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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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分析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分析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引言赵作海案件经过全社会轰轰烈烈的关注,随着六名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各级办案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赵作海得到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物质补偿,即将曲终人散,告一段落。

笔者作为承办主诉检察官,有幸经历这一现代版拍案惊奇。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回想起来却又那样的惊心动魄、心有余悸。

一、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的案情介绍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一审审判过程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一)原判事实1997年10月31日22时许,赵作海在同村村民杜小花(化名)家,被同村村民赵振裳用刀砍中头部。

赵作海跑回家中,赵振裳追赶至赵作海家门口,赵作海返身与赵振裳撕打。

在撕打过程中,赵作海将刀夺下,刺中赵振裳胸部,致其死亡。

后赵作海为掩盖罪行,将赵振裳尸体头部、四肢肢解,将其身体的胸部部分投入本村一机井内,其他部分烧掉。

(二)原判依据通过阅卷可以认定,下列证据证明赵作海存在重大杀人嫌疑:1、赵作海曾经作过九次有罪供述,而且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1998年5月9日晚上,被柘城县公安局控制一夜后承认杀人的事实。

一般而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出有罪供述,客观性较大。

2、赵作海确实与杜小花存在不正当关系,不排除因争风吃醋而产生杀人动机。

由赵作海案反思我国的检警关系

由赵作海案反思我国的检警关系

二 、 检 警 一 体 化 ” 构 我 国检 警 关 系模 式 以“ 重
为 、 们 实 际 能 抱 以其 多 大 的期 望 ? 我

行 文至 此 , 们 非 常 赞 同借 鉴 国外 的“ 警一 体 化 ” 重 构 我 国 我 检 来 的检 警 关 系 。这 里 的“ 警 一 体 化” 并 不 是 强 调 检 察 院 和 警 察 机 关 检 ,
身 , 察 院 是 法 定 的侦 查 权 主 体 、 式 上 的 侦查 机关 ; 警 察 机 关 形 而
作 为 实 质 的 侦 查 机 关 , 是 为 帮 助 检 察 院 行 使 侦 查 权 而 设 的 “ 助 仅 辅
关 , 别 对公 安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这 是 我 国 传 承 前 分
在 检 警 一 体 的 机 制 中 , 察 机 关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引导 、 导 甚 至 检 指 指 挥 公 安 机 关 的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 其 是 对 侦 查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尤
监督 , 由此 可 提 高 在 侦 查 活 动 中人 权 保 障 的程 度 。 同 时 , 警 一 体 检 化 模 式 的建 构 必 然 要 求 刑 事 审 前 程 序 的 诉 讼 构 造 , 由法 院对 侦 即 查 行 为 进 行 同 步 的 司 法 控 制 。 通 过 这 种 审 前 程 序 的构 造 , 理 地 合 限制 了 国家 追 诉 权 力 , 然 比 目前 的 审 前 程 序 更 利 于保 障 犯 罪 嫌 显 疑 人 的权 利 。 因此 , 警 一 体 化 的 引 入 需 要 相 关 完 善 的 配 套 制 度 检 随之 建 立 , 则 闹 “ 虎 不 成 反 类 犬 ” 否 画 的笑 话 。 不 可 否认 , 警 一 体 化 改 造 涉 及 到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和 程 序 的改 检 革 问题 , 是 一 项 系 统 的 、 大 的 工 程 , 非 是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可 这 宏 决 以完 成 的 。但 是 , 并 不 能 成 为 我 们 坚 定 改 革 目标 的借 口 和 托 词 , 这 相 反 , 认 识 到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艰 巨性 和 长 期 性 的 同时 , 们 应 当基 在 我 于人 权 保 障 理 念 构 建 坚 定 的 改 革 目标 , 妥 善 处 理 好 改 革 目标 的 并 坚 定 性 和 改革 过程 的 渐 进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我 们 认 为 当 务 之 急 必 须 树 立 并 加 以 践 行 的 理 念 是 , 重 和保 障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履 行 公 尊 诉 职 能 。我 国宪 法 第 第 一 百 三 十 一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 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受行政机关 、 不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 干 涉 。 如 ”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 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案件回顾: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

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晌,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之后,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感想: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

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

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因为,赵作海一案并不仅仅与赵作海一家相关,它事关我们所有“围观者”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尊严感。

首先,我认识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虽然“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有罪推定”,比方说在很多刑事法庭在中间位置有一个囚笼,被告人孤零零站在那里,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实质上还是被当作犯罪的人来对待。

