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陕建发[2015]2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2.17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
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陕建发〔2015〕20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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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质监联[2014]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陕质监联〔2014〕1号)各市质监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开学后,有学生及家长向省质监局、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黑心棉”混入学生公寓内,出现跳蚤、蟑螂、臭虫、白蚁等病虫害,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更有甚者,有个别学生自带或自购被褥出现有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滋生细菌,诱发传染病,影响公寓学生间的团结稳定。
为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陕西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安全进行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了西安、杨凌、咸阳、延安、榆林等地普通高校、民办高校、高职学院和独立学院共15所37个学生公寓,158个床位的床上用品。
此次检查的主要品种是学生正在使用的棉被、棉褥、床单、被罩、蚊帐、枕头等床上用品。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延安大学、西安文理学院、西安翻译学院等院校床上用品质量好,学生和家长满意。
有7所院校新生宿舍床上用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不合格床上用品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褥填充物不符合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使用了标准禁止的废旧纤维制品、纤维制品下脚料或再加工纤维,存在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二是床单、被罩面料密度不达标,色牢度差;三是标识、标注混乱,面料、里料、填充物标注不清晰、不准确;四是蚊帐的高度、宽度、纱空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陕价行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7〕1005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近年来检测设备联网改造、人员薪酬及水电费等成本费用增加,参照外省市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的检验费标准。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包括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和尾气检测费。
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汽车由每车次84 元调整为105元。
尾气检测分为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其中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尾气检测收费汽车由每车次16元调整为20元;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收费仍按原试行标准收取,即小型汽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车次75元、中型汽车(总质量3.5-10吨)每车次85元、重型汽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车次100元。
出租车、公交车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尾气检测费减半收取。
按上述规定,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汽车为每车次125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每车次仍为50元,摩托车每车次仍为40元。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实施日期】2019.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十三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将第二款中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修改为“行政执法证件”。
(四)将第二十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七)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陕质监联[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陕质监联〔2014〕1号)各市质监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开学后,有学生及家长向省质监局、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黑心棉”混入学生公寓内,出现跳蚤、蟑螂、臭虫、白蚁等病虫害,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更有甚者,有个别学生自带或自购被褥出现有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滋生细菌,诱发传染病,影响公寓学生间的团结稳定。
为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陕西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安全进行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了西安、杨凌、咸阳、延安、榆林等地普通高校、民办高校、高职学院和独立学院共15所37个学生公寓,158个床位的床上用品。
此次检查的主要品种是学生正在使用的棉被、棉褥、床单、被罩、蚊帐、枕头等床上用品。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延安大学、西安文理学院、西安翻译学院等院校床上用品质量好,学生和家长满意。
有7所院校新生宿舍床上用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不合格床上用品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褥填充物不符合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使用了标准禁止的废旧纤维制品、纤维制品下脚料或再加工纤维,存在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二是床单、被罩面料密度不达标,色牢度差;三是标识、标注混乱,面料、里料、填充物标注不清晰、不准确;四是蚊帐的高度、宽度、纱空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标准化正文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检验机构第三章质量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市场,提高检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通过检测、监测、测试等活动,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可以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技术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检验对象的特性、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检验以及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验,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的正常检验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检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确认工作。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已签订合同但未进场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
已进场但未动土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罚款
已进场但已动土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
地基处理完成二分之一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
地基完成但基础未开
责令改正,处90万元罚款
已开工或无施工资质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
2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的
能立即整改,经检测,符合法规、规范
停工限改,处1%罚款
经整改补救,检测,符合法规、规范
停工限改处1.5%罚款
无法整改,检测不符合法规、规范,有质安隐患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处1.6%至2%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5人或10-20重伤或1000-2000万损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已签订合同
但未进行检测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已开始检测但未出报告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已出报告
能够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已出报告不能配合整改或无检测资质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的罚款
9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的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负责陕西省范围内商品、服务、工程、计量和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研究、规划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该机关下设有办公室、司法鉴定中心、质量标准化中心、计量检测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心、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单位,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质量安全得以有效保障。
