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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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的国际公约。
以下是CITES的详细标准:
1. CITES的目标是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的生存产生负面影响。
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监管和控制国际贸易,防止非法捕捞、砍伐和贸易活动。
2.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列出了受保护的动植物物种。
附录I列出了最受保护的物种,对其国际贸易实行严格限制;附录II列出了需要受到保护和控制的物种;附录III列出了需要合作才能有效控制的物种。
3. CITES要求缔约国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公约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这包括建立和维护一个国家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和控制濒危物种的贸易。
4. CITES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濒危物种的贸易只在合法和可持续的基础上进行。
这包括确保贸易活动符合公约规定的许可证制度,以及建立有效的检查和执法机制。
5. CITES规定了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文件。
对于附录I物种,贸易只能在特殊许可证的控制下进行;对于附录II物种,贸易需要合法出口许可证或重新出口许可证。
6. CITES还鼓励缔约国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以加强对濒危物种贸易的监管和控制。
它通过召开缔约国大会、设
立科学委员会和制定指南等方式来促进合作。
总之,CITES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和监管措施,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防止非法贸易活动对其生存造成威胁。
它要求缔约国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法律法规,确保贸易活动符合公约规定的许可证制度,并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摘要:一、背景介绍二、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概述三、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四、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五、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六、建议与展望正文: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是1973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倡导下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
我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成为缔约方之一。
CITES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过度猎捕、滥伐和濒临灭绝。
公约对国际贸易中的野生动植物种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管,要求各缔约方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
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依据CITES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救护站,加大对非法捕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等。
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水平,维护了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保护野生动物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其次,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
最后,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一方面,非法捕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严重,部分珍贵物种面临濒危甚至灭绝的危险。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和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此外,全球气候变化等因素也给野生动物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非法捕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完善国内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关注气候变化等问题,共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条文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条文1. 导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是一项旨在管理和监管国际贸易中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3年签署,并于1975年生效。
CITES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以及它们的栖息地,并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对这些物种造成严重的威胁。
2. 条文概述CITES共有7个附录,每个附录都列出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清单,以及对其国际贸易的控制措施。
以下是CITES公约中的一些重要条文:2.1 第一条第一条确定了CITES公约的目标,即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威胁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并促进可持续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际贸易。
2.2 第二条第二条定义了一些术语,如“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附录”等。
这些术语在公约中均有特定的含义。
2.3 第三条第三条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文,所有对受控野生动植物物种进行跨境贸易的国家都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
2.4 第四条第四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过度捕猎、采集或捕杀。
2.5 第五条第五条要求各缔约国设立一个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公约的规定。
该管理机构通常被称为CITES管理机构。
2.6 第六条第六条规定了CITES公约的各个附录及其内容。
每个附录中列出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清单,并规定了对其国际贸易的限制或禁止。
2.7 第七条第七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事宜。
根据该条文,各缔约国必须相互合作,共同努力,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3. 附录分类CITES公约的7个附录按照受保护程度的不同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下是各个附录的概述:3.1 附录I附录I列出了那些受到最严格限制和控制的野生动植物物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回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回复什么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条约,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免于过度贸易的威胁,以确保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该公约于1975年生效,目前有183个缔约方参与其中。
CITES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监管国际贸易,防止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非法采集、捕捞和贸易,从而保护这些物种的存续。
公约的附录列出了受保护物种,包括那些面临灭绝风险的物种,以及可能受到过度贸易威胁的物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分为附录I、附录II、附录III,根据物种的受威胁程度和国际贸易状况进行分类。
