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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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校外教育机构系指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单位。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是公益性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市、区县教育行政管理体系。

第二章设立与职能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要纳入市、区县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

区县校外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变动需由区县教委批准,向市教委备案。

第五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执行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标准。

第六条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培养兴趣,发展个性,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为学校的课外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功能和规模,参照完全中学或小学建制,并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点确定人员编制,按公用经费标准核定预算,配置设施设备。

第三章教育活动第八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活动,是校外教育机构的中心工作。

第九条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有:思想道德、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体育健康、劳动技能等教育。

第十条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有:群众活动、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游戏娱乐等。

第十一条教育活动的主要原则有:公益性原则,素质教育原则,校内外相结合原则,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自愿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等。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应为开展教育活动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校外教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利用社会资源,搭建活动平台,丰富教育活动。

第四章教职工第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取得教师资格。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满足人们对科技类培训的需求,北京市需要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以保障培训质量、提升师资水平、规范经营行为。

一、师资队伍要求1. 培训机构应雇佣具备科技类知识储备的专业师资,要求师资具备相关背景和经验,持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学位。

2. 师资队伍应包括科技领域的专家、教授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他们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 培训机构应为师资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机会,以提高教师的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教学设施要求1. 培训机构应提供适合科技类培训的教室和实验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空间和设备进行实践操作。

2. 实验室应具备相关的科技设备和仪器,并且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作和安全使用。

3. 培训机构应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信息技术设施,以支持学生进行在线学习和实践。

三、教学质量要求1. 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科技发展的动态变化。

2. 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进行科技项目的实践操作和研究探索。

3. 培训机构应设立科技类培训实习基地,提供学生实践锻炼的机会,并与相关企业合作,搭建实习就业平台。

四、课程管理要求1. 培训机构应制定课程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优化和改进课程。

2.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跟踪和档案管理体系,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培训成果,为学生提供培训证书和报考相关资格认证提供支持。

3. 培训机构应定期举办科技类知识分享和交流活动,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以上是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一些建议标准。

通过明确师资队伍要求、教学设施要求、教学质量要求和课程管理要求,可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推动科技类教育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科技人才。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的能力,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委科研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教委科研项目设立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经费的支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提升市属高校的科技竞争力,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教委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孵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发明专利实施与转化项目)三类,是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在高校中设立的科学研究与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科研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三类。

重大项目主要为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科学为主,重大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中央在京高校联合申请;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面上项目一般不支持跨校联合申请。

第六条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基地科学研究中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基地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其中,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优势科研方向、特色与交叉学科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的共享,平台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促进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提高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能力。

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研究生教育机制的改革,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工程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围绕《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的主要建设内容,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第三条设立创新工程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重点建设,鼓励高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研工作为基础,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促进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改革,以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培养高质量人才,使高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和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四条创新工程项目包括科学研究项目和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两大部分,其中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研专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三类;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建设项目和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两类。

第五条科研专项包括重大科研专项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项目,主要用于资助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解决的问题,力求得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识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

第六条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基地科学研究中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基地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其中,科技创新平台主要用于资助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优势科研方向、特色与交叉学科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共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京教人[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13〕3号)各高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首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实施意见》(京教人〔2012〕1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创新团队建设为平台,以提高教师创新能力为目标,全力支持教师和管理干部的职业发展,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创新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和管理者队伍。

主要任务为:通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遴选50个左右创新团队;在北京大学等部属高等学校建设“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研修学习;每年选派2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和知名大学进行访学交流和团体培训;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建立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同时,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全员培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时期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时期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时期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京教人[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时期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教人〔2012〕4号)各区县教委: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1〕55号),结合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以下简称“校外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一)根据校外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需求,制定培训标准,健全培训制度,构建培训课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校外教师培训工作机制;(二)加强校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校外教师师德修养;(三)完善校外教师能力结构,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四)注重新教师和骨干教师培训,促进校外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北京市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培训对象“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校外教师培训的对象是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

三、培训内容及学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校外教师培训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宫本研修课程三部分,共36学分。

(一)必修课程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意识,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素养。

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教师职业理想与道德”和“学科教育心理学”两部分。

共6学分,其中教师职业理想与道德2学分,学科教育心理学4学分。

2.专业必修课程:夯实校外教师专业基础,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组织活动能力。

根据校外教师成长阶段,结合各层次教师发展需求设计培训课程,开展教育信念与责任、知识与能力、实践与体验等内容的培训。

共10学分。

(二)选修课程开设专题选修课程供各岗位、各专业教师选修,主要包括通识类、专业知识类、专业能力类课程。

北京校外培训机构全流程培训管理办法

北京校外培训机构全流程培训管理办法

北京校外培训机构全流程培训管理办法在教育领域不断发展的当下,校外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为了规范北京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全流程培训管理办法。

一、培训机构设立与审批(一)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相应的管理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场地设施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教学场地应宽敞明亮、通风良好,具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如课桌椅、黑板、多媒体设备等。

