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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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 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法律失去正义案例分析(3篇)

法律失去正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法律却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法律失去正义。

本文将以某地发生的“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分析法律失去正义的原因及影响。

二、案例简介2017年,某地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因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纠纷,被李某某持刀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被害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情。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部分关键证据缺失。

最后,由于李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其在服刑期间享受了较好的待遇,使得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质疑。

三、法律失去正义的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

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情,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调查取证,使得部分关键证据缺失,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适用不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未能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判决结果未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3. 法律程序不规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程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如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不够充分,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官素质不高。

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未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四、法律失去正义的影响1. 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失去正义,使得社会公平正义受到损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剧了社会矛盾。

2. 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律失去正义,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律著名案件分析论文(3篇)

法律著名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著名冤案之一。

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赵作海案件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冤案。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9年真凶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辜。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案件影响等方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案件背景1.案件发生时间:2002年2.案件发生地点:河南省柘城县3.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4.被害人:赵振华5.犯罪嫌疑人:赵作海三、审理过程1.侦查阶段:2002年4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赵作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迅速进入起诉阶段。

2.起诉阶段:2003年6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赵作海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2004年5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作海不服,提出上诉。

4.二审阶段:2004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再审阶段:2009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并宣布其无罪。

四、案件影响1.社会影响:赵作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质疑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2.法律影响:赵作海案件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和改革,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五、案件剖析1.证据不足: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证据为口供,而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对赵作海的口供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案发生。

2.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在侦查阶段,警方对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如未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3.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程序不规范,如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案件始末2010年05月17日来源:新世纪关键词:赵作海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冤案赵作海赔偿跟贴21 条“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本刊记者王和岩|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法律误判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张海超事件1. 案例简介2009年,河南省郑州市民张海超因肺部感染,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误诊其患有“肺结核”,并开具了抗结核药物。

张海超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加重,经多家医院诊断,最终确诊为“尘肺病”。

由于误诊,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案例分析(1)误判原因本案中,医生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医生专业素养不足:医生对肺结核的诊断标准掌握不准确,导致误诊。

② 医疗设备不足:医院缺乏先进的医疗设备,无法对张海超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

③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地区医疗水平低下。

(2)影响本案对当事人、医院和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① 当事人权益受损: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② 医院形象受损:误诊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不善、医疗水平低下等问题。

③ 社会信任度下降:此案加剧了公众对医疗行业的质疑,降低了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3)防范措施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① 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确保其准确掌握诊断标准。

② 完善医疗设备:加大对医疗设备的投入,提高诊断准确率。

③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三、案例二:王某某受贿案1. 案例简介2016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反思赵作海案

反思赵作海案

反思赵作海案摘要:对于近年来刑讯逼供屡见不鲜,程序不公现象造成的冤假错案的问题。

本文从赵作海案为例,对中国现行司法程序机制存在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并参见英美法系相关程序法从律师制度,保护被告人权利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展开论述。

旨在,能防止刑讯逼供和被告人权利被忽视,并对刑事诉讼中如何达到程序正义提几点建议。

关键字:程序正义刑讯逼供当事人主义证据规则案件: 1997年10月30日夜,河南商丘人赵作海与本村有过节的赵振晌互殴,赵作海被砍,赵振响逃跑。

赵振晌的失踪,被怀疑与赵作海有关。

1999年5月8日,村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被认作是赵振晌,于是有嫌疑的赵作海就被抓判了死缓。

直到今年4月30日,赵振晌突然出现,赵作海才被洗冤。

自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司法在死刑复核这一环节上恢复了它应有的正义。

除此之外,我们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应该在更多的司法环节下,坚固的维护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

从佘祥林再到赵作海等等一系列冤案错案,不是犯罪嫌疑人重新落网就是”死人复活”被告人才得以侥幸沉冤得雪,程序的公正性我似乎并未看到太大的曙光,频频爆出的赵作海类似的案件,影响了每一个公民对法律公正性评判,怀疑公权力是否可信。

