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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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人民法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立案,但人民法院不负责侦查。

民诉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一、人民法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人民法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立案,但人民法院不负责侦查。

民诉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1、《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四类: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包括35种,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行为人实施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行为之一的即可立案。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可立案: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之一即可立案。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案: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丢失枪支不报案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2)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需立案。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立案标准:1)炸药1000克以上、雷管50枚以上、管制刀具20把以上,枪支、危险品等未过上述标准,但是已危害公共安全;2)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经济损失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损害的。

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立案标准:1)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极坏社会影响,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职工罢工停产等其他严重后果。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9、危险物品肇事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则。
需要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情况包括: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
2、被告人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第五章 管辖
?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概念
? 审判管辖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
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 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 意义:
? 1、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
? 3、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六章 回避
? 第二节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税案
? 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
?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在押人员案
? 2、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 A、孙某涉嫌偷税案;B、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 C、国税局副局长涉嫌受贿案;
? D、检察人员江某涉嫌刑讯逼供案;
? 3、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
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B、B区法院;
? C、C区法院;D、D区法院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目录来源:作者:1998年10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其中规定治安部门所管辖95种刑事案件的目录如下: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3.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45.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49.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50.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53.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54.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338条)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6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64.非法占用耕地案(《刑法》第342条)65.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66.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6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6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目录】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正文】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有什么区别?

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有什么区别?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有什么区别?双方的部门不同,案件性质也不同。

立案侦查,特指公安机关或检查院关于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

立案调查,范围更广可以应用到很多方面啊。

调查和侦查分别对应的是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纪委有调查权,公安、检察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

一、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有什么区别?立案调查是纪委常用说法,指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纪问题,由纪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两规,查实后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如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是公安或检察机关常用说法,指嫌疑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是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查实后移送法院。

以上调查和侦查分别对应的是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纪委有调查权,公安、检察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

二、刑事立案(一)盗窃案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22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22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22(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多项选择题{{/B}}(总题数:15,分数:15.00)1.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中,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______∙ A.故意伤害罪∙ B.重婚罪∙ C.遗弃罪∙ D.妨害通信自由罪∙ E.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分数:1.00)A. √B. √C. √D. √E. √解析:[解析]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是指下列犯罪案件:故意伤害罪;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答案为ABCDE。

2.下列案件中,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是______∙ A.侮辱、诽谤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虐待罪∙ D.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E.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分数:1.00)A. √B. √C. √D. √E. √解析:[解析]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应当是指: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以及第270条规定的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答案为ABCDE。

3.检察院直接受理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______∙ A.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 B.公安机关不立案的∙ C.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D.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E.法院提出建议的(分数:1.00)A. √B.C. √D. √E.解析:[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受案范围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

受案范围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

受案范围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犯罪行为也不断涌现,其中包括经济犯罪。

作为国家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全的主要力量,公安经侦部门负责侦查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其受案范围广泛涵盖各种经济犯罪行为。

本文就受案范围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进行介绍。

一、投资欺诈案件投资欺诈是指以虚假宣传、制造虚假业绩等手段或在不符合法律法规下进行的投资活动而非法获得他人财产。

公安经侦部门对投资欺诈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投资欺诈的实施方式、手段和获利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追缴被骗资金。

二、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是指利用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经营或投资活动。

公安经侦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事实与责任,追回被骗资金,并协助相关部门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避免发生类似事件。

三、金融诈骗案件金融诈骗指通过虚假宣传、利用职务便利等手段,欺骗公众进行金融交易、获取财产的犯罪行为。

公安经侦部门对金融诈骗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及查缴其赃物,并通过情报交流等方式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工作。

四、走私、贩卖毒品、军火等案件公安经侦部门对走私、贩卖毒品、军火等案件也有权进行立案侦查,这些犯罪活动以非法交易和非法运输为主要特征,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经侦部门所发挥的作用格外重要。

五、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指依法获得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被他人非法使用、侵害的情况。

公安经侦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案件事实,追缴非法所得,并起到威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传销案件传销是指以组织和实施金字塔形式的销售机制为特点,通过发展下线大量招揽人头费而追求利润和财富的经营方式。

公安经侦部门对传销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实施传销活动的手段和网络结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基础上,加强传销行业的整治工作。

七、涉及虚假广告案件虚假广告是指在商品宣传、广告营销等方面使用虚假内容或欺骗性广告,从而使消费者直接或间接遭受经济损失。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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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级别管辖
• (1)级别管辖的概念: • 又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
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的权限分工。

