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
赵作海案件简介

赵作海案件简介近年来,中国司法界发生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件,其中赵作海案件被称为其中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关注的案件之一。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名以赵作海为名的个人,他因涉嫌多项严重犯罪行为而受到了广泛的调查和审判。
赵作海案件于2020年初被曝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据报道,赵作海是一名年过五旬的男子,曾经在地方政府担任过要职。
然而,他的职业生涯迅速遭遇了巨大的转变,当地媒体开始报道他涉嫌贪污、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这些指控引发了对他的调查和进一步的审判。
赵作海案件的调查工作由中国的反腐败机构领导,在其主导下,专门组成了一个由精英调查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
这个团队花费了数月的时间来搜集证据、审查文件和取证,以对赵作海的指控进行确认和证实。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赵作海案件的指控被证实属实。
他被控涉嫌贪污数百万人民币,同时还涉及多起受贿和滥用职权的案件。
据报道,赵作海利用其职位的便利之处,通过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了大量的个人财富。
这起案件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愤慨和不满,因为它揭示了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
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中国司法系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赵作海案件成为了这个现象的一个重要缩影。
赵作海案件的审判于2021年初开始,并持续了数个月。
期间,赵作海对其指控进行了辩护,并争议了其中的某些细节。
然而,他最终无法否认卷入了这些犯罪行为,最后被判处了重刑,并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一方面,它被视为中国司法系统对腐败问题发出的强烈信号,对于那些有意滥用职权和贪污的人来说,它是一次震慑。
另一方面,一些人对赵作海案件的审判结果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这只是冰山一角,许多高层官员和权贵仍然逍遥法外。
赵作海案件的曝光和审判过程,使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呈上升趋势。
中国政府也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反腐败机构的工作,并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建立更为透明和廉洁的政府机构。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 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案件始末2010年05月17日来源:新世纪关键词:赵作海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冤案赵作海赔偿跟贴21 条“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本刊记者王和岩|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清代麻城冤案

清代麻城冤案
丁仔祥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0(000)024
【摘要】11年前因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河南省柘城县农民赵作海,由于被害人突然现身、真凶落网而洗去冤屈,引起世人关注。
追根溯源,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而在清朝,湖北麻城县即现在麻城市亦发生了震惊朝野的杀人冤案,可谓异曲同工,至今读来仍触目惊心,催人警醒。
清人袁枚《书麻城狱》载,清雍正年间,湖北麻城县一名"杀人犯"即将伏法时,不可思议的其被指控杀害的对象,却突然归来。
【总页数】1页(P)
【作者】丁仔祥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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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
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赵作海11年冤案

赵作海赵作海,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赵作海与杜培武案件

二、赵作海案的定罪证据1、是两人确实曾经有过经济纠纷,也曾经打过架。
2、赵作海的妻子和女儿都说,当时包裹无头尸的那个麻布是赵家的。
3、他们发现赵作海想隐瞒打架情节,被警方发现了,加深了警方的怀疑。
4、当时有赵作海的9次有效供述,这9次有效供述除了在有些细节上不是很一致之外,大多是一致的,不一致的地方是关于尸体的头和下肢被丢弃在哪里。
5、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3。
作为物品证据的物证通常有:(1)犯罪使用的工具。
在赵作海案中,警方并没有找到真正的凶器,也没有确认凶器所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
故本案没有杀人凶器这一最重要的证据。
(2)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在本案证据中,证据5的无身份的尸体被认定为“死者——赵振晌”作为被害人。
但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这样的物证根本无法作为本案的证据,故本案没有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那么,一个案件没有侵害的客体,哪来的犯罪行为呢?赵作海杀人案,他又杀了谁?(3)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
本案证据中,证据2有一个包裹无头尸的麻布,据赵作海的妻子和女儿说是他们家的。
但在真相大白之后,证明赵作海的妻女所说均是在警方威逼之下作出的,其真假更是值得怀疑,这是麻布究竟是谁的,根本无法证明是赵作海在犯罪现场留下的。
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案并没有物证。
一个没有物证的案件,如此定案,何其荒唐!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在本案证据中,证据1有证人证明赵作海与赵振晌二人确实曾经有过经济纠纷,也曾经打过架。
