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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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件简介

赵作海案件简介

赵作海案件简介近年来,中国司法界发生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件,其中赵作海案件被称为其中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关注的案件之一。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名以赵作海为名的个人,他因涉嫌多项严重犯罪行为而受到了广泛的调查和审判。

赵作海案件于2020年初被曝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据报道,赵作海是一名年过五旬的男子,曾经在地方政府担任过要职。

然而,他的职业生涯迅速遭遇了巨大的转变,当地媒体开始报道他涉嫌贪污、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这些指控引发了对他的调查和进一步的审判。

赵作海案件的调查工作由中国的反腐败机构领导,在其主导下,专门组成了一个由精英调查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

这个团队花费了数月的时间来搜集证据、审查文件和取证,以对赵作海的指控进行确认和证实。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赵作海案件的指控被证实属实。

他被控涉嫌贪污数百万人民币,同时还涉及多起受贿和滥用职权的案件。

据报道,赵作海利用其职位的便利之处,通过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了大量的个人财富。

这起案件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愤慨和不满,因为它揭示了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

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中国司法系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赵作海案件成为了这个现象的一个重要缩影。

赵作海案件的审判于2021年初开始,并持续了数个月。

期间,赵作海对其指控进行了辩护,并争议了其中的某些细节。

然而,他最终无法否认卷入了这些犯罪行为,最后被判处了重刑,并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一方面,它被视为中国司法系统对腐败问题发出的强烈信号,对于那些有意滥用职权和贪污的人来说,它是一次震慑。

另一方面,一些人对赵作海案件的审判结果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这只是冰山一角,许多高层官员和权贵仍然逍遥法外。

赵作海案件的曝光和审判过程,使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呈上升趋势。

中国政府也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反腐败机构的工作,并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建立更为透明和廉洁的政府机构。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 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法律著名案件分析论文(3篇)

法律著名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著名冤案之一。

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赵作海案件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冤案。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9年真凶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辜。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案件影响等方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案件背景1.案件发生时间:2002年2.案件发生地点:河南省柘城县3.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4.被害人:赵振华5.犯罪嫌疑人:赵作海三、审理过程1.侦查阶段:2002年4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赵作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迅速进入起诉阶段。

2.起诉阶段:2003年6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赵作海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2004年5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作海不服,提出上诉。

4.二审阶段:2004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再审阶段:2009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并宣布其无罪。

四、案件影响1.社会影响:赵作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质疑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2.法律影响:赵作海案件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和改革,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五、案件剖析1.证据不足: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证据为口供,而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对赵作海的口供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案发生。

2.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在侦查阶段,警方对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如未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3.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程序不规范,如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

赵作海案

赵作海案

5月9日,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件上 签字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 赵作海失声痛哭
案情介绍
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 补助费共65万元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鞠 躬向赵作海表达歉意
赵作海案
案情介绍
“案发”时间
1999年5月的一天
赵作海
赵振响失踪
赵振响
案情介绍
一年之后 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 其家属报警,柘城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审讯。
在一番匪夷所思的审讯与审理之后……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 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赵振晌与这名妇女也有私情,因此与赵作海发生 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打斗中,赵作海夺过刀将赵振晌杀死。
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介绍
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 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9年。
就在2010年5月2日
死者赵振响
奇响称自己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 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 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 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 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 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裳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 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13年来, 他以捡破烂为生。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经过商丘市公安机关30天的缜密侦查,曾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 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30天,死者的身份确定 了,犯罪嫌疑人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抓获了,作案动机搞清楚了,作 案过程搞明白了,头骨也找到了。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案件回顾: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

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晌,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之后,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感想: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

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

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因为,赵作海一案并不仅仅与赵作海一家相关,它事关我们所有“围观者”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尊严感。

首先,我认识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虽然“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有罪推定”,比方说在很多刑事法庭在中间位置有一个囚笼,被告人孤零零站在那里,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实质上还是被当作犯罪的人来对待。

再看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自己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我认为,命案必破的观念应当废除,因为这常常导致公检法人员结案心切。

为了实现命案必破,公安局有破案率,检察院有起诉率,法院有审结率,命案一发生,这几个率一个追一个,公检法上下级相互催促,相互施压,疑犯不招就来点“硬的”,证据不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凡是大要案发生后能够顺利破获,有关人员不是立功就是受奖,如果破不了案就不好向上级交待。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案件始末2010年05月17日来源:新世纪关键词:赵作海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冤案赵作海赔偿跟贴21 条“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本刊记者王和岩|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案之一,该案于1996年发生,赵作海被错误地指控并判处死刑,经过多年努力,最终于2010年得以平反。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证据认定、程序违法、司法公正等多个方面,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1996年5月28日,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望庄村的赵振裳在自家地里收麦时,发现一具男尸。

