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赵作海案评论
由赵作海案反思我国的检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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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文至 此 , 们 非 常 赞 同借 鉴 国外 的“ 警一 体 化 ” 重 构 我 国 我 检 来 的检 警 关 系 。这 里 的“ 警 一 体 化” 并 不 是 强 调 检 察 院 和 警 察 机 关 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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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 由此 可 提 高 在 侦 查 活 动 中人 权 保 障 的程 度 。 同 时 , 警 一 体 检 化 模 式 的建 构 必 然 要 求 刑 事 审 前 程 序 的 诉 讼 构 造 , 由法 院对 侦 即 查 行 为 进 行 同 步 的 司 法 控 制 。 通 过 这 种 审 前 程 序 的构 造 , 理 地 合 限制 了 国家 追 诉 权 力 , 然 比 目前 的 审 前 程 序 更 利 于保 障 犯 罪 嫌 显 疑 人 的权 利 。 因此 , 警 一 体 化 的 引 入 需 要 相 关 完 善 的 配 套 制 度 检 随之 建 立 , 则 闹 “ 虎 不 成 反 类 犬 ” 否 画 的笑 话 。 不 可 否认 , 警 一 体 化 改 造 涉 及 到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和 程 序 的改 检 革 问题 , 是 一 项 系 统 的 、 大 的 工 程 , 非 是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可 这 宏 决 以完 成 的 。但 是 , 并 不 能 成 为 我 们 坚 定 改 革 目标 的借 口 和 托 词 , 这 相 反 , 认 识 到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艰 巨性 和 长 期 性 的 同时 , 们 应 当基 在 我 于人 权 保 障 理 念 构 建 坚 定 的 改 革 目标 , 妥 善 处 理 好 改 革 目标 的 并 坚 定 性 和 改革 过程 的 渐 进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我 们 认 为 当 务 之 急 必 须 树 立 并 加 以 践 行 的 理 念 是 , 重 和保 障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履 行 公 尊 诉 职 能 。我 国宪 法 第 第 一 百 三 十 一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 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受行政机关 、 不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 干 涉 。 如 ”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 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法律著名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著名冤案之一。
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赵作海案件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冤案。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9年真凶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辜。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案件影响等方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案件背景1.案件发生时间:2002年2.案件发生地点:河南省柘城县3.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4.被害人:赵振华5.犯罪嫌疑人:赵作海三、审理过程1.侦查阶段:2002年4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赵作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迅速进入起诉阶段。
2.起诉阶段:2003年6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赵作海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2004年5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作海不服,提出上诉。
4.二审阶段:2004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再审阶段:2009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并宣布其无罪。
四、案件影响1.社会影响:赵作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质疑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2.法律影响:赵作海案件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和改革,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五、案件剖析1.证据不足: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证据为口供,而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对赵作海的口供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案发生。
2.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在侦查阶段,警方对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如未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3.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程序不规范,如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我很庆幸。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渐渐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很多事情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可靠标准。
对于法律,我一直是很崇敬的,因为他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是正义的化身。
可是,有失公允的冤假错案却接连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在惊叹这些严重错误,在为受害者抱不平,在声讨、谴责我们的司法人员失职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弄清楚的是到底谁该为这些错误买单,又该如何去买单。
上课时我们看了一个案例,这是一个“凶手”服刑十年后被害人“复活”的案子,这个被认定的“凶手”是一个叫赵作海的人。