附录I列出的是受到最严格保护的物种,包括那些濒临灭绝的物种和受到滥捕滥猎侵蚀的物种。
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国际贸易,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
附录II列出的是那些可能受到过度贸易威胁的物种,国际贸易需受到严格的监管。
附录III列出的物种,则是根据个别国家的要求,在该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这需要其他国家提供帮助以遏制非法贸易。
水生动物物种在附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水生生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提供了食物、药物、工业原料和生态系统服务。
然而,过度捕捞、栖息地破坏和非法贸易等因素导致许多水生动物物种濒临灭绝。
为了保护这些物种,CITES对水生动物实施了严格的管控,将一些重点保护水生动物物种列入了附录。
CITES附录中列出的一些水生动物物种包括鲸鲨、巨型魟鱼、海龟、珊瑚等。
这些物种的濒危程度各不相同,但都受到了过度捕捞和非法贸易的威胁。
通过将它们列入附录,国际社会将对这些物种进行严格管控,限制其贸易和保护其栖息地。
这有助于恢复物种数量和种群的健康状态,并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 )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标本”指:(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 )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 )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法律框架。
该公约于1975年签署,旨在防止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推动保护濒危物种的措施,并促进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华盛顿公约的附录是重要的参考文献,其中包含了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三个不同类别。
这三个类别分别是“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这些附录是根据各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贸易风险而设立的,对于国际贸易具有指导性意义。
首先,附录I列出的物种被认定为处于高度濒危的状态,其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
这些濒危物种的进出口交易仅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被允许,且仅限于科学研究、教育或保护目的。
附录I物种的保护需要全球合作,各缔约国需要共同制定措施,阻止物种大规模灭绝。
其次,附录II列出的物种被认定为面临濒危威胁,但其国际贸易一般是允许的。
然而,这些物种的贸易需要受到严格的管制和监控,以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附录II物种的贸易需要获得出口和进口国的许可证,同时需要确保物种的来源合法,不会对该物种的生存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附录III列出了一些需要得到缔约国全面保护但并未受到全球贸易限制的物种。
这些物种可能受到某些地区的过度利用或非法贸易的威胁。
列入附录III对涉及国家的贸易提供了更多的监管措施,以预防非法贸易和物种消失的风险。
华盛顿公约及其附录的执行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
缔约国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并在贸易过程中加强监控和执法。
此外,科研合作、公众教育以及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也是保护物种的重要因素。
华盛顿公约附录中列出的物种和分类是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证数据确定的,具有指导性依据。
通过遵守公约和附录的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确保它们在地球上的生态系统中得到恢复和保持。
总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附录为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由联合国大会第2782号决议案所授权,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特区开放签署。
这个公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野生动物和植物的国际贸易来保护濒危物种。
该公约的文本包括了以下主要原则:
保护濒危物种。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保护受到威胁的野生动植物种。
限制国际贸易。
公约规定了一些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应当受到限制,并且只有符合特定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贸易。
促进国内行动。
公约鼓励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并且要求各国加强这些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
公约呼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野生动植物种面临的威胁。
监督和执行。
公约设立了秘书处,负责监督和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该公约适用于全球范围,已经有184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了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联盟等主要经济体。
在中国,该公约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实施。
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国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等。
中国还积极参与到公约的各项活动中,与其他成员国一起加强合作,共同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保护濒危物种、限制非法贸易、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管理2.公约的附录和物种标准命名3.缔约国大会的修订和调整三、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四、公约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作用五、结论正文:【背景介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全球性的公约,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防止其过度猎捕、滥伐和非法贸易。
2023年第1号《公约》第19届缔约方大会于2022年11月14日至25日在巴拿马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附录和附录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标准命名。
【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主要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管理:公约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各国对濒危物种的贸易进行许可和监管,以防止非法贸易和滥捕滥猎。
2.公约的附录和物种标准命名:公约附录列出了受保护的濒危物种,分为三个等级: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此次缔约方大会对附录进行了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
3.缔约国大会的修订和调整:缔约国大会是《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对附录进行修订和调整。
【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我国于1997年加入《公约》,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进行了严格管理。
在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同时我国还积极开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公约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作用】《公约》自成立以来,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严格控制濒危物种的贸易,减少了非法贸易和滥捕滥猎现象,使得一些濒危物种得以恢复和生存。
此外,《公约》还促进了国际合作,各国共同应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面临的挑战。