但没有人可以证明赵作海杀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为“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 1 1998年2月15日 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 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 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 日 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 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 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 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 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 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 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 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 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
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 1997年10月30日夜里 其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 怕赵作海报复 也怕把赵作海被砍死 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 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 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 才回到村里。
今年5月5日下午 河南省高院在听取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 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 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响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 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撤销省高院 2003 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 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 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 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 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 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8日 赵作海走进河南省高院设在监狱内的庭审现场 审判长依据程序裁定其无罪释放 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答字后 鞠躬致谢 随后走出河南省第一监狱大门。
法律恶劣影响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5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李化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衰的女儿赵某被人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逮捕。
经过多次审讯,赵作海被迫承认了杀人事实。
2002年12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赵作海服刑期间,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发现凶手另有其人,于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最终认定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无罪释放。
此时,赵作海已经服刑4年。
二、案件过程1. 错误的证据和审讯手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收集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据赵作海本人回忆,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和折磨,迫使他承认了杀人事实。
2. 法律程序的缺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程序严重缺失。
赵作海在未获得充分辩护的情况下,就被判处死刑。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赵作海进行有效的人权保障。
3. 受害者家属的干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多次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尽快结案。
这种干扰使得案件审理过程更加混乱,最终导致了错案的诞生。
三、案件影响1. 对司法公正的冲击“赵作海案”的发生,严重冲击了司法公正。
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对公众信任的损害此案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人们开始怀疑法律是否真的能够保护无辜者,这无疑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3. 对法律体系的反思“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证据收集、审讯手段、法律程序等。
这促使我国开始对法律体系进行反思和改革,以期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案件反思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要避免“赵作海案”这类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
警方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使用。
最新 赵作海的乡村冤案样本-精品

赵作海的乡村冤案样本从“死者”赵振晌回到村里,到“犯人”赵作海被释放,一共6天时间。
此前,赵作海在监狱里已经服刑11年。
11年里,除了对检察官指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赵作海再无任何申诉的举动。
“在监狱里我年纪最大,减过两次刑,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人家做被服,我扫扫地,换监室我总住下铺。
”赵作海的牢狱生活,居然在卑微中感到了别人的照顾。
“放我的时候,警官问我犯了什么罪,我说杀人,他说杀个屁!”记者◎葛维樱摄影◎蔡小川被损害者讲故事赵作海回来这些日子很少在家吃饭,“他总是天不亮就骑自行车出去了,在外头买个馍吃”。
他的外甥媳妇告诉本刊。
姐姐、叔叔和妹夫的家分散在距离10多公里的3个村子里,他只是晚上去某家睡觉。
白天要寻访赵作海的人,经常得到村民“指点”,被某电视台接走了,被某领导召见了,总算拿到钱旅游去了……“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
”第一次见到赵作海就是奇怪的场面,一个穿西装的乡镇干部猛追一辆黑色小轿车,一边大喊“下来!”这个看起来很面熟的人是大王集乡的政法书记,从赵作海一回来,他几乎24小时守在赵楼村,时常被电视台镜头收入。
车尚未停稳,书记就冲上去拉开了车门,面红耳赤地把赵作海拎出来训斥,“出了事谁负责任?谁的车你都上,你知道你要去哪儿?”赵作海则低着头,目光涣散,一脸犯了错误的表情。
这些天来到赵楼村寻访他的不仅是媒体,“我大概见了有200人吧”。
本刊记者见到的,有据说身负冤案守候记者的,有号称要帮赵作海打官司维权的,还有自称和赵作海是狱友找他聊天的。
此时不识字的赵作海,反倒成了很多人希望倾诉的对象。
“有的人来了就说自己有多冤,哭啊,激动啊,生气都有,我听完啥也不说,就给他们讲故事。