他和被害人赵振晌是同村的村民,十多年前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因涉嫌杀人逮捕,随后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刑,关押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成为一名“杀人犯”。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完发无损的从外地回来了,当时村里人听到这个消息都惊讶不已、难以置信。
当看见赵振晌本人时才相信了这个事实。
然而羁押十多年的赵作海,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四个孩子2个带走了,落下个妻离子散、家破人流的悲惨现状。
看了案情综述,我哭笑不得,受害人没死却有人承认自己是凶手,并被关在了监狱,一关就是十一年。
这荒唐的一切是怎么造成的,到底这其中还有什么隐情,我详细了解了这个案子的缘由。
首先是什么因素使公安部门把赵作海认定为第一嫌疑人继而定罪的呢,这得从1997年10月30日讲起,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亮向警方报案,说自个的叔叔赵振晌突然失踪了。
直到两年后有村民在挖井时发现了一具无头无肢的男尸,警方经过调查,认定了这具男尸就是失踪了的赵振晌,而警方更是把与赵振晌有过矛盾的赵作海列为了重点嫌疑人。
其实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是前后院邻居,两人从小一块长大,还曾经一起出去打过工,矛盾也就在这时候产生,赵振晌认为赵作海私吞了他1800元工钱,导致两人积怨越来越深。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案件回顾: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
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晌,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之后,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感想: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
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
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因为,赵作海一案并不仅仅与赵作海一家相关,它事关我们所有“围观者”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尊严感。
首先,我认识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虽然“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有罪推定”,比方说在很多刑事法庭在中间位置有一个囚笼,被告人孤零零站在那里,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实质上还是被当作犯罪的人来对待。
再看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自己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我认为,命案必破的观念应当废除,因为这常常导致公检法人员结案心切。
为了实现命案必破,公安局有破案率,检察院有起诉率,法院有审结率,命案一发生,这几个率一个追一个,公检法上下级相互催促,相互施压,疑犯不招就来点“硬的”,证据不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凡是大要案发生后能够顺利破获,有关人员不是立功就是受奖,如果破不了案就不好向上级交待。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反思赵作海案
反思赵作海案摘要:对于近年来刑讯逼供屡见不鲜,程序不公现象造成的冤假错案的问题。
本文从赵作海案为例,对中国现行司法程序机制存在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并参见英美法系相关程序法从律师制度,保护被告人权利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展开论述。
旨在,能防止刑讯逼供和被告人权利被忽视,并对刑事诉讼中如何达到程序正义提几点建议。
关键字:程序正义刑讯逼供当事人主义证据规则案件: 1997年10月30日夜,河南商丘人赵作海与本村有过节的赵振晌互殴,赵作海被砍,赵振响逃跑。
赵振晌的失踪,被怀疑与赵作海有关。
1999年5月8日,村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被认作是赵振晌,于是有嫌疑的赵作海就被抓判了死缓。
直到今年4月30日,赵振晌突然出现,赵作海才被洗冤。
自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司法在死刑复核这一环节上恢复了它应有的正义。
除此之外,我们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应该在更多的司法环节下,坚固的维护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
从佘祥林再到赵作海等等一系列冤案错案,不是犯罪嫌疑人重新落网就是”死人复活”被告人才得以侥幸沉冤得雪,程序的公正性我似乎并未看到太大的曙光,频频爆出的赵作海类似的案件,影响了每一个公民对法律公正性评判,怀疑公权力是否可信。
赵作海的案子,是司法机关的病症,也值得我们对司法机制现存问题深刻反思。
一、机制漏洞层出不穷1、刑诉程序不公,刑讯逼供屡见不鲜1996年,刑事诉讼法再修订后,明确界定公检法三方侦查、起诉、审判。
相互监督的体系,然而至今并未出现实质性的变革,三方相互以沟通方式互相插足诉讼中的程序。
大多数公安系统对破案率大肆提倡,畸形观念冲破整个侦查系统。
刑讯逼供是禁而不止,滥用羁押措施、超期羁押现象普遍。
限制刑事调查机构的权力过大,过于独立的状态使其纳入司法权的控制范畴,交给独立或中立的法官来判断。
2、法官生杀权利过大,法律辩护权利受限赵当年为何以缓刑告终。
1998年最高院未收回死刑核准权,赵案又是如何逃过当地高院的法眼而饱受冤屈至今。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当年在赵作海案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一个只有28岁的公安局副局长因为一己私欲而置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顾,“击毙”了身怀六甲的妻子,并杀害了这位受冤的母亲和三名婴儿。
赵作海的命运牵动着全国千百万百姓的心,也牵动着党和政府以及中央领导的心。
赵作海案件曾经轰动全国,甚至惊动了北京的高层。
但当时公安部只做了简单的内部处理,草草地判处这位副局长无期徒刑,其余的“办案人员”一概得到了轻判。
这样的结果在老百姓看来是极不公平的。
一个副局长竟然以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执意为他的情人谋取非法利益,难道就没有人出面检举揭发吗?赵作海被逼到死角之后,也曾经试图“反击”。
但公安局不仅从内部保护“罪犯”,而且竟然让在押的他去为刚生完孩子的同监室女犯送衣服,让人吃惊的同时更加痛恨他们的徇私枉法!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有其特殊性,要求其具有较强的保密性,需要侦查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赵作海被抓获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外界的知情者和接触者。
如果那些参与办案的干警能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那么,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而实际上,他们却丧失了职业操守,牺牲了法律的尊严,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击毙”他的妻子。