【结论】总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濒危物种得到更好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地球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生存,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第三条为本公约目的,野生动植物种指在自然界中出现的、不包括家畜和家禽的动植物种。
第四条为本公约目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指因为过度捕捞、非法贸易、栖息地破坏等因素,其种群数量急剧减少,面临灭绝的动植物种。
第五条为本公约目的,制品是指从野生动植物种身上提取或制造的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皮毛、骨骼、角、牙齿、鳞片、羽毛、肉类、植物药材等。
第六条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非法捕捞、非法贸易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第二章:贸易管理第七条各缔约国应建立国家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约的实施。
第八条各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第九条各缔约国应加强边境管控,防止非法贸易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第十条各缔约国应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贸易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行为。
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加强合作,共享情报信息,加强执法协作,打击跨国非法贸易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各缔约国应建立监测机制,定期报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贸易情况。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合作第十三条各缔约国应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栖息地的认识。
各缔约国应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各缔约国应加强技术援助与合作,提升本国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方面的能力。
第四章:可持续利用与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各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利用计划,促进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各缔约国应加强栖息地保护与恢复工作,确保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有足够的栖息地。
第十八条各缔约国应加强监测与评估工作,掌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原创版)目录一、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三、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情况四、公约对全球野生动物保护的贡献和影响正文一、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背景和意义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 CITES,于 1973 年 3 月 3 日在华盛顿签订,是全球第一个针对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签订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濒危灭绝。
经过多年的发展,CITES 已经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法律文书。
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物种分类:将濒危野生动植物分为三类,分别是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其中,附录一的物种为最濒危的物种,其国际贸易受到最严格的限制;附录二和附录三的物种贸易限制相对较松。
2.许可证制度:公约规定,附录一物种的国际贸易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证明其来源合法且贸易不会对物种生存造成严重威胁。
同时,进口国需证明进口的物种不会对本国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3.制裁措施:公约规定,对违反规定进行非法贸易的国家和个人,应采取制裁措施,包括暂停其国际贸易资格、罚款等。
三、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情况我国于 1981 年加入 CITES,一直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和执行。
为了履行公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条例》等,加强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我国还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取得了显著成果。
四、公约对全球野生动物保护的贡献和影响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自签订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公约的执行,许多濒危物种得到了有效保护,种群数量逐渐恢复。
同时,公约提高了全球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促进了国际合作。
然而,公约仍面临一些挑战,如非法贸易、物种入侵等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
贸易公约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上有很多野生动植物种类面临着灭绝的危险,为了保护它们的生存环境和避免过度捕捞或非法贸易的行为,各国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来保护这些物种。
在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CITES公约于1973年生效,旨在监管跨国贸易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以确保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不会威胁它们的生存。
公约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是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对不同濒危等级的物种进行不同的保护措施。
其中,附录Ⅰ包括了受到严格保护的物种,其贸易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管和限制;附录Ⅱ包括了非常容易受到贸易威胁的物种,对其贸易也要进行监管但较为灵活;附录Ⅲ包括了需要国际合作保护的物种,主要要求国际合作来监管其贸易。
在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作为我国加入CITES公约的法律依据,对濒危物种的贸易进行监管和限制。
同时也通过对非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提出刑事处罚,并建立了野生动物和植物的CITES管理局,对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管和管理。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加入CITES公约后,对濒危动植物的贸易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和保护,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生存环境做出了贡献。
希望未来能够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确保它们的生存和繁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为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也被称为“华盛顿公约”。
公约于1975年生效,旨在防止野生动植物物种因国际贸易而濒临灭绝,并促进可持续利用。
公约将各参加国野生动植物种类分为附录条款,其中附录I包括濒危物种,附录II包括受限制的物种,附录III包括需要合作控制的物种。
在水生动物物种方面,公约将一些重要的水生动物物种列入附录,将其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濒危水生动植物物种包括海龟、巨蛸、鲸鲨、鲸鱼、珊瑚等,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严格保护。
公约要求各参加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这些濒危水生动物物种的贸易是合法的且不致危害其生存的。
公约的核心原则是可持续利用。
