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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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赵作海案反思我国的检警关系

由赵作海案反思我国的检警关系

二 、 检 警 一 体 化 ” 构 我 国检 警 关 系模 式 以“ 重
为 、 们 实 际 能 抱 以其 多 大 的期 望 ? 我

行 文至 此 , 们 非 常 赞 同借 鉴 国外 的“ 警一 体 化 ” 重 构 我 国 我 检 来 的检 警 关 系 。这 里 的“ 警 一 体 化” 并 不 是 强 调 检 察 院 和 警 察 机 关 检 ,
身 , 察 院 是 法 定 的侦 查 权 主 体 、 式 上 的 侦查 机关 ; 警 察 机 关 形 而
作 为 实 质 的 侦 查 机 关 , 是 为 帮 助 检 察 院 行 使 侦 查 权 而 设 的 “ 助 仅 辅
关 , 别 对公 安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这 是 我 国 传 承 前 分
在 检 警 一 体 的 机 制 中 , 察 机 关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引导 、 导 甚 至 检 指 指 挥 公 安 机 关 的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 其 是 对 侦 查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尤
监督 , 由此 可 提 高 在 侦 查 活 动 中人 权 保 障 的程 度 。 同 时 , 警 一 体 检 化 模 式 的建 构 必 然 要 求 刑 事 审 前 程 序 的 诉 讼 构 造 , 由法 院对 侦 即 查 行 为 进 行 同 步 的 司 法 控 制 。 通 过 这 种 审 前 程 序 的构 造 , 理 地 合 限制 了 国家 追 诉 权 力 , 然 比 目前 的 审 前 程 序 更 利 于保 障 犯 罪 嫌 显 疑 人 的权 利 。 因此 , 警 一 体 化 的 引 入 需 要 相 关 完 善 的 配 套 制 度 检 随之 建 立 , 则 闹 “ 虎 不 成 反 类 犬 ” 否 画 的笑 话 。 不 可 否认 , 警 一 体 化 改 造 涉 及 到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和 程 序 的改 检 革 问题 , 是 一 项 系 统 的 、 大 的 工 程 , 非 是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可 这 宏 决 以完 成 的 。但 是 , 并 不 能 成 为 我 们 坚 定 改 革 目标 的借 口 和 托 词 , 这 相 反 , 认 识 到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艰 巨性 和 长 期 性 的 同时 , 们 应 当基 在 我 于人 权 保 障 理 念 构 建 坚 定 的 改 革 目标 , 妥 善 处 理 好 改 革 目标 的 并 坚 定 性 和 改革 过程 的 渐 进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我 们 认 为 当 务 之 急 必 须 树 立 并 加 以 践 行 的 理 念 是 , 重 和保 障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履 行 公 尊 诉 职 能 。我 国宪 法 第 第 一 百 三 十 一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 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受行政机关 、 不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 干 涉 。 如 ”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 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我很庆幸。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渐渐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很多事情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可靠标准。

对于法律,我一直是很崇敬的,因为他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是正义的化身。

可是,有失公允的冤假错案却接连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在惊叹这些严重错误,在为受害者抱不平,在声讨、谴责我们的司法人员失职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弄清楚的是到底谁该为这些错误买单,又该如何去买单。

上课时我们看了一个案例,这是一个“凶手”服刑十年后被害人“复活”的案子,这个被认定的“凶手”是一个叫赵作海的人。

他和被害人赵振晌是同村的村民,十多年前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因涉嫌杀人逮捕,随后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刑,关押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成为一名“杀人犯”。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完发无损的从外地回来了,当时村里人听到这个消息都惊讶不已、难以置信。

当看见赵振晌本人时才相信了这个事实。

然而羁押十多年的赵作海,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四个孩子2个带走了,落下个妻离子散、家破人流的悲惨现状。

看了案情综述,我哭笑不得,受害人没死却有人承认自己是凶手,并被关在了监狱,一关就是十一年。

这荒唐的一切是怎么造成的,到底这其中还有什么隐情,我详细了解了这个案子的缘由。

首先是什么因素使公安部门把赵作海认定为第一嫌疑人继而定罪的呢,这得从1997年10月30日讲起,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亮向警方报案,说自个的叔叔赵振晌突然失踪了。

