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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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保护与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际合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简称CITES)是一个国际性的公约,旨在保护和管理全球范围内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资源,以及监管其国际贸易。

CITES附录则是CITES公约的附件,主要列出了受保护动植物的分类以及限制其国际贸易的条款。

CITES附录的划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至关重要,同时也对各参加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CITES附录的分类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CITES附录根据受保护动植物物种的濒危程度和国际贸易情况分为三个附录,即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附录I列出了极度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附录II列出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受到监管;附录III列出了需要合作管理的物种,国际贸易受到协定限制。

这种分类方式不仅有助于对各类濒危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也为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CITES附录的划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得各参加国家和地区能够更加明确地了解和认识到哪些濒危动植物物种需要受到保护。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限制,避免了不合理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采和贸易活动。

它还有助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机会来共同参与、支持和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2. CITES附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CITES附录不仅在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也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具有深远的意义。

CITES附录的划分为各参加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国际贸易的明确标准和指导,使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贸易活动更加合理、有序和平衡。

CITES附录的划分也有助于避免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非法野生动物资源开采和交易行为,保障了合法国际贸易的进行。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标本”指:(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摘要:一、背景介绍二、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概述三、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四、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五、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六、建议与展望正文: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是1973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倡导下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

我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成为缔约方之一。

CITES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过度猎捕、滥伐和濒临灭绝。

公约对国际贸易中的野生动植物种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管,要求各缔约方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

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依据CITES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救护站,加大对非法捕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等。

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水平,维护了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保护野生动物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其次,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

最后,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一方面,非法捕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严重,部分珍贵物种面临濒危甚至灭绝的危险。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和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此外,全球气候变化等因素也给野生动物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非法捕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完善国内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关注气候变化等问题,共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以下简称CITES)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有极高价值的植物和动物物种,但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灭绝的危险。

这些物种的贸易被认为是破坏性的,因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75年设立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控制和管理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

该条约在已签署的181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受公约约束的参与国超过100多个。

CITES的宗旨是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使用,以保护这些物种。

根据该条约,在参加CITES条约的国家之间贸易物种,必须凭借特定的许可证,未经认可的物种是不允许贸易的。

CITES设置了三种物种保护等级,即CITES I,II,III。

CITES I 条约规定:所有CITES I物种,国际贸易只能进行有限的交易,必须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CITES II物种的贸易管理,主要是规范其影响国内和国际市场的贸易;CITES III物种的贸易,受到各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CITES授权,每年都会就有关这些物种的贸易召开一次会议,商讨和讨论有关贸易情况,同时,为参与国家制定管理濒危物种的技术指导方针和政策框架。

CITES的宗旨是控制国际贸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以确保这些物种的生存和可持续利用。

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实现这一宗旨,包括:政府的行动计划、动植物的贸易审查委员会、物种生态学家的科学咨询、物种保护机构的工作等。

为了提高和维护濒危物种的可持续利用,CITES对受公约约束的参与国实行定期检查,确保该国遵守CITES的所有规定。

今天,CITES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压力对濒危物种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强,这已经影响到各种濒危物种的数量和多样性。

另外,一些国家往往忽视CITES管理规定,甚至为国家利益而违反国际贸易规定。

此外,尽管有了CITES,但相关国家仍缺乏有效的濒危物种保护政策和措施,有时甚至会为动植物贸易等活动提供良好的政策倾斜,这种做法会对濒危物种的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条文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条文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条文1. 导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是一项旨在管理和监管国际贸易中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3年签署,并于1975年生效。

CITES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以及它们的栖息地,并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对这些物种造成严重的威胁。

2. 条文概述CITES共有7个附录,每个附录都列出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清单,以及对其国际贸易的控制措施。

以下是CITES公约中的一些重要条文:2.1 第一条第一条确定了CITES公约的目标,即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威胁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并促进可持续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际贸易。

2.2 第二条第二条定义了一些术语,如“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附录”等。

这些术语在公约中均有特定的含义。

2.3 第三条第三条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文,所有对受控野生动植物物种进行跨境贸易的国家都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