虽然公约对一些濒危水生动物物种的贸易进行了限制,但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合法的贸易。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可以证明从其管辖区域内获得的水生动物物种来源是合法的且不会危害其生存,那么该国家可以允许出口这些物种。
为了确保可持续利用,公约建立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措施。
首先,各参加国需要制定和执行科学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监测机制、制定捕捞限额和保护区划等。
其次,各参加国需要制定和实施打击非法贸易的措施,包括加强执法、打击走私和加强国际合作等。
此外,公约还鼓励各参加国加强科学研究,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水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公约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约需要各参加国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水生动植物物种的分布跨越多个国家,因此保护这些物种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制定并执行保护和管理措施。
其次,公约的执行需要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支持。
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人力和财力不足的困境,这限制了公约的有效执行。
因此,国际社会应该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帮助这些发展中国家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公约对于濒危水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濒危水生动植物物种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华盛顿公约禁止跨国贸易的濒危物种保护协议
华盛顿公约禁止跨国贸易的濒危物种保护协议概述华盛顿公约(又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全球动植物物种的国际协议。
该协议于1973年成立,旨在禁止跨国贸易中的濒危物种经营活动,防止非法贸易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进一步的威胁。
本文将探讨华盛顿公约的创建背景、目标和重要性,以及协议的保护措施和国际社会的参与。
一、背景1.1 危机威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贸易和交通的便利性使得大量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
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成为跨国犯罪活动,并加剧了物种灭绝的速度。
1.2 协议的制定为了应对这一全球问题,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需要建立一项国际协议来规范和禁止濒危物种的贸易。
1973年,华盛顿公约正式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公约。
二、目标和重要性2.1 保护濒危物种华盛顿公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免受非法贸易的威胁。
它列出了被禁止或限制跨国贸易的动植物物种名录(附录),以确保合规性。
2.2 促进可持续发展该协议还重视可持续利用濒危物种,鼓励成员国采取合法和可持续的经营活动,以确保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2.3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华盛顿公约强调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促进各国之间对濒危物种保护的共同努力。
通过合作,各国可以更有效地打击非法贸易并共享最佳实践。
三、保护措施和监管机制3.1 附录的划分华盛顿公约将濒危物种划分为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附录I列出了严格禁止贸易的物种,附录II则对贸易进行限制,而附录III则要求成员国合作保护该物种。
3.2 进出口审批为了确保濒危物种的贸易合规性,华盛顿公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审批程序。
这意味着贸易参与者需要取得相应许可证明,以合法经营濒危物种。
3.3 监测与执法成员国承诺加强对濒危物种的监测和执法工作,打击非法贸易行为。
该协议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和委员会,以帮助监督执行并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四、国际社会的参与4.1 世界各国的批准与加入目前,华盛顿公约已经得到183个国家和地区的批准与加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才允许买卖这些物种的标本。
附录Ⅱ的物种则为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 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1.根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签发的许可证和证明书必须符合本条各项规定。 2.出口许可证应包括附录四规定的式样中所列的内容,出口许可证只用于出口,并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3.每个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应载有本公约的名称、签发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的管理机构的名称和任何一种证 明印鉴,以及管理机构编制的控制号码。 4.管理机构发给的许可证或证明书的副本应清楚地注明其为副本。除经特许者外,该副本不得代替原本使用。 5.交付每批标本,均应备有单独的许可证或证明书。 6.任一标本的进口国管理机构,应注销并保存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以及有关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 7.在可行的适当地方,管理机构可在标本上盖上标记,以助识别。此类“标记”系指任何难以除去的印记、 铅封或识别该标本的其他合适的办法,尽量防止无权发证者进行伪造。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公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该公约的国内 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 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而在大会休会期间,则由常务委员 会(Standing Committe)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系由全球六大区(欧洲、北美洲、亚洲、非洲、 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各区的代表与前后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即公约保存国所共同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现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是日本。公约另外有四个委员会以处理相关公约推行的事务:动物委员会(专门讨论 相关动物方面的议题)、植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植物方面的议题)、命名委员会(拟订国际统一标准的学名) 与图鉴委员会(制作鉴定辨识的图鉴手册)。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介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个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免受过度捕猎和非法贸易的国际公约。
其附录是对受保护物种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工具。
二、附录的种类CITES附录分为三种,分别是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附录Ⅰ收录了那些濒临灭绝的物种,对其国际贸易实行了极为严格的管制;附录Ⅱ收录了受到威胁的物种,对其国际贸易也有一定的管理措施;而附录Ⅲ则是一种国家间协议,需要由缔约国单独决定是否实施相关控制。
三、附录调整CITES附录的种类动态变化,一些物种可能由于种群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附录的级别。
这种调整实际上是对野生动植物种群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同时也是对国际贸易的调整和控制。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一个爱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人,我认为CITES附录的制定和调整对于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对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进行管制,可以有效遏制非法捕猎和非法贸易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种群数量。