刑事追诉程序是不应该打断的,犯罪嫌疑人“自首”也好,坦白交待也罢,都属于案件审理的范畴。
正是由于一些侦查人员无视法律,放纵犯罪,才使得赵作海案变成了一起人间惨剧,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我们的社会究竟怎么啦?某些官员和干警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越俎代庖”,以致犯罪分子胆敢以身试法。
是否也应该检讨一下,我们的侦查人员是否应该学学法律呢?尽管目前对赵作海案还缺乏足够详细、客观的调查,但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个事件的爆发与官场的腐败、干警的渎职、执法者的徇私枉法有直接关系。
这样的“官”应该拿掉他的乌纱帽!但愿赵作海能早日洗刷清白,还人民一个公道。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
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对赵作海案的深度追问
赵楼 村 村 民赵 作 海 和赵 振 晌 因琐 事 打
查. 羁押 2 0余 天 。 因证据 不足 , 其 放 出。 后 将
§ 编 自《 京 报 》 新 。
了。后 其 家人 向警 方报 案 。 方将 赵作 海作 为嫌 疑 对 象侦 ; 警
19 9 9年 5月 8日。赵 楼 村 村 民在 淘 井 时发 现 一 具 无
如果 真 的希 望 自己 的 国家 成 为一 个 富强 、 主 、 民 公
头 、 四 肢 男 尸 , 认 为是 赵 振 晌 。警 方 将 赵 作 海 列 为 重 《应 当追诉 和惩罚犯罪 , 无 被 以保障和平 的社会秩序 , 而且追
大嫌 疑人 , 于次 日对其 刑 事 拘 留 。
20 0 2年 1 1月 1 日.赵 作 海故 意 杀 人 案 由商 丘 市人 } 1 民检 察 院 提 起 公诉 。 同 年 1 2月 5 日, 丘 市 中级 人 民法 商 j院 经过 审 理 . 以故 意杀 人 罪 判 处 赵作 海死 刑 , 期 两 年 执 缓 行, 剥夺 政 治 权 利终 身。 当年 打 架后 . 以 为 用刀把 赵 作 海 砍 死 了 , 他 遂在 外流 浪 1 3
新 鲜感 的事 和 物 给彻 底 改 变 了 。 一让 人 感 到 意外 的 , 惟 是他在监狱里“ 过得 很 安 稳 ” 这 种 以牺 牲 自由换 取 的 。
随 、 判 员胡 选 民 、 理 审判 员魏 新 生 已停 职 接 受调 查 。 审 代
因 涉嫌 当年 对赵 作 海 刑 讯 逼 供 , 民 警 郭 守 海 和 周 明 晗 已 经被 刑 事 拘 留。
依 失 甚 件 查 断 据 干 题 规 》《于 理 事 件《 尽 的折 磨 中 已 经对 “ 赖 法 律 讨 回公 道 ” 去 希 望 , 审 判 证 若 问 的 定和关 办 刑 案
看了关于赵作海案视频后的反思
看了关于赵作海案视频后的反思赵作海案同不久前的披露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辙,这样的悲剧肯定不止一件,露出来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看了这个视频,不禁让我感觉到我们的社会的法治的进步和公务员队伍水平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从这个冤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的”余毒”尚存。
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却屡禁不止。
这其中的原因有:①警方在羁押、审讯的过程中一家包办缺少监督;②刑讯逼供中存在的巨大的小团体利益,迅速破案对于那些单位和个人的邀功请赏至关重要,上级也是受益者,乐乎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其次,有关方面对司法独立强有力的干扰。
在视频中有一个关键的细节,赵作海案在多次被检察院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却因为一次会议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
政法委,这样一个本来应该仅仅提供指导性意见而不能给司法机关施加过于明显和沉重的压力,但这只是应然。
政法委实际上拥有着相当大的权力,掌管着司法系统的人事以及其他大权,影响之大难以想象。
从政法委的决定中我们似乎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作为其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自然努力“超额”的完成任务。
第三个大问题是司法观念乃至整个社会观念的落后。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给我们彻底的展现了美国人的法律观念。
什么事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无论受害者还是被疑者,都要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甚至要保护被疑者,因为此时他是弱者,更容易收到伤害,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抓一个。
然而在我们的司法理念中,形成了一种传统的惩恶扬善的理念,表现出突出的伦理化和人治的特性,而且由于其他方面对司法机关不恰当的指导,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即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司法依据和处理的方法不同。
将公民至于一种时宽时紧的司法体制当中,无疑是可怕的。
另外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的职业素养不够理想。
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公务员,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有着更高的要求。
司法体系的公务员必须要有一种公正执法的、依法执法的观念,否则制度层面的如何完善也是不可能达到目标的。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十个法律案例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因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逃离现场,后经警方追捕,张某被抓获归案。
感想:此案反映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性。
在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不仅增加了受害人的痛苦,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尽的悔恨。
作为驾驶员,我们应该时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遇到事故时,应立即停车、报警,并积极救助受害人,切勿逃逸。
二、案例二: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以虚构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的100万元资金。
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李某携款潜逃。
感想:合同诈骗案揭示了合同法律关系的严肃性。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审查对方的身份、资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三、案例三: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感想:职务侵占案暴露了职务犯罪的风险。