警方经调查,认定赵振裳为凶手,并将赵振裳抓获。

1996年12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振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7年,赵振裳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2004年8月5日,河南省监狱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裁定核准赵振裳死刑。

2005年2月8日,河南省监狱执行了死刑。

2006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赵振裳案件时,发现新密市公安局在侦破此案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2006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

2006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新密市公安局提供的DNA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2006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暂停审理此案。

2006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此案。

2007年3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此案。

2007年5月,新密市公安局重新侦破此案。

2007年6月,新密市公安局将嫌疑人赵志勇抓获。

2007年9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志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志勇案件时,发现赵作海案存在重大问题。

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赵作海案。

2010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作海案时,认定赵作海无罪。

2010年6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无罪。

三、案例分析1. 证据认定问题在赵作海案中,新密市公安局在侦破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报告存在问题。

新密市公安局提供的DNA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

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赵作海与杜培武案件

赵作海与杜培武案件

二、赵作海案的定罪证据1、是两人确实曾经有过经济纠纷,也曾经打过架。

2、赵作海的妻子和女儿都说,当时包裹无头尸的那个麻布是赵家的。

3、他们发现赵作海想隐瞒打架情节,被警方发现了,加深了警方的怀疑。

4、当时有赵作海的9次有效供述,这9次有效供述除了在有些细节上不是很一致之外,大多是一致的,不一致的地方是关于尸体的头和下肢被丢弃在哪里。

5、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3。

作为物品证据的物证通常有:(1)犯罪使用的工具。

在赵作海案中,警方并没有找到真正的凶器,也没有确认凶器所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

故本案没有杀人凶器这一最重要的证据。

(2)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在本案证据中,证据5的无身份的尸体被认定为“死者——赵振晌”作为被害人。

但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这样的物证根本无法作为本案的证据,故本案没有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那么,一个案件没有侵害的客体,哪来的犯罪行为呢?赵作海杀人案,他又杀了谁?(3)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

本案证据中,证据2有一个包裹无头尸的麻布,据赵作海的妻子和女儿说是他们家的。

但在真相大白之后,证明赵作海的妻女所说均是在警方威逼之下作出的,其真假更是值得怀疑,这是麻布究竟是谁的,根本无法证明是赵作海在犯罪现场留下的。

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案并没有物证。

一个没有物证的案件,如此定案,何其荒唐!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在本案证据中,证据1有证人证明赵作海与赵振晌二人确实曾经有过经济纠纷,也曾经打过架。

但没有人可以证明赵作海杀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为“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法律经典案例一天一讲(3篇)

法律经典案例一天一讲(3篇)

一、案件背景南京路步行街是我国著名的商业街区,日均人流量高达数十万。

然而,随着人流的增加,非法营运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合法营运者的权益。

为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黑车”司机非法营运案件。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南京路步行街附近有“黑车”非法营运。

经调查,警方发现,嫌疑人张某在南京路步行街附近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法营运收入达数万元。

随后,警方将张某抓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以及如何定性。

四、法院判决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营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营运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营运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张某在南京路步行街附近非法营运,不仅侵害了合法营运者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2. 非法营运行为具有隐蔽性。

张某在南京路步行街附近非法营运,利用人流量大的特点,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3. 非法营运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张某非法营运的收入达数万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4. 法院判决公正。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审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依法打击非法营运。

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出行时,应选择合法营运车辆,避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响因琐事打架后,赵振响不见了。

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曾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响。

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

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响突然回到赵楼村。

据他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遂在外流浪13年。

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当河南省高院法官向赵作海宣布无罪释放时,赵作海的第一个表示就是向领导鞠躬,并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监狱对我的教育。

”看来,我们的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改造是成功的,能够将无罪的人改造成认罪服法。

赵作海冤案是怎样造成的?元凶是刑讯逼供,是公检法联合办案。

当赵作海恢复正常心态后,哭诉他在1999年5月8日至6月18日期间的经历。

他回忆说:“从被抓进去的第一天开始就被审讯我的警察打了,他们用擀面杖那么粗,那么长的木棍打我的头。

”赵作海比划着,“有三四个人轮番打”。

“不让我睡觉,不给我吃饭,我后来不知道是困了,还是被打迷糊了,耷拉着脑袋,他们就问我要不要喝水,我说要,结果喝了后,人浑身发软,就像病了一样站不住,可能水里有药,我不清楚。