2.4 第四条第四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过度捕猎、采集或捕杀。

2.5 第五条第五条要求各缔约国设立一个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公约的规定。

该管理机构通常被称为CITES管理机构。

2.6 第六条第六条规定了CITES公约的各个附录及其内容。

每个附录中列出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清单,并规定了对其国际贸易的限制或禁止。

2.7 第七条第七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事宜。

根据该条文,各缔约国必须相互合作,共同努力,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3. 附录分类CITES公约的7个附录按照受保护程度的不同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下是各个附录的概述:3.1 附录I附录I列出了那些受到最严格限制和控制的野生动植物物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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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目录1公约历史2公约主要物种2.1 附录Ⅰ2.2 附录Ⅱ2.3 附录Ⅲ3公约条文3.1 第一条定义3.2 第二条基本原则3.3 第六条许可证和证明书3.4 第八条成员国应采取的措施3.5 第九条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3.6 第十条与非公约成员国贸易3.7 第十一条成员国大会3.8 第十二条秘书处3.9 第十三条国际措施3.10 第十六条附录三及其修改3.11 第十七条公约之修改3.12 第十八条争议之解决3.13 第十九条签署3.14 第二十条批准、接受、核准3.15 第二十一条加入3.16 第二十二条生效3.17 第二十四条废约3.18 第二十五条保存国1公约历史华盛顿公约(CITES)标志因为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

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 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

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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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 )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标本”指:(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 )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 )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法律框架。

该公约于1975年签署,旨在防止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推动保护濒危物种的措施,并促进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华盛顿公约的附录是重要的参考文献,其中包含了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三个不同类别。

这三个类别分别是“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这些附录是根据各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贸易风险而设立的,对于国际贸易具有指导性意义。

首先,附录I列出的物种被认定为处于高度濒危的状态,其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

这些濒危物种的进出口交易仅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被允许,且仅限于科学研究、教育或保护目的。

附录I物种的保护需要全球合作,各缔约国需要共同制定措施,阻止物种大规模灭绝。

其次,附录II列出的物种被认定为面临濒危威胁,但其国际贸易一般是允许的。

然而,这些物种的贸易需要受到严格的管制和监控,以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附录II物种的贸易需要获得出口和进口国的许可证,同时需要确保物种的来源合法,不会对该物种的生存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附录III列出了一些需要得到缔约国全面保护但并未受到全球贸易限制的物种。

这些物种可能受到某些地区的过度利用或非法贸易的威胁。

列入附录III对涉及国家的贸易提供了更多的监管措施,以预防非法贸易和物种消失的风险。

华盛顿公约及其附录的执行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

缔约国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并在贸易过程中加强监控和执法。

此外,科研合作、公众教育以及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也是保护物种的重要因素。

华盛顿公约附录中列出的物种和分类是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证数据确定的,具有指导性依据。

通过遵守公约和附录的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确保它们在地球上的生态系统中得到恢复和保持。

总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附录为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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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由联合国大会第2782号决议案所授权,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特区开放签署。

这个公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野生动物和植物的国际贸易来保护濒危物种。

该公约的文本包括了以下主要原则:
保护濒危物种。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保护受到威胁的野生动植物种。

限制国际贸易。

公约规定了一些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应当受到限制,并且只有符合特定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贸易。

促进国内行动。

公约鼓励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并且要求各国加强这些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

公约呼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野生动植物种面临的威胁。

监督和执行。

公约设立了秘书处,负责监督和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该公约适用于全球范围,已经有184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了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联盟等主要经济体。

在中国,该公约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实施。

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国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等。

中国还积极参与到公约的各项活动中,与其他成员国一起加强合作,共同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保护濒危物种、限制非法贸易、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原创版)目录一、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三、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情况四、公约对全球野生动物保护的贡献和影响正文一、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背景和意义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 CITES,于 1973 年 3 月 3 日在华盛顿签订,是全球第一个针对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签订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濒危灭绝。

经过多年的发展,CITES 已经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法律文书。

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物种分类:将濒危野生动植物分为三类,分别是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其中,附录一的物种为最濒危的物种,其国际贸易受到最严格的限制;附录二和附录三的物种贸易限制相对较松。

2.许可证制度:公约规定,附录一物种的国际贸易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证明其来源合法且贸易不会对物种生存造成严重威胁。