作为公职人员,我们要严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诱惑,切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案例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孙某因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持刀将陈某刺伤,致陈某重伤。
感想:故意伤害案警示我们要学会控制情绪,理性处理矛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他人,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五、案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周某为筹集赌资,潜入他人住宅,盗取现金、首饰等财物,价值5万元。
感想:盗窃案提醒我们要加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财物。
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勇于举报,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六、案例六: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吴某因与邻居产生矛盾,将邻居家的门窗、电器等物品损坏,造成损失2万元。
感想:故意毁坏财物案告诫我们要尊重他人,和睦相处。
在解决矛盾时,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切勿损害他人财物。
七、案例七: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50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导致投资人损失惨重。
法律恶劣影响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5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李化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衰的女儿赵某被人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逮捕。
经过多次审讯,赵作海被迫承认了杀人事实。
2002年12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赵作海服刑期间,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发现凶手另有其人,于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最终认定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无罪释放。
此时,赵作海已经服刑4年。
二、案件过程1. 错误的证据和审讯手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收集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据赵作海本人回忆,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和折磨,迫使他承认了杀人事实。
2. 法律程序的缺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程序严重缺失。
赵作海在未获得充分辩护的情况下,就被判处死刑。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赵作海进行有效的人权保障。
3. 受害者家属的干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多次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尽快结案。
这种干扰使得案件审理过程更加混乱,最终导致了错案的诞生。
三、案件影响1. 对司法公正的冲击“赵作海案”的发生,严重冲击了司法公正。
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对公众信任的损害此案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人们开始怀疑法律是否真的能够保护无辜者,这无疑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3. 对法律体系的反思“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证据收集、审讯手段、法律程序等。
这促使我国开始对法律体系进行反思和改革,以期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案件反思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要避免“赵作海案”这类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
警方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使用。
法律史上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该案发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当事人赵作海因被指控杀害同村村民赵振响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过多年努力,赵作海最终获得平反,成为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冤假错案。
二、案件经过1. 1996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辛店镇赵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响被杀害。
2. 1997年,赵作海被叶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并被起诉至叶县人民法院。
3. 1999年,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 200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200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6. 2006年,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赵作海无罪。
7. 200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8. 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进行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共计297.9万元。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赵作海案中,关键证据是现场提取的指纹,但该指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
有专家指出,指纹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2. 侦查过程: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3. 司法公正: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质疑。
四、案件影响1. 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促使司法体制改革。
