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知识)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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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
一、办理部门:
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
三、办理范围:
上述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换证。
四、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办理程序:
1、通过上网、媒体宣传、召开宣贯会等方式,通知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申报。申请书、审查细则等资料在网上公布,
供企业下载使用。
2、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提供相关的材料一式三份向市局监督处提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①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③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份。
⑤厂区平面图三份。
⑥工艺流程图三份。
⑦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原件一本。
⑧委托检验协议原件一份。
3、市局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
①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向企业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决定书,按标准收取费用2200元,并在申请书“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意见”一栏中填写“同意受理”
并加盖局章。
②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给企业开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
请。
③如果申请的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目
前不属于发证范围的产品,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
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部门申请。
4、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市局监督处安排核查组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①核查组(组员2人,组长1人)成员及核查计划的安
排由监督处承办人员负责以报表形式,报监督处处长批
准并存档。各县市区局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的质量。
②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结束后,参与核查的人员
以及观察员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企业负责人在
《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
③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告知
企业在7日内送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
负责承检的检验机构,在接到样品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出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企业如果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15日内,向市局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监督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
④核查组负责企业督促企业不合格项的整改,整改结束后
核查组组长负责完成审查材料的汇总工作,15个工作
日以内上报市局监督处。
5、市局监督处承办人负责对核查组上报材料以及检验报告
进行审查汇总。
①如果企业核查结果以及发证检验结果都符合要求,在
申请书“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一栏中
填写“建议给予行政许可”。
②每周汇总核查合格且检验报告合格的申请材料,完成
汇总表,经分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申请材料加盖局
章。两份材料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食
品处,一份材料在市局监督处档案室存档备查。
③如果企业核查结果以及发证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
求,在申请书“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一栏中填写“建议不予行政许可”,每周汇总核查不
合格或者检验报告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完成汇总表,
经分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加盖局章。两份材料上报
省局食品处,一份材料在市局监督处档案室存档备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个企业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20%,即440元。
七、办理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60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产品送检时间),获证企业信息在我局网站()公告。
八、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常州市劳动西路47号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楼食品处;邮编:213001咨询电话:6657717传真:666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