同时,进口国需证明进口的物种不会对本国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3.制裁措施:公约规定,对违反规定进行非法贸易的国家和个人,应采取制裁措施,包括暂停其国际贸易资格、罚款等。

三、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情况我国于 1981 年加入 CITES,一直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和执行。

为了履行公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条例》等,加强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我国还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取得了显著成果。

四、公约对全球野生动物保护的贡献和影响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自签订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公约的执行,许多濒危物种得到了有效保护,种群数量逐渐恢复。

同时,公约提高了全球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促进了国际合作。

然而,公约仍面临一些挑战,如非法贸易、物种入侵等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项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法律协议。

该公约于1973年通过,并于1975年正式生效。

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之一,CITES的目标是确保国际贸易不对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存产生威胁。

本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在执行CITES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CITES的目标是通过控制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来保护它们。

CITES将动植物物种分为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的保护级别和控制措施。

附录I列出了受到最严格保护的物种,几乎禁止一切商业贸易。

附录II包括受到保护但仍可进行有限贸易的物种。

附录III则是由各缔约国自行提出的需要帮助限制贸易的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在执行CITES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中国政府的管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制定与野生动植物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和管理国内的CITES执行工作。

该部门与其他缔约国间的合作也对于控制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至关重要。

农业部负责监测和管理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物种。

根据CITES协定,国际贸易涉及的物种必须得到相关许可和证书的控制。

农业部负责颁发这些许可和证书,并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农业部还定期检查贸易过程和商家的合规情况,以保证CITES协定的有效实施。

农业部还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

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是全球范围内的严重问题,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产生了巨大威胁。

农业部积极与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林业部门等展开合作,加强对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的打击力度。

他们通过联合行动,加强执法力度,并通过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于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认识。

除了在国内执行CITES,农业部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CITES的进一步发展和执行。

农业部参与国际会议和研讨会,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 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才允许买卖这些物种的标本。
附录Ⅱ的物种则为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 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1.根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签发的许可证和证明书必须符合本条各项规定。 2.出口许可证应包括附录四规定的式样中所列的内容,出口许可证只用于出口,并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3.每个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应载有本公约的名称、签发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的管理机构的名称和任何一种证 明印鉴,以及管理机构编制的控制号码。 4.管理机构发给的许可证或证明书的副本应清楚地注明其为副本。除经特许者外,该副本不得代替原本使用。 5.交付每批标本,均应备有单独的许可证或证明书。 6.任一标本的进口国管理机构,应注销并保存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以及有关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 7.在可行的适当地方,管理机构可在标本上盖上标记,以助识别。此类“标记”系指任何难以除去的印记、 铅封或识别该标本的其他合适的办法,尽量防止无权发证者进行伪造。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公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该公约的国内 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 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而在大会休会期间,则由常务委员 会(Standing Committe)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系由全球六大区(欧洲、北美洲、亚洲、非洲、 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各区的代表与前后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即公约保存国所共同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现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是日本。公约另外有四个委员会以处理相关公约推行的事务:动物委员会(专门讨论 相关动物方面的议题)、植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植物方面的议题)、命名委员会(拟订国际统一标准的学名) 与图鉴委员会(制作鉴定辨识的图鉴手册)。

初二生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核心内容

初二生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核心内容

初二生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核心内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面临的威胁日益严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和公约来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确保它们得到恰当的保护与管理。

本文将介绍初二生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75年签署,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不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和其栖息地。

该公约强调了国家合作的重要性,在全球协作下实施物种保护措施。

同时,公约规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保护这些物种的生存和栖息地。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

本公约的目标是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与生物资源相关的利益。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保护区域、保护物种、促进可持续利用和合理分享相关利益的政策和策略。

三、《哥本哈根公约》《哥本哈根公约》于1992年通过,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文件。

随着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日益明显,该公约提出了保护和恢复物种多样性的目标。

公约旨在减轻现有的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管理生态系统、提高适应能力等多种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四、《红皮书》《红皮书》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发布的评估全球濒危物种状况的权威出版物。

它为濒危物种提供了科学依据,以便采取相应的保护行动。

该书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将物种分为不同的濒危等级,从极危、濒危到易危等。

这有助于决策者和保护机构了解物种的濒危状况,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

五、《拉姆萨尔公约》《拉姆萨尔公约》是保护湿地的国际公约,于1971年通过。

湿地是许多濒危物种的栖息地,该公约旨在通过保护湿地来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介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个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免受过度捕猎和非法贸易的国际公约。