赵作海的案子,是司法机关的病症,也值得我们对司法机制现存问题深刻反思。

一、机制漏洞层出不穷1、刑诉程序不公,刑讯逼供屡见不鲜1996年,刑事诉讼法再修订后,明确界定公检法三方侦查、起诉、审判。

相互监督的体系,然而至今并未出现实质性的变革,三方相互以沟通方式互相插足诉讼中的程序。

大多数公安系统对破案率大肆提倡,畸形观念冲破整个侦查系统。

刑讯逼供是禁而不止,滥用羁押措施、超期羁押现象普遍。

限制刑事调查机构的权力过大,过于独立的状态使其纳入司法权的控制范畴,交给独立或中立的法官来判断。

2、法官生杀权利过大,法律辩护权利受限赵当年为何以缓刑告终。

1998年最高院未收回死刑核准权,赵案又是如何逃过当地高院的法眼而饱受冤屈至今。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法学101 胡英杰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

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29年。

10年后,当年被认定他杀而死的赵振晌又回到了村里。

此事曝光后,赵作海被从监狱放回来了,赵作海身心已经历了巨大的伤害,并且早已妻离子散。

从赵作海案我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存在的问题。

二,反思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用枪管击头,后脑勺留下2厘米长的凹痕;喝下放了催眠药的水,然后在头顶放鞭炮;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一个多月没睡过觉;被威胁如果不招,就拉出去当作逃跑一枪毙了。

这些都是赵作海案中的一些刑讯逼供的行为,却向我们揭示了执法机关在审问过程中是如此的下贱,恶毒。

刑讯逼供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我不禁想问,我国的司法制度难道就这么低俗下贱吗。

2,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还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含冤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当头喝棒,虽然受害人能沉冤得雪但是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确实不能改变的,不是物质赔偿所能补救的。

拿赵作海案来说,纵使国家给他赔偿一二百万,也无法弥补其在监狱里失去的11年自由及妻离子散,还有精神和人格受到的侮辱和损害。

3,“命案必破”的司法非理性问题。

司法理性是要我们做到公正公平的对待这件事实,不是因为发生命案而一定要找出一个人来为命案买单。

司法机关应该本着理性的思维,对于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解读,理解,公正合理的进行审判,不能因为社会的压力而草草了案,为了实现破案目标,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宣称:“命案必破”。

这种口号让一般的老百姓听起来确实是精神振奋,因为倘若真的能做到“命案必破”,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事实上却无法兑现,即使是福尔摩斯那样的侦探高手,也不敢拿这种口号自吹自擂。

“命案必破”只能是一种口号,无法实至名归,倘若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称自己做到了这一点,那只能说明他们制造了很多冤案。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法律恶劣影响事件案例(3篇)

法律恶劣影响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5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李化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衰的女儿赵某被人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逮捕。

经过多次审讯,赵作海被迫承认了杀人事实。

2002年12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赵作海服刑期间,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发现凶手另有其人,于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最终认定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无罪释放。

此时,赵作海已经服刑4年。

二、案件过程1. 错误的证据和审讯手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收集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据赵作海本人回忆,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和折磨,迫使他承认了杀人事实。

2. 法律程序的缺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程序严重缺失。

赵作海在未获得充分辩护的情况下,就被判处死刑。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赵作海进行有效的人权保障。

3. 受害者家属的干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多次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尽快结案。

这种干扰使得案件审理过程更加混乱,最终导致了错案的诞生。

三、案件影响1. 对司法公正的冲击“赵作海案”的发生,严重冲击了司法公正。

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对公众信任的损害此案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人们开始怀疑法律是否真的能够保护无辜者,这无疑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3. 对法律体系的反思“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证据收集、审讯手段、法律程序等。

这促使我国开始对法律体系进行反思和改革,以期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案件反思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要避免“赵作海案”这类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

警方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使用。

法律史上争议案件(3篇)

法律史上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该案发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当事人赵作海因被指控杀害同村村民赵振响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过多年努力,赵作海最终获得平反,成为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冤假错案。

二、案件经过1. 1996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辛店镇赵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响被杀害。

2. 1997年,赵作海被叶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并被起诉至叶县人民法院。

3. 1999年,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 200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200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6. 2006年,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赵作海无罪。

