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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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起重大冤案,发生在河南省禹州市。

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郭楼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裳被人杀害。

警方经过侦查,认为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同年10月将赵作海逮捕。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2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然而,就在赵作海即将被执行死刑之际,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相似的命案。

被告人赵志勇交代,1996年4月,他在禹州市郭楼村杀害了赵振裳。

这一交代让赵作海案真相大白,原来赵作海并非凶手。

二、案件分析1. 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赵作海案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证据不足。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没有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赵作海有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赵作海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院却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明显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2. 司法腐败,权力滥用赵作海案暴露出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受到了不当干预,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此外,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

3. 社会影响,正义受损赵作海案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它损害了司法权威,让人们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它也损害了社会正义,让无辜者遭受了冤屈。

三、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意识,坚守疑罪从无原则赵作海案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证据意识,坚守疑罪从无原则。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轻易定罪,更不能以牺牲无辜为代价。

2. 加强司法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要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必须加强司法监督。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社会监督,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

3.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正义赵作海案的发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优质】赵作海刑事申诉状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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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1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奸罪,*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奸张某某,*奸之说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
1、张某某亲属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二被告人对张某某实施了*奸,该言辞证据夸张虚假,令人产生合理怀疑,且没有其他合法证据印证支持,不能使人确信刘某某对张某某实施了*奸行为,以及邵某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奸了张某某,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性关系行为违背了张某某的意志,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误判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误判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赵作海案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农民赵作海被控涉嫌杀害同村村民,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6年,被害人突然出现,证明赵作海无罪。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为“冤假错案”的典型代表。

分析:赵作海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人员取证不严,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审判人员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错判。

(3)二审法院未认真审查一审判决,导致错判得以维持。

2. 案例二:李庄案2010年,重庆市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庄无罪,当庭释放。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律师职业权益的关注。

分析:李庄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机关对律师辩护权的不当限制,导致律师无法充分行使辩护职责。

(2)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导致错判。

(3)社会舆论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影响了司法公正。

3. 案例三:聂树斌案199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民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6年,被害人母亲发现儿子未死,警方调查发现聂树斌案存在重大疑点。

经重新审理,法院认为聂树斌无罪,改判其无罪。

分析:聂树斌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人员取证不严,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聂树斌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错判。

(3)社会舆论对聂树斌的同情,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法律误判的影响及预防措施1. 法律误判的影响(1)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公信力。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

(3)影响社会稳定,增加社会成本。

2. 预防法律误判的措施(1)加强侦查机关的执法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

赵作海冤案范本

赵作海冤案范本

“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 本刊记者王和岩 | 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赵作海案例评析(3篇)

法律赵作海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案件的主人公赵作海因被错误定罪而遭受长达18年的牢狱之灾。

该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律信仰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人性、司法改革等角度对赵作海案件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件背景2002年8月5日,河南省禹州市褚河乡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东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进行审讯。

在严刑逼供下,赵作海承认杀人,并于2003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2005年,赵振东的妻子赵小兰突然出现,声称赵作海并非真凶。

随后,警方重新调查,于2007年将赵作海释放。

2010年,赵振东承认自己杀人,赵作海无罪获释。

三、法律评析1.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然而,在赵作海案件中,警方在审讯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导致赵作海屈打成招。

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2.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赵作海案件中,警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审查证据,导致错误判决。

3.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再审。

赵作海在服刑期间,多次提出申诉,但相关部门未予重视。

这表明我国在执行刑事诉讼法方面存在漏洞,亟待完善。

四、人性评析1. 赵作海案件反映了人性的复杂。

在审讯过程中,赵作海为了保命,屈打成招。

这表明在极端压力下,人性可能发生扭曲。

2. 赵作海案件也反映了人性的善良。

在得知赵作海被冤枉后,赵振东的妻子赵小兰勇敢地站出来,为赵作海洗清冤屈。

3. 赵作海案件还反映了人性的冷漠。

在赵作海被冤枉期间,相关部门对他的申诉未予重视,导致他遭受长达18年的牢狱之灾。

五、司法改革评析1. 赵作海案件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如刑讯逼供、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这要求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

令中国法律蒙羞的案例(3篇)