其附录是对受保护物种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工具。

二、附录的种类CITES附录分为三种,分别是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附录Ⅰ收录了那些濒临灭绝的物种,对其国际贸易实行了极为严格的管制;附录Ⅱ收录了受到威胁的物种,对其国际贸易也有一定的管理措施;而附录Ⅲ则是一种国家间协议,需要由缔约国单独决定是否实施相关控制。

三、附录调整CITES附录的种类动态变化,一些物种可能由于种群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附录的级别。

这种调整实际上是对野生动植物种群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同时也是对国际贸易的调整和控制。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一个爱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人,我认为CITES附录的制定和调整对于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对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进行管制,可以有效遏制非法捕猎和非法贸易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种群数量。

五、总结CITES附录是对全球野生动植物种群状况和国际贸易的监测与调整机制。

它为保护濒危物种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国和全球公民都能意识到保护濒危物种的重要性,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地球家园。

参考资料:1. CITES官方网站2. 《CITES公约》写手:[你的名字]CITES附录的制定和调整是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至关重要,而这一保护工作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努力。

因为野生动植物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人类健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和生存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CITES附录的种类包括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其中,附录Ⅰ上的物种正遭受着灭绝的威胁,对其国际贸易实行了极为严格的管制。

而附录Ⅱ上的物种则受到威胁,但还没有到达灭绝的程度,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来保护它们。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CITES),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世界上致力于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旨在限制和监管跨国界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并通过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物种的生存环境来保护这些物种。

CITES于1975年于华盛顿签署,并于1976年正式生效。

截至2022年,共有183个国家和地区成为CITES的缔约国。

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承认并履行公约,确保了它们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以保护全球野生动植物的多样性。

CITES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控制和监管国际贸易,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公约所保护的物种包括濒危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及其他受到滥用和过度贸易威胁的物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CITES设立了三个附属机构,即常设秘书处、科学委员会和实施委员会。

CITES为缔约国提供了一套国际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贸易活动不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衰退。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受到CITES的限制和监管。

在进行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时,缔约国需要通过其国内的执法机构颁发濒危物种贸易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来管理和监督这些贸易。

CITES框架下,物种根据其濒危等级被分为三个附录: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附录中的物种根据其威胁程度和国际贸易的可持续性,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监管。

附录I列出了受到最高保护级别的物种,这些物种受到了严格限制和监管,其国际贸易仅在极有限的例外情况下才得以进行。

附录I物种的贸易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附录II列出了受到较高保护级别的物种,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缔约国的常规监管。

在贸易这些物种时,缔约国需要确保其贸易是可持续的,不会对物种的生存造成威胁。

此外,CITES还要求缔约国通过鼓励可持续利用和推动保护以确保这些物种在野外的生存和繁衍。

附录III列出的物种是由某些缔约国提议的需要特别保护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贸易可以受到临时或特殊的限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为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也被称为“华盛顿公约”。

公约于1975年生效,旨在防止野生动植物物种因国际贸易而濒临灭绝,并促进可持续利用。

公约将各参加国野生动植物种类分为附录条款,其中附录I包括濒危物种,附录II包括受限制的物种,附录III包括需要合作控制的物种。

在水生动物物种方面,公约将一些重要的水生动物物种列入附录,将其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濒危水生动植物物种包括海龟、巨蛸、鲸鲨、鲸鱼、珊瑚等,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严格保护。

公约要求各参加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这些濒危水生动物物种的贸易是合法的且不致危害其生存的。

公约的核心原则是可持续利用。

虽然公约对一些濒危水生动物物种的贸易进行了限制,但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合法的贸易。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可以证明从其管辖区域内获得的水生动物物种来源是合法的且不会危害其生存,那么该国家可以允许出口这些物种。

为了确保可持续利用,公约建立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措施。

首先,各参加国需要制定和执行科学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监测机制、制定捕捞限额和保护区划等。

