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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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刘茂森刘延震近年来,党中央接连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十二五”规划也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总体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点工作,要求“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要“让信用成为市场的基础桩。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到空前高度,人们对诚信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强。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直接涉及纳税人的信用,直接体现了纳税人对国家的诚信,这是诚信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其他信用的基础。

纳税信用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纳税信用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重要无形资产,特别是良好的纳税信用更是纳税人优质的无形资产,它也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力推手。

虽然我国的纳税信用管理建设已经进行15年,特别是全国税务系统在2014年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起到了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导向作用,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现阶段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不管是从社会大众的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是纳税信用的规范立法层面、级别评价层面、结果应用层面,都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本文旨在通过对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进一步查找新的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目前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建议,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一、山东省纳税信用管理建设现状分析(一)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2015年度,山东省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参评339402户,其中,评价出A级纳税人41592户,占总参评企业的12.25%;B级纳税人241559户,占71.17%;C级纳税人48172户,占14.19%;D级纳税人8079户,占2.38%。

推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践与思考

推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践与思考

推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践与思考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纳税信用等因素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服务。

这种管理模式的推行对于税务机关高效管理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税程度和纳税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本文将就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实践与思考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践措施(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依据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依据,一般包括纳税人的行业类型、纳税额、纳税信用等。

这些指标可以作为纳税人分类分级的主要依据,通过综合评价得出纳税人的等级分类,以便更好地进行差异化管理。

(二)分级标准的制定在建立分类依据的基础上,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要具体、明确、公正,通过对纳税人不同指标的综合考量来确定纳税人的等级分类。

可以根据纳税人税款所占比例、纳税信用等级、行业行为特征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分级标准,具体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三)不同等级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在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中,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对于高信用、高纳税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优惠政策、精细化服务等特殊待遇,以激励和鼓励这类纳税人的良好行为;对于低信用、低纳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加强监管、加大问责力度,推动其提高自觉遵守税法的意识。

二、思考与建议(一)分类分级管理需加强数据整合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离不开大数据支持,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信息库。

通过对纳税人的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可以更准确地确定纳税人的等级分类。

(二)分类分级管理要与信用评价相结合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应与纳税信用评价相结合,将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等级分类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对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估,可以更好地判断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和自觉遵税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分类分级管理要注重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在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时,应尊重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并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浅谈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

浅谈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

浅谈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已成为现代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等因素,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

本文将浅谈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的相关内容。

1. 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1.1 纳税行为评定因素纳税行为评定因素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按时缴纳税款的情况和遵守税法的程度等。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准确反映自己的纳税情况。

同时,按时缴纳税款也是纳税行为评定的重要因素。

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纳税款,避免欠缴税款或拖延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此外,纳税人是否遵守税法规定也是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1.2 履约能力评定因素纳税人的履约能力评定主要从纳税人的经济实力、生产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方面考察。

纳税人的经济实力是评定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也是评定履约能力的重要考察因素。

此外,纳税人的还款能力也是评定履约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1.3 信用记录评定因素纳税人的信用记录是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纳税人的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信用历史、纳税记录和履约记录等。

纳税人的信用历史是对纳税人过去信用表现的评估,可以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状况。

纳税记录是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记录,可以反映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情况。

履约记录是对纳税人履约能力和履约情况的记录,可以反映纳税人的履约状况。

2. 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管理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措施,以促进纳税人的诚信纳税行为。

2.1 信用等级分类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管理的意义

纳税信用管理的意义

纳税信用管理的意义引言纳税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一套纳税人行为评价和信用分级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根据纳税信用的好坏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纳税信用管理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和税收合规水平,也对税收管理和国家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纳税信用管理的一个重要意义是能够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

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将诚信度与税收纳缴挂钩,纳税人面临信用评级和相应的奖惩制度,会使他们对税收合规的要求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这样的机制可以引导纳税人主动遵守税法,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纳税信用管理还有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优秀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筛选和奖励那些遵守税法的纳税人,同时也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处罚,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通过建立纳税信用黑名单和红名单,可以防止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逃税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从而维护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纳税信用管理还能够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

通过信用评价和分级制度,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优先关注信用较好的纳税人,减少检查和核查的频次。

这不仅可以节省税务部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对那些信用较差的纳税人进行监督和控制,实现更加高效的税收管理。

加强国家治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税信用管理还与国家治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

纳税信用管理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可以帮助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作为社会行为的基石,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而纳税信用管理不仅能够推动纳税人的诚信意识,也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总结纳税信用管理的意义在于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加强国家治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制度,纳税信用管理在促进纳税人守法纳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24年纳税评估所交流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纳税评估所交流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纳税评估所交流心得体会范本在2024年的纳税评估所交流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参与者,深受益。