一、职能部门1、办公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局内事务,包括政策规划、人事管理、财务预算、信息化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其重点工作是承担局领导的决策部署和安排,协助处理局内业务,并保障局正常运转。
2、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对受委托的涉及生产、贸易、劳动、人身损害赔偿、继承和抵押等行为的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明确有关问题的事实、性质、损失和赔偿责任,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
3、质量标准化中心质量标准化中心是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修订、推广和执行各类质量标准,协助制订相关技术规范。
其职责是协调局内外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进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
4、计量检测中心计量检测中心主要从事计量标准和检测技术研究,开展各种计量检测业务,编制和掌握检测技术和规程,推广和加强计量检测技术的应用。
其主要职责是确保计量检测的严密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心是负责对各类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职责是负责安全检测、质量评定、技术咨询、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6、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对稀土产业中涉及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样监测的技术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对稀土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抽查,评估稀土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标准制定,确保稀土产品的质量安全和行业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陕建发[2014]334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4〕334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全力推进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效开展,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8日陕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工程质量提升两年行动,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突出重点,突破重点,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省厅制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陕质监稽[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质监稽〔2012〕7号)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省纤检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2〕1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全省质监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力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12字方针,紧紧围绕省局“1238”总体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坚持把老百姓关注的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
深入开展“质监利剑行动”,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执法,加大从生产源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案件移送,实现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畅通消费者质量诉求渠道,增强公众质量维权意识。
通过建章立制,着力治本,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监管制度。
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刹车片、机动车制动液、化肥、人造板等产品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装饰装修材料、机动车零部件、电动工具、灯具、轮胎、电线电缆产品为重点,组织各级严厉查处无证出厂销售和假冒伪造CCC认证标志、证书行为,加大对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0.07.23【实施日期】2010.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针对当前安检机构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文件的要求,省质监局和省公安厅决定从6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督促安检机构加强检验工作管理、规范检验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针对当前个别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市质监局、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各市质监局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改正,限期申请办理。
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质监局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程序体系监管、服务监管”的思路,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划分监管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负责行政区域(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督外,对所属县(区、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市)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职责和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本规定执行。
各专业监督机构按照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人均监督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简化监管程序,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
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价规程-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价规程-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地方标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编制说明一、制订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随着国内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安装数量不断攀升,使用愈加频繁,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工程。
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
关人、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绝大多数发生于使用年限较长的曳引驱动电梯。
按照我国电梯使用年限推算,从2000年开始,我国第一批大规模使用的电梯已经逐渐进入更新换代的时期。
当前,全国已有10%〜15%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了15年,未来数年内我国将迎来电梯老龄化”高峰期。
电梯的设计寿命一般在15〜25年,使用年限越长,零部件老化、磨损等日趋明显,电梯维修费用显著增加,能耗逐步增大,经济性能逐渐变差,电梯安全风险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适用于在用曳引驱动电梯特征的安全评价方法规范。
本规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提供完善的评估方法及流程,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部件及整机判废提供手艺参考,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保养行业规范运作、维护行业有序合作起到重要作用,并对辅佐政府行政监督事情起到积极作用。
2、编制过程按照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2015〕8号),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成立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编制小组,小组人员:(略)。
编制小组查阅了大量国家标准、安全手艺规范,尤其《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 7024、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 -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 -200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GB -2009《提咼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009《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2015《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条件》、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与电梯安全评估相关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创建“五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四好”离退休干部党员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质监系统离退休干部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的管理,提高离退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结合省局老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根本要求,以创建“五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争当“四好”离退休干部党员活动为载体,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党员加强自我教育、维护自身形象,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关心下一代成长等工作中不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五好”离退休党支部考评内容第三条支部班子好(一)支部班子健全,组织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党员群众对支部班子满意率达90%以上。