(三)师资队伍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教育教学能力。

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规律,不得超纲超前教学。

应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二、招生与宣传(一)诚信招生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内容和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误导学生和家长的内容。

(二)规范宣传宣传内容不得涉及对升学、考试、竞赛等方面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不得贬低其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三)收费公示培训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培训内容与教学管理(一)教学计划根据课程设置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进度和教学目标。

教学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材选用选用的教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不得使用未经审核的教材。

(三)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和反馈。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创新,提高教学水平。

(四)作业布置合理控制作业量,不得布置大量重复、机械性的作业,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申报与评审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申报与评审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申报与评审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已成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为了促进教育教学的质量提升,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申报与评审办法。

本文将从如何申报项目、评审流程以及项目实施等方面展开回答,并在文章末尾进行总结。

一、项目申报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的申报是教师团队、教研组或其他相关单位所进行的主动行为。

首先,项目申报需要明确项目的主题和目标,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其次,申报者需要提供详尽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的背景、意义、方法和预期效果等。

最后,申报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提交给教育部门。

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是教育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评估的过程。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和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

评审过程中,申报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陈述。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分结果决定是否通过项目。

三、项目立项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被教育部门立项。

立项意味着项目获得了教育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具备了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

在立项后,申报者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四、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是整个项目的核心环节。

在实施过程中,申报者需要按照实施计划进行具体的行动。

实施过程中,申报者需要不断进行项目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实施策略和方法,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五、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教育部门将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

申报者需要提交相关的项目实施报告和成果材料,并接受教育部门的评审。

只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才能得到认可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六、项目总结项目总结是对整个项目进行总结和回顾的过程。

申报者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效果和问题进行全面的总结,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项目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汇总经验,为后续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申报和实施提供参考。

七、经费管理教育部门将对项目的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京教研〔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研〔2015〕5号各有关高校:《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9月2日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建设工作的管理,依据《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精尖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有效整合、协同各方资源,旨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显著突破,产出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切实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产业发展问题,建设成为“高精尖”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高精尖中心是依托高校建设的科技特区和人才特区。

要采用大科学、多学科交叉、综合的建设模式,广聚国际领军创新人才及团队,整合国内优质创新资源,以人带课题,以人为本确立科研方向与内容,体现科研人员价值,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造活力,成为顶尖人才密集、机制体制改革、创新高度活跃、成果贡献突出的科技特区和人才特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北京市成立“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确定高精尖中心总体布局、框架和优先发展领域等,加强组织实施的领导与协调,宏观指导高精尖中心建设与运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高精尖中心建设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

(管理制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壹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均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均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

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于北京地区实施。

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和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

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能够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能够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俩类。

重点项目主要于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

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

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

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能够解决首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且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

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和中央于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

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和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

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且且促进关联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能够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促进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动北京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项目”)以项目驱动为模式,按照“择优支持、重点建设、提升能力、服务社会”的原则,鼓励高校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文化传承,通过协同创新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着力提高高校自主创新成果质量和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科技创新人才,全面推进北京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形成有力支撑、服务国家和北京整体发展与建设的新局面。

第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建设内容第五条 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大类。

 第六条 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是指为深化学科建设,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科技和学术高地而设立的计划项目,包括:学科群建设、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含重点支持的学科)、北京市交叉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团队建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点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科带头人、科研人员及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进行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学科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交流、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计划项目是指为强化科学研究,培育高水平科研力量而设立的计划项目,包括重大科研专项计划项目、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培育项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财[2017]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2.16【实施日期】2017.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教财〔2017〕4号)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2月16日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按照全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2017年至2019年继续实施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

第二条为保障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学院等市教委直管、直属专业部门,区教委及其所属教科研部门(以下简称“高校、教科研部门”)和相关中小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

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四条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旨在充分发挥首都高校资源优势和市、区两级教科研力量,帮助项目学校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项目实施中,选择专业力量较强、教科研优势明显、优质教育资源集中、支持意愿较高的高校、教科研单位作为支持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高等学校:为促进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 [2002]1号)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有关高等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检自查。

本委将在适当时期组织专家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为促进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 [2002]1号)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校外学习中心的性质校外学习中心是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设在本校以外,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

校外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受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院校(简称主办学校)委托的面向北京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机构。

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同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一般应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海政办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31号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1日海淀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迅速遏制海淀区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民〔2018〕3号)文件要求,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专项治理行动,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分类治理行业乱象,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治理部分机构“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违规招生”等违法不良办学行为,有效规范教师从业行为,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理性预期,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主要任务专项治理以中小学生学科培训内容为重点,结合办学主体资格进行综合治理,主要规范治理行业乱象、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一)治理行业乱象主要规范治理:1.无证无照实际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2.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教育培训等相关内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实际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机构;3.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

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

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体美[2010]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京教体美[201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校外教育工作的发展,规范校外教育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市教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已经2010年7月8日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四)办公及生活设备(五)安全设施与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附则一、总则(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高[2007]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12.27【实施日期】2008.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高〔2007〕15号2007年12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提高立项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结合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宗旨是:按照“稳定规模、调整结构、创新体制、突出特色、提高质量、服务首都”的基本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推动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北京高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教学名师建设项目、校外名师讲学计划项目以及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四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指在教学体制、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在本领域中具有领先地位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