通过和其他纳税人的交流,我对税收政策和纳税的相关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也得到了一些实用的经验和建议。

在此,我将分享我在活动中得到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纳税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通过纳税,我们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努力。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不仅关注自己的利益,也要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其次,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纳税人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交流活动中,我了解到了一些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并听取了其他纳税人的经验分享。

这让我认识到了不同政策下纳税的差异和变化,也让我更加重视学习和了解税收政策的重要性。

只有了解政策才能正确评估自己的纳税风险和确定合理的纳税策略。

同时,我也认识到税务部门的重要作用。

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也是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在交流中,我了解到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服务内容,也听取了其他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工作的评价。

通过这次交流,我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提高了对税务部门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此外,我也从交流中获得了一些纳税经验和建议。

与其他纳税人的交流让我听到了他们的实际案例和经验分享,他们分享的经验和教训对我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

比如,一位纳税人分享了他在纳税合规方面的经验,强调了正确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的重要性;还有一位纳税人分享了他在避免税务风险方面的建议,提醒大家要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这些宝贵的经验和建议对我今后的纳税生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后,通过本次交流活动,我也认识到了纳税评估所的重要性。

纳税评估所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站式的纳税服务,为纳税人解决了很多烦琐的问题,并且提供了专业的指导和咨询。

通过评估所的帮助,纳税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优化纳税策略,提高税收合规性。

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评价

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评价

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评价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记录、诚信度、纳税异常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和比较,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和排名的一种手段。

它是一种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经济活动和社会地位都有很大影响。

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评价的意义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评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鼓励纳税人自觉守法纳税,强化纳税人的履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增进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其次,纳税信用评价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不良纳税行为,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实现税源保障和国家财政健康发展。

最后,纳税信用评价可以帮助税务部门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针对性措施,优化资源配置和服务质量。

税务部门如何对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依据纳税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开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纳税记录纳税记录是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纳税信用档案,包含了纳税记录、办税历史、税务行政处罚等信息。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诚信度和管理水平。

纳税诚信纳税诚信是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的基础。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红黑名单”、“评先评优”等活动,加强对纳税人诚信度的监督和考核。

同时,税务部门还可以加强对纳税人诚信奖励和失信处罚的制度建设,对诚信纳税人给予奖励,对失信纳税人进行处罚。

纳税异常情况纳税异常情况是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的重要指标。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申报及汇算情况、和睦征收秩序等进行监控和考核,发现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不良纳税行为。

纳税信用评价可能带来的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对纳税人和社会的影响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纳税人的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将纳税人按照信用等级进行排名,影响纳税人的社会形象和经济利益。

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优惠、招投标优先等政策和便利,低等级的纳税人则可能面临税负加重、营销受限、信誉损失等问题。

纳税信用管理问题与对策探讨

纳税信用管理问题与对策探讨

纳税信用管理问题与对策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信用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诚信指标。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税务行为的记录和评价,形成纳税信用记录,以此有效地约束纳税人诚信纳税,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然而,随着纳税信用管理的不断深入,其中的问题也逐渐浮现。

本文将从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1、信用评价标准与依据欠缺纳税信用评价是构建纳税信用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存在许多评价标准和依据不明确的问题。

比如,目前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纳税人纳税记录和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但是这些记录可能存在误判或者不完备的情况。

同时,与纳税信用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经营行为、财务状况等并未被充分考虑进去,导致了评价结果偏颇、不准确。

2、对诚信纳税人的关注度不足纳税信用管理的初衷是推动纳税人诚信纳税,但是当前管理中对诚信纳税人的关注度不足。

一方面存在一定的评价误判现象,导致了一些诚信纳税人被误判为失信纳税人;另一方面,失信纳税人在信用管理中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诚信纳税人则被忽视了,导致了诚信纳税人的积极性受挫。

3、信用记录查询和管理难度大纳税信用管理中的信用记录查询和管理是纳税人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并进行自我监管的重要途径。

但是当前信用记录查询和管理的方式较为繁琐,需要纳税人到税务局或者网上税务局进行查询和管理,流程不够便捷。

同时,纳税信用管理和其他领域的信用记录分离存在较大的问题,不利于整体信用管理的推进。

二、对策探讨1、构建全面、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依据纳税信用评价标准和依据的不明确,问题主要在于纳税行为存在多样性、动态性、复杂性,因此,在评价标准和依据的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

同时,需要将评价指标和依据改进为取向更为科学、更具可操作性、更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纳税行为的标准。