偷牛的和养牛的哪个有罪?”这时他的姐姐和其他亲戚都喝止:“别说了呀又开始了,他脑子有点乱。
”但赵作海静静等大家表达完不屑,又很平静地继续说,“偷牛的把牛绳子解开,想牵走牛,被养牛的发现了。
养牛的拉着他去告官,可是偷牛的和官府是熟人,于是偷牛的说,牛的缰绳自己开了,我是捡了一头牛,养牛的是诬告他,于是官府判养牛的有罪”。
法律史上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该案发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当事人赵作海因被指控杀害同村村民赵振响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过多年努力,赵作海最终获得平反,成为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冤假错案。
二、案件经过1. 1996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辛店镇赵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响被杀害。
2. 1997年,赵作海被叶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并被起诉至叶县人民法院。
3. 1999年,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 200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200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6. 2006年,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赵作海无罪。
7. 200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8. 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进行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共计297.9万元。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赵作海案中,关键证据是现场提取的指纹,但该指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
有专家指出,指纹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2. 侦查过程: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3. 司法公正: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质疑。
四、案件影响1. 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促使司法体制改革。
2. 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
五、案件反思1. 证据审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侦查规范: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3. 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教育培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赵作海案件始末

赵作海案件始末引言赵作海案件是近年来中国法律界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到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
本文将从案件的背景、事件经过、审判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案件背景赵作海,男,1968年出生,籍贯山东省济南市。
他自小家境贫寒,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为了改善生活状况,赵作海投身犯罪行业。
他以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手段谋取利益,成为当地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
案件经过事件一:非法收容赵作海为了犯罪活动需要,自行建造了一个秘密的非法收容所。
这个收容所位于山东省一个偏远的山区,周围环境恶劣,离政府机关较远。
赵作海通过让他人在非法交易中牵涉其中,获取大量资金,用于修建并维持收容所的正常运作。
事件二:强迫劳动赵作海非法收容所中收容了多名失踪人口,这些人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生活在极度恐惧和绝望之中。
他们被迫从事苦役劳动,如采矿、种植工作等,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条件极为恶劣,收入微薄。
事件三:勒索敲诈赵作海通过控制被收容人员的行动自由,利用其害怕被曝光的心理,实施勒索敲诈行为。
他经常以威胁曝光其家人等手段,向收容人员的亲属勒索巨额财物。
一旦受害者拒绝支付赎金,赵作海会对被收容人员施加更严厉的虐待,加剧其痛苦,以达到心理控制的目的。
抓获与审判抓获过程2018年,赵作海案件被当地警方发现并立案侦查。
警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工作后,成功刑拘了赵作海及其多名犯罪同伙。
同时,警方解救了被收容的失踪人员,洗清了他们的罪名。
法庭审判赵作海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被移交给了当地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期间,赵作海及其犯罪同伙被法庭依法传唤,做了详实的供述,同时被害人及其亲属也作了陈述。
经过法庭的公正审判,赵作海被认定犯有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行。
法院依法判处赵作海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结论赵作海案件的审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转]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孙宏磊律师字号:T|T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龙刑初字第7 2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赵作海,男,1 9 5 3年1 0月1 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委赵楼一组05 3号。
诉讼代理人顾长峰,男,1 9 6 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胡阳镇金阳村四组1 4 4号。
诉讼代理人闵凡玉,男,1 9 7 4年3月2 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一组4 5 9号。
被告人王松林,男,1 9 6 4年1 2月1 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住柘城县城关镇向阳路北十巷5号。
2 0 1 0年5月2 7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6月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守海,男,1 9 5 0年1 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住柘城县城关镇兴中道74号附1 1号。
