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附件
1、准驾车型及代号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ﻫ
4、考
试车辆与考试场地要求ﻫ5、科目二考试项
目与操作要求ﻫ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
判标准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附件2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规章;
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与复杂道路条件下得安全驾驶知识;
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得临危处置知识;
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与维护基本知识;
7、发生交通事故后得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得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得情况;
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得情况;
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得能力。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 ;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她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个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具有常住户籍地的居民身份证;
3. 通过规定的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身体条件检查。
驾驶证的申领手续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参加理论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
3. 参加技能考试,包括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考试;
4. 进行身体条件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适宜驾驶机动车;
5.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6. 提交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批。
申领驾驶证后,还应遵守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1. 驾驶证应当放置在车辆上明显的位置;
2. 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
3. 驾驶证过期或者被暂扣、吊销、撤销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4. 驾驶证被查封、扣留、扣押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5. 在驾驶证记分制度实行地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的限值的,驾驶证将被暂扣。
以上是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简要解释,具体细则和规定因地区而异,具体应遵循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1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修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91号)
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公安部令第123号)
(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我国交通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其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程序,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
驶人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本文将从申领条件、申请流程、考试内容、驾驶证的使用等方面介绍相关规定。
一、申领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的学习驾驶专业知识、技能等相关要求。
二、申请流程
1. 学习驾驶知识和技能:申请人需在驾驶员培训学校或指定驾驶员培
训机构参加学习,通过学习驾驶知识和技能考试后,方可进行后续申请。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学习成绩单、体检合格证明
等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3. 驾驶考试:申请人需参加理论和实际驾驶考试,通过后即可领取驾
驶证。
4. 领取驾驶证:通过考试的申请人需到指定的驾驶人管理部门领取机
动车驾驶证。领取前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三、考试内容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
实际驾驶考试两部分。
1. 理论考试:主要测试申请人对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驾驶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内容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道
路标志、交通安全常识等方面。
2. 实际驾驶考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起步、
直线行驶、转弯、并线、变更车道、掉头、超车、通过公交车站等方面。
四、驾驶证的使用
1. 行驶范围: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类别所限制的范围内驾驶相应类型的机动车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1.12.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审验
第二节监督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2016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该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车辆管理所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附件:
1、准驾车型及代号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
知识;
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
满分为 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6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录
第⼀章总则
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节申请条件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的申请,审核申请⼈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上建⽴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有关表格。
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节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第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依据。凡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规
定使用。
第二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满18周岁;
2. 具备与所申请准驾车型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驾驶技能;
3. 具备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所需的教育、考试、培训等条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1. 持居民身份证到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2. 提供身体条件和驾驶技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参加并通过相关的理论和实际驾驶考试;
4.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5. 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在机动车上悬挂机动车驾驶证副本;
2.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得违反
交通法规;
3.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
等手续;
4.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遵守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本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凡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1.12.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审验
第二节监督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号: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颁布⽇期:2016-01-29
执⾏⽇期:2016-04-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考试
第⼀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节记分
第⼆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16年4⽉1⽇起施⾏。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型汽车、⼩型⾃动挡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件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附件2
学习驾驶证明式样
(纸质)
注:使用A4纸打印。
学习驾驶证明式样
(电子)
附件3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正面)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背面)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规格)
附件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车辆
驾驶员的安全素养和驾驶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
凭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N、P、三轮摩托车等几个类别。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扣分、驾驶记录、
注销等管理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工作,并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须具备18周岁以上、
居民身份证、健康状况符合机动车驾驶要求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
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照片、身体健康证明等。
第七条申请人应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理论考试的题目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驾驶技巧等方面。实际考试的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起步、直线行驶、超车等。
第八条申请人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
发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将机
动车驾驶证随身携带,并予以出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以伪造、涂改、出借、出卖等方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定期进行年度审验,并
按规定办理驾驶证换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过期、被吊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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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附件2
学习驾驶证明式样
(纸质)
注:使用A4纸打印。
学习驾驶证明式样
(电子)
附件3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正面)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背面)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规格)
附件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
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