2、提高对诚信纳税人的关注度在纳税信用管理中,对失信纳税人的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对诚信纳税人的关注也是不可或缺的。

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总结

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总结

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总结近年来,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税收管理和社会信用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文将对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总结,旨在分析其意义、现状、问题及对策,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参考。

首先,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对于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评估纳税人的信用状况,税务机关能够更加精准地进行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这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推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目前,我国的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税务部门积极探索了评级指标体系,建立了相应的信用评级数据库,逐步完善了信用评级制度。

这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更多可靠的信息和数据,有助于提高评级的准确度和公正性。

然而,当前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评级指标体系还不够科学和全面,无法全面反映纳税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其次,评级结果的公开透明度需要进一步提高,以增强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最后,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在技术手段上还存在欠缺,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分析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应加强对评级指标体系的研究和优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确保评级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应加强评级结果的公开和透明,建立行业联合信用评级平台,提高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最后,应加大对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的技术支持力度,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数据分析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在推动税收管理和社会信用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我们应加强研究和优化评级指标体系,提高评级结果的公开透明度,并加大对技术手段的支持力度。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纳税人信用评级工作将继续取得新的成果,为推动税收管理和社会信用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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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思考1999年,我国开始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拉开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帷幕。

2004年,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了《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联合评定,在激发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办税能力、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一大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典型。

然而,反观多年来的实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日益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应当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一、当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制度层面的问题评定条件限制有失严谨。

《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但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得认定为A级。

”这一条款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按照税收行政处罚的“无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一贯守法经营的纳税人若在偶然情况下非主观故意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而被予以行政处罚,就会与最佳信用等级失之交臂;另一种则是一些企业在评定期内恰好未被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或者即使查出税款却按照自查补税进行处理,未被予以行政处罚,反而侥幸被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坐捧殊荣。

除此以外,某些地方还人为设置并压低了A等级评定名额,使得不少诚信纳税户只能望A兴叹。

这种评定条件限制所导致的结果反差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衷显然是相违背的。

评定分值设置有失合理。

《试行办法》规定,考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是A级,为最佳信用等级;95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是B级,为良好信用等级;60分以下20分以上(含20分)的是C级,为一般信用等级;20分以下的是D级,为不良信用等级。

这样看来,一是“及格线”已由传统意义上百分制考核的60分下降至20分,“信用门槛”是否过低?二是B、C两个等级涵盖分值幅度过大。

例如:处于临界点的94分的纳税人和60分的纳税人同样为B级,如此将分值相去甚远的两个纳税人放在同一水平线上相提并论,就会使高分纳税人的心理落差太大,挫伤其积极性,不能真正发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评定期时间跨度过长。

《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等级每一年评定一次,以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两个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期。

而在实践中,纳税人信用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且应呈现逐步提升的总趋势。

而两年一期在考评时间上明显滞后,难以如实反映纳税人每个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降低了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评定期两年中曾有“信用瑕疵”的纳税人,通过不断改进完善,事实上己经达到了更高的信用级别,而受两年的评定周期所限,名义上的信用等级不能得到相应调整,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优惠条件。

从制度设计上看,这样不利于纳税遵从的引导提高。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级评定欠科学。

一是评定程序简单粗放。

现行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通常是: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评定指标进行打分并合计,结合平时所掌握的纳税人基本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仅把A类纳税等级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而各级审批部门对A级信用等级的审核主要是CTAIS系统中的违章记录,或者参考年应纳税额大小,对初审环节的测算、考评是否合乎规定、符合实际,既无从考证,也不益深究。

这种评定方法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主观判断成分多,人为因素影响大。

在评定过程中,个别税务人员要么顾念私情,厚此薄彼,要么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且大多数税务机关由于A级信用等级评定条件过高、底气不足、后续变数难以预料等畏难情绪,主观上并不愿意推荐上报A级纳税人。

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难以确保。

二是评定对象“身份歧视”。

省局文件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决定。

”但从近两年的评定结果看,基本都是各地年纳税额在百万元或千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

以“纳税贡献大小论英雄”似乎成为大家心照不喧的默契。

这又似乎形成信用等级高低与纳税数额大小成正比的悖论,在这种奇怪逻辑下,A类信用等级似乎已成为纳税大户的专享荣誉和尊贵特权。

而占纳税户总量90%以上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即使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却因纳税贡献小而被“身份歧视”,往往在最初环节就被拒之门外。

这不仅扭曲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和本意,违背了等级评定的公平性,打击了中小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积极性,更是从某种意义上破坏了依法诚信纳税的大环境。

三是评定结果比例失调。

统计数据显示,全省近三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比例始终占总户数的0.1%左右,有的市州还不到0.05%,尤其存在相当一部分县区近三次评定无一个A级纳税人的奇怪现象。

