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行为规范(试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
、
、
谎报
、
缓报
次 性 餐饮 具 或 者 采 用 集 中 式 消 毒餐 饮具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闭 的 废 弃物 收 集 设 施 ( 三 ) 超 范 围
(
、
超 限 量 添加 食 品 添 加 剂 或 使
;
五
)
食 品 容 器和 包装 材料 应 当 清洁
;
、
无毒
、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学 物 质 制 作 的 食 品
(
无害
,
符合 食 品 卫 生和 包 装 材料 要求 四
,
不 得 从 事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和 现 场
。
所
,
从 事预包 装食 品 或 者 散 装食 品 销 售 以 及现 场制 售食 品 的 经营 活动
。
制 售 食 品 的 个 体 经 营 者 第 七 条
食 品 摊贩 应 当 在 其 摊 位显 著 位置 张
第 三条
照 职 责 分工
湖 北省人 民 政府公 报
2 01 7
.
7
部 门 文 件
湖 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发布
《
湖北 省
的公告
年
第
52
食 品 摊贩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办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试行) 》
20 16
号
根据 行
) 》,
《
湖 北省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 规 定
;
三)
提 供 即 食食 品 的
、
应 当 根 据 食 品 的 种品 原 料 制作 的 食 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夏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工商食[2010]128号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夏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夏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工商食〔2010〕128号)各市、州、县工商局:近期,省工商局对饮料、肉制品、休闲食品等品种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平均合格率仅为86.3%,部分地方夏季食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为保障夏季食品消费安全,省工商局决定,7~8月全省工商系统集中开展夏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一)重点品种: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糕点、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卤制品、冷冻食品以及各类生鲜禽肉及其制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
其中,生鲜禽肉的整治工作,严格执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的规定和措施。
(二)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社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为重点,突出抓好小食品店、小冷饮食品店、小卤制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三)重点行为: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等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监督和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工作措施各地要结合“放心消费保护行动”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制定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到重点突出,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落实有效。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
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核查人员
应当告知其进行整改。申请人整改后,核查人员应当及时
再次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九)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等相关情
况的说明;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
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 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 行现场核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需在主体业
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
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的,
需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申请建立中央厨房
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有具体
的品种,并逐级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实施
许可,同时以括号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
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 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我们·食品】系列:现制现售食品标签如何标识
【我们·⾷品】系列:现制现售⾷品标签如何标识⾷品标法圈⾷品伙伴⽹: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标签合规本⽂由⾷品伙伴⽹信息服务事业部标法中⼼撰写,原创⽂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谢谢合作。
我国现⾏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现制现售⾷品进⾏明确的定义。
⾷品伙伴⽹信息服务中⼼对相关法规进⾏盘点。
⼀、现制现售⾷品的定义上海地⽅标准《⾷品安全地⽅标准即⾷⾷品现制现售卫⽣规范》(DB 31/2027—2014)规定,现制现售适⽤于在同⼀地点从事即⾷⾷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经营⽅式。
包括专门从事⾷品现制现售的店铺;超市、商店和市场内的⾷品现制现售区域;餐饮服务单位内专⽤于⾷品现制现售的区域。
重庆市丰都县⾷药监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品⾏为监管⼯作的通知》规定现制现售⾷品的含义如下:现制现售⾷品是指经营者采取“前店后⼚”、“制售分离”等形式从事即⾷⾷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种加⼯经营⽅式,有固定场所加⼯且销售糕点、⾯包、炒货和卤制品等,其⾷品仅限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为。
⼆、现制现售⾷品如何标识国家法律法规对于预包装⾷品、散装⾷品包装标签标识分别进⾏了规定,对于现制现售⾷品标签标识未进⾏明确。
《预包装⾷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指出,现制现售⾷品可以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
那么现制现售⾷品标签应该标识哪些内容?我们看⼀下部分地⽅法规对于现制现售⾷品是怎么规定的。
1.⼴东《⼴东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本规范所称的散装⾷品,指⽆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品),包括⽆包装和带⾮定量包装的⾷品。
第九条规定,现场制作的散装⾷品可仅标⽰⾷品名称、加⼯制作⽇期和保质期。
2.上海上海地⽅标准《⾷品安全地⽅标准即⾷⾷品现制现售卫⽣规范》9.6.2规定,在现制现售现场定量或⾮定量装⼊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的⾷品应有标签。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3
【摘要】鄂食药监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现将《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7日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 [J], 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
2.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湖北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 [J],
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J],
5.湖北省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制品监管 [J], 本刊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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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卤制品等食品进行专项整治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卤制品等食品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布部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3.01【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卤制品等食品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分局:为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对集贸市场卤制品等食品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一日关于对集贸市场卤制品等食品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食品消费安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制订《关于对集贸市场卤制品等食品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树立群众观念,扎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努力营造安全、卫生的市场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卤制品等食品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副局长苑治平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局市场处处长叶开军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分局分管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三、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解决好全市集贸市场卤制品等食品的安全隐患问题和完善经营者的自律行为,使全市市场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提高食品加工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卤制品等食品的消费安全感,得到人民群众满意。