2. 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
五、案件反思1. 证据审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侦查规范: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3. 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教育培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钱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钱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法学N101 钱诗怡 2010456291112010年5月8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法院的判决,原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由当年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滕兴善案以及云南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河南赵作海案,由于人为和体制共同原因,导致了好几起公布于众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得不令人深思:案件发生的背后,隐藏着公职人员对依法行政的亵渎和法律规定的瑕疵。
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赵作海冤案终于告白天下,正义归复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更重要的还是去挖掘、反思错案形成机制的内在根源。
一、公安局的刑讯逼供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再到赵作海案,刑讯逼供已经变成了冤案的必选动作。
刑讯逼供为什么频频出现在冤案中,其实,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厉禁止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立勇院长的反思很有价值,他道出了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院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未进行有力排除,很多时候仍然采信这种依靠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通常也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其就范。
而且由于破案任务上的压力,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虽然会造成一些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助于破案,只要没有造成大的事故,只要法院不过分关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从法律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就造成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也就给了侦控人员强制办案一定的法律空间。
正是由于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存在。
反思:要想减少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案,必须从机制上进行梳理。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下的理性局限——对赵作海案的反思
至 一样 的媒 体报道 。 过“ 人复活 ” 通 死 这种 极具戏 剧化 的场景 , 冤 度 的一个 重要特 色 , 这是 由我 国的 国情 和 司法实 践决定 。 . 克 1马 案 揭底 , 不仅 仅是 对司法 正义 的极大 讽刺 , 是对 人类理 性的 思主义 的唯物 主义认 识论 的哲学 基础 , 求建立 印证证 明模 式; 这 也 要 在 哲学上 我们 是强调 唯物主 义 , 反对 唯心 主义 , 自由心 证证 明 而 种嘲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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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印证证明模式下的理性局限
对赵作海案 的反 思
范 小 军
摘 要 毋庸置疑 ,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和象征 , 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中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就是建立在理性主义的原则 下, 而一个个冤假错案的 出现, 明了理性思维并不是万能的, 证 理性 自身存在 固有的局限。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所追求的
“ 害人 ‘ 被 复活 ’‘ ,杀人者 ’ 怎么 办?” 5 从 年前 的佘祥 林案到 的幽 暗, 都可 能导致 冤及 无辜 。 相互 天的赵 作海案 , 历史 的一切 似乎部在重 复: 一样 的“ 命案 必破” , 样 的刑讯 逼供 , 一样 的政法委 协调 , 一样 的被害 人死后 复活, 甚 在我 国刑 事诉讼证 明中产 生且 占主 导地位 , 成为我 国刑事证 明制
‘ 观真 实… 实质 正义” 很 大程度 上是对 理性 的过度信任 , 致 了冤假错 案的频 发 , 溶 , 导 而从新树 立程序 正 义的独 立价值 , 变 改 现有 的证 明模 式和 司法运行 结构 , 能够最 大限度 的保持保 障整个 司法体 制 的司法正 义。 关键 词 相 互 印证 理 性局 限 程序 正 义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00 -6-2 10-522 1)8260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指控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2010年,真正的凶手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2002年5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同年10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 二审2003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赵作海的上诉。
3. 再审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真正的凶手是另一个人。
同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三、法律判决情况1. 一审、二审判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在再审中被推翻。
2. 再审判决在再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赵作海的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