直到两年后有村民在挖井时发现了一具无头无肢的男尸,警方经过调查,认定了这具男尸就是失踪了的赵振晌,而警方更是把与赵振晌有过矛盾的赵作海列为了重点嫌疑人。

其实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是前后院邻居,两人从小一块长大,还曾经一起出去打过工,矛盾也就在这时候产生,赵振晌认为赵作海私吞了他1800元工钱,导致两人积怨越来越深。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当年在赵作海案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一个只有28岁的公安局副局长因为一己私欲而置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顾,“击毙”了身怀六甲的妻子,并杀害了这位受冤的母亲和三名婴儿。

赵作海的命运牵动着全国千百万百姓的心,也牵动着党和政府以及中央领导的心。

赵作海案件曾经轰动全国,甚至惊动了北京的高层。

但当时公安部只做了简单的内部处理,草草地判处这位副局长无期徒刑,其余的“办案人员”一概得到了轻判。

这样的结果在老百姓看来是极不公平的。

一个副局长竟然以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执意为他的情人谋取非法利益,难道就没有人出面检举揭发吗?赵作海被逼到死角之后,也曾经试图“反击”。

但公安局不仅从内部保护“罪犯”,而且竟然让在押的他去为刚生完孩子的同监室女犯送衣服,让人吃惊的同时更加痛恨他们的徇私枉法!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有其特殊性,要求其具有较强的保密性,需要侦查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赵作海被抓获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外界的知情者和接触者。

如果那些参与办案的干警能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那么,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而实际上,他们却丧失了职业操守,牺牲了法律的尊严,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击毙”他的妻子。

刑事追诉程序是不应该打断的,犯罪嫌疑人“自首”也好,坦白交待也罢,都属于案件审理的范畴。

正是由于一些侦查人员无视法律,放纵犯罪,才使得赵作海案变成了一起人间惨剧,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我们的社会究竟怎么啦?某些官员和干警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越俎代庖”,以致犯罪分子胆敢以身试法。

是否也应该检讨一下,我们的侦查人员是否应该学学法律呢?尽管目前对赵作海案还缺乏足够详细、客观的调查,但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个事件的爆发与官场的腐败、干警的渎职、执法者的徇私枉法有直接关系。

这样的“官”应该拿掉他的乌纱帽!但愿赵作海能早日洗刷清白,还人民一个公道。

赵作海案

赵作海案

关于赵作海案的宪法讨论一、案情“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二、各方评价1.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

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

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

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2.中国的很多事情尤其在司法领域,一切活动都要和政治有关。

政治意识与官僚体制的结合,已经深入到社会机体的每个细胞,司法工具主义在服务大局的召唤下愈发获得了合理性。

法治这套西方的话语看上去很美,但正义其实并不存在于每个人心中。

连司法工作者都不相信法律,而只能听从政法委的协调,连案件承办者都不把促进案件的正确办理作为工作的信条,而只希望赶快了事,不得罪上级,这样的社会中又怎样让民众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权威。

赵作海案中进一步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司法独立是一句空话,整个司法体制的运作就不能让法官根据法律说话。

一起案件特别是大案发生后,关心的人太多,可惜这些关心都没在点子上,到头来越帮越乱,损害了法律应有的价值。

整个刑事诉讼构造存在着很大矛盾,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公安的强势地位和办案程度直接影响着后续的审理,流水作业式的互相配合得到了只能是公安机关的结论。

看了关于赵作海案视频后的反思

看了关于赵作海案视频后的反思

看了关于赵作海案视频后的反思赵作海案同不久前的披露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辙,这样的悲剧肯定不止一件,露出来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看了这个视频,不禁让我感觉到我们的社会的法治的进步和公务员队伍水平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从这个冤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的”余毒”尚存。