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
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
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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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原因:


①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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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刑事案件的管辖
2021/7/28
1
一. 管辖
• 1.管辖的概念: • 是指侦查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和审判机关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制度。 •
2
2.立法意义

主要解决某类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个部门受理,以及应由哪一级法院或者哪个法院负
责审判的问题 。
3
2. 刑事管辖的分类
• (1)立案管辖:是指对国家专门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进行分工。
(1)基层法院

普通管辖 1.级别管辖 (2)中院

(3)高院

(4)最高院

(1)犯罪地为主

审判管辖
2.地区管辖 (2)或最先受理地
为主

(3)指定管辖 (管

辖权不明;或因

故改变管辖权)

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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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管辖的划分
• (一)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公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公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公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 非法经营案:公安机关发现某商家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含有毒害物质的产品,检查员依法立案调查,最终将违法商家依法拘留,没收涉案物品。

2. 治安管理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某小区居民频繁发生声音扰民纠纷,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某居民存在扰乱社会环境的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

3. 消防安全案:公安机关在对某建筑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消防设施严重不达标,存在火灾隐患,立即责令建筑管理单位整改,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道路交通管理案:公安机关在巡逻中发现某司机违法停车,并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改变车道行驶,因此对该司机进行处罚,扣留车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5. 治安防范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某地区存有盗窃团伙,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最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查封、扣押涉案财物。

以上是一些公安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涵盖了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展示了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系列(完美打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系列(完美打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1.13•【文号】[2000]高检捕发第1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2000年1月13日〔2000〕高检捕发第1号)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答:“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下同)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

“不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立案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应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

2.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答: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

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而侦查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什么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什么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什么机关⽴案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般由公安机关来⽴案侦查,但是对于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诉案件,可由⼈民法院⽴案侦查。

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由什么机关⽴案侦查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什么机关⽴案侦查1、刑事案件的侦查,⼀般由公安机关来⽴案侦查,但是对于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诉案件,可由⼈民法院⽴案侦查。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侦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百⼆⼗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个⽉:(1)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2)重⼤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百⼆⼗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个⽉。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的,⾃发现之⽇起依照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8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控解决方案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环境监控(监测)提供了许多创新的解决方案。

它们能够实时采集环境数据、远程监测和控制设备,从而提高环境检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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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围是哪些?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围是哪些?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围是哪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围是各类的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围是哪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围是各类的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从整体看,上述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小部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

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治安的责任,牌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良好的侦查设备、技术装备的人员配备,使公安机关担负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具有坚实的基础。

▲二、司法解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要进行立案侦查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是职务范围的则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等等。

立案侦查是什么意思

立案侦查是什么意思

⽴案侦查是什么意思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案侦查,收集其犯罪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案侦查是什么意思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案侦查是什么意思⽴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为。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

⼀般包含刑事案件⽴案、⾏政诉讼案件⽴案及民事诉讼⽴案。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审查。

对于不属于⾃⼰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对于不属于⾃⼰管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如符合⽴案条件的,应当⽴案。

⽴案后,⼀般案件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内⽴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检察院⽴案侦查的情况⼈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指⼈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依法进⾏的专门调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

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

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经济纠纷,主要是经济⼈之间发⽣的纠纷,⼀般涉及到财产利益。

公安局属于国家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刑事侦查。

那么,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局管辖范围的,公安局不应该管。

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刑事管辖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取证、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的犯罪、军⼈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以及⾃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项规定由⼈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由案;(五)⾮法侵⼊他⼈住宅案;(六)⽣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项案件中,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被害⼈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政管辖范围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2013年1⽉1⽇起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政案件办理范围内容如下:第九条⾏政案件由违法⾏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112种刑事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11.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16.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17.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146条)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4.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5.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29.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0.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32.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33.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3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36.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37.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38.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3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4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41.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条第3款)42.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4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44.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45.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4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4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合、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4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4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5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5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第1款)52.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5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5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5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5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5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5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5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6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6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6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6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6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6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68.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6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7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7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7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4.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7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76.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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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在关于其立案的时候,主要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怎么样的呢?刑事犯罪,并不是全部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有一部分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有的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那由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从整体看,上述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小部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

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治安的责任,牌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良好的侦查设备、技术装备的人员配备,使公安机关担负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具有坚实的基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以上就是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分析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可以说,刑法中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是由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具体有哪些案件,各位可以在上文中进行
具体了解。

以上就是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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