由此可见,由于A级评定标准过于严苛,致使A级纳税人在纳税户总数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绝大部分纳税人主要集中在B、C两个等级。

而从登记注册的变化情况看,纳税人平均每年以6%的速度在增长。

纳税户数迅速递增,信用等级止步不前。

这与税务部门多年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广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高的现实状况是相背离的。

激励机制不给力。

《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并对A级纳税人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试行办法》规定,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而实际上,稽查选案并未参考纳税信用等级,往往是专项检查刚结束,交叉检查又进入;要么是国税检查刚结束,地税检查又进入,加之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企业不堪其累,条文形同虚设。

二是鼓励措施缺乏“诱惑性”。

众所周知,如果纳税人被金融部门评定为AAA信用等级,便可享受一定额度的贷款和一定幅度利率优惠;又如被工商部门评定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时便可以加分而获得优先权。

相形之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却未免隔靴搔痒,“名”大于“实”,“荣誉”大于“实惠”,无法从根本上调动纳税人提高信用等级的积极性。

征纳双方不重视。

纳税信用等级虽在法律层面有《税收征管法》原则规定,在规章层面有总局《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且已先后历经三次国、地税联合评定。

但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这项工作从上到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除了两年一次的评定工作安排外,平时既不是工作重点,也不是各级领导强调的关键,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均未曾列入。

而且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纳税服务也未按照信用等级分类实施,没有真正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强管理、促遵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外部看,一来纳税信用等级未作为企业参与其他各项评定的重要指标,未作为企业获取某些实质优惠的必备资格和先决条件,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激发企业参与等级评定的热情,无法调动企业不断提升信用等级的主动性;二来由于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大,与之相应的纳税人回应反响不强,使得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知晓面窄,认可度低,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未能建立,齐抓共管局面未能定格,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二、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思考(一)完善评定制度科学设置分值。

一是将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不得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情形进一步完善,将“主观故意”作为其前置条件。

二是适当放宽A级数额限制,提高A级评定比例;将B、C两个等级按照分值区间进一步细分为:“B”级、“B+”和“B++”级以及“C”级、“C+”级和“C++”级,如此既能体现差异性,更能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和鼓励纳税人不断提高信用等级。

缩短评定期间。

《评定办法》中规定,对纳税人的评定属期为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两个会计年度。

考虑缩短为以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为评定期。

这样既能如实地反映纳税人每个年度的纳税情况,又能促使纳税人保持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警觉性。

明确参评范围。

建议在《试行办法》中统一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明确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个会计年度以上(含两年)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起征点以下的除外)。

这样既能体现评定对象的公平性,又能唤醒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类纳税群体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二)科学实施管理优化评定程序。

开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软件,并整合纳入CTAIS系统。

根据评定指标确定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计算公式,设计科学合理的结构、功能和数据库,建立评价标准、评定模型,同时参考其他部门的涉信数据,得出纳税人在评定期内的纳税信用值,再依据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的取值范围,自动生成纳税人的动态纳税信用等级。

这样既可以增强评定程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又可以大大减少评定过程的工作量和主观因素,提高评定结果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严格分类管理。

一是根据CTAIS系统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在日常服务、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实行对应管理。

例如对A级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领供、纳税评估及稽查等方面进行适度简化和放宽;而对D级纳税人则要强化管理,严格限定,从严审批,并进一步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

二是依托CTAIS系统,建立起完整的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库,按照信用等级初评、核实、申述调查、认定、变更、台账管理等功能,实现对纳税人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在评定期内发现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在评定期后发现问题,认真备案,下次评定时按规定处理。

(三)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内部鼓励措施。

对于高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尽可能为其提供实质性优惠。

一方面,对A级纳税人给予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建立快速办税通道等宽松管理和优先服务;另一方面,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如A级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两年内不列入稽查范围,不得重复检查等。

建立社会诚信协作机制。

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将纳税信用等级与纳税人的其他活动或评定挂钩。

一是在政府采购、创先争优、文明建设等方面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入围条件或考核指标;二是在对企业或个人进行资信评价时,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系数;三是对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评选劳模、优秀企业家等荣誉时,对纳税信用等级为C、D的,实行一票否决,体现对国家诚信的至高无上。

这样才能真正让纳税人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性,真正感受到诚信纳税所带来的实惠,从根本上调动和激发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积极性。

(四)内外协同努力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将其作为提高征管质效、优化税收环境的重要抓手。

对内而言,一是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列入绩效考核,把提高A、B级和减少C、D级纳税人比例作为加分指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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