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却屡禁不止。

这其中的原因有:①警方在羁押、审讯的过程中一家包办缺少监督;②刑讯逼供中存在的巨大的小团体利益,迅速破案对于那些单位和个人的邀功请赏至关重要,上级也是受益者,乐乎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其次,有关方面对司法独立强有力的干扰。

在视频中有一个关键的细节,赵作海案在多次被检察院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却因为一次会议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

政法委,这样一个本来应该仅仅提供指导性意见而不能给司法机关施加过于明显和沉重的压力,但这只是应然。

政法委实际上拥有着相当大的权力,掌管着司法系统的人事以及其他大权,影响之大难以想象。

从政法委的决定中我们似乎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作为其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自然努力“超额”的完成任务。

第三个大问题是司法观念乃至整个社会观念的落后。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给我们彻底的展现了美国人的法律观念。

什么事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无论受害者还是被疑者,都要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甚至要保护被疑者,因为此时他是弱者,更容易收到伤害,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抓一个。

然而在我们的司法理念中,形成了一种传统的惩恶扬善的理念,表现出突出的伦理化和人治的特性,而且由于其他方面对司法机关不恰当的指导,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即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司法依据和处理的方法不同。

将公民至于一种时宽时紧的司法体制当中,无疑是可怕的。

另外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的职业素养不够理想。

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公务员,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有着更高的要求。

司法体系的公务员必须要有一种公正执法的、依法执法的观念,否则制度层面的如何完善也是不可能达到目标的。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由赵作海案件看公民权利保障

由赵作海案件看公民权利保障

由赵作海案件看公民权利保障文/冰飞雁就像市场有其固有缺陷会出现市场失灵一样,社会自身不(一定)能解决的问题,政府未必能管的好、管得了,政府失败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

赵作海冤案是以司法行政化体制下政府失败的典型表现。

可以管窥,我国目前尚无形成司法独立、司法最终、国家机关有效制衡运作、乃至人/公民主权国家的有效机制。

就赵作海案件始末来看,公安、法院、检察院似乎任何一个机关都有所谓职责上的过错。

但却不是导致、形成赵作海有罪判决和冤案(被判刑关押11年)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只是最浅显也最让人产生憎恨的原因——刑讯逼供是直接以摧残受害人为手段获取非法言词证据。

刑讯逼供置当事人于非主体/自体地位,当然不对。

但是在“命案必破”这样的政策要求下,办案民警对于要给嫌疑人“定罪”(认罪口供)这一点上是没有自主权的。

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只是表面上看得见的原因。

能让民警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往往不在于办案民警本身。

检察院:检察机关反复退卷,始终未受理。

直至2001年7月,该案联席会议召开,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

可见,检察院方是没有过错的。

法院: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或者说即使法院裁判了,但不是因为法官(合议庭)自己形成的判决,则法院方不存在过错或者说是很无辜的。

到这里(2002年八九月份前),冤案(被判刑关押11年)都没有也不会真正形成,至少是司法判决尚未认定赵作海有罪。

这里可以肯定的是公、检、法机关监督、制约的职权和职责起了应有的机制规范的制度作用。

所谓“公安、检察院、法院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

只要冤案(被判刑关押11年)裁判没有形成,对于赵作海则仅仅产生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问题。

不能把冤案(被判刑关押11年)与刑讯逼供简单联系起来,或者说就认定是(办案民警)刑讯逼供造成的。

------------------------------------------------但紧接着,到“2002年八九月份,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

法律变道德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变道德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某村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赵振华被残忍杀害。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嫌疑人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2003年12月,赵作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2005年,赵振华的弟弟赵振民发现了赵作海的冤情,并开始为赵作海申诉。

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释放。

赵作海案是我国近年来轰动一时的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不仅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深刻地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和融合。

二、案件经过1. 刑事诉讼阶段2002年5月,禹州市某村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赵振华被残忍杀害。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嫌疑人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2003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申诉阶段2005年,赵振华的弟弟赵振民发现了赵作海的冤情,并开始为赵作海申诉。

赵振民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赵作海并非凶手。

同时,赵作海在狱中坚称自己无罪,并表示愿意为赵振华的死亡承担责任。

3. 重审阶段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重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释放。

