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失控发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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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征收机关采集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到的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二章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失控发票数据;

(三)纳税人档案数据。

第五条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1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第六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章数据处理

第七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失控发票明细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第八条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失控发票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第九条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下载下列数据并提入本地稽核系统数据库:

(一)发票存根联数据;

(二)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第十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

(一)相符发票数据;

(二)不符发票数据;

(三)缺联发票数据;

(四)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五)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六)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七)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第十二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0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三条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下列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5.失控发票数据;

6.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二)将提入本地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以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本地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 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1)异地发票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失控发票数据

(5)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4.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

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七条、第十条所列各类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四)《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第十五条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3日前将下

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

(二)《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

第十六条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

以下工作:

(一)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十七条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9日

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八条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本地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1)异地发票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失控发票数据

(5)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4.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九条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每月14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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