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ﻫ4、考试车辆与考试场地要求ﻫ5、科目二考试项目与操作要求ﻫ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规章;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与复杂道路条件下得安全驾驶知识;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得临危处置知识;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与维护基本知识;7、发生交通事故后得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得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得情况;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得情况;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得能力。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 ;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
其她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
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通过单边桥、其她考试项目随机选取、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申领、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活动。
第三条驾驶证种类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G 类、H类、J类、K类、L类、M类、N类、P类等。
各类驾驶证适用的车辆类型和驾驶资格要求,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申领条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 符合身体条件,能够驾驶适用的车辆;3. 掌握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4. 最近三年内无满分记录;5.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轻微违法行为记录;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2.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预约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3. 申请人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4. 申请人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制作并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六条驾驶证有效期限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为六年。
持有人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
第七条驾驶证换发1.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持有人申请换发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2.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或者式样的,持有人申请换发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换发;3. 机动车驾驶证因累积记分满分为零的,持有人申请换发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换发。
第八条驾驶证审验1.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持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审验;2.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持有人应当在九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审验;3. 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责任和义务〕
原有条款,引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予以 完善,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业务监督〕
新增一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 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要求。为后面 章节中有关业务监督和处理规定,做铺垫。
第六条 〔计算机系统应用〕
原有条款,没变。计算机业务系统开发和使用 的原则行规定,基础性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证法定地位、用途〕 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驾驶
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准驾车型顺序〕
原有规定,也是驾驶证降级制度设立的基础规 定之一。(附件1)。
关于上述问题:
卫生部答复:
☆许多色盲患者眼部检查无异常发现,只有通过专 门的色觉检查才能判定。目前,国内外均使用色觉 检查图进行辨色力检查。
☆关于红绿灯使用图形标记,需要充分调研论证, 耗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关于手指残缺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手指末节残缺,包括左手拇指 残缺的情形。
将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可申请的驾驶 证种类增加了C3和C4两种车型。
第九条 〔驾驶证记载和签注内容〕
☆签注内容中取消了有效期起始日期。 ☆驾驶证式样做了调整:
一是去掉有效期起始日期项目,将有效限期项 目签注内容参照身份证的签注方法,注明起始日期 和终止日期;
二是将一维条码从副页移至主页背面,塑封, 防止油污破损,方便民警查看。
三是修改了部分项目的英文翻译。(附驾驶证图)
二、身体条件 此次身体条件没有调整。需要说明的是:
(一)申请小型汽车的身高限制 侏儒问题,避免在部门规章层面造成社会群体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颁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70401 颁布单位: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满分为 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6项。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
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4项。
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和N类。
各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条件和使用范围详见本规定的附表。
第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驾驶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审验、补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如下:(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学习期满:1.申请A1、B1、C1、C2、C3、C4、D、E、F、M和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三十个小时;2.申请A2、A3、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二十五个小时;(三)在报考人员所在地有效期内完成报考计划;(四)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五)申请期间内未受过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六)持有中国国籍或者依法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如下:(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三)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学习驾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和形式详见附表;(五)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回执》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初次领证、审验、补证、年检和注销五种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7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软件全国统一,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并能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素养和驾驶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凭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N、P、三轮摩托车等几个类别。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扣分、驾驶记录、注销等管理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工作,并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须具备18周岁以上、居民身份证、健康状况符合机动车驾驶要求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照片、身体健康证明等。
第七条申请人应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
理论考试的题目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驾驶技巧等方面。
实际考试的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起步、直线行驶、超车等。
第八条申请人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随身携带,并予以出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以伪造、涂改、出借、出卖等方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定期进行年度审验,并按规定办理驾驶证换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过期、被吊销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证或者恢复。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交通法规,不得因驾驶技术差、交通违法行为等原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因饮酒、服用违禁药物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自觉放弃驾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使用、注销、换证、补证和期满换证等事项。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准驾车型分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和特种专用车的准驾车型。
第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和视力、听力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健康条件;(三)文化程度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四)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与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途中的记录未被记满十二分的。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和核发以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规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核发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格式和技术要求执行。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黄纸蓝字信用证件书面查询受理结果通过查验驾驶证到户端口实名短信通知。
查询结果显示无违规记录的通过查询者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支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支撑服务中心) 申请核发该驾驶员驾驶资格的身份在线查询申请。
,查询在线身份查询结果无不良记录,查询者根据户口所在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驾驶员驾驶资格查询结果。
,查询者只能一次查询结果查询者列出道路经过驾驶证处的县市,查询者当日查询结果显示违规行为详情的查询-驾驶员车型的行车数据通过查验支撑服务中心上注面申请核发驾驶人驾驶证资格的驾驶员身份记录。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核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驾驶证的统一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独立要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公安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与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软件全国统一,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并能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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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附件2
学习驾驶证明式样
(纸质)
注:使用A4纸打印。
学习驾驶证明式样
(电子)
附件3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正面)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背面)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规格)
附件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
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5
实习标志式样
一、汽车实习标志式样
二、摩托车实习标志式样
附件6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式样
方格尺寸图
颜色值:
C=100,M=80,Y=5,K=0
使用规定:
1、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
2、专用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身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