四、整治重点(一)品种:卤制品、豆制品、腌制品(肉类、酱咸菜)、水发品、裸装品等食品。
(二)对象:市。
湖北省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制度规范
湖北省出台食品经营容许制度标准
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得悉,我省食品经营容许工作已正式启动。
据理解,为施行食品流通容许和餐饮效劳容许“两证合一”工作,xx年12月下旬,省局印发了《湖北省食品经营容许管理施行方法(试行)》《湖北省食品经营容许审查细那么(试行)》和相关文书式样,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食品经营容许标准将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单位食堂三大类,将经营工程分成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和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半成品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1项;对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容许应提交的材料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从食品经营容许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容许证管理等方面,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进展了标准。
新的食品经营容许施行后,过去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容许证》和《餐饮效劳容许证》可继续使用。
卤味店管理制度
卤味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卤味店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卤味店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卤味店是指专门从事熟食、熟肉制品,以及小吃类食品的批发、零售、制作和加工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卤味店管理制度遵循“科学管理,公正公平,诚实信用,服务消费者”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卤味店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并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
第五条卤味店的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条卤味店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篡改、伪造。
第七条卤味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卫生、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提供可靠、卫生、安全的熟食、小吃类食品。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八条卤味店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卤味店应当保存经营记录,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
第十条卤味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卤味店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价格保持制度,不得擅自调高商品价格,不得以低价夸大宣传。
第十二条卤味店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章管理执法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卤味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卤味店进行违法行为的,有权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卤味店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销售以及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二)拒不整改或自行销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的;(三)伪造、涂改、倒卖他人经营许可证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卤味店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能够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提供优质的食品和服务,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市场环境。
熟食卤味售卖场所规章制度
熟食卤味售卖场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熟食卤味售卖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凡未经许可经营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将受到处罚。
第三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保证食品安全。
凡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绝不得采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倡导文明用餐,确保经营订单顺畅。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制定经营计划,包括销售目标、产品推广、市场营销等,确保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销售过期或有质量问题的食品。
第八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安全,消除隐患。
第十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保持员工健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进行治疗。
第十一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确保顾客用餐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二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热情接待、快速服务、提供订餐服务等,满足顾客需求。
第十三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改善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增加顾客就餐体验,如提供免费wifi、赠送饮料等服务,吸引顾客。
第四章市场营销第十六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满足不同层次顾客的需求,提高竞争力。
第十七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进行产品推广和宣传,如举办促销活动、设计广告宣传等,增加知名度。
第十八条熟食卤味售卖场所应当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动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突出抓好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6大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重点抓好学校食堂、旅游景区、小餐饮、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瘦肉精、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等10个方面专项整治、综合治理和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详见附件一)。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抓好餐饮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成效,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省局决定组成督查组,于2011年10月下旬至11月对全省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按照《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62号)要求,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按照《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8号)要求,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卤制品熟食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卤制品熟食店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卤制品熟食店员工,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店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员工管理第四条员工招聘1. 招聘员工时,必须具备健康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店各项规章制度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五条员工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2. 加强员工操作技能培训,确保操作规范。
第六条员工考核1. 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
2. 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再次培训,直至合格。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食品原料采购1. 采购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2. 采购原料时,需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如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
第八条食品加工1. 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
2. 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持清洁、通风、干燥。
2. 食品储存实行分区管理,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品销售1. 食品销售时,必须保证食品新鲜、卫生。
2. 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店面卫生1. 店面环境必须保持整洁,每日进行清洁、消毒。
2. 员工上班前、下班后必须洗手,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1.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严禁使用破损、老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1.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
