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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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案件回顾:
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
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晌,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之后,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感想:
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
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
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因为,赵作海一案并不仅仅与赵作海一家相关,它事关我们所有“围观者”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尊严感。
首先,我认识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虽然“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有罪推定”,比方说在很多刑事法庭在中间位置有一个囚笼,被告人孤零零站在那里,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实质上还是被当作犯罪的人来对待。
再看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自己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我认为,命案必破的观念应当废除,因为这常常导致公检法人员结案心切。
为了实现命案必破,公安局有破案率,检察院有起诉率,法院有审结率,命案一发生,这几个率一个追一个,公检法上下级相互催促,相互施压,疑犯不招就来点“硬的”,证据不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凡是大要案发生后能够顺利破获,有关人员不是立功就是受奖,如果破不了案就不好向上级交待。
就这样,赵作海就被定为有罪了。
再次,我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将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可能性大大减小,警方刑讯逼供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这将促使其改变原先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并以其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这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有利于避免赵作海悲剧的重演。
另外,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也是十分关键的。
1996、1997年,全国人大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重要修订。
修订后的两部刑事基本法,除了对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机制予以完善外,还把人权保障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
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但是我们的办案人员对这些原则恐怕是毫无了解,部分办案人员甚至与法盲无异,赵作海一案是在《刑诉法》和《刑法》修订之后发生的,该案的办案人员却坚信不疑地认定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而法检两院在证据不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仍然将之起诉并宣判,这不是典型的疑罪从有又是什么?
最后,我不得不说,赵作海无论拿到多少赔偿或补偿,都不足以弥补他们一家子所受到的侵犯与伤害,赔多少钱只是一种形式,赔多少都挽不回国家机器无辜碾压公民人权的暴戾。
而且,我要说,这些款项表面上由国家机关拿出,事实上却是公职人员犯错,纳税人买单,
这样做导致了办案人员的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
我想,能不能修改关于刑法中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方法,实行惩罚性赔偿,让公职人员为自己犯下的罪行买单呢?
以上的一些观点有参考了相关新闻评论和一些民间的评论,加上了我个人的一些观点。
记得当时看到赵作海案时,颇为震惊,故浅谈了一下感想。
我希望我们的法律法规、公检法部门能多重视一些人权,少一些功利,积极保护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的现象,多做一些未雨绸缪的事,少做一些亡羊补牢的事。
另外,还是因个人水平有限,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望老师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