再看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自己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我认为,命案必破的观念应当废除,因为这常常导致公检法人员结案心切。

为了实现命案必破,公安局有破案率,检察院有起诉率,法院有审结率,命案一发生,这几个率一个追一个,公检法上下级相互催促,相互施压,疑犯不招就来点“硬的”,证据不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凡是大要案发生后能够顺利破获,有关人员不是立功就是受奖,如果破不了案就不好向上级交待。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或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为例,分析法律误判的原因、过程及影响,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涡阳县发生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指控强奸一名少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判决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疑点,如现场勘查笔录缺失、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关键证据被篡改等。

三、法律误判过程1. 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

然而,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如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

2. 关键证据被篡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出现重大失误。

现场勘查笔录中,被害人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存在篡改痕迹。

这一关键证据的失误,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3. 证人证言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其中,一名证人曾表示亲眼目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被害人,但在后续调查中,该证人又称自己并未看到强奸过程。

这种矛盾证言的存在,使得法院难以确定案件真相。

四、法律误判的影响1.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张辉、张高平叔侄被错误定罪,导致他们失去了自由,遭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此外,他们的家人也因此背负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律误判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3. 误导司法实践法律误判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从而误导司法实践。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当年在赵作海案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一个只有28岁的公安局副局长因为一己私欲而置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顾,“击毙”了身怀六甲的妻子,并杀害了这位受冤的母亲和三名婴儿。

赵作海的命运牵动着全国千百万百姓的心,也牵动着党和政府以及中央领导的心。

赵作海案件曾经轰动全国,甚至惊动了北京的高层。

但当时公安部只做了简单的内部处理,草草地判处这位副局长无期徒刑,其余的“办案人员”一概得到了轻判。

这样的结果在老百姓看来是极不公平的。

一个副局长竟然以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执意为他的情人谋取非法利益,难道就没有人出面检举揭发吗?赵作海被逼到死角之后,也曾经试图“反击”。

但公安局不仅从内部保护“罪犯”,而且竟然让在押的他去为刚生完孩子的同监室女犯送衣服,让人吃惊的同时更加痛恨他们的徇私枉法!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有其特殊性,要求其具有较强的保密性,需要侦查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赵作海被抓获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外界的知情者和接触者。

如果那些参与办案的干警能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那么,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而实际上,他们却丧失了职业操守,牺牲了法律的尊严,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击毙”他的妻子。

刑事追诉程序是不应该打断的,犯罪嫌疑人“自首”也好,坦白交待也罢,都属于案件审理的范畴。

正是由于一些侦查人员无视法律,放纵犯罪,才使得赵作海案变成了一起人间惨剧,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我们的社会究竟怎么啦?某些官员和干警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越俎代庖”,以致犯罪分子胆敢以身试法。

是否也应该检讨一下,我们的侦查人员是否应该学学法律呢?尽管目前对赵作海案还缺乏足够详细、客观的调查,但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个事件的爆发与官场的腐败、干警的渎职、执法者的徇私枉法有直接关系。

这样的“官”应该拿掉他的乌纱帽!但愿赵作海能早日洗刷清白,还人民一个公道。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法学101 胡英杰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

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29年。

10年后,当年被认定他杀而死的赵振晌又回到了村里。

此事曝光后,赵作海被从监狱放回来了,赵作海身心已经历了巨大的伤害,并且早已妻离子散。

从赵作海案我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存在的问题。

二,反思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用枪管击头,后脑勺留下2厘米长的凹痕;喝下放了催眠药的水,然后在头顶放鞭炮;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一个多月没睡过觉;被威胁如果不招,就拉出去当作逃跑一枪毙了。

这些都是赵作海案中的一些刑讯逼供的行为,却向我们揭示了执法机关在审问过程中是如此的下贱,恶毒。

刑讯逼供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我不禁想问,我国的司法制度难道就这么低俗下贱吗。

2,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还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含冤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当头喝棒,虽然受害人能沉冤得雪但是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确实不能改变的,不是物质赔偿所能补救的。

拿赵作海案来说,纵使国家给他赔偿一二百万,也无法弥补其在监狱里失去的11年自由及妻离子散,还有精神和人格受到的侮辱和损害。

3,“命案必破”的司法非理性问题。

司法理性是要我们做到公正公平的对待这件事实,不是因为发生命案而一定要找出一个人来为命案买单。

司法机关应该本着理性的思维,对于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解读,理解,公正合理的进行审判,不能因为社会的压力而草草了案,为了实现破案目标,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宣称:“命案必破”。

