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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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陕质监政[2014]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陕质监政〔2014〕1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质监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法治质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省局根据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质监部门的职能转变,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陕质监政〔20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质监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建设“三个陕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

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六条本基准将结合质监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实际,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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