2. 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店管理层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通告〔2020〕9 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通告〔2020〕9 号为引导我省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共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湖北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8日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者市场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
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
(一)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
。
口罩
,
头 发 不得外 露 不
(
三 ) 墙壁 采 用? 无异 味 不透水
、 、 。
、
平滑 不易 得 留 长指 甲 涂指 甲 油 佩带饰物
、 、 、
。
积垢 的浅 色材料 第 十 二 条 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要 求
(
:
四 门 窗装配严密 与 外界直接相 通 的 门 和 可
)
、
,
现制 现 售 生鲜 乳饮 品 经营 者要切 实 落实 食 品 安
、 、
。
第 四 条 现制 现售生鲜乳饮品 经 营 者应 当依法施 其大小 和数量能满足 需要
取得 食 品 经 营 许可 证 且经 营 项
( 〈
》
目
包括 自 制饮 品
。
(
二) 应设 专供 存放 消 毒 后加 工工 具
, ,
、
包装 容器
。
(
含 自 制 生鲜乳饮品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 的保洁雖 明 显标识 结构密 闭并易于清洁
,
。
用于
i
t存原料
、
、
半成 品 成 品 的冷 藏柜 保 鲜柜 内 应
、 、
第 六 条 现制 现售生雛饮品 经 营 场所应 当选
有酿 调节 测* m
笛=音
—
抛 势干燥 有给排水餅和 电 力 供应 的地点 不得
、
,
设 在易受 到污染 的 区域
(
。
距离粪 坑 污 水池 暴露垃
25 0
座 含 以 上 的餐饮服务单位
(
)
。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予 以 处罚 本办法臟的 标准化菜 市场 是指 符合 当 地有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29•【字号】鄂工商消[2007]177号•【施行日期】200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工商消〔2007〕17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部署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503号令”)、《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305号令”)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打建结合、积极建设安全食品市场的原则,采取边整治、边检查、边规范的办法,综合运用查、治、管、扶、建等措施,把集中整治与强化全程监管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各项监管工作与强化重点品种、关键领域的监管结合起来,把严厉打击假冒与引导市场主体自律结合起来,把执法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领域的整治工作,确保各项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商品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市场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面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鄂政办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综治办、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召开。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经营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职尽责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职尽责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鄂市监法〔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职尽责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职尽责免责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职尽责免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和保障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行政执法队伍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职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人员参照适用。
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鄂政办发〔2011〕58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食品,是指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固定场所加工且销售糕点、面包、炒货和卤制品等食品的行为(含前店后厂)。
第三条本省区域内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类现场制售行为不属本办法调整。
第四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现场制售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现场制售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管理和指导。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许可审核、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
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三)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现场制售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五)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熟食卤味制品加工销售操作规范
熟食卤味制品加工销售操作规范一、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相关制度、证照应在加工销售场所公开。
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加工销售岗位操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浅色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接触熟食卤味时须先洗手、消毒,销售熟食卤味时,应更衣并戴防口水的口罩。
三、功能间布局和流程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各功能间布局及流程应能满足加工工艺和食品安全要求,应按配料、原料、半成品、成品区顺序予以布局,有条件的设置相对独立的专用间。
加工销售场所的墙壁和隔墙须贴瓷砖到顶;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方便冲洗、耐腐蚀、无毒的地砖铺设;天花板需要采用具备防水功能且易清洗的材料进行吊顶;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四、加工熟食卤味制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加工流程应从原料到成品,从污物区向清洁区布置,场地应易于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2.熟食的白胚禁止用水冲淋或浸泡冷却。
3.熟食应烧熟煮透,并在具有防尘防蝇设施的熟食间内冷却、改刀。
4.接触熟食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严格分开,用后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五、销售熟食卤味制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销售熟食卤味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食品专用工具取货,货款分开。
2.熟食卤味销售区应设有空调、紫外灯、温度计,温度保持在25℃以下。
3.散装熟食卤味不得超过4小时,超过时间的,应当回炉加工;隔市熟食必须冷藏,充分回烧后销售。
4.盛装熟食卤味的容器和工具必须使用食品专用容器和工具,并每日清洗、消毒,不得着地存放食品。
5.熟食卤味间应有洗手、冷藏、消毒设施,做好防蝇、防鼠、防蟑等措施。
6.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熟食卤味必须在熟食间内存放、销售,禁止移到熟食间外出摊销售。
8.销售熟食卤味制品应当在场所张贴醒目标志提醒消费者加温后食用。
六、采购、使用的配料和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采购的猪、牛、羊、鸡、鸭等禽畜原料和内脏,需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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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行为规(试行)1 适用围1.1 制定本规旨在引导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规经营行为,提升现制现售卤制品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1.2 本规规定了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场所与设备、人员卫生、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3 本规所称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是指卤制品经营者在固定场所(含制售相对分离场所)加工并向消费者零售卤制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行为。
1.4 本规所称卤制品是指包括卤肉制品、卤豆制品及其他卤菜制品在的卤制食品。
2 场所与设备2.1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场所应设置在室,距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坑式厕所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b)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c)场所的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d)场所的天花板应当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e)食品原料贮存区域、加工制作区域与销售区域应当分开设立,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
2.2 卤制品现制现售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保持能正常使用:a)根据加工制作和销售的需要,在适当位置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照明、更衣、通风、排水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b)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如不锈钢)制造;c)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d)根据加工制作和销售的需要,配备冷藏或冷冻设备(冰箱、冰柜、冷库等)。