这种口号让一般的老百姓听起来确实是精神振奋,因为倘若真的能做到“命案必破”,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事实上却无法兑现,即使是福尔摩斯那样的侦探高手,也不敢拿这种口号自吹自擂。

“命案必破”只能是一种口号,无法实至名归,倘若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称自己做到了这一点,那只能说明他们制造了很多冤案。

由赵作海案件看公民权利保障

由赵作海案件看公民权利保障

由赵作海案件看公民权利保障文/冰飞雁就像市场有其固有缺陷会出现市场失灵一样,社会自身不(一定)能解决的问题,政府未必能管的好、管得了,政府失败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

赵作海冤案是以司法行政化体制下政府失败的典型表现。

可以管窥,我国目前尚无形成司法独立、司法最终、国家机关有效制衡运作、乃至人/公民主权国家的有效机制。

就赵作海案件始末来看,公安、法院、检察院似乎任何一个机关都有所谓职责上的过错。

但却不是导致、形成赵作海有罪判决和冤案(被判刑关押11年)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只是最浅显也最让人产生憎恨的原因——刑讯逼供是直接以摧残受害人为手段获取非法言词证据。

刑讯逼供置当事人于非主体/自体地位,当然不对。

但是在“命案必破”这样的政策要求下,办案民警对于要给嫌疑人“定罪”(认罪口供)这一点上是没有自主权的。

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只是表面上看得见的原因。

能让民警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往往不在于办案民警本身。

检察院:检察机关反复退卷,始终未受理。

直至2001年7月,该案联席会议召开,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

可见,检察院方是没有过错的。

法院: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或者说即使法院裁判了,但不是因为法官(合议庭)自己形成的判决,则法院方不存在过错或者说是很无辜的。

到这里(2002年八九月份前),冤案(被判刑关押11年)都没有也不会真正形成,至少是司法判决尚未认定赵作海有罪。

这里可以肯定的是公、检、法机关监督、制约的职权和职责起了应有的机制规范的制度作用。

所谓“公安、检察院、法院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

只要冤案(被判刑关押11年)裁判没有形成,对于赵作海则仅仅产生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问题。

不能把冤案(被判刑关押11年)与刑讯逼供简单联系起来,或者说就认定是(办案民警)刑讯逼供造成的。

------------------------------------------------但紧接着,到“2002年八九月份,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

法律变道德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变道德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某村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赵振华被残忍杀害。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嫌疑人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2003年12月,赵作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2005年,赵振华的弟弟赵振民发现了赵作海的冤情,并开始为赵作海申诉。

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释放。

赵作海案是我国近年来轰动一时的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不仅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深刻地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和融合。

二、案件经过1. 刑事诉讼阶段2002年5月,禹州市某村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赵振华被残忍杀害。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嫌疑人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2003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申诉阶段2005年,赵振华的弟弟赵振民发现了赵作海的冤情,并开始为赵作海申诉。

赵振民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赵作海并非凶手。

同时,赵作海在狱中坚称自己无罪,并表示愿意为赵振华的死亡承担责任。

3. 重审阶段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重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释放。

三、法律与道德的冲突1. 法律的局限性赵作海案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证据存在瑕疵;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错判、误判等情况。

这些因素都使得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局限性。

2. 道德的力量在赵作海案中,赵振华的弟弟赵振民坚持为赵作海申诉,体现了道德的力量。

赵振民不顾个人安危,坚定地为赵作海洗清冤屈,彰显了人性的光辉。

此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舆论压力,也对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法律与道德的融合1. 法律的完善赵作海案的发生,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以防止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视法律打折之后的正义——由“赵作海”案带来的启示

审视法律打折之后的正义——由“赵作海”案带来的启示

督 与制约 机制 的不完 善 。
收 稿 日期 :0 0—1 —1 21 1 5
案 当 成 完 成 任 务 , 免 会 使 案 件 质 量 得 不 到 全 面 难
作者简介 : 肖洪 (9 5 ) 男 , 17 一 , 四川 宜宾人 , 法学博 士, 重庆 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硕士研究 生导师 , 重庆 市荣 昌县 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研究方 向: 刑事诉讼 ; 杨庆庆 (95 ) 男 ( 18 一 , 回族 ) 河北邯郸人 , , 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刑事诉讼法 。
21 0 0年 上 半 年 , 舆 论 炒 得 沸 沸 扬 扬 得 “ 作 被 赵 海 ” 又 一 次 引 发 了 社 会 的 关 注 和 热 议 。 众 所 周 案