令中国法律蒙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赵作海,河南省禹州市人,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李锋,于2002年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赵作海有期徒刑15年。

然而,2006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将赵作海改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无罪,并当庭释放。

至此,赵作海在冤狱中度过了8年。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02年4月28日,河南省禹州市辛店镇村民李锋被人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怀疑赵作海有作案嫌疑。

经调查,赵作海与死者李锋存在经济纠纷,且有矛盾。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获取了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并将其作为证据。

2. 一审审判2002年10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赵作海否认杀人,称自己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但法院认为,赵作海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其有罪。

于是,法院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 二审审判2005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赵作海继续辩称自己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但法院认为,赵作海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其有罪。

于是,法院改判赵作海有期徒刑15年。

4. 三审审判2006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赵作海继续辩称自己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但法院认为,赵作海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其有罪。

于是,法院以“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将赵作海改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5. 无罪释放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无罪,并当庭释放。

原来,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警方在嫌疑人王大伟家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鉴定,该尸体为李锋。

至此,赵作海被证明为冤枉。

三、案件影响1. 法律蒙羞赵作海冤案暴露了中国司法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如刑讯逼供、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中国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蒙羞。

冤案

冤案

赵作海冤案:中国法治发展中的悲喜剧(2008091176 李端阳08新闻2班)一.事实摘要1.1997年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失踪,警方怀疑之前与之打架的同村村民赵作海将其杀害。

一年后在一个井内发现一个无头尸体,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为赵振晌的情况下,柘城县检察院于1999年6月18日对赵作海作出逮捕决定。

8月,该县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该案移交柘城县检察院起诉,案件报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处审查。

2. 由于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无名男尸没有确定身份,被告人赵作海在检察机关推翻在公安机关的供词,检察院要求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由于该问题一直未解决,1999年12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2001年,刑案清理超期积压专项检查活动在全国展开,柘城县公安机关再次把赵作海案移送提上日程。

当年7月,该案联席会议召开,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

3.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

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诉至商丘市中院,商丘市中院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赵振裳。

赵作海九次有罪供述,成为法院确认的主要证据,法院最终采信赵作海有罪供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二审时撤回。

4.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

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

4天的时间内,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此时,赵作海已经妻离子散,一无所有。

商丘政法委书记率领中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等人公开致歉,赵作海获国家赔偿65万元,赵表示自己曾遭“刑讯逼供”。

二.法律问题1.继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之后,“赵作海冤案”再一次揭示了中国法治发展中的种种弊端,研究几年之间的变化,造成赵作海冤案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赵作海只是一个普通的中国老百姓,面对此事,更多人表达了同情和无奈,法律的公信力,国家的公权力是否会发生变化?2.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佘祥林到赵作海的案后处理是否从侧面体现了法治道路上的进步?3.在对“赵作海冤案”的新闻报道中,媒体起到了何种舆论引导作用?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读者对媒体编码的释码是否起到了何种效果?三.问题分析1.“赵作海冤案”也被称之为几年前发生的“佘祥林杀妻案”的翻版,两个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赵作海”案一、案情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法律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警察取证的方法一般有现场勘验、收集事发现场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搜查、检查、辨认、鉴定。

并且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影响深刻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影响深刻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命运,更对法治精神的传播和社会公正的维护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以“赵作海案”为例,对一起影响深刻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的法治问题,以期对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件背景2002年5月,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发生一起命案,受害者系村民赵振昌。

当地警方经过调查,将嫌疑人赵作海抓获。

经过审理,赵作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2010年,受害者赵振昌的尸体被发现在其他地方,警方调查发现赵作海并非凶手。

此时,赵作海已经服刑7年。

三、案件分析1. 证据不足导致冤假错案在“赵作海案”中,警方仅凭被害人赵振昌的陈述和现场痕迹就认定赵作海为凶手。

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证据严重不足,导致赵作海被判刑。

这一案件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使得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2. 司法不独立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在“赵作海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外界干扰,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这反映出我国司法不独立的问题,使得司法公信力受损。

司法不独立不仅影响司法公正,更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3. 刑事诉讼程序不完善导致冤假错案“赵作海案”中,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证言不稳定、鉴定结论不科学等。