冷藏、冷冻设备应有温度显示装置,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e)使用灭蝇灯的,应当悬挂于距地面2 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位置保持一定距离;f)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均应设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壁光滑以便清洗,并应配有盖子;g)食品制作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各种流动水池及相关设施;h)食品制作场所应设专用于拖把等地面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该水池的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如可设于较低位置);i)食品制作区域上方应当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入侵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设施。
3 人员卫生3.1 卤制品现制现售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卤制品现制现售工作。
3.2 执行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晨检制度。
对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3 卤制品现制现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个人卫生管理:a)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b)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c)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处理食物前和入厕、接触生食、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处理动物、处理废弃物、收银、执行清洁任务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立即洗手并消毒;3.4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3.5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3.6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当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4 采购4.1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采购的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并建立进货台账:a)从生产加工单位或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容或索取记载上述信息的进货凭证;b)从农贸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载有供货方详细信息的购物凭证,必要时还应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c)采购的畜禽肉类,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d)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e)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2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条件进行运输和装卸,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无害,不得将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3 冷冻、冷藏食品在收货期间应快速进入冷库或冷柜。
冷冻食品装卸时,应当保持冻结状态;冷藏食品装卸时,食品温度不高于7℃。
5 贮存5.1 食品原料贮存的场所、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5.2 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进行定位存放,盛装食品添加剂的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实行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
5.3 食品与非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当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存放地点隔墙、离地距离应均在10 cm以上。
5.4 易腐食品原料应当冷冻或冷藏,并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要求。
5.5 冰箱、冰柜、冷库食品的摆放应不影响设备冷空气流通,并应当及时清除积霜。
5.6 贮存散装食品原料,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
5.7 经营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贮存管理,每日对贮存场所进行检查,并建立包括检查人、检查日期、贮存场所温湿度、贮存设备工作情况、变质和过期原料清理等容的检查台账。
6 加工6.1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流程图,标明每个加工环节添加的原(辅)料的品种、数量、环境等要求,并贴在食品加工场所显著位置。
6.2 加工前应当对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进行查验,确保质量安全,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
6.3 加工使用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6.4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加工流程进行食品加工,不得擅自更改食品加工工艺流程、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6.5 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用量和使用围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并有详细记录。
7 销售7.1 除加工后直接销售的食品外,卤制品应当实行冷冻、冷藏销售。
7.2 销售的卤制品应当使用包装、标签,包装、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直接接触卤制品的包装和容器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b)现制现售定量或非定量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的卤制品应有标签,标签上应当如实标注卤制品名称、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同时在标签上注明;c)现制现售裸装卤制品应当在容器上注明卤制品名称、现场制售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容器上注明;d)以分切、分装方式制作的卤制品,标注的制作日期应为分切或分装日期,且保质期不得超过原有保质期。
7.3 销售裸装卤制品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7.4 盛装裸装卤制品的容器应当使用防尘设施遮盖。
7.5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销售,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服务。
7.6 销售场所应当公示现场制作卤制品使用的添加剂通用名称、剂量、使用围。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公示。
8 质量管理8.1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包括人员健康检查、采购、贮存、加工、销售、食品安全自查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详细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
8.2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公开承诺书,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超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卤制品。
8.3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现场制售卤制品的质量安全检验:a)连锁经营的总部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机构或快检机构,对采购的原料和制售的卤制品质量进行检验;b)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快检设备,对现场制售的卤制品质量进行检验;c)没有检验能力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对不同品种的卤制品,每年定期委托检验不得少于1次。
8.4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知悉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的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公告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如实记录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5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
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6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和年度培训,培训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0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与考核结果等相关容。
8.7 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提供场所、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加强对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的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a)审查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经营资质;b)明确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c)建立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档案,记录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d)建立和完善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管理制度;e)定期对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对不具备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提供场所、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