五、总结CITES附录是对全球野生动植物种群状况和国际贸易的监测与调整机制。
它为保护濒危物种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国和全球公民都能意识到保护濒危物种的重要性,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地球家园。
参考资料:1. CITES官方网站2. 《CITES公约》写手:[你的名字]CITES附录的制定和调整是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至关重要,而这一保护工作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努力。
因为野生动植物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人类健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和生存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CITES附录的种类包括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其中,附录Ⅰ上的物种正遭受着灭绝的威胁,对其国际贸易实行了极为严格的管制。
而附录Ⅱ上的物种则受到威胁,但还没有到达灭绝的程度,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来保护它们。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缩写为CITES)是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
其目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种,防止其因过度贸易而灭绝。
公约将动植物种分为不同的附录,对各种附有不同的贸易限制。
以下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中文版及其相关内容。
附录I附录I列出了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包括巨型陆生哺乳动物、大型雕鹰、全球分布不多且濒临灭绝的爬行动物、大气层中出现频率极低的栖息地要求高的大型鸟类等。
这些物种一般不能进行国际贸易,并需要额外的许可证以及出口、再出口和进口的特殊标识。
附录I还列出了防止误杀和不可预测或非法贸易的一些物种,包括所有海龟、蜥蜴、蜗牛、独角兽和硬鳞类等。
这些物种的贸易只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
附录II附录II列出了需要进一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这些物种虽未濒临灭绝,但仍面临过度贸易和捕捞的压力。
这包括大多数的猩猩种类、几乎所有的鲸鱼种类以及一些稀有的鳄鱼和蛇类。
这些物种的贸易也受到限制,并需要许可证和特殊标识。
附录III附录III列出了一些需要按照国家法规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减少其贸易量,包括一些陆龟、巨型咖啡等野生植物等。
这些物种的贸易限制可以根据国家需要进行调整。
总体而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于科学的保护框架,对于全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应该高度重视这些规定,并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共同守护地球的生态平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摘称CITES,英文名“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是一项有关珍稀野生动
植物种和其制品的国际贸易的条约,旨在控制和管理珍稀野生
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
CITES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5年3月3日颁布,
1979年7月1日生效,共有有180多个缔约方,总部设在日内瓦,为期限最长的国际环境条约之一。
CITES是一项现行有效
的统一全球性的条约,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历史约束力,超出
其本身缔约方范围,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动植物减灭威胁一致的
意见和行动。
CITES的真正目的是通过设立全球性管理制度来保护和管
理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防止国际贸易对珍稀野生动
植物种的灭绝。
条约要求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对规定的珍稀
野生动植物种和其制品实施管制,并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以保证贸易的安全。
它还要求各缔约方加强管理体制,贯彻管
理机制,改善监管水平,完善统计和信息系统,以及实施教育、宣传和普及计划,来促进人们对濒危动物的了解和尊重。
CITES也有助于促进全球环境教育和传播,引起更多公众
关注,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动物和生物多样性
的世界性价值。
加强CITES的实施,以期取得这一全球性的条
约的任务,属于全人类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应尽的本分和义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CITES),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世界上致力于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旨在限制和监管跨国界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并通过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物种的生存环境来保护这些物种。
CITES于1975年于华盛顿签署,并于1976年正式生效。
截至2022年,共有183个国家和地区成为CITES的缔约国。
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承认并履行公约,确保了它们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以保护全球野生动植物的多样性。
CITES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控制和监管国际贸易,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公约所保护的物种包括濒危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及其他受到滥用和过度贸易威胁的物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CITES设立了三个附属机构,即常设秘书处、科学委员会和实施委员会。
CITES为缔约国提供了一套国际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贸易活动不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衰退。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受到CITES的限制和监管。
在进行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时,缔约国需要通过其国内的执法机构颁发濒危物种贸易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来管理和监督这些贸易。
CITES框架下,物种根据其濒危等级被分为三个附录: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附录中的物种根据其威胁程度和国际贸易的可持续性,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监管。
附录I列出了受到最高保护级别的物种,这些物种受到了严格限制和监管,其国际贸易仅在极有限的例外情况下才得以进行。
附录I物种的贸易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附录II列出了受到较高保护级别的物种,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缔约国的常规监管。
在贸易这些物种时,缔约国需要确保其贸易是可持续的,不会对物种的生存造成威胁。
此外,CITES还要求缔约国通过鼓励可持续利用和推动保护以确保这些物种在野外的生存和繁衍。
附录III列出的物种是由某些缔约国提议的需要特别保护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贸易可以受到临时或特殊的限制。
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保护濒危物种与生物资源的全球合作
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保护濒危物种与生物资源的全球合作公约名称: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公约缩写:CITES(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一、引言现如今,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濒危物种灭绝的紧迫问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于1975年正式通过并生效。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保护濒危物种与生物资源的全球合作。