2 0 1 0年5月1 2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 0 1 0年6月8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广隆,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杰,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中秋,男,1 9 5 9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住柘城县城关镇祥和巷。
冤假错案案例

以下是一些冤假错案的案例:
1.张氏被害案:该案件发生在清朝嘉庆年间,张氏在分娩后被人杀害,其丈夫和儿子也相继死亡。
由于缺乏证据和证人,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后来,一位官员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终于找到了真相并成功地破获了这起案件
2赵作海案:该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河南省商丘市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捕入狱。
经过长达五年的审判和调查,最终法院认定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执行。
然而,在宣判后不久,赵作海的家人发现他并非凶手,而是被冤枉的。
随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赵作海的判决并将他无罪释放。
3.陈满被控杀人案:该案件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四川省自贡市的陈满被指控为一起杀人案的嫌疑人。
尽管他没有犯罪记录和直接证据证明他的清白,但检察机关还是对他提起诉讼并判处死刑。
在服刑期间,陈满始终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申诉,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陈满的判决并将其改判无罪并释放。
4.呼格吉勒图案:该案件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青年男子被控谋杀了一名女性公民。
尽管呼格吉勒图没有犯罪记录和直接证据证明他的清白,但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并执行。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母亲不断为他申诉,经过多方的努力和调查,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呼格吉勒图的判决并将其改判无罪并释放。
这些案件都是历史上著名的冤假错案之一,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制度的落后。
同时,这些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程序正义的原则,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和悲剧。
法律会冤枉好人的案件(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让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冤枉好人的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在经过长时间侦查、取证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李某不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李某的申诉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经过重新调查、取证,发现李某确实是被冤枉的。
至此,这起冤假错案才得以昭雪。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受害人小芳(化名)报案。
警方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承认强奸了小芳,并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
2. 侦查取证警方在李某的住处找到了作案工具,并在李某的手机中发现与小芳的照片。
同时,警方还提取了李某的DNA样本,与案发现场的精斑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李某的DNA与精斑高度吻合。
3. 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坚称自己无罪,但法院认为证据确凿,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 申诉与昭雪在服刑期间,李某不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重新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警方在提取DNA样本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DNA鉴定结果存在误差。
(2)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如作案时间、地点等细节与案发现场不符。
(3)小芳的证词存在矛盾,无法证实李某的犯罪事实。
经过重新调查,有关部门认为李某无罪,遂将其释放。
三、案件反思1. 法律制度不足(1)侦查取证不规范。
在李某案件中,警方在提取DNA样本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DNA鉴定结果存在误差。
这反映出我国在侦查取证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加强规范化建设。
(2)审判程序不严谨。
在李某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赵作海案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社会反应佘祥林案发是1994年,第一次判决在1994年,终审是在1998年。
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复核是在2003年。
但从1994年到2002年,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无罪推定”原则被确立。
但是,赵作海仍然逃脱不了像佘祥林一样依靠“死者”复活才能洗冤的命运,法律上的高调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
比如,刑讯逼供的危害众所周知,然而,国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并没有建立。
被告人没有权利就刑讯逼供问题单独进行听证,不能就此问题上诉和要求提供人身保护;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由谁来举证,被告人和控方的证明标准是什么,都没有确立;警方重大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建立。
实践中,最多由警察出庭表示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的排除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甚至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也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