这些问题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使得冤假错案成为可能。

因此,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高证据标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证据审查,提高证据标准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证据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全面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独立审判,维护司法公信力我国应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独立。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信力。

3.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高案件质量我国应不断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高案件质量。

赵作海「杀人」案

赵作海「杀人」案

被告人周明晗在对赵作海涉嫌故意杀人犯
罪一案侦破过程中'对赵作海组织、实施了 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 的严重后果,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 供罪,原审法院根据王松林、郭守海、丁
守海参与审讯形成。一审法院根据郭守
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情节认 定其系主犯并无不当。
中秋、罗明珠、司崇兴,周明晗在共同犯
大队队长的罗明珠组织安排三个审讯组,分别由
王松林、司崇兴、李德领(另案处理)担任组长, 郭守海、周明晗等人为组员,采用不间断轮流审 讯的“车轮战”方式对赵作海进行突审,使被害 人长时间被戴铐非法关押,不让赵作海休息和吃
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即为刑讯逼供。六被告人的行 为使被害人身体和精神遭受巨 大摧残,不得已作出违心的认 罪供述,造成错判后果的发生。
罪中的作用、行为、悔罪表现等情节,对 各被告人所处刑罚适当。
观点分析
内 容 包 括 : 对 于 社 会 各 界 观 点 的 漫 谈
类似案件
1994年,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之妻失踪,后在一水塘发现女尸,当
地司法机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然而,就在佘祥林
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之后,被他“杀死”的妻子却突然归来。然而,已被 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
(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 共计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
法院判决
内 容 包 括 : 法 院 判 决 书
二审判决书
经查,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采取强制措 施后,时任主管刑侦副局长的丁中秋和时任刑警 按照法律规定,六被告人作 为公安干警,对犯罪嫌疑入使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响因琐事打架后,赵振响不见了。

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曾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响。

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

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响突然回到赵楼村。

据他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遂在外流浪13年。

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当河南省高院法官向赵作海宣布无罪释放时,赵作海的第一个表示就是向领导鞠躬,并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监狱对我的教育。

”看来,我们的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改造是成功的,能够将无罪的人改造成认罪服法。

赵作海冤案是怎样造成的?元凶是刑讯逼供,是公检法联合办案。

当赵作海恢复正常心态后,哭诉他在1999年5月8日至6月18日期间的经历。

他回忆说:“从被抓进去的第一天开始就被审讯我的警察打了,他们用擀面杖那么粗,那么长的木棍打我的头。

”赵作海比划着,“有三四个人轮番打”。

“不让我睡觉,不给我吃饭,我后来不知道是困了,还是被打迷糊了,耷拉着脑袋,他们就问我要不要喝水,我说要,结果喝了后,人浑身发软,就像病了一样站不住,可能水里有药,我不清楚。

”“他们看我这样,就在我头上放鞭炮,一个接一个地放。

”“我不承认杀了赵振响就打,生不如死啊,我那时就想,被这样折磨下去,还不如招供早点死了算了。

舆论凌驾于法律的案例(3篇)

舆论凌驾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赵作海案是中国近年来舆论凌驾于法律的一个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河南省禹州市农民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同村女子赵振衰,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2009年,赵振衰的尸体在赵作海家附近被发现,DNA鉴定结果显示赵作海并非凶手。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要求对赵作海进行平反。

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舆论压力与法律程序1. 舆论压力赵作海案发生后,舆论广泛关注。

许多媒体和网民对赵作海表示同情,认为他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

同时,舆论对司法机关提出了质疑,认为赵作海案暴露了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的问题。

在这种舆论压力下,司法机关不得不对赵作海案进行重新审理。

2. 法律程序在舆论压力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审查了原审案件的相关证据,并对赵作海进行了提审。

最终,法院根据新证据,依法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舆论凌驾于法律的负面影响1. 影响司法公正舆论凌驾于法律,容易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在赵作海案中,舆论对赵作海表示同情,要求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平反。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了迎合舆论,可能会忽视法律程序,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影响司法权威舆论凌驾于法律,容易损害司法权威。

