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赵作海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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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赵作海案:有多少错可以重来

这不禁让人想到5年前的佘祥林一案,这位湖北京山县的农民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发妻。1994年和1995年,佘祥林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又因证据不足“幸运”地逃过鬼门关。证据不足,依法应按“疑罪从无”被宣告无罪,然而京山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过了15年,出走的佘妻回到京山,一起冤狱就这样因“被害人”奇迹般地“复活”而告洗白。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河南赵作海案都堪称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点:都是因为“被害人”神奇“复活”而使冤案大白天下,都是在已经服刑10多年后被宣告无罪。作为又一起让法治蒙羞的惊人错案,被续写上了司法错案史。

就是论事,赵作海案拷问的是良知与职业精神,赵案一出,有人有意将其归咎于当时的司法环境或制度,但据官方称,当年案子可谓疑点重重:从公安机关来看,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更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二是警方先后做了4次DNA测试都未确定死者身份,而最终却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确定死者身高为1.70米,但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固然存在当年法律上的漏洞,体制上的弊端,但赵作海案中存在如此明显的证据漏洞,发现这个漏洞,其实只需要办案人员敢于坚持疑问,冤案是可以避免的。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过这么一句话:“哪个环节,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遗憾的是,正因为相关部门一错再错,最终酿成了这起十分罕见的冤案。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本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当公、检、法同时出错时,法制不完善的理由,便不能成为个体灵魂,拒绝反省良知和职业精神是否缺失的挡箭牌了。

如果说赵作海案尚有许多焦点问题需要调查,而公众认为唯一不需调查的就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因为没有一个人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更不可能把并不存在的杀人细节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据悉,赵作海被抓之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从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到用枪管击头,喝催眠药水在头顶放鞭炮,他的前妻、绯闻相好也遭到当地警方长期殴打。“打到最后,赵作海称,他们要我说啥我就说啥”,所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这不得不说是司法的耻辱,无辜的赵作海被屈打成招,是对法治社会的极大嘲讽;一个公民被权力驯服得如此认命、听话,则是对人性尊严的极大嘲讽。

当法院宣告这是一起冤案,他无罪释放时,他忍不住当庭向法官鞠躬致谢;当地方官员来到他家向其认错和致歉时,他连连鞠躬,并一再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当判其入狱的法院的领导带着现金深深地向赵作海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时,赵作海立刻站起来,也向这位领导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他说那么大的官向他鞠躬,他不是不懂事的人,也一定要回一个。我不知道赵作海的这种驯服,是发自内心的表达,还是为了自我保护而装出的一种姿态。我总觉得,一个被冤者心中是不可能没有怨愤的,对曾经伤害过他的人,是不可能那么心平气和低声下气的。赵作海在官员面前的驯服,表现了中国最底层那些百姓的

善良,前不久有论调称千人跪求市长显露出的是国人的奴性劣根,但从佘祥林,到千人跪求市长,再到赵作海,我更倾向于这是小人物的悲剧,暴露出的是他们骨子中那种被形势逼出来的唯唯诺诺的反叛。

赵作海“洗冤录”好在最终他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65万赔偿金,姑且不论他11年来精神和身体所遭受的巨大伤害,也不论65万是多了还是少了?就国家赔偿金而言,国家赔偿的资金来自纳税人,但是纳税人没有犯错,所以纳税人向受害人“垫付”了赔偿款之后,有理由向事件的始作俑者讨还公道有理,有理由关心、追问税款的去向,更有理由对不完善的机制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对于冤案,我们似乎只听说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被停职、追责,没听说过谁被追偿了纳税人的损失。反思赵作海案,如果这样的案件不断,是不是纳税人就要义无反顾的为司法的过失买单?那又有谁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平心而论,从佘祥林到赵作海案,并不是赵作海身上就再没有一点新鲜东西,从赵作海对监狱的描述,中国监狱的条件的却是在不断改善并趋向人性化,从有关部门对这一事件的调查、追责情况来看,态度是认真的,反应是迅速的,对有关情况的信息公开是及时透明的,比起以往遮遮掩掩、含含糊糊的做法更让人欣慰。比如商丘现任政法委书记向他表示的歉意,政法委书记坦承这是当地司法界的耻辱,这在以往的新闻中并不多见。我们欣慰商丘警方纠正自己错误的决心和勇气,能否追责到位,将体现商丘公检法面对“耻辱”、承担责任的诚意,虽然,这种进步,在速度上还不完全令人满意,而且会伴随着许多悲伤和尴尬的场面出现,但我们有理由对它抱以信心。

今天,我们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国家赔偿和问责不是终点,我们更应当反思这些年来,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对于错案的揭底与反思,决不能止于个案正义的简单修复,而必须深入到制度的内核中去评估、检讨执法者的观念状况。要通过完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司法独立,发挥监督和制约的功能,只有这样,法律尊严与司法机关公信力也才能得到坚实有力的维护才能,防范类似的冤案一演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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