三、法律与道德的冲突1. 法律的局限性赵作海案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证据存在瑕疵;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错判、误判等情况。

这些因素都使得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局限性。

2. 道德的力量在赵作海案中,赵振华的弟弟赵振民坚持为赵作海申诉,体现了道德的力量。

赵振民不顾个人安危,坚定地为赵作海洗清冤屈,彰显了人性的光辉。

此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舆论压力,也对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法律与道德的融合1. 法律的完善赵作海案的发生,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以防止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恶劣影响事件案例(3篇)

法律恶劣影响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5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李化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衰的女儿赵某被人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逮捕。

经过多次审讯,赵作海被迫承认了杀人事实。

2002年12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赵作海服刑期间,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发现凶手另有其人,于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最终认定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无罪释放。

此时,赵作海已经服刑4年。

二、案件过程1. 错误的证据和审讯手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收集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据赵作海本人回忆,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和折磨,迫使他承认了杀人事实。

2. 法律程序的缺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程序严重缺失。

赵作海在未获得充分辩护的情况下,就被判处死刑。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赵作海进行有效的人权保障。

3. 受害者家属的干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多次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尽快结案。

这种干扰使得案件审理过程更加混乱,最终导致了错案的诞生。

三、案件影响1. 对司法公正的冲击“赵作海案”的发生,严重冲击了司法公正。

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对公众信任的损害此案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人们开始怀疑法律是否真的能够保护无辜者,这无疑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3. 对法律体系的反思“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证据收集、审讯手段、法律程序等。

这促使我国开始对法律体系进行反思和改革,以期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案件反思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要避免“赵作海案”这类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

警方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使用。

关于“赵作海案”的宪法学思考

关于“赵作海案”的宪法学思考

关于“赵作海案”的宪法学思考作者:王蕊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4期摘要:“赵作海案”再一次激起人们对人权的关注,一系列冤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些绝非国家之福。

虽然赵作海已不再是一个新鲜悲剧的主角,但我们应该思考,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对于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在我国目前存在很多缺漏,引入人身保护令制度确有必要,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孰轻孰重,应该好好权衡。

关键词:人权;宪法;宪政建设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35-02当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的余音仿佛刚刚在耳边消散,在中原大地上又出现了河南版佘祥林——赵作海,这已经是一个不再新鲜的悲剧主角,从佘祥林案、孙志刚案、杨志杰案、聂树彬案到赵作海案,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无疑为中国司法界写上不光彩的一页。

我们不由的深深感慨:我国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力度如何?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究竟孰轻孰重?透过这些,我们要反思问题出在了哪里,应该怎样解决,才能更好建设好法制社会,走向宪政国家。

一、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保障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指“人作为人应当必须享有的固有的权利,它不可被转让与剥夺,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核心与基础”,“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西方国家最先提出来的,受我国传统封建文化影响,我国最开始拒绝接受,随着人权慢慢被中国人所接受并在2004年写进了宪法修正案,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和民主宪政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写进了宪法并不等于实施,宪法规定不定于宪法保护。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

”“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性权利,没有生命权,人的一切权利皆无从谈起,可以说,生命权在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根本性地位。

”宪法是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那么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应该得到很好的宪法保护。

可是,当佘祥林案的余温还未散尽,聂树彬案至今无人理会,赵作海案又发生了,这无疑是对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宪法保护的挑衅,本来人权中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应该是无需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而自然而然受到尊重和保护的,这应该像我们吃饭睡觉一样自然,却被迫用法律强制规定保护,结果还是屡屡受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在公权力面前是如此的脆弱不堪。

讲好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讲好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中国,无数法律案例背后,蕴藏着深刻的法治精神和司法智慧。

本文将讲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法律案例故事,展现法律的力量与魅力。

二、故事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例背景:2010年,某地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案件经过: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刘某曾因家庭纠纷与死者发生过争执。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却坚称自己无罪。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依法对刘某进行了审判。

审理结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故事点评: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面对复杂案情时,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三、故事二:维护公平正义,彰显法治精神案例背景:2016年,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经过:张某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

