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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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开发区)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定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评标定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准备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评标定标办法应体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确定具体的评标定标
办法及程序,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凡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发售。
第八条开标前,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条招标人应在投标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见证下按以下程序公开开标:
(一)宣布已按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相关材料的提交及相关人员的到场情况;
(二)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检查投标文
件的包装密封等情况,并将有疑义的材料交评标委员会评定;
(三)宣布具有资格的投标人及有效包装密封的投标文件;
(四)按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并连同相关材料送评标委员会评标。
设有技术标的,开标时应先开启技术标,待技术标评标结束并公布后,再开启商务标(招标文件应规定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开包装,且技术标一般应采用暗标形式)。
第十一条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及评标要求,学习评标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作
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三章评标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两阶段低价评标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提倡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其技术标得分一般不得计入
最后总分。对于技术比较复杂的特殊工程(参考目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编制),若需将技术标得分计入最后总分的,招标人应提交书面报告(附评标定标办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送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评标应先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投标重大偏差等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
件。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
评估比较表”,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十八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由招标人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记录。
第十九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
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中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及时归还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