一般项目指在教育思想、观念、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学手段、方法、教学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京教函〔2022〕133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2〕133号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落实《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进一步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评价改革、提升高等教育治理能力及水平,加强思政课程及课程思政建设、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推进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提高北京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四新建设”、加快培养紧缺人才,提高教师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和成果共享、构建一流培养体系,经研究,市教委将开展2022年北京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紧密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及特色,以育人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支持一批本科人才培养建设项目,有效发挥教学改革在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二、申报条件2022年北京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面向在京普通本科高校。

申报项目可以是综合性育人改革,也可以是专业、课程、教材等单项改革项目,具体形式不限。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申报项目应坚持问题导向,能够切实解决人才培养中的具体问题;2.申报项目具备一定的建设基础,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3.申报项目具有较为完善的改革建设思路和创新点;4.申报项目预期建设成效显著,成果有较好的推广性。

此外,同等水平下,申报项目应适当向青年教师倾斜。

三、项目类型2022年北京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各类项目建设周期均为2—3年。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7.依据学生和社会需要,利用关键节日和结合重大事件开展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活动,有条件应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8.建立与社会资源单位联络机制,充足利用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丰富教育活动内容,充实社会实践活动。
9.坚持在课后、双休日和寒暑假开展活动。




1.教育活动列入本单位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中心工作,教育活动关键工作列入主任、馆长办公会议内容
4.3建立有效机制,为学校培养课外活动老师和学生骨干,经过多个路径和形式促进学校课外活动开展。
4.4承接市、区县教委委托群众活动。
5.游戏娱乐活动:
5.1有阵地开放活动场地,有确定项目,有专门活动时间和工作人员开展游戏娱乐活动。
5.2有计划组织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游戏讲座、游戏推介、游戏比赛等活动。
6.组建艺术、文化、科技、体育等方面社团(含专业俱乐部),对含有一定专业水准学生进行更高层次指导和训练,并定时组织实践活动,深入提升她们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3.4爱好小组活动突出实践性,有计划地组织组员参与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活动。
4.群众活动:
4.1设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专题教育活动、文化活动、少先队活动等。年活动覆盖率达成所辖区域中小学校总数50%以上。
4.2利用多种资源设计组织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活动,为学校课外、校外活动提供技术、信息、管理等服务。
6.制订必需制度和政策,支持和激励老师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必需社会工作,提升社会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1.建立教职员培训制度,定时对教职员进行校外教育发展和职业道德培训。
2.教职员教育与管理关键问题列入主任、馆长办公会议议题,教职员教育与管理重大问题列入教职员代表大会或教职员大会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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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6?21号,精神~实现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校外教育工作水平,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教委立项的校外教育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专项。

二、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是创新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

,二,市教委是创新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确定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总预算;
4.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区县教委负责本区县创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各校外机构进行申报,
2.负责与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3.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经费预算,
2.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组织实施,
3.负责项目的经费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三、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校外教育机构: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之家等。

,二,申报条件
1.创新项目必须是面向青少年学生开展的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综合实践等校外教育活动。

2.创新项目必须做到科学立项、主题鲜明、目的明确、内容充实、形式新颖、效果显著。

3.创新项目必须做到有组织领导、有计划安排、有专人负责、有检查总结。

,三,申报程序
1.各校外教育机构根据本单位校外教育工作发展需要确定创新项目~填写《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申报文本》,一式两份,~报区县教委和财政局初审。

2.区县教委、财政局初审后的申报文本报市教委体卫艺处。

四、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的评审
1.市教委体卫艺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2.市教委体卫艺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专项经费分配方案~报市教委主管领导审批;
3.专项经费分配原则:
创新项目市级专项经费的额度原则上是每年2000万元~其分配原则是: ,1,支持各区县新建、扩建少年宫、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增添设备、设施,
,2,支持少年宫、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校外活动添置设备、设施,
,3,支持社区和乡镇校外活动站购置开展活动的设备、设施。

,二,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1.创新项目经费采取市、区县共同筹措的形式~在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区县及项目单位应筹措相应的经费共同完成项目的建设;
2.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定期完成、保证效益;
3.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由政府采购;
4.申报购置的设备必须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不得超标购置~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三,市级经费使用范围
1.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开展本项目教科研专用设备、教师辅导学生开展活动专用设备和学生参加活动专用设备的添置、维护;
2.专用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影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实验仪器、演出服装道具、模型标本、动手操作设备和工具、材料等;
3.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置通用办公设备~不得用于基建、劳务、评审、咨询、差旅、会议、管理等项目支出;
4.项目需要的特殊设备~需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四,项目的实施和检查
1.经市教委批准的创新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2.区县教委负责对项目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要向市教委体卫艺处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3.市教委有关处室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创新项目下达之后~一般不能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单位应通过区县教委及时向市教委体卫艺处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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