二、公约目标与原则1. 公约的目标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际贸易不对濒危物种造成不可逆转的丧失,并促进合法的国际贸易。
2. 公约的原则(1)濒危物种保护原则:公约致力于保护野生动植物中的濒危物种,限制其非法贸易和非可持续利用。
(2)可持续利用原则:公约鼓励和支持对符合可持续利用原则的野生动植物进行合法贸易,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科学依据原则: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基于科学研究和评估来决定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可行性和限制措施。
三、公约合作机制1. 缔约方会议(1)全球性会议: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规定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全球性的缔约方会议,以审议公约的实施情况和决策全球性的政策措施。
(2)常设秘书处:公约设立了常设秘书处,负责协助缔约方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推动公约的实施。
2. 科学委员会公约设立了科学委员会,由各缔约方推选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评估濒危物种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的物种,为缔约方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3. 缔约方履约机制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制定国内法规以实施公约,确保野生动植物贸易符合公约规定。
缔约方应定期向常设秘书处报告贸易数据和实施情况。
四、公约成果与挑战1. 公约成果(1)濒危物种保护:公约实施后,许多濒危物种得到了有效的保护,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也得到了提升。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1. 概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项全球性的协议,旨在监管跨国边境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以保护濒危物种。
该公约于1975年正式生效,至今已有183个成员国。
而其中文版(CITES中文版)的发布,为我国及其他中文国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2. CITES中文版的重要性CITES中文版的发布在我国及其他中文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得更多人能够深入了解CITES的内容和要求。
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流利地阅读英文,CITES中文版的推出使得更多的中文读者能够了解国际贸易中关于野生动植物的法规和规定。
CITES中文版的发布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领域的形象和声誉。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国际贸易监管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
CITES中文版的发布,有助于让更多的我国公民了解CITES的内容和目的,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管理中来。
3. CITES中文版对我国的影响对于我国而言,CITES中文版的发布对于国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CITES中文版使得我国相关部门更加便利地了解和遵守国际上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规定。
这对于我国加强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CITES中文版的发布也对于我国的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
通过宣传CITES中文版的内容和要求,可以增加我国公民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视,从而减少对于这些物种的非法贸易和滥杀滥捕行为。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CITES中文版的发布对于我国和其他中文国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也能够促进我国国内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希望CITES中文版的发布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从而共同努力保护地球上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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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的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于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知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他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标本”指:(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的部分,或其衍生物;(3)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二)附录二应包括:1、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2、为了使本款第1 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三)附录三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四)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第三条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一)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二)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1、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物种的生存;2、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3、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4、出口国的管理机构克认,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已经发给。
(三)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进口许可证:1、进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进口的意图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2、进口国的科学机构确认,该活标本的接受者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3、进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四)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再出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再出口证明书:1、再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系遵照本公约的规定进口到本国的;2、再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该项再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3、再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的进口许可证已经发给。
(五)从海上引进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事先获得引进国管理机构发给的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证明书。
