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
为创建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推动《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实施,切实提高我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动我省自主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前期开展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陕西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动陕西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开展,强化我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工作。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本细则规定负责本地区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31
【实施日期】201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四章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过开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省施工单位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人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中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以及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砂浆预拌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测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专业监督机构只能监督经省厅核准认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并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榆林、宝鸡、汉中检验检疫局,杨凌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等7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特制定《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顺利实施。
附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31
•【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
•【施行日期】2019.07.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标准化
正文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质量检验机构
第三章质量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市场,提高检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通过检测、监测、测试等活动,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可以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技术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检验对象的特性、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检验以及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验,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的正常检验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质监特〔2008〕18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
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接通知后应按具体分类办法要求对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抓紧进行分类,并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将分类情况报省局特设处,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设备数量(类别)、作业人员数量。
二、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实行季报制度,各市局应在每季度
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市按照《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进行监督检查的数量上报省局特设处。
三、在实施过程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特设处,省局将从7月1日起对各市分类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一、分类监管原则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程度(可参照设备危害、敏感程度、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划分为五个安全等级,以红、橙、黄、蓝、绿等颜色标志牌为等级公示和明示管理标志,对已发生事故的单位根据其事故等级再配标黑色标志。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不同级别,采用不同程度的监管方式和巡查频率。对一级巡查对象(红色)予以重点监管和查处,并开展重点检验检测;对二级巡查对象(橙色)予以“特别关注”与管理;对三级巡查对象(黄色)予以一般监管与指导;对四级巡查对象(蓝色)、五级巡查对象(绿色)予以一般管理。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2
陕西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一、建设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
三、施工单位
四、监理单位
五、施工图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注:对于本基准中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具体标准参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
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陕质监稽[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质监稽〔2012〕7号)
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省纤检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2〕1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全省质监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力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12字方针,紧紧围绕省局“1238”总体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坚持把老百姓关注的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深入开展“质监利剑行动”,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执
法,加大从生产源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案件移送,实现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畅通消费者质量诉求渠道,增强公众质量维权意识。通过建章立制,着力治本,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长效机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陕质监特〔2007〕37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70号令),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现将《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考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规则》一并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要求,为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监督管理,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
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具体作业人员分类与项目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70号令)规定执行。
二、分级管理范围
按照分级负责、考虑行业条块管理因素、方便企业的原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国家质监总局和省、市质监局组织实施,国家质监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质监局确定的考试机构进行考试,省、市级质监局各自在其分工范围内考核发证,具体分工如下:(一)省质监局负责以下范围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考核发证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2.08.23
•【字号】陕质监认[2012]19号
•【施行日期】2012.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
作的通知
(陕质监认〔2012〕19号)
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韩城市质监局,省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质监系统体制调整的需要,在体制下划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我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分析和研判制约我省认证认可发展的因素,部署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认证认可作为质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支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肩负着促进国家对外开放、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使命,在政府监管、提升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和谐、推动国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水平以及从根本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
的作用。目前我国已发放各类有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6万张,连续多年成为全球认证企业和认证证书最多的国家,成为名符其实的认证大国。认证认可的结果被社会各界广泛采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率也日渐增加。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省认证认可工作也不断推进、快速发展。截止2011年底,全省共发放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758张,共获得三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000余张,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 815张。认证证书数量位列西部第二、西北第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执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执法打假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4.15
【实施日期】2015.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执法打假工作要点>
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质监局,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执法打假工作要点》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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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务组关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务组关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培训班时间变更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1.12.19
【实施日期】2011.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务组关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时间变更的紧急通
知
各相关单位,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因工作调整,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第三期培训时间提前为12月23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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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统计调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统计调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7.09
【实施日期】2013.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统计调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的通告
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深入贯彻《陕西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掌握我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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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31
•【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
•【施行日期】2019.07.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三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31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将第二款中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修改为“行政执法证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针对当前安检机构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文件的要求,省质监局和省公安厅决定从6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督促安检机构加强检验工作管理、规范检验行为,严厉打击
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针对当前个别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市质监局、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
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
附件1:
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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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陕质监政[2014]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陕质监政〔2014〕1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质监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法治质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省局根据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质监部门的职能转变,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陕质监政〔20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质监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建设“三个陕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
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六条本基准将结合质监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实际,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