其次,各参加国需要制定和实施打击非法贸易的措施,包括加强执法、打击走私和加强国际合作等。

此外,公约还鼓励各参加国加强科学研究,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水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公约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约需要各参加国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水生动植物物种的分布跨越多个国家,因此保护这些物种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制定并执行保护和管理措施。

其次,公约的执行需要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支持。

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人力和财力不足的困境,这限制了公约的有效执行。

因此,国际社会应该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帮助这些发展中国家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公约对于濒危水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濒危水生动植物物种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背景二、2023 年第 1 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修订内容三、修订后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公告四、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五、《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重要性正文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背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协议。

自 1973 年签署以来,已经有 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了缔约方。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不会对物种的生存造成威胁。

二、2023 年第 1 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修订内容2022 年 11 月 14—25 日,2023 年第 1 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 19 届缔约方大会在巴拿马举行。

会议对《公约》附录、附录和附录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标准命名。

根据《公约》秘书处 2023/015 号通知,现将修订后的《公约》附录予以公告。

请遵照执行。

三、修订后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公告根据《公约》秘书处的通知,修订后的《公约》附录已经公告。

缔约国需要遵照执行。

此次修订对一些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以确保这些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四、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各国需要承担起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责任和义务。

这包括遵守《公约》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不会对其生存造成威胁,以及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以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五、《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重要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于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旨在确保这些物种的生存和繁衍,从而维护地球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1. 概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项全球性的协议,旨在监管跨国边境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以保护濒危物种。

该公约于1975年正式生效,至今已有183个成员国。

而其中文版(CITES中文版)的发布,为我国及其他中文国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2. CITES中文版的重要性CITES中文版的发布在我国及其他中文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得更多人能够深入了解CITES的内容和要求。

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流利地阅读英文,CITES中文版的推出使得更多的中文读者能够了解国际贸易中关于野生动植物的法规和规定。

CITES中文版的发布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领域的形象和声誉。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国际贸易监管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

CITES中文版的发布,有助于让更多的我国公民了解CITES的内容和目的,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管理中来。

3. CITES中文版对我国的影响对于我国而言,CITES中文版的发布对于国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CITES中文版使得我国相关部门更加便利地了解和遵守国际上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规定。

这对于我国加强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CITES中文版的发布也对于我国的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

通过宣传CITES中文版的内容和要求,可以增加我国公民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视,从而减少对于这些物种的非法贸易和滥杀滥捕行为。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CITES中文版的发布对于我国和其他中文国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也能够促进我国国内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希望CITES中文版的发布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从而共同努力保护地球上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 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是一个在1963年时由国际自然与天然资源保育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 sources,IUCN,已在1990年时改名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的各会员国政府所起草签署,并在1975年时正式执行的一份国际协约。

这份协约的目的主要是透过对野生动植物出口与进口限制,确保野生动物与植物的国际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到物种本身的延续。

由于这份公约是在美国的华盛顿市签署的,因此又常被简单称呼为《华盛顿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历史《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出现是源于1963年IUCN的一次集会,由与会会员国共同决议起草。

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与环境大会全面讨论了环境问题,特别是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问题,提议由各国签署一项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这标志着联合国开始全面介入世界环境与发展事务,被誉为是世界环境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73年3月3日,有21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受命在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1975年7月1日《公约》正式生效。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截止21世纪初为止世界上几个缔约单位数最高的公约之一,参与此公约的单位并不强制要求必须是主权国家,取而代之的是以“团体”(P arty)作为缔约单位,这些团体之中有些是主权国家,也有一些是区域性的政府组织,截至2005年2月为止,缔约团体的数量高达167个。

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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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目的主要是透过对野生动植物出口与进口限制,确保野生动物与植物的国际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到物种本身的延续。

由于这份公约是在美国的华盛顿市签署的,因此又常被简单称呼为《华盛顿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由于这种贸易的增长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1963年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就呼吁制定国际公约予以控制。

1973年2月召开了关于缔结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全权代表会议,并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共有25条,4个附录,于1975年7月1日生效。

附录1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800种。

这些物种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包括出口、进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一般应禁止贸易。

附录2列入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为使这些物种中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种,共包括2.7万种。

对此类物种的贸易应严加限制。

附录3列入任一成员方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这三类物种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物种被纳入第二类和第一类的范围。