7. 200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8. 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进行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共计297.9万元。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赵作海案中,关键证据是现场提取的指纹,但该指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

有专家指出,指纹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2. 侦查过程: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3. 司法公正: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质疑。

四、案件影响1. 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促使司法体制改革。

2. 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

五、案件反思1. 证据审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侦查规范: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3. 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教育培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冤假错案案例

冤假错案案例

以下是一些冤假错案的案例:
1.张氏被害案:该案件发生在清朝嘉庆年间,张氏在分娩后被人杀害,其丈夫和儿子也相继死亡。

由于缺乏证据和证人,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后来,一位官员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终于找到了真相并成功地破获了这起案件
2赵作海案:该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河南省商丘市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捕入狱。

经过长达五年的审判和调查,最终法院认定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执行。

然而,在宣判后不久,赵作海的家人发现他并非凶手,而是被冤枉的。

随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赵作海的判决并将他无罪释放。

3.陈满被控杀人案:该案件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四川省自贡市的陈满被指控为一起杀人案的嫌疑人。

尽管他没有犯罪记录和直接证据证明他的清白,但检察机关还是对他提起诉讼并判处死刑。

在服刑期间,陈满始终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申诉,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陈满的判决并将其改判无罪并释放。

4.呼格吉勒图案:该案件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青年男子被控谋杀了一名女性公民。

尽管呼格吉勒图没有犯罪记录和直接证据证明他的清白,但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并执行。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母亲不断为他申诉,经过多方的努力和调查,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呼格吉勒图的判决并将其改判无罪并释放。

这些案件都是历史上著名的冤假错案之一,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制度的落后。

同时,这些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程序正义的原则,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和悲剧。

讲好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讲好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中国,无数法律案例背后,蕴藏着深刻的法治精神和司法智慧。

本文将讲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法律案例故事,展现法律的力量与魅力。

二、故事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例背景:2010年,某地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案件经过: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刘某曾因家庭纠纷与死者发生过争执。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却坚称自己无罪。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依法对刘某进行了审判。

审理结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故事点评: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面对复杂案情时,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三、故事二:维护公平正义,彰显法治精神案例背景:2016年,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经过:张某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

然而,公司却否认张某所述事实,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审理结果:在仲裁庭上,仲裁员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审理,认定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

同时,仲裁庭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驳回了公司的反诉。

故事点评:此案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即维护公平正义。

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仲裁机构依法公正审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故事三:反腐倡廉,彰显法律威严案例背景:2013年,某地原市委书记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案件经过: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为了查清案件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起诉。

审理结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王某受贿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受贿物品照片等。

赵作海冤案始末

赵作海冤案始末

赵作海冤案始末此案几乎是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

十多年前,河南两村民赵振晌和赵作海发生冲突后,赵振晌失踪。

1年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认为就是赵振晌,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

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谁曾想到,就在“杀人犯”赵作海服刑11年后,“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

2010年5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案系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已被无罪释放即将回到家乡时,乡亲们不由得聚在村口,想看看经历了 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

之前,还有一件事令乡亲们震惊,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 ,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

以往平静的村子如同炸了锅,变得不再平静。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亻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李忠厚惊问。

赵振晌说,自己没死,这些年在外,一直靠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谋生,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

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

至于当年为何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心里害怕就跑了出去。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令很多人难以置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此刻,村民再度想起了十多年前的往事。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因故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

在赵振晌亲属报警后,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关了20多天后被放回家。

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认为是失踪一年的赵振晌,赵振晌的亲属也认为这是赵振晌的尸体,便再次报警。

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被柘城警方再次抓走。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钱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钱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钱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法学N101 钱诗怡 2010456291112010年5月8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法院的判决,原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由当年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滕兴善案以及云南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河南赵作海案,由于人为和体制共同原因,导致了好几起公布于众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得不令人深思:案件发生的背后,隐藏着公职人员对依法行政的亵渎和法律规定的瑕疵。

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赵作海冤案终于告白天下,正义归复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更重要的还是去挖掘、反思错案形成机制的内在根源。

一、公安局的刑讯逼供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再到赵作海案,刑讯逼供已经变成了冤案的必选动作。