3.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冤错案件,国家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在赵作海案件中,国家赔偿金额为460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反思赵作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 证据不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的是口供。
然而,口供本身并不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特别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
2. 调查不全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官未能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导致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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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赵作海案:有多少错可以重来
这不禁让人想到5年前的佘祥林一案,这位湖北京山县的农民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发妻。
1994年和1995年,佘祥林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又因证据不足“幸运”地逃过鬼门关。
证据不足,依法应按“疑罪从无”被宣告无罪,然而京山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
过了15年,出走的佘妻回到京山,一起冤狱就这样因“被害人”奇迹般地“复活”而告洗白。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河南赵作海案都堪称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点:都是因为“被害人”神奇“复活”而使冤案大白天下,都是在已经服刑10多年后被宣告无罪。
作为又一起让法治蒙羞的惊人错案,被续写上了司法错案史。
就是论事,赵作海案拷问的是良知与职业精神,赵案一出,有人有意将其归咎于当时的司法环境或制度,但据官方称,当年案子可谓疑点重重:从公安机关来看,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更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
二是警方先后做了4次DNA测试都未确定死者身份,而最终却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
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确定死者身高为1.70米,但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
固然存在当年法律上的漏洞,体制上的弊端,但赵作海案中存在如此明显的证据漏洞,发现这个漏洞,其实只需要办案人员敢于坚持疑问,冤案是可以避免的。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过这么一句话:“哪个环节,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
”遗憾的是,正因为相关部门一错再错,最终酿成了这起十分罕见的冤案。
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本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当公、检、法同时出错时,法制不完善的理由,便不能成为个体灵魂,拒绝反省良知和职业精神是否缺失的挡箭牌了。
如果说赵作海案尚有许多焦点问题需要调查,而公众认为唯一不需调查的就是刑讯逼供的存在。
因为没有一个人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更不可能把并不存在的杀人细节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
据悉,赵作海被抓之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从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到用枪管击头,喝催眠药水在头顶放鞭炮,他的前妻、绯闻相好也遭到当地警方长期殴打。
“打到最后,赵作海称,他们要我说啥我就说啥”,所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这不得不说是司法的耻辱,无辜的赵作海被屈打成招,是对法治社会的极大嘲讽;一个公民被权力驯服得如此认命、听话,则是对人性尊严的极大嘲讽。
当法院宣告这是一起冤案,他无罪释放时,他忍不住当庭向法官鞠躬致谢;当地方官员来到他家向其认错和致歉时,他连连鞠躬,并一再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
当判其入狱的法院的领导带着现金深深地向赵作海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时,赵作海立刻站起来,也向这位领导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他说那么大的官向他鞠躬,他不是不懂事的人,也一定要回一个。
我不知道赵作海的这种驯服,是发自内心的表达,还是为了自我保护而装出的一种姿态。
我总觉得,一个被冤者心中是不可能没有怨愤的,对曾经伤害过他的人,是不可能那么心平气和低声下气的。
赵作海在官员面前的驯服,表现了中国最底层那些百姓的
善良,前不久有论调称千人跪求市长显露出的是国人的奴性劣根,但从佘祥林,到千人跪求市长,再到赵作海,我更倾向于这是小人物的悲剧,暴露出的是他们骨子中那种被形势逼出来的唯唯诺诺的反叛。
赵作海“洗冤录”好在最终他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65万赔偿金,姑且不论他11年来精神和身体所遭受的巨大伤害,也不论65万是多了还是少了?就国家赔偿金而言,国家赔偿的资金来自纳税人,但是纳税人没有犯错,所以纳税人向受害人“垫付”了赔偿款之后,有理由向事件的始作俑者讨还公道有理,有理由关心、追问税款的去向,更有理由对不完善的机制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对于冤案,我们似乎只听说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被停职、追责,没听说过谁被追偿了纳税人的损失。
反思赵作海案,如果这样的案件不断,是不是纳税人就要义无反顾的为司法的过失买单?那又有谁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平心而论,从佘祥林到赵作海案,并不是赵作海身上就再没有一点新鲜东西,从赵作海对监狱的描述,中国监狱的条件的却是在不断改善并趋向人性化,从有关部门对这一事件的调查、追责情况来看,态度是认真的,反应是迅速的,对有关情况的信息公开是及时透明的,比起以往遮遮掩掩、含含糊糊的做法更让人欣慰。
比如商丘现任政法委书记向他表示的歉意,政法委书记坦承这是当地司法界的耻辱,这在以往的新闻中并不多见。
我们欣慰商丘警方纠正自己错误的决心和勇气,能否追责到位,将体现商丘公检法面对“耻辱”、承担责任的诚意,虽然,这种进步,在速度上还不完全令人满意,而且会伴随着许多悲伤和尴尬的场面出现,但我们有理由对它抱以信心。
今天,我们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国家赔偿和问责不是终点,我们更应当反思这些年来,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对于错案的揭底与反思,决不能止于个案正义的简单修复,而必须深入到制度的内核中去评估、检讨执法者的观念状况。
要通过完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司法独立,发挥监督和制约的功能,只有这样,法律尊严与司法机关公信力也才能得到坚实有力的维护才能,防范类似的冤案一演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