编辑本段公约内容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 “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 “标本”指:(1) 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 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3) 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 “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 “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 “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 “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 “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 “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 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二) 附录二应包括:1. 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2. 为了使本款第1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三) 附录三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四) 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第三条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一) 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二) 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1. 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2.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3.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4.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已经发给。

(三) 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进口许可证:1. 进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进口的意图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2. 进口国的科学机构确认,该活标本的接受者在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3. 进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四) 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再出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再出口证明书:1. 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系遵照本公约的规定进口到本国的;2. 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项再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3. 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的进口许可证已经发给。

(五) 从海上引进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事先获得引进国管理机构发给的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证明书:1. 引进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引进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2. 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活标本的接受者在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3. 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引进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第四条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一) 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二) 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1. 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2.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3.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三) 各成员国的科学机构应监督该国所发给的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出口许可证及该物种标本出口的实际情况。

当科学机构确定,此类物种标本的出口应受到限制,以便保持该物种在其分布区内的生态系中与它应有作用相一致的地位,或者大大超出该物种够格成为附录一所属范畴的标准时,该科学机构就应建议主管的管理机构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发给该物处标本出口许可证。

(四) 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应事先交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

(五) 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再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再出口证明书。

1. 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符合本公约各项规定;2. 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六) 从海上引进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事先从引进国的管理机构获得发给的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约证明书:1. 引进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引进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2. 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会得到妥善处置,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七) 本条第(六)款所提到的证明书,只有在科学机构与其他国家的科学机构或者必要时与国际科学机构进行磋商后,并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将全部标本如期引进,才能签发。

第五条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一) 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任何标本,从将该物种列入附录三的任何国家出口时,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1.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该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2.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三) 除本条第(四)款涉及的情况外,附录三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应事先交验原产地证明书。

如该出口国已将该物种列入附录三,则应交验该国所发给的出口许可证。

(四) 如系再出口,由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签发有关该标本曾在该国加工或正在进行再出口的证明书,以此向进口国证明有关该标本的再出口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许可证和证明书(一) 根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签发的许可证和证明书必须符合本条各项规定。

(二) 出口许可证应包括附录四规定的式样中所列的内容,出口许可证只用于出口,并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三) 每个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应载有本公约的名称、签发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的管理机构的名称和任何一种证明印鉴,以及管理机构编制的控制号码。

(四) 管理机构发给的许可证或证明书的副本应清楚地注明其为副本。

除经特许者外,该副本不得代替原本使用。

(五) 交付每批标本,均应备有单独的许可证或证明书。

(六) 任一标本的进口国管理机构,应注销并保存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以及有关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

(七) 在可行的适当地方,管理机构可在标本上盖上标记,以助识别。

此类“标记”系指任何难以除去的印记、铅封或识别该标本的其他合适的办法,尽量防止无权发证者进行伪造。

第七条豁免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专门规定(一) 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成员国领土内受海关控制的标本的过境或转运。

(二) 出口国或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某一标本是在本公约的规定对其生效前获得的,并具有该管理机构为此签发的证明书。

则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该标本。

(三) 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作为个人或家庭财产的标本,但这项豁免不得用于下列情况:1. 附录一所列物种的标本,是物主在其常住国以外获得并正在向常住国进口;2. 附录二所列物种的标本:(1) 它们是物主在常住国以外的国家从野生状态中获得;(2) 它们正在向物主常住国进口;(3) 在野生状态中获得的这些标本出口前,该国应事先获得出口许可证。

但管理机构确认,这些物种标本是在本公约的规定对其生效前获得的,则不在此限。

(四) 附录一所列的某一动物种的标本,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饲养繁殖的,或附录一所列的某一植物物种的标本,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培植的,均应视为附录二内所列的物种标本。

(五) 当出口国管理机构确认,某一动物物种的任一标本是由人工饲养繁殖的,或某一植物物种的标本是由人工培植的,或确认它们是此类动物或植物的一部分,或是它们的衍生物,该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上述情况的证明书可以代替按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的各项规定所要求的许可证或证明书。

(六) 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国管理机构注册的科学家之间或科学机构之间进行非商业性的出借、馈赠或交换的植物标本或其他浸制的、干制的或埋置的博物馆标本,以及活的植物材料,但这些都必须附以管理机构出具的或批准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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