10月,赵振晌察觉赵作海与甘小花好上后,于是在10月30日的 深夜,赵振晌将赵作海和甘小花捉奸在床,并操起菜刀朝赵作海脑袋 砍了下去。以为杀了人的赵振晌连夜出逃,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活。赵 振晌失踪后,被他砍伤的赵作海便成了重点怀疑对象。
赵作海 赵振响
赵振响失踪
案情介绍
1998 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被怀疑杀 害了赵振晌而被公安机关作为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被释 放。 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被村民怀疑是 失踪的赵振晌。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 5月9日 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因受不了严刑逼供而做了9 次有罪 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于赵作海案,关于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争议。当时的法律对精 神损害是不进行国家赔偿的。因此,赵作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是没 有法律依据的。诚然,赵作海蒙冤入狱,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然而,对于这一点最新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体现出来了。根据《国 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 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未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需由法官自由 裁量,也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二、新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意图
• 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征,但过于滞后以使得很多公民权利受到 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措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 很多公民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社会也将付出一定的代价,政府也将 承受很大的压力,我们的社会也将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我们应 及时的制定社会和公民所需要的法律以使得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 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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