然而,公司却否认张某所述事实,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审理结果:在仲裁庭上,仲裁员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审理,认定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

同时,仲裁庭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驳回了公司的反诉。

故事点评:此案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即维护公平正义。

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仲裁机构依法公正审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故事三:反腐倡廉,彰显法律威严案例背景:2013年,某地原市委书记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案件经过: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为了查清案件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起诉。

审理结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王某受贿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受贿物品照片等。

从“赵作海案”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从“赵作海案”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从“赵作海案”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摘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调整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基本原则。

本文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阐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和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赵作海案产生的原因作了分析。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赵作海案2010年5月17日上午,蒙冤入狱11年的河南“佘祥林”赵作海领到了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从此开始他新的生活。

现任商丘市公安局长许大刚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感叹,公安、检察、审判“任何一个环节的办案人员如果到现场实地看一下,稍微细心一点,这个案子就不会办成这个样子”。

在笔者看来,许局长的话可谓一语中的,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的背离,正是导致该案成为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据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成为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所谓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过各自的职责权限。

分工负责的实质是分权,也就是将国家独享的犯罪追究权根据功能的不同划分为三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即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并将其分别赋予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职能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二是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法律会冤枉好人的案件(3篇)

法律会冤枉好人的案件(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让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冤枉好人的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在经过长时间侦查、取证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李某不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李某的申诉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经过重新调查、取证,发现李某确实是被冤枉的。

至此,这起冤假错案才得以昭雪。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受害人小芳(化名)报案。

警方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承认强奸了小芳,并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

2. 侦查取证警方在李某的住处找到了作案工具,并在李某的手机中发现与小芳的照片。

同时,警方还提取了李某的DNA样本,与案发现场的精斑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李某的DNA与精斑高度吻合。

3. 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坚称自己无罪,但法院认为证据确凿,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 申诉与昭雪在服刑期间,李某不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重新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警方在提取DNA样本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DNA鉴定结果存在误差。

(2)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如作案时间、地点等细节与案发现场不符。

(3)小芳的证词存在矛盾,无法证实李某的犯罪事实。

经过重新调查,有关部门认为李某无罪,遂将其释放。

三、案件反思1. 法律制度不足(1)侦查取证不规范。

在李某案件中,警方在提取DNA样本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DNA鉴定结果存在误差。

这反映出我国在侦查取证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加强规范化建设。

(2)审判程序不严谨。

在李某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钱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钱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钱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法学N101 钱诗怡 2010456291112010年5月8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法院的判决,原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由当年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滕兴善案以及云南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河南赵作海案,由于人为和体制共同原因,导致了好几起公布于众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得不令人深思:案件发生的背后,隐藏着公职人员对依法行政的亵渎和法律规定的瑕疵。

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赵作海冤案终于告白天下,正义归复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更重要的还是去挖掘、反思错案形成机制的内在根源。

一、公安局的刑讯逼供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再到赵作海案,刑讯逼供已经变成了冤案的必选动作。

刑讯逼供为什么频频出现在冤案中,其实,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厉禁止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立勇院长的反思很有价值,他道出了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院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未进行有力排除,很多时候仍然采信这种依靠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通常也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其就范。

而且由于破案任务上的压力,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虽然会造成一些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助于破案,只要没有造成大的事故,只要法院不过分关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从法律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就造成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也就给了侦控人员强制办案一定的法律空间。

正是由于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存在。

反思:要想减少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案,必须从机制上进行梳理。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法律界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

然而,在历史的长河中,一些案件的处理却令人痛心疾首,成为了法律界的耻辱。

本文将以一起具有代表性的耻辱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法律界的反思,以期引起社会对法律公正性的关注。

一、案件概述(案件名称:XX省XX市“XX”特大冤案)2003年,XX省XX市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XX”特大冤案。

该案涉及一名无辜男子XX被错误定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案件发生后,经过多方努力,XX最终在2016年获得无罪释放。

然而,这起冤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同时也暴露了我国司法体系在司法公正、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XX”冤案中,警方在提取证据时存在严重瑕疵。