”“他们看我这样,就在我头上放鞭炮,一个接一个地放。

”“我不承认杀了赵振响就打,生不如死啊,我那时就想,被这样折磨下去,还不如招供早点死了算了。

赵作海案件始末

赵作海案件始末

赵作海案件始末引言赵作海案件是近年来中国法律界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到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

本文将从案件的背景、事件经过、审判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案件背景赵作海,男,1968年出生,籍贯山东省济南市。

他自小家境贫寒,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为了改善生活状况,赵作海投身犯罪行业。

他以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手段谋取利益,成为当地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

案件经过事件一:非法收容赵作海为了犯罪活动需要,自行建造了一个秘密的非法收容所。

这个收容所位于山东省一个偏远的山区,周围环境恶劣,离政府机关较远。

赵作海通过让他人在非法交易中牵涉其中,获取大量资金,用于修建并维持收容所的正常运作。

事件二:强迫劳动赵作海非法收容所中收容了多名失踪人口,这些人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生活在极度恐惧和绝望之中。

他们被迫从事苦役劳动,如采矿、种植工作等,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条件极为恶劣,收入微薄。

事件三:勒索敲诈赵作海通过控制被收容人员的行动自由,利用其害怕被曝光的心理,实施勒索敲诈行为。

他经常以威胁曝光其家人等手段,向收容人员的亲属勒索巨额财物。

一旦受害者拒绝支付赎金,赵作海会对被收容人员施加更严厉的虐待,加剧其痛苦,以达到心理控制的目的。

抓获与审判抓获过程2018年,赵作海案件被当地警方发现并立案侦查。

警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工作后,成功刑拘了赵作海及其多名犯罪同伙。

同时,警方解救了被收容的失踪人员,洗清了他们的罪名。

法庭审判赵作海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被移交给了当地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期间,赵作海及其犯罪同伙被法庭依法传唤,做了详实的供述,同时被害人及其亲属也作了陈述。

经过法庭的公正审判,赵作海被认定犯有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行。

法院依法判处赵作海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结论赵作海案件的审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转]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孙宏磊律师字号:T|T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龙刑初字第7 2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赵作海,男,1 9 5 3年1 0月1 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委赵楼一组05 3号。

诉讼代理人顾长峰,男,1 9 6 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胡阳镇金阳村四组1 4 4号。

诉讼代理人闵凡玉,男,1 9 7 4年3月2 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一组4 5 9号。

被告人王松林,男,1 9 6 4年1 2月1 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住柘城县城关镇向阳路北十巷5号。

2 0 1 0年5月2 7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6月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守海,男,1 9 5 0年1 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住柘城县城关镇兴中道74号附1 1号。

2 0 1 0年5月1 2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 0 1 0年6月8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广隆,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杰,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中秋,男,1 9 5 9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住柘城县城关镇祥和巷。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

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冤假错案案例

冤假错案案例

以下是一些冤假错案的案例:
1.张氏被害案:该案件发生在清朝嘉庆年间,张氏在分娩后被人杀害,其丈夫和儿子也相继死亡。

由于缺乏证据和证人,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后来,一位官员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终于找到了真相并成功地破获了这起案件
2赵作海案:该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河南省商丘市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捕入狱。

经过长达五年的审判和调查,最终法院认定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执行。

然而,在宣判后不久,赵作海的家人发现他并非凶手,而是被冤枉的。

随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赵作海的判决并将他无罪释放。

3.陈满被控杀人案:该案件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四川省自贡市的陈满被指控为一起杀人案的嫌疑人。

尽管他没有犯罪记录和直接证据证明他的清白,但检察机关还是对他提起诉讼并判处死刑。

在服刑期间,陈满始终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申诉,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陈满的判决并将其改判无罪并释放。

4.呼格吉勒图案:该案件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青年男子被控谋杀了一名女性公民。

尽管呼格吉勒图没有犯罪记录和直接证据证明他的清白,但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并执行。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母亲不断为他申诉,经过多方的努力和调查,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呼格吉勒图的判决并将其改判无罪并释放。

这些案件都是历史上著名的冤假错案之一,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制度的落后。

同时,这些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程序正义的原则,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和悲剧。

个别教育案例

个别教育案例

个别教育案例1、赵作海,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老王吉乡赵楼村人,1999年被认定杀害同村赵振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刑两年执行,2010年4月3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得以昭雪,河南高院承认这是一起错案,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