刑讯逼供为什么频频出现在冤案中,其实,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厉禁止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立勇院长的反思很有价值,他道出了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院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未进行有力排除,很多时候仍然采信这种依靠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通常也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其就范。

而且由于破案任务上的压力,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虽然会造成一些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助于破案,只要没有造成大的事故,只要法院不过分关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从法律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就造成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也就给了侦控人员强制办案一定的法律空间。

正是由于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存在。

反思:要想减少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案,必须从机制上进行梳理。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指控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2010年,真正的凶手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2002年5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同年10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 二审2003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赵作海的上诉。

3. 再审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真正的凶手是另一个人。

同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三、法律判决情况1. 一审、二审判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在再审中被推翻。

2. 再审判决在再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赵作海的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

3.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冤错案件,国家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在赵作海案件中,国家赔偿金额为460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反思赵作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 证据不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的是口供。

然而,口供本身并不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特别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

2. 调查不全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官未能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导致错判。

思政课法律经典案件(3篇)

思政课法律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思政课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法律经典案件是思政课教学中的重要素材,通过分析这些案件,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增强法治意识。

本文将选取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经典案件,从案件背景、法律问题、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思政课教学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王宝泉受贿案1.案件背景王宝泉,曾任某市市委书记。

在担任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18年,王宝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宝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此外,王宝泉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案例二:张玉宁故意伤害案1.案件背景张玉宁,某市一名初中生。

在一次放学途中,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张玉宁持刀将同学刺伤,造成同学重伤。

2017年,张玉宁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3.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玉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同时,考虑到张玉宁是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

四、案例三:王某某交通肇事案1.案件背景王某某,某市一名出租车司机。

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2019年,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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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我很庆幸。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渐渐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很多事情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可靠标准。

对于法律,我一直是很崇敬的,因为他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是正义的化身。

可是,有失公允的冤假错案却接连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在惊叹这些严重错误,在为受害者抱不平,在声讨、谴责我们的司法人员失职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弄清楚的是到底谁该为这些错误买单,又该如何去买单。

上课时我们看了一个案例,这是一个“凶手”服刑十年后被害人“复活”的案子,这个被认定的“凶手”是一个叫赵作海的人。

他和被害人赵振晌是同村的村民,十多年前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因涉嫌杀人逮捕,随后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刑,关押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成为一名“杀人犯”。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完发无损的从外地回来了,当时村里人听到这个消息都惊讶不已、难以置信。

当看见赵振晌本人时才相信了这个事实。

然而羁押十多年的赵作海,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四个孩子2个带走了,落下个妻离子散、家破人流的悲惨现状。

看了案情综述,我哭笑不得,受害人没死却有人承认自己是凶手,并被关在了监狱,一关就是十一年。

这荒唐的一切是怎么造成的,到底这其中还有什么隐情,我详细了解了这个案子的缘由。

首先是什么因素使公安部门把赵作海认定为第一嫌疑人继而定罪的呢,这得从1997年10月30日讲起,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亮向警方报案,说自个的叔叔赵振晌突然失踪了。

直到两年后有村民在挖井时发现了一具无头无肢的男尸,警方经过调查,认定了这具男尸就是失踪了的赵振晌,而警方更是把与赵振晌有过矛盾的赵作海列为了重点嫌疑人。

其实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是前后院邻居,两人从小一块长大,还曾经一起出去打过工,矛盾也就在这时候产生,赵振晌认为赵作海私吞了他1800元工钱,导致两人积怨越来越深。

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一气之下,趁赵作海熟睡之时,来到赵作海家拿刀砍伤了他。

因为害怕赵作海报复,赵振晌连夜离开了赵楼村。

离开之后,他先后去过安徽、湖南等地,后来大部分时间,他就在老家四周一百公里的范围内流浪,靠捡破烂为生。

因为2009年患了偏瘫,苦于没钱医治,也没人照顾,这才于2004年4月30日不得以回到了村里。

回到村里后,他才得知了赵作海因为杀害自己而被判刑坐牢的事儿。

遂当年5月,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7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8日,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虽然道歉和赔偿都一时间朝赵作海涌来,但对于赵作海来说,应该都没什么感觉了。