在赵作海案中,舆论对司法机关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存在腐败和冤假错案的问题。

这种质疑可能会使公众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影响社会稳定舆论凌驾于法律,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在赵作海案中,舆论对赵作海表示同情,要求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平反。

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无法满足公众的期望,可能会引发公众不满,甚至出现抗议、示威等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四、总结赵作海案是中国近年来舆论凌驾于法律的一个典型案例。

此案暴露了舆论压力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我们需要在舆论监督和法律程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最新 赵作海的乡村冤案样本-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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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的乡村冤案样本从“死者”赵振晌回到村里,到“犯人”赵作海被释放,一共6天时间。

此前,赵作海在监狱里已经服刑11年。

11年里,除了对检察官指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赵作海再无任何申诉的举动。

“在监狱里我年纪最大,减过两次刑,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人家做被服,我扫扫地,换监室我总住下铺。

”赵作海的牢狱生活,居然在卑微中感到了别人的照顾。

“放我的时候,警官问我犯了什么罪,我说杀人,他说杀个屁!”记者◎葛维樱摄影◎蔡小川被损害者讲故事赵作海回来这些日子很少在家吃饭,“他总是天不亮就骑自行车出去了,在外头买个馍吃”。

他的外甥媳妇告诉本刊。

姐姐、叔叔和妹夫的家分散在距离10多公里的3个村子里,他只是晚上去某家睡觉。

白天要寻访赵作海的人,经常得到村民“指点”,被某电视台接走了,被某领导召见了,总算拿到钱旅游去了……“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

”第一次见到赵作海就是奇怪的场面,一个穿西装的乡镇干部猛追一辆黑色小轿车,一边大喊“下来!”这个看起来很面熟的人是大王集乡的政法书记,从赵作海一回来,他几乎24小时守在赵楼村,时常被电视台镜头收入。

车尚未停稳,书记就冲上去拉开了车门,面红耳赤地把赵作海拎出来训斥,“出了事谁负责任?谁的车你都上,你知道你要去哪儿?”赵作海则低着头,目光涣散,一脸犯了错误的表情。

这些天来到赵楼村寻访他的不仅是媒体,“我大概见了有200人吧”。

本刊记者见到的,有据说身负冤案守候记者的,有号称要帮赵作海打官司维权的,还有自称和赵作海是狱友找他聊天的。

此时不识字的赵作海,反倒成了很多人希望倾诉的对象。

“有的人来了就说自己有多冤,哭啊,激动啊,生气都有,我听完啥也不说,就给他们讲故事。

偷牛的和养牛的哪个有罪?”这时他的姐姐和其他亲戚都喝止:“别说了呀又开始了,他脑子有点乱。

”但赵作海静静等大家表达完不屑,又很平静地继续说,“偷牛的把牛绳子解开,想牵走牛,被养牛的发现了。

养牛的拉着他去告官,可是偷牛的和官府是熟人,于是偷牛的说,牛的缰绳自己开了,我是捡了一头牛,养牛的是诬告他,于是官府判养牛的有罪”。

赵作海案件始末

赵作海案件始末

赵作海案件始末引言赵作海案件是近年来中国法律界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到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

本文将从案件的背景、事件经过、审判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案件背景赵作海,男,1968年出生,籍贯山东省济南市。

他自小家境贫寒,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为了改善生活状况,赵作海投身犯罪行业。

他以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手段谋取利益,成为当地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

案件经过事件一:非法收容赵作海为了犯罪活动需要,自行建造了一个秘密的非法收容所。

这个收容所位于山东省一个偏远的山区,周围环境恶劣,离政府机关较远。

赵作海通过让他人在非法交易中牵涉其中,获取大量资金,用于修建并维持收容所的正常运作。

事件二:强迫劳动赵作海非法收容所中收容了多名失踪人口,这些人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生活在极度恐惧和绝望之中。

他们被迫从事苦役劳动,如采矿、种植工作等,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条件极为恶劣,收入微薄。