刑事诉讼的架构并没有沿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官居中裁决、警方和检方的主张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这种“三角模式”进行;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联席办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协调办案”以及公安机关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诉讼中成为最重要的主体。
警方制作好“饭菜”、检方照端、法院照着吃的“线性结构”依然被延续。
今天,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更应反思这些年来,我们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以防范类似冤案一演再演。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指控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2010年,真正的凶手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2002年5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同年10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 二审2003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赵作海的上诉。
3. 再审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真正的凶手是另一个人。
同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三、法律判决情况1. 一审、二审判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在再审中被推翻。
2. 再审判决在再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赵作海的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
3.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冤错案件,国家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在赵作海案件中,国家赔偿金额为460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反思赵作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 证据不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的是口供。
然而,口供本身并不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特别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
2. 调查不全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官未能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导致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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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作者:一剑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12期此案几乎是五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将被无罪释放之后,乡亲们聚在村里,想看看经历了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
之前,还有一件令乡亲们震惊的事,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这让平静的村子如同炸开了锅。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赵振晌说,他没死,失踪这些年,一直在外面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
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
至于当年为什么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还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就跑了。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连他的侄子都吓了一跳。
很多人不相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此刻,村民想起多年前的往事——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
赵振晌亲属报警,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二十多天后才放出来,当时正赶上收麦。
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以为是赵振晌,赵振晌亲属也认为是赵振晌的尸体,并再次报警。
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柘城警方再次将赵作海抓走。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后转至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当年,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金惠相好,产生矛盾。
当年,商丘中院的判决书表明,赵振晌、赵作海与同村一妇女均有私情,因此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2010年4月30日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后,立刻拨打110报警。
当晚,赵振晌被带走。
亲属们非常兴奋,决定到监狱看望赵作海。
2010年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赵振举、姐姐赵作兰、妹妹赵小兰一同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赵作海看起来精神还不错。
亲属们告诉他赵振晌“复活”的事,赵作海先是连问了两次,接下来沉默了好一段时间,然后是失声痛哭,姐姐和妹妹也跟着哭。
赵作海说自己冤枉,冤得很,确实没杀人,为了证实民警打人,他还让亲属们查看了他头上被枪砸的伤痕,说自己这些年是“忍辱偷生”。
平反昭雪,多名当事人改变人生在得知赵振晌“复活”事件后,反应最快的是这样三个人:柘城县老王集乡尹楼村李海金、商丘雎阳区张庄村杨明福和张祥良。
他们在第一时间分头潜逃。
只有他们最清楚,栽在赵作海头上的无名男尸是他们合伙杀害的高宗志。
与此同时,商丘中院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调查详情。
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夜,他对赵作海到杜金惠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已经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5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听取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8日,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9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当日,当得知将被释放的消息时,赵作海涕泪横流,失声痛哭。