维护法律权威: 正义不容打折
知 , 律的价 值 在 于 实 现 社 会 公平 和追 求社 会 正 法
义 。如 果 法 律 受 到 其 他 因 素 的 左 右 而 大 打 折 扣 ,
种 习 惯 。 当 然 , 查 破 案 是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责 所 侦
在 , 本 身 无 可 厚 非 。 刑 事 案 件 发 生 后 往 往 对 民 这 众 生 活 影 响 极 大 , 果 能 迅 速 破 案 , 于 恢 复 社 会 如 对 秩 序 、 慑 罪 犯 的 意 义 都 很 重 大 。 但 是 , 仅 把 破 震 仅
序 、 率 等 价值 。正 义 作 为法 律 价值 体 系 中最 顶 效
端 的价 值 , 直 以来 都 被 视 为 社 会 成 员 之 间 、 会 一 社 成 员 与 整 个 社 会 间关 系 的 最 为 理 想 的 标 准 。 作 为
带来 了启示 。
法律 中重要 的 、 本 性 的价 值 , 义 与 效率 及 其他 根 正

法律史上争议案件(3篇)

法律史上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该案发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当事人赵作海因被指控杀害同村村民赵振响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过多年努力,赵作海最终获得平反,成为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冤假错案。

二、案件经过1. 1996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辛店镇赵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响被杀害。

2. 1997年,赵作海被叶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并被起诉至叶县人民法院。

3. 1999年,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 200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200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6. 2006年,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赵作海无罪。

7. 200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8. 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进行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共计297.9万元。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赵作海案中,关键证据是现场提取的指纹,但该指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

有专家指出,指纹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2. 侦查过程: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3. 司法公正: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质疑。

四、案件影响1. 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促使司法体制改革。

2. 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

五、案件反思1. 证据审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侦查规范: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3. 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教育培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经典案例见证了法律正义的力量。

本文将分享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正义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正义的思考和关注。

二、案例一: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1994年,美国著名足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残忍杀害。

警方经过调查,认定辛普森是凶手,并将其逮捕。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定无罪。

2. 案件分析辛普森案是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以下是案件分析:(1)证据不足:在审判过程中,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指纹、血迹等关键证据被质疑,且部分证人证词存在矛盾。

(2)种族歧视:在审判过程中,部分陪审员存在种族歧视倾向,对辛普森的审判产生了不良影响。

(3)媒体炒作:媒体对辛普森案的报道过于夸大,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判断。

3. 案件启示辛普森案告诉我们,法律正义的实现需要证据充分、公正的审判程序和公正的陪审团。

同时,我们也要警惕种族歧视和媒体炒作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三、案例二:刘涌案1. 案件背景2003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涌死刑。

2. 案件分析刘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罪行严重:刘涌涉及多项罪名,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2)公正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

(3)法律震慑:刘涌案的判决,对黑恶势力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3. 案件启示刘涌案表明,我国司法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够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讲好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讲好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中国,无数法律案例背后,蕴藏着深刻的法治精神和司法智慧。

本文将讲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法律案例故事,展现法律的力量与魅力。

二、故事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例背景:2010年,某地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案件经过: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刘某曾因家庭纠纷与死者发生过争执。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却坚称自己无罪。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依法对刘某进行了审判。

审理结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故事点评: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面对复杂案情时,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三、故事二:维护公平正义,彰显法治精神案例背景:2016年,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经过:张某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

然而,公司却否认张某所述事实,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审理结果:在仲裁庭上,仲裁员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审理,认定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

同时,仲裁庭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驳回了公司的反诉。

故事点评:此案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即维护公平正义。

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仲裁机构依法公正审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故事三:反腐倡廉,彰显法律威严案例背景:2013年,某地原市委书记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案件经过: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为了查清案件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起诉。

审理结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王某受贿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受贿物品照片等。

经典案例分析_中国法律(3篇)

经典案例分析_中国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推迟至2012年6月30日。

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张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构成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3. 张某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违约金。

法院进一步认为,由于开发商违约导致张某购房目的未能实现,张某的损失包括房屋价值贬损、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酌情确定开发商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3. 张某的损失确定关于张某的损失,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了实际损失。