(二)班子成员讲党性、重品行、讲奉献、威信高,热心支部工作。
能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作风严谨,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三)支部工作经常,能坚持党内各项制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定期召开支委会。
(四)支部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能自觉维护上级党组织决定,较好的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支部一班人经常联系本支部党员,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条党员队伍好(一)党性观念强,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履行党的义务,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参加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
(二)按《党章》规定及时缴纳党费,没有欠交、少交和不交现象。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范,能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三)支持本单位党组和政府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四)自觉遵纪守法,抵制和反对各种消极思想和违法违纪行为,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质监监[2011]1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1.04.14【实施日期】2011.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准则》(试行)的通知(陕质监监〔2011〕18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有效监管,明确省、市、县(区)质监局的责任分工,省局经调研讨论制定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准则》(试行)规范性文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处报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履行职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管工作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21号令)及其系列技术规范,结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一)监管主体:省、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分别简称省质监局、市质监局、县(区)质监局)。
(二)监管对象:陕西省境内机动车安检机构。
第二章监管工作职责第三条省质监局监管职责(一)拟订并公示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二)对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办理安检机构(含检测线)搬迁、变更、增项、注销等相关审批手续;(三)组织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安检机构监管有关要求,指导、组织市质监局、县(区)质监局开展安检机构监督管理,通报安检机构的动态和重要监管信息;(四)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有重大影响的申(投)诉和举报,督查安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五)每年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其他涉及安检机构监管的事项。
陕西省地方标准旬阳鸡血石
陕西省地方标准《旬阳鸡血石》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地方标准的制定任务来源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办发〔2017〕132号),项目编号为SDBXM 20—2017。
本标准由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提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的制定任务是由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陕西省鸡血石文化产业协会和陕西宝玉石金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共同承担的,本标准的起草,由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陕西宝玉石金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西安宝玉石协会、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鸡血石文化产业协会、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珠宝学院组成标准编制组共同完成。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旬阳鸡血石是一种由辰砂和石英等矿物组成的矿物集合体,其中“血”为辰砂,“地”为石英等矿物。
主要特点是内外含血、浓厚鲜活、经久耐磨、不易退色。
产于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东北部小河镇公馆与红军镇相连的大小青铜沟一带。
2012年成立了陕西省鸡血石文化产业协会,协会考察研讨后确认旬阳的“红石头”就是旬阳鸡血石。
旬阳鸡血石定名后,来旬收藏旬阳鸡血石的人数猛增,因资源稀缺,加之其独特艳丽的色彩,坚硬耐磨的质地,使旬阳鸡血石价格连年、连续翻番式上升。
截至目前,在旬阳县从事旬阳鸡血石加工的企业有10家左右,业内产供销从业人员500余人,市场上销售的旬阳鸡血石产品40%左右属旬阳县企业加工,其余为委托省外异地加工。
随着旬阳鸡血石交易的繁荣,规范旬阳鸡血石的经营行为显得越来越重要。
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管理和经营的依据。
随着陕西旬阳鸡血石产业的不断发展,生产企业逐年增加、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更加需要规范和统一生产技术要求。
为了大力推进旬阳鸡血石产业发展,规范旬阳鸡血石的生产,确保旬阳鸡血石质量,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带动陕西旬阳鸡血石产业经济发展,完善我省玉石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旬阳鸡血石》标准的制定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将为我省旬阳鸡血石生产企业的生产和各级政府开展对旬阳鸡血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提供了科学依据,并将对我省旬阳鸡血石乃至陕西整个玉石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常压储罐检验规程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危险化学品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锋社、刘晓东、王泉生、肖汉平、程宇群、刘峰育。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解释。
危险化学品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液态危险化学品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定期检验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储存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常压及微正压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以下简称“储罐”)的罐体及其与罐体相连接的安全附件的检验。
本规则不适用于埋地的储罐、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人工制冷液体的储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T3805-2008 特低电压(ELV)限值GB50128-200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SH/T3530-2001 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施工工艺标准JB/T4730.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473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JB/T10764-2007 无损检测常压金属储罐声发射检测及评价方法JB/T10765-2007 无损检测常压金属储罐漏磁检测方法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 一般规定3.1 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应取得相应资格,并应对检验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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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陕质监政[2014]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陕质监政〔2014〕1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质监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法治质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省局根据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质监部门的职能转变,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陕质监政〔20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质监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建设“三个陕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
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六条本基准将结合质监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实际,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