此前,赵作海入狱后两次获减刑,先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
当日,河南省第一监狱帮赵作海清点、收拾了物品,提出他电子消费卡上的1277.2元余款。
当日8时许,赵作海走进省法院在监狱设立的庭审现场,赵作海当庭被宣布无罪释放。
出狱后,赵作海先是和妹夫余方新赶往山东临沂,看望在此打工的妹妹。
随后,回到妹妹所在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镇余庙村的家里,等候的村民很快将他围到中间。
赵作海一身蓝白相间的短袖衫,蓝色裤子,表情看起来很憔悴,面对问候,他说自己刚从狱里出来,没怎么睡觉……赵作海累了,不知睡梦中,能否忆起十多年前的往事。
一些乡亲解释说,赵作海的冤案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这个女人叫杜金惠,十多年前,村里的赵作海和赵振晌都对她有感情。
赵作海和赵振晌两人原本是从小玩到大的老伙计,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老伙计已反目成仇。
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在延安打工的1800元工钱,多次找赵作海讨要,遭到拒绝,两人关系恶化。
赵振晌刀砍赵作海后,连夜逃离。
这些年,赵振晌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其中在河南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
十三年来,他一直靠拾破烂为生,一直过着单身的日子,因为没有子女,也一直没有回过家。
他没有换二代身份证,他从来不敢向别人说出真实名字,担心被公安机关找到。
2009年7月下旬,赵振晌回到住处后突然昏迷不醒,好心的邻居将他送到了医院。
医生说是脑血栓,所幸不太厉害,抢救过来后就出现了偏瘫。
2010年4月7日,病情再次加重,这次他给房东说出了实情和想回家的愿望。
5月2日,好心的房东租了面包车将他送到老家。
说起十多年前的那场“血案”,赵振晌结结巴巴,他不承认是因为私情,说都是因为那1800元打工血汗钱。
赵振晌黯然神伤地说:赵作海牢里过了十一年,我也流浪了十三年呀,都是那次打架,现在想想真不值得!说实话,这些年我心里也不好受,在这件事上,我们两个都是受害者。
如果他愿意跟我和好,我也愿意,仇家宜解不宜结……其实,这些年日子过得很不如意的还有一名当事人杜金惠。
杜金惠说,当年,我和赵作海同时被关押在老王集派出所,民警非要我承认和赵作海相好,两人是因为我打架的,而且民警让我跪在木棍上,用木棍打,用皮鞭抽,问杀人时,我在不在场,我说我不知道。
如今赵作海释放了,真相要大白了。
2010年5月11日,杜金惠来到了赵作海家,问赵作海是否见了赵振晌,说这十几年,因为赵作海的事情,她受尽了歧视和委屈。
村里对她说法很多,让她连赶集都抬不起头来。
她认为这一切都是赵振晌的侄子报案引起的,希望赵作海能陪她一起去向赵振晌的侄子讨个说法。
赵作海感谢杜金惠对他两个孩子的照顾,说等他拿到赔偿,一定会陪她去。
公检法三家为何一错再错对于此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承认,赵作海案存在刑讯逼供重大嫌疑,有关部门已组成专案组对案件侦破过程重新展开调查,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事实上,从2010年5月8日开始,当地警方已使用挖掘机,挖开了赵楼村村西掩藏无头尸体的机井,终于找到当年无头尸体已腐化的头部和两只手臂,并被送往公安部进行DNA鉴定。
是不是因DNA鉴定而铸成错案呢?商丘警方有关负责人说,在这起案件中,有些疑点没引起足够重视: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
二是当时尸体高度腐败,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有主观色彩。
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
具体到检察院方面,该院有关负责人称,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
赵作海被羁押三年零三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2002年8、9月份,公安机关将此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当时组织了一个专题研究会,经过集体研究,认为此案具备了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才决定受理此案。
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从法院环节来看,从公诉到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二十多天。
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九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
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既然没有杀害赵振晌,那么赵作海为什么要认罪呢?答案只有四个字:刑讯逼供。
提到自己当年挨打,赵作海说,简直是生不如死,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拳打脚踢,现在头上的伤疤都是用枪头打的。
警方用擀面杖一样的棍子敲脑袋,敲得头发晕,还在头上放鞭炮,一个一个点着了炸头,让人没法睡觉……赵作海说,再硬也挺不住,后来说不要打了,让说啥就说啥……如今,因为赵振晌的“复活”,赵作海终于平反昭雪了。
5月11日,老王集乡的党委书记送来1000元生活费,并派来施工队拆除赵作海的老房子,重建新房。
当日,商丘中院一位副院长来到赵作海家中,递上一个5000元的信封,并深深地向赵作海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表示道歉。
还是当日,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建民、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宋海萍、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商丘市公安局局长许大刚,送来1万元慰问金。
王建民代表政法部门表示歉意,说这是商丘政法部门的耻辱,现在就要依法纠正这个错案。
5月12日,商丘市检察机关正式立案,成立由纪委牵头的十六人评查组,查究赵作海案的相关责任人。
目前已对三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三人当时都是办案组成员,分别为:郭守海(50岁,现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周明晗(38岁,现任柘城县公安局申诉科指导员)、李德领(44岁,曾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现任缉毒大队队长)。
现郭守海、周明晗已被刑拘,李德领在逃,警方正在追其下落。
5月14日,当年“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经停职接受调查……妻离子散,何时找回家的感觉5月11日,赵楼村西头赵作海的家。
赵作海来到自己的老宅,几间破败的堂屋孤零零地支撑着,院子菜地一片荒芜,屋后的围墙也成了断壁残垣,屋前长满了青草,屋檐上的瓦片残破不堪,风雨可直接灌进室内。
走近看,大门虽残破不堪,但门框上“赵楼0019”的门牌仍依稀可见,屋里也杂草丛生,窗子结满了蜘蛛网,满目疮痍……赵作海一下子哭出声来,此时此刻,他能否找到十多年前家的感觉?赵作海邻居赵伯摇头叹气说:屋子荒了十多年了,赵作海虽然人脾气大,但能力还是很强的,以前经常去外面打工做泥瓦匠,在村里是算比较殷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