以此案为背景,设计管教民警对赵作海的释放前的个别谈话。

2、王益,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受贿119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请查阅王益的个人背景材料,设计对王益的入监谈话。

3、李纪周,公安部原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厦门远华案中受贿500多万元,以经济犯的教育改造为基础,设计对李纪周的教育谈话。

4、韩桂芝,黑龙江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受贿702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查阅韩桂芝的案件材料,设计对韩桂芝的教育谈话。

5、何胜凯,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长征镇坪封村人,2005年12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上诉后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200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后,产生仇视社会、报复社会心理,经过一段时间的预谋和策划,2009年10月14日,何带两把菜刀闯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名法警、两名保安、一名女性物业管理人员刺伤后逃离现场,10月18日被捉弄拿归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设计对何胜凯的入监教育谈话。

6、闫海涛,46岁,法学博士、教授,1999年被任命为鞍山师范学院院长,2001年至案发前任鞍山市教育局局长,2000年——2008年,闫海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划拨工程款、承揽基建工程和取得学校食堂、宿舍经营权等方面为7个建筑开发公司谋利益,先后30次收受这些单位所送人民币103万元、美金11万元、港币13万元,此外,闫海涛在人鞍山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教育局机关干部、重点高中校长、区教育局负责人等19人以人事调整和关照为名的财务折合人民币133万元,美金3000元。

赵作海冤案始末

赵作海冤案始末

赵作海冤案始末此案几乎是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

十多年前,河南两村民赵振晌和赵作海发生冲突后,赵振晌失踪。

1年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认为就是赵振晌,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

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谁曾想到,就在“杀人犯”赵作海服刑11年后,“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

2010年5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案系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已被无罪释放即将回到家乡时,乡亲们不由得聚在村口,想看看经历了 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

之前,还有一件事令乡亲们震惊,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 ,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

以往平静的村子如同炸了锅,变得不再平静。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亻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李忠厚惊问。

赵振晌说,自己没死,这些年在外,一直靠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谋生,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

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

至于当年为何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心里害怕就跑了出去。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令很多人难以置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此刻,村民再度想起了十多年前的往事。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因故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

在赵振晌亲属报警后,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关了20多天后被放回家。

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认为是失踪一年的赵振晌,赵振晌的亲属也认为这是赵振晌的尸体,便再次报警。

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被柘城警方再次抓走。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赵作海案

赵作海案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社会反应佘祥林案发是1994年,第一次判决在1994年,终审是在1998年。

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复核是在2003年。

但从1994年到2002年,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无罪推定”原则被确立。

但是,赵作海仍然逃脱不了像佘祥林一样依靠“死者”复活才能洗冤的命运,法律上的高调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

比如,刑讯逼供的危害众所周知,然而,国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并没有建立。

被告人没有权利就刑讯逼供问题单独进行听证,不能就此问题上诉和要求提供人身保护;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由谁来举证,被告人和控方的证明标准是什么,都没有确立;警方重大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建立。

实践中,最多由警察出庭表示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的排除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甚至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也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

刑事诉讼的架构并没有沿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官居中裁决、警方和检方的主张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这种“三角模式”进行;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联席办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协调办案”以及公安机关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诉讼中成为最重要的主体。

警方制作好“饭菜”、检方照端、法院照着吃的“线性结构”依然被延续。

今天,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更应反思这些年来,我们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以防范类似冤案一演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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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引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案件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审判长宣布无罪释放,赵作海失声痛哭。

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

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案件缘由村民们称赵作海的冤案都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而这个女人名叫“甘小花”(化名)。

10多年前,甘小花是村里的“一枝花”,丈夫长年在外打工,甘小花带着3个小孩过日子。

村里的“强人”赵作海和村里的老光棍赵振晌同时喜欢上了她,而且好像都“有一腿”。

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本是从小玩到大的老伙计,还经常一起外出打工。

可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老伙计此时早已反目成仇。

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在延安打工的工钱1800元。

赵振晌多次找赵作海要债,但却遭到“强人”拒绝。

1997年10月,赵振晌察觉赵作海与甘小花好上后,于是在10月30日的深夜,赵振晌将赵作海和甘小花捉奸在床,并操起菜刀朝赵作海脑袋砍了下去。

以为杀了人的赵振晌连夜出逃,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活。

赵振晌失踪后,被他砍伤的赵作海便成了重点怀疑对象。

案件人物赵作海的前妻赵小齐现在生活在这里。

赵小齐说,她改嫁后已将与赵作海生的4个小孩3个送人。

目前,一个女儿已抚养成人,并已成家生子。

赵小齐改嫁后又生了一个小儿子,还在上中学。

赵小齐说,赵作海的女儿和女婿在六庄村开了家小卖部。

赵的女儿说,父亲准备提出国家赔偿100万元,目前已有湖南来的律师找到他们,愿意免费为赵作海打官司。

赵振晌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

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

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裳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