具体包括:(1)房屋价值贬损:由于开发商违约,张某购买房屋的时间延长,导致房屋价值下降。

经评估,房屋价值贬损为10万元。

(2)装修费用:张某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已经支付了装修费用5万元。

(3)搬迁费用:张某因购房需要,支付了搬迁费用3万元。

法律会冤枉好人的案件(3篇)

法律会冤枉好人的案件(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让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冤枉好人的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在经过长时间侦查、取证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李某不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李某的申诉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经过重新调查、取证,发现李某确实是被冤枉的。

至此,这起冤假错案才得以昭雪。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受害人小芳(化名)报案。

警方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承认强奸了小芳,并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

2. 侦查取证警方在李某的住处找到了作案工具,并在李某的手机中发现与小芳的照片。

同时,警方还提取了李某的DNA样本,与案发现场的精斑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李某的DNA与精斑高度吻合。

3. 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坚称自己无罪,但法院认为证据确凿,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 申诉与昭雪在服刑期间,李某不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重新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警方在提取DNA样本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DNA鉴定结果存在误差。

(2)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如作案时间、地点等细节与案发现场不符。

(3)小芳的证词存在矛盾,无法证实李某的犯罪事实。

经过重新调查,有关部门认为李某无罪,遂将其释放。

三、案件反思1. 法律制度不足(1)侦查取证不规范。

在李某案件中,警方在提取DNA样本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DNA鉴定结果存在误差。

这反映出我国在侦查取证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加强规范化建设。

(2)审判程序不严谨。

在李某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钱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钱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钱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法学N101 钱诗怡 2010456291112010年5月8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法院的判决,原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由当年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滕兴善案以及云南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河南赵作海案,由于人为和体制共同原因,导致了好几起公布于众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得不令人深思:案件发生的背后,隐藏着公职人员对依法行政的亵渎和法律规定的瑕疵。

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赵作海冤案终于告白天下,正义归复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更重要的还是去挖掘、反思错案形成机制的内在根源。

一、公安局的刑讯逼供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再到赵作海案,刑讯逼供已经变成了冤案的必选动作。

刑讯逼供为什么频频出现在冤案中,其实,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厉禁止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立勇院长的反思很有价值,他道出了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院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未进行有力排除,很多时候仍然采信这种依靠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通常也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其就范。

而且由于破案任务上的压力,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虽然会造成一些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助于破案,只要没有造成大的事故,只要法院不过分关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从法律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就造成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也就给了侦控人员强制办案一定的法律空间。

正是由于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存在。

反思:要想减少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案,必须从机制上进行梳理。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指控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2010年,真正的凶手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2002年5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同年10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 二审2003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赵作海的上诉。

3. 再审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真正的凶手是另一个人。

同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三、法律判决情况1. 一审、二审判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在再审中被推翻。

2. 再审判决在再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赵作海的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

3.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冤错案件,国家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在赵作海案件中,国家赔偿金额为460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反思赵作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 证据不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的是口供。

然而,口供本身并不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特别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

2. 调查不全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官未能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导致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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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
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
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其次,赵作海案件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没有体现。

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作为公诉方的公诉人,还是作为被告方的被告人均不例外。

它们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理应平等。

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制度却未能体现这一现代法治原则。

法官实际上不是根据法律,更像是根据身份来定罪量刑。

其三,赵作海案件中“司法独立原则”没有得到体现。

司法独立是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其核心是法官判案不应受到外界各种力量的干预。

第四,刑讯逼供有待拷问深思。

中央早就曾三令五申禁止刑讯逼供,但为何又屡禁不止呢?这不得不值得拷问深思。

不可否认,刑讯逼供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已成为“尚方宝剑”和
“重要法宝”,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能起到事半功倍,立杆见影的效果和功劳,但一旦过火过度就会物极必反,就会成为冤案产生的温度床.土壤和根源。

我国现在的法律已经制定了不少,应该说是有法可依了。

然而,在官本位思想主导下,严肃的法律在某些官员眼中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

有法不依看来比无法可依还糟糕。

因为无法可依,那是赤裸裸的人治。

而有法不依却是将法律当作了人治的挡箭牌,是在法治名义下的人治,它的隐蔽性、危害性更严重。

这个案件还可以引发我们更多的思考。

也许,这种现象,可能还要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而出台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其监督、控制作用,避免或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以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真正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问题尽快落到实处,而决不是只挂在口头上。

我们期待着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将会给中国带来一片真正法治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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