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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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必要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必要的社会工作,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1.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校外教育发展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3.2兴趣小组编组(班)要兼顾组员的年龄和程度,组员人数符合小组活动项目特征和教育活动的实际需要。
3.3要合理确定兴趣小组的级别层次和基本学制,并有相应的活动纲目、活动计划和编选教材。
3.4兴趣小组活动突出实践性,有计划地组织组员参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活动。
4.群众活动:
4.1设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文化活动、少先队活动等。年活动覆盖率达到所辖区域中小学校总数的50%以上。
11. 对兼职教师进行师德、教育活动规范的教育,定期观摩兼职教师的教育活动,评价活动质量。
12. 建立与家长、学校、社会的沟通机制源自定期听取各方意见,并建立相关档案。




1.编制在30人以上的机构设立教育活动研究部门,编制不足30人设专人负责教育活动研究工作。
2.建有教育活动研究制度和工作计划,根据教育活动实际、教育活动管理实际和校外教育发展定期组织教科研活动。
6.承担并完成教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教育
活动




1.根据机构职责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全面开展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游戏娱乐活动。
2.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活动。设计和组织活动按规范要求撰写活动方案。
3.兴趣小组活动:
3.1根据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求开设兴趣小组,注重兴趣和能力培养。组员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坚持自愿报名参加。
5.2有计划的组织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游戏讲座、游戏推介、游戏比赛等活动。
6.组建艺术、文化、科技、体育等方面的社团(含专业俱乐部),对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学生进行更高层次的指导和训练,并定期组织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7.根据学生和社会的需要,利用重要节日和结合重大事件开展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应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突出校外教育特点,全面开展教育活动,坚持活动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遵循校外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未成年人的兴趣培养和个性发展。
4.依法办学,执行政策,贯彻市、区县教委的指示精神。
5.对学校开展咨询和指导,促进学校的课外、校外活动开展,成为本地区的课外校外活动中心、指导中心、服务中心、研究中心。
7.建立小组活动教师下校辅导和群众活动教师定期到学校调研的制度,形成与学校联系的机制。
8.与所辖区域的学校建立群众活动的联系网络,保证大型活动组织渠道的畅通。
9.建立教育活动评价机制和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教育活动评价。
10.建立活动安全保障机制和安全保障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安全设施良好,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教育活动安全。
4.2利用各种资源设计组织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的活动,为学校的课外、校外活动提供技术、信息、管理等服务。
4.3建立有效机制,为学校培养课外活动的教师和学生骨干,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促进学校课外活动开展。
4.4承办市、区县教委委托的群众活动。
5.游戏娱乐活动:
5.1有阵地开放活动的场地,有确定的项目,有专门的活动时间和工作人员开展游戏娱乐活动。
2.组织教师参加市、区县的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和整体素质。
3.有教师分层次、分梯次发展和促进青年教师专业成长的规划及具体措施,整体提升教师的教育活动基本功。
4.有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骨干教师在教师中的比例要达到相应中小学建制的水平。
5.支持和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专业交流活动,了解专业发展动态,开阔教师视野,提升专业水平,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活动。
4.机构的教育活动经费和运转经费按规定纳入市、区县财政保障体系。
5.根据市、区县教委及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设置工作岗位。
6.主任(馆长)由市、区县教育工委、教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进行任命、委派或聘任。实行主任(馆长)负责制。




1.根据市、区县教委明确的工作定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践行机构职能。
8. 建立与社会资源单位的联系机制,充分利用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丰富教育活动内容,充实社会实践活动。
9.坚持在课后、双休日和寒暑假开展活动。




1.教育活动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中心工作,教育活动的重要工作列入主任、馆长办公会议内容
2.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主要用于教育活动的开展或教育活动的服务。
3.组建教育活动研究组织或搭建平台,组织教师参加市、区县教研活动,交流信息和经验。
4.教育活动研究有经费保障。有教育活动研究的骨干队伍。








1.教师应取得与机构建制相符合的教师资格和学历。
2.有引进和聘用教师的标准和程序,对职业道德、专业水准、经历和业绩、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
3.引进和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附件2: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试行稿)
工作
范围
重点内容
工作实施要点
机构
设立

职能




1.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符合市、区县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2.区县机构的设立(或变更)按照规定程序经区县教委批准,并向市教委备案。机构名称符合规程的规范要求。
3.机构的人、财、物配备符合《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人、财、物及信息管理纳入市、区县基础教育管理体系。
3.编制在30人以上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教育活动管理部门,编制不足30人设专人管理教育活动。
4.有完整的教育活动制度和教育活动管理制度。建立活动常规制度,保证教育活动的有序、规范,利于未成年人良好品德和习惯的养成。
5.按时制定教育活动年度计划和学期计划,及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6.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教务管理和教育活动信息、教育活动资源管理。
4.兼职教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资质,身心健康。聘任兼职教师要经过必要的审查程序,并签订协议。
5.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教职工总数的85%。
6.有计划地对新进入的教职工进行岗前培训。






1.有计划的对教师进行师德、终身学习、校外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改革等方面的培训和训练,不断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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