事件三:勒索敲诈赵作海通过控制被收容人员的行动自由,利用其害怕被曝光的心理,实施勒索敲诈行为。

他经常以威胁曝光其家人等手段,向收容人员的亲属勒索巨额财物。

一旦受害者拒绝支付赎金,赵作海会对被收容人员施加更严厉的虐待,加剧其痛苦,以达到心理控制的目的。

抓获与审判抓获过程2018年,赵作海案件被当地警方发现并立案侦查。

警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工作后,成功刑拘了赵作海及其多名犯罪同伙。

同时,警方解救了被收容的失踪人员,洗清了他们的罪名。

法庭审判赵作海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被移交给了当地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期间,赵作海及其犯罪同伙被法庭依法传唤,做了详实的供述,同时被害人及其亲属也作了陈述。

经过法庭的公正审判,赵作海被认定犯有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行。

法院依法判处赵作海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结论赵作海案件的审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中国法律讲堂案件文史版(3篇)

中国法律讲堂案件文史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赵作海冤案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起重大冤案,发生在2002年至2010年间。

该案涉及河南省禹州市赵庄村的村民赵作海,他因涉嫌杀害同村女教师赵振华被错误定罪,判处死刑。

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赵作海最终在2010年获得平反,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讲述赵作海冤案的经过,以及背后所反映出的中国司法改革与进步。

二、案件经过1. 犯罪指控2002年10月,禹州市赵庄村的村民赵振华被人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进行审讯。

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承认了杀人罪行。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赵作海始终坚称自己无辜。

2. 判决与死刑2003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4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 申诉与平反在服刑期间,赵作海一直坚持申诉。

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认为案件存在重大疑点,遂发回重审。

2010年4月,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认定赵作海无罪。

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宣告赵作海无罪。

4. 事实真相在赵作海获得平反后,警方重新调查此案。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最终确定赵振华是被其前夫赵志勇杀害。

赵志勇在2006年被抓获,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三、案件反思1. 刑讯逼供问题赵作海冤案暴露出中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审讯过程中,警方对赵作海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其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一现象反映出我国司法改革中,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仍需加强。

2. 证据不足问题在赵作海案件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力度仍需提高。

3. 司法改革与进步赵作海冤案的平反,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正,努力消除冤假错案。

同时,我国还加大了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转]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孙宏磊律师字号:T|T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龙刑初字第7 2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赵作海,男,1 9 5 3年1 0月1 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委赵楼一组05 3号。

诉讼代理人顾长峰,男,1 9 6 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胡阳镇金阳村四组1 4 4号。

诉讼代理人闵凡玉,男,1 9 7 4年3月2 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一组4 5 9号。

被告人王松林,男,1 9 6 4年1 2月1 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住柘城县城关镇向阳路北十巷5号。

2 0 1 0年5月2 7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6月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守海,男,1 9 5 0年1 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住柘城县城关镇兴中道74号附1 1号。

2 0 1 0年5月1 2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 0 1 0年6月8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广隆,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杰,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中秋,男,1 9 5 9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住柘城县城关镇祥和巷。

赵作海冤案始末

赵作海冤案始末

赵作海冤案始末此案几乎是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

十多年前,河南两村民赵振晌和赵作海发生冲突后,赵振晌失踪。

1年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认为就是赵振晌,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

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谁曾想到,就在“杀人犯”赵作海服刑11年后,“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

2010年5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案系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已被无罪释放即将回到家乡时,乡亲们不由得聚在村口,想看看经历了 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

之前,还有一件事令乡亲们震惊,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 ,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

以往平静的村子如同炸了锅,变得不再平静。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亻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李忠厚惊问。

赵振晌说,自己没死,这些年在外,一直靠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谋生,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

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

至于当年为何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心里害怕就跑了出去。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令很多人难以置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此刻,村民再度想起了十多年前的往事。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因故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

在赵振晌亲属报警后,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关了20多天后被放回家。

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认为是失踪一年的赵振晌,赵振晌的亲属也认为这是赵振晌的尸体,便再次报警。

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被柘城警方再次抓走。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律经典案例概括分析论文(3篇)

法律经典案例概括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赵作海案”为例,对法律经典案例进行概括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判决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衰被杀害。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赵作海认定为凶手。

2004年,赵作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2010年,赵振衰的家人突然出现,声称赵作海并非凶手。

经调查,公安机关确认赵作海无罪,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判决结果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认定赵作海无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赵作海的上诉,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