1、引进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引进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2、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活标本的接受者在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3、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引进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第四条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一)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二)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1、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2、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3、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该项再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三)各成员国的科学机构应监督该国所发给的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出口许可证及该物种标本出口的实际情况。
当科学机构确定,此类物种标本的出口应受到限制,以便保护该物种在其分布区内的生态系统中与它应有作用相一致的地位,或者大大超出该物种够格成为附录一所属范畴的标准时,该科学机构就应建议主管的管理机构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发给该物种标本出口许可证。
(四)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应事先交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
(五)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再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再出口证明书。
1、再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符合本公约各项规定;2、再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六)从海上引进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事先从引进国的管理机构获得发给的证明书。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证明书:1、引进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引进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2、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会得到妥善处置,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七)本条第(六)款所提到的证明书,只有在科学机构与其他国家的科学机构或者必要时与国际科学机构进行磋商后,并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将全部标本如期引进,才能签发。
第五条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一)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二)附录三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从将该物种列入附录三的任何国家出口时,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许可证:1、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该国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2、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三)除本条第(四)款涉及的情况外,附录三所列物种任何标本的进口,应事先交验原产地证明书。
如该出口国已将该物种列入附录三,则应交验该国所发给的出口许可证。
(四)如系再出口,则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签发有关该标本曾在该国加工或正在进行再出口的证明书,以此向进口国证明有关该标本的再出口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许可证和证明书(一)根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签发的许可证和证明书必须符合本条各项规定。
(二)出口许可证应包括附录四规定的式样中所列的内容,出口许可证只用于出口,并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三)每个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应载有本公约的名称、签发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的管理机构的名称和任何一种证明印签,以及管理机构编制的控制号码。
(四)管理机构发给的许可证或证明书的副本应清楚地注明其为副本。
除经特许者外,该副本不得代替原本使用。
(五)交付每批标本,均应备有单独的许可证或证明书。
(六)任一标本的进口国管理机构,应注销并保存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以及有关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
(七)在可行的适当地方,管理机构可在标本上盖上标记,以助识别。
此类“标记”系指任何难以除去的印记、铅封或识别该标本的其他合适的办法,尽量防止无权发证者进行伪造。
第七条豁免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专门规定(一)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成员国领土内受海关控制的标本的过境或转运。
(二)出口国或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某一标本是在本公约的规定对其生效前获得的,并具有该管理机构为此签发的证明书。
则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该标本。
(三)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作为个人或家庭财产的标本,但这项豁免不得用于下列情况:1、附录一所列物种的标本,是物主在其常住国以外获得并正在向常住国进口;2、附录二所列物种的标本:(1)它们是物主在常住国以外的国家从野生状态中获得;2)它们正在向物主常住国进口;3)在野生状态中获得的这些标本出口前,该国应事先获得出口许可证但管理机构确认,这些物种标本是在本公约的规定对其生效前获得的,则不在此限。
(四)附录一所列的某一动物物种的标本,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饲养的,或附录一所列的某一植物物种的标本,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培植的,均应视为附录二所列的物种标本。
(五)当出口国管理机构确认,某一动物物种的任一标本是由人工饲养繁殖的,或某一植物物种的标本是由人工培植的,或确认它们是此类动物或植物的一部分,或是它们的衍生物,该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上述情况的证明书可以代替按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的各项规定所要求的许可证或证明书。
(六)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国管理机构注册的科学家之间或科学机构之间进行非商业性的出借、馈赠或交换的植物标本或其他浸制的、干制的或埋置的博物馆标本,以及活的植物材料,但这些都必须附以管理机构出具的或批准的标签。
(七)任何国家的管理机构可不按照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允许用作巡回动物园、马戏团、动物展览、植物展览或其他巡回展览的标本,在没有许可证或证明书的情况下运送,但必须做到以下各点:1、出口者或进口者向管理机构登记有关该标本的全部详细情况;2、这些标本本系属于本条第(二)款或第(五)款所规定的范围;3、管理机构已经确认,所有活的标本会得到妥善运输和照管,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第八条成员国应采取的措施(一)成员国应采取相应措施执行本公约的规定,并禁止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标本贸易,包括下列各项措施:1、处罚对此类标本的贸易,或者没收它们,或两种办法兼用;2、规定对此类标本进行没收或退还出口国。
(二)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措施外,违反本公约规定措施的贸易标本,予以没收所用的费用,如成员国认为必要,可采取任何办法内部补偿。
(三)成员国应尽可能保证物种标本在贸易时尽快地通过一切必要的手续,为便利通行,成员国可指定一些进出口岸,以供对物种标本进行检验放行。
各成员国还须保证所有活标本,在过境、扣留或装运期间,得到妥善运输和照管,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四)在某一活标本由于本条第(一)款规定而被没收时:1、该标本应委托给没收国的管理机构代管;2、该管理机构经与出口国协商后,应将标本退还该出口国,费用由该出口国负担,或将其送往管理机构认为合适并且符合本公约宗旨的拯救中心,或类似地方;3、管理机构可以征询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在其认为需要时,与秘书处磋商以加快实现根据本款第规定2 项所的措施,包括选择拯救中心或其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