就这样,赵作海重获了自由,重新回到了自己的家。

然而回到了家的赵作海才发现一切都已经变了样。

原来的院墙已经坍塌,院子里长满了青蒿,破旧的屋顶上还有个大洞。

但是这些都不算什么,最惨的是赵作海的家庭早已破碎了,妻子已改嫁他人,并带走了他的两个孩子。

赵作海的孩子中,大儿子和二儿子留在了赵楼村,由本家和亲戚照顾,赵作海夫妇分到的9亩地,也交给别人种,代种的人每年供粮食给两个孩
子吃。

赵楼村距刘庄村不远,二儿子经常过来看望母亲。

大儿子读到小学毕业,二儿子读到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女儿则一直没有上学,小儿子也是小学没毕业就辍学了。

如今赵作海回来了,却没有孩子愿意去接他出狱,妻子也不愿意再见他。

造成这一切的原因都是由于赵作海当时承认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可为什么明明没有杀人,却愿意承认继而去面对可能是死刑的判决呢。

大家肯定都自然而然的想到了刑讯逼供。

到底警方有没有刑讯逼供呢,结果是肯定了。

赵作海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回忆了一些大概的遭遇。

看到他描述的这些残酷手段,我不忍再写出来,因为这些手段对于一个常人来说,无论如何都是难以忍受的,除了心痛、愤恨,我更是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对于赵作海来说,这自然也是生不如死,所以招供在所难免。

而那些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到底是些什么样的人,怎能在证据不足,仅有简单的推测的情况下就断然认定赵作海的罪名,就实施这么残忍的方式逼供呢。

这就不仅仅是失职这一简单问题了。

我内心深处不止一次谴责这些办案人员,由于他们的行为使一个普通人的一生都毁了,十一年间不仅赵作海蒙受着冤屈在狱中度过,连自己的家人都遭受着别人的非议和异样的眼光,这是身体和内心的双重打击。

那些办案人员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和良心的谴责。

类似的冤案我看了好多,像印象比较深的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其悲惨程度比赵作海更深,不单单是呼格吉勒图被误判后很快被执行了死刑,早早离开了人世,更重要的是他的母亲至今仍通过各种途径努力着也未能还儿子清白。

真凶已落网,案情还没有查清的曙光。

这是何等的可悲。

我不禁要问,中国的司法何时才能在阳光下进行?
对于具体办案的这些失职人员,他们作为国家的法律的实际操纵者,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在执法犯法,肆意侵犯公民合法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他们都不能为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又怎能为中国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同情也罢,心痛也罢,谴责也罢,愤怒也罢,我们不得不面对我国目前有些雷人的司法现状。

面对那些木已成舟的事实和受尽牢狱之灾的被害者,我们国家复杂而繁锁的司法程序以及经常的低效率,连还这些人一个清白的结果都是那么难,更不用提国家赔偿了。

另外即使撤销了错判,想要获得国家赔偿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因为很多被害人在被无罪释放后还得终日游走在公检法部门前向他们苦求赔偿,看他们的冷脸,此时他们的内心才是真正的孤独与无助。

面对这样冰冷的国家机器,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希望和司法正义的追求也只能会最终消失、泯灭。

即便这些受害者拿到那些微不足道的国家赔偿,内心也无法平静。

他们损失的家庭和亲情,他们宝贵的青春年华是再多的钱都无法弥补的。

然而,最重要的是即使赔偿使各方都满意了,我国类似的冤假错案也无法就此终结。

因为错案的根源还在,我国司法部门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解决的。

我国的司法建设,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

虽然我们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只要我们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加强自己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做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的执法人员,才能让人民放心,才能实现我国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理想。

还在想着赵作海不止一次指着身前的荒草说的话,“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不是你拔的也是你拔的”。

我更愿意相信赵作海经历了这么大的命运转折,对人生有了新的认识,可以更好的过接下来的日子。

也祈祷和赵作海一样还在蒙受冤屈的人们有一天可以沉冤得雪。

我仍然相信、崇敬着法律,希望能一直看到法律发挥的公正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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