三、法律适用1. 证据不足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赵作海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导致赵作海被错误定罪。

2. 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在赵作海案中,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然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赵作海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作出了虚假供述。

3. 审判程序违法赵作海案中,审判程序存在违法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然而,在赵作海案中,审判程序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导致赵作海被错误定罪。

四、案例分析1. 司法不公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

一方面,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导致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审判程序违法,未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稳定。

2. 法律意识淡薄赵作海案反映出我国部分司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指控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2010年,真正的凶手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2002年5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同年10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 二审2003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赵作海的上诉。

3. 再审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真正的凶手是另一个人。

同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三、法律判决情况1. 一审、二审判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在再审中被推翻。

2. 再审判决在再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赵作海的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

3.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冤错案件,国家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在赵作海案件中,国家赔偿金额为460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反思赵作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 证据不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的是口供。

然而,口供本身并不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特别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

2. 调查不全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官未能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导致错判。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5月,河南省禹州市村民赵振裳被人杀害,现场发现赵振裳被殴打致死。

警方调查发现,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年6月,赵作海被刑事拘留。

2003年8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赵作海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赵作海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案件审理过程200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赵作海案进行重新审理。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疑问。

2006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赵作海杀害赵振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赵作海杀害赵振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赵作海案件的法律判决情况1. 审判程序违法赵作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首先,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赵作海进行充分辩护。

其次,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证人进行充分质证。

再次,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审查。

2. 证据不足赵作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首先,原审法院仅凭部分证人证言认定赵作海有罪,未充分考虑其他证据。

其次,原审法院对鉴定结论未进行充分审查,导致鉴定结论存在争议。

3. 重新审判2006年5月,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为原审认定赵作海杀害赵振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宣告赵作海无罪。

4.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错误判决的当事人,国家应给予赔偿。

赵作海案件发生后,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赵作海进行国家赔偿。

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四、赵作海案件的影响赵作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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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 本刊记者王和岩 | 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并未上诉,开始了漫漫囹圄生涯,直到今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复活”归来。

原来,和赵作海结怨的赵振晌,在1997年10月30日深夜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就用菜刀砍了赵作海头部后仓皇出逃,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

赵作海却背负了“杀人犯”之名,从此身陷囹圄,妻离子散。

赵振晌归来后的第五天,赵作海只身走出了河南省第一监狱。

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失声痛哭。

赵作海当年之所以违心认罪,完全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5月11日,赵作海向媒体讲述了在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受到的非人折磨:办案警察对他拳打脚踢,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脑袋,敲得他发晕;还在他头上放鞭炮,把他铐在板凳上,30多天不让睡觉。

“当时打得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这是一个公众并不陌生的刑讯逼供范本。

之后被澄清的案情显示,这个冤案“错得没边没沿,简直是天方夜谭”。

由于对无头尸体的确定缺乏足够证据,商丘市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两次退卷,并拒绝再次接卷。

但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肯放人,致使赵作海被长期羁押。

2002年初秋,在全国刑事案件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柘城县公安局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

政法委牵头研究,作出了案件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

之后的45天,该案迅速走完了从审查起诉、起诉至一审有罪判决的全部程序。

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

但法院以赵作海曾在公安部门做了九次认罪笔录为由驳回。

今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天后,河南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5月12日,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两名刑警郭守海、周明晗被商丘市检察院刑拘,另有一名刑警李德领在逃。

当年主抓该案的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罗明珠,前者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后者在该局纪委工作;当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现在做律师;该案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在商丘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工作。

这些人员,以及当年牵头“协调办案”的政法委相关人员,目前都还未被明确问责。

体制沉疴在有着八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经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根菊看来,侦查机关主观臆断和刑讯逼供,是铸就冤案的首要因素。

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邢台李久明案,以及湖北佘祥林案等,莫不如此。

为什么刑讯逼供如此严重?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陈虎认为,依据中国现行证据法规则,口供具备定罪所需的四个全部要件,而包括物证在内的其他形式证据,只能证明其中的一个小方面,且取证、举证困难。