13年来,他以捡破烂为生。

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他的一代身份证曾经用过两次。

一次是1999年,他在郸城县住旅店时,被郸城县南丰镇派出所查过。

另一次是2003年“非典”期间,他作为流动人口,被鄢陵县马栏镇派出所查过。

但公安机关都未发现他是一名已经“死亡”的人。

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姐姐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告诉他赵振裳“复活”的事。

听完以后,赵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时间,随后失声痛哭。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情况正相反,应该赵振裳去服刑才对。

5月9日上午8时许,赵作海狱警的带领下,走进了省法院设立在监狱的庭审现场。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以后,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忍不住失声痛哭。

[1][2]重审决定5月5日下午,省法院在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省法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张立勇院长要求,省法院要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案情;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全省法官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

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

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

此事被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佘祥林案”翻版。

5月7日,记者前往商丘市采访事件的最新进展。

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告诉记者,5月1日,商丘市公安局获悉赵振裳“复活”一事后,当天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就开展了行动。

目前,公安局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确认赵振裳的身份,目前已经确认无疑。

二是对无名尸体开展侦破。

现在无名尸体的DNA 已经送往公安部进行检测。

三是做好双方家属的安抚、稳定工作。

赵启钟说:“从目前的情况看,该案肯定是错案。

”据悉,5月1日,赵振裳身份确认后,商丘警方当天就向同级检察机关和法院汇报,建议复查“赵作海案”。

记者就此采访了商丘市检察院和法院,但两部门未表态。

案件调查重查无名尸案当事人称曾遭刑讯逼供,警方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刑讯逼供亦是调查内容昨天,柘城县警方表示,赵作海一案正在侦破中。

现在调查组在找新的证据对无名尸体案进行侦破。

警方称,无名尸体案件破获之后,赵作海一案才会真相大白。

而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警方未给出明确答复。

昨日上午,在赵楼村的水井旁,两辆挖掘机在施工,将水井挖出了一道深沟。

这个水井就是当时发现无名尸的地方,该尸被认为是赵振裳。

现场一位民警说,挖井是从昨日早上开始的,目的就是寻找早前“无名尸”的有关证据和线索。

他说挖水井是希望能找到无名尸残留的骨骸。

他说,案子已过去多年,找到新证据可能性不大。

他还表示,但是压在无名尸身上的石磙也没有找到。

这次挖掘也希望能找到石磙线索。

柘城县公安局宣传部张股部长表示,现在第一位的就是将无名尸的案子破了,破了这个案子,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

他说现在此案还在侦破排查中,目前还没有新的线索。

另外成都商报称,一位村民称,赵作海的弟弟叫赵作星,在25年前跟别人打架被杀死,案件至今未破。

前妻称曾遭逼供昨天,赵作海前妻赵小齐(音)表示,井里尸体被发现后,她曾经被警方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月,受到很多折磨。

“用棍子打我,让我跪在砖头上,砖头上还有棍子”。

她说,民警一直问她是不是知道赵作海杀人。

“我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一直被打。

她说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还经常几天不让睡觉。

从酒厂出来后,赵小齐知道赵作海被确定杀人。

她带着两个孩子改嫁到外村。

两个孩子现在一个在外地打工,一个已经出嫁。

这十几年她没有再回去,也没有去见过赵作海。

现在即使赵作海回来,她也不想再回去[3]。

当时办案者已不在岗而被称为赵作海相好的甘花(化名)表示,她也曾被警方审问,被棍子打过,让她直起腰,屁股不挨地地长期跪着,致两个膝盖直不起来。

公安局张股长说,他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

该案已过去十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他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对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也是调查内容之一。

摘要: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

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

家属报警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29年。

10年后,赵振晌回到村里。

家属希望警方早日还赵作海清白。

行政反思三大部门一错再错公商丘市一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有些疑点没引起足够重视: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

这些,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

二是当时尸体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有主观色彩。

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

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

检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放,或判刑。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

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检察院后来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

但由于DNA 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对于这一点,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法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多天。

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

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

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案件时间表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裳因琐事打架后,赵振裳不见了。

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曾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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