一方面,警方在提取指纹、DNA等证据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证据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证据不足的问题。

2. 司法腐败“XX”冤案背后存在司法腐败现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收受贿赂,为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冤案的发生。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使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司法公正、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严格,使得一些冤案得以发生;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三、案件影响分析1. 社会影响“XX”冤案的发生,使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一方面,该案暴露了我国司法体系在司法公正、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该案也使得公众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信心产生动摇。

2. 政府形象影响“XX”冤案的发生,损害了政府形象。

一方面,该案暴露了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使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努力受到质疑;另一方面,该案也使得政府在处理冤假错案方面的公信力下降。

对冤假错案的反思

对冤假错案的反思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 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
赵作海案
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
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 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999年
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 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
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 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
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
My opinion:
•1.减少、最终杜绝刑讯逼供: • ①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 想根源:从有罪推定走向无罪推定 • ②建立更为科学规范的考核方法 •2.“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 •3.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
我的微说
第七组展示
内蒙古冤案有望翻案
被冤判青年已成白骨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 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
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作为凶 手并被执行了死刑。
9年后的2005年,在内蒙古境内 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 赵志红落网。赵供述称,9年前的 奸杀案系他所为。
呼格吉勒图生前照片
• 在赵志红认罪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4·9”
案核查组,有核查组成员后来也明确对新华社记者表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用老百姓的 话说就是冤案”。可核查定论并不等于最后的法律结论,
法律结论需要体现在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但呼格吉勒 图案的重审,至今仍然未能启动。这一拖就是9年,直到 近日得到司法系统高层指示后才有了启动重审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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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案件回顾:
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

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晌,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之后,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感想:
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

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

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因为,赵作海一案并不仅仅与赵作海一家相关,它事关我们所有“围观者”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尊严感。

首先,我认识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虽然“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有罪推定”,比方说在很多刑事法庭在中间位置有一个囚笼,被告人孤零零站在那里,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实质上还是被当作犯罪的人来对待。

再看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自己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我认为,命案必破的观念应当废除,因为这常常导致公检法人员结案心切。

为了实现命案必破,公安局有破案率,检察院有起诉率,法院有审结率,命案一发生,这几个率一个追一个,公检法上下级相互催促,相互施压,疑犯不招就来点“硬的”,证据不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凡是大要案发生后能够顺利破获,有关人员不是立功就是受奖,如果破不了案就不好向上级交待。

就这样,赵作海就被定为有罪了。

再次,我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将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可能性大大减小,警方刑讯逼供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这将促使其改变原先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并以其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这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有利于避免赵作海悲剧的重演。

另外,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也是十分关键的。

1996、1997年,全国人大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重要修订。

修订后的两部刑事基本法,除了对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机制予以完善外,还把人权保障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

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但是我们的办案人员对这些原则恐怕是毫无了解,部分办案人员甚至与法盲无异,赵作海一案是在《刑诉法》和《刑法》修订之后发生的,该案的办案人员却坚信不疑地认定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而法检两院在证据不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仍然将之起诉并宣判,这不是典型的疑罪从有又是什么?
最后,我不得不说,赵作海无论拿到多少赔偿或补偿,都不足以弥补他们一家子所受到的侵犯与伤害,赔多少钱只是一种形式,赔多少都挽不回国家机器无辜碾压公民人权的暴戾。

而且,我要说,这些款项表面上由国家机关拿出,事实上却是公职人员犯错,纳税人买单,
这样做导致了办案人员的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

我想,能不能修改关于刑法中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方法,实行惩罚性赔偿,让公职人员为自己犯下的罪行买单呢?
以上的一些观点有参考了相关新闻评论和一些民间的评论,加上了我个人的一些观点。

记得当时看到赵作海案时,颇为震惊,故浅谈了一下感想。

我希望我们的法律法规、公检法部门能多重视一些人权,少一些功利,积极保护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的现象,多做一些未雨绸缪的事,少做一些亡羊补牢的事。

另外,还是因个人水平有限,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望老师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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