在迅速破案以及“命案必破”等要求的压力下,舍弃费时耗力的靠物证办案方式,倚赖口供定案的办案模式大行其道。

刑讯逼供不过是屡被诟病者之一。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几个环节,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其诉讼权利应得到保障。

但现实中,公、检、法机关的配合有余而监督制约不足,原本是层层把关的程序,往往变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线性流程,其中,侦查环节是中心。

因此,业内曾有一个比喻,称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的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这种情况下,对侦查活动缺乏应有的控制,辩方的权利保障不足,很多时候甚至沦为“要饭的”,冤假错案难以避免。

另外,在中国的特殊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往往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吴丹红介绍,政法委源于1949年后初期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由党委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机制。

政法委不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的具体个案并没有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经验,它游离于法律之外,又在司法实践发挥中极其重要的作用。

吴丹红认为,由于政法委通常更多地考虑打击犯罪的效果、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更多地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考虑问题。

特别是政法委的负责人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的影响力实际上超过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法院的院长。

政法委在指导和督促办案的过程中,只是听取办案机关的汇报,不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可能造成先入为主,影响对案件的客观认识。

在重大敏感的案件中,为了尽快平息事态,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不免带有社会治理的政治目的,其决定会受当时社会形势和舆论的影响,难以作出中立而公正的裁断。

陈虎认为,很多案件在政法委介入后快速了结,结果却成了“早来的不正义”,赵作海案即非常典型。

检察院曾经两次退卷,后来在政法委协调下,“研究作出”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

于是,检察院的法律证据判断服从于政法委对于民情、民意等社会效果的判断,而之后的法院审判,也完全失去独立性,成为走过场。

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政法委要求20天内起诉,快审快判。

他们顶不住才起诉的。

此案庭审不到半小时即告结束。

陈虎表示,“我们必须反思,社会效果能否凌驾于法律效果之上?这种以社会效果而不是法律效果统帅办案的思想,实际上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 它导致稳定压倒一切的逻辑,而不是正义压倒一切。

谈及目前已经启动的赵作海案责任追究程序,陈虎表示,希望不要出现刑诉法学家陈瑞华所说的“用制造冤案的方式解决冤案”的结局。

在佘祥林案中,当年的办案民警潘余后来被追责时自尽,留下遗言称“我是被冤枉的”。

陈虎说,当年无名尸出现后,赵作海成了替罪羊,“平息了人们的恐惧,维护了社会稳定”;赵作海冤案曝光后,同佘祥林案中一样,普通警察纷纷被抓,但他们在此案中的责任或许不是最重的。

“一定有更大更多的责任者,他们应该被彻底追究,如商丘市政法委当时拍板的人。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待昭雪赵作海和佘祥林不幸中的万幸有着惊人的相似—“亡者”归来、“死人”复活,致使有关当局无从辩驳,只能承认错案。

但其他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幸运,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北聂树斌案就是其中之一。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现属裕华区)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

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

之后,聂树斌案的多名办案人员因此立功升迁。

十年后,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

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

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

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2005年4月,“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被《河南商报》曝光后,舆论哗然。

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然而,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公开结论。

期间,2007年4月,“真凶”王书金被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令人意外的是,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对王书金供述的其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玉米地所作的强奸杀人案只字未提。

之后,王书金以此为由提出上诉,希望能为聂树斌昭雪。

当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

至今,该案二审判决未出,当年康某的遇害,到底是聂树斌还是王书金所为,河北省高院没有给出答案。

同样的案例还有2005年年底曝出的有着内蒙古“聂树斌案”之称的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公安机关迅速将18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仅仅两个月后,呼格吉勒图被匆匆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被指控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

其后的情景几乎和聂树斌案一模一样:赵志红在落网后,供认曾在1996年4月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强奸杀害一名女性。

翌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

跟王书金案如出一辙,检察机关对赵志红的指控,也没有提及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的强奸杀害案。

2007年1月1日,对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但之后,对此案再无公开信息。

和聂树斌案一样,当年破获此案的公检法当事人多已升迁。

对于上述两案,陈虎认为:“之所以特别难翻案,关键在于一个无罪判决牵扯到整个公检法和政法委系统。

一旦错误被纠正,除了国家赔偿,会有很多人要因此承担错拘、错诉、错判、错杀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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