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于消费者设立霸王条款及隐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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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霸王条款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关于霸王条款的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霸王条款的概念霸王条款是指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时设置的不公平、不合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由企业方利用其相对强势地位,在合同中以单方面方式约定,剥夺了消费者行使自己权益的能力。

三、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1.不平等交易条件:企业将自己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力完全或部分剥夺了消费者。

2.强制捆绑销售:企业将不相关产品或服务强制捆绑在一起销售,迫使消费者购买不需要或不想购买的商品。

3.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企业通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将自己的责任减至最低甚至免除,不对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负责。

4.不公平的价格规定:企业通过霸王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不公平或不合理的价格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

5.强制买卖附加品:企业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附加产品或服务来提高销售额和利润。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规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禁止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履行或解决消费合同时设置霸王条款。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违反该禁止规定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退还支付给经营者的价款、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等。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强调了公平交易原则,并要求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利用霸王条款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霸王条款监管的必要性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仍然存在设置霸王条款的行为;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的认知和维护意识相对较弱。

2012年公务员面试热点:银行霸王条约源于垄断

2012年公务员面试热点:银行霸王条约源于垄断

2012年公务员面试热点:银行霸王条约源于垄断丁先生到南京中央路河路道附近一银行自助区存款,因操作失误,一万元被机器吞了,当即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被告之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处理好。

可他心里不踏实,报警求助也无果,便想出一招,换个电话致电客服,假称机器多吐三千,5分钟后客服便赶到了。

银行解释是,吞了客户的钱,这钱在机器里还是安全的,但机器多吐了钱,就会影响现金安全。

此事一经报道,在各大网站、微博上便引发热议,仅在新浪微博,与此话题相关的讨论便达到383万余条。

在人民网发起的相关投票中,有800多人参与投票,其中仅有1.2%的人选择理解,表示银行也是维护现金安全;有45.8%的人质疑银行服务“吞吐”两异,办事流程章程有失公平;有49.6%的人则建议,应加强监管权责平等,重视客户利益。

银行方面如此霸道地对待“上帝”的做法,其实早不新鲜。

银行在窗口挂出的“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警示,一再被证实是银行的双向标准。

银行少付了储户钱时银行事后一般都不再承认,但储户多取了钱时则会被追究到储户拿出钱时为止,否则便会采取其他非常规举措强制储户交出多取的钱。

前些时间,有媒体曾报道,武汉市民杨先生因到银行取钱时银行柜员多付了400元钱,银行方面事后在找不到杨先生的情况下,竟私下将杨先生的网银账目冻结,直到杨先生家人无法登陆网银时才知道原来是银行方面所为!分析:银行还是那个银行,人还是那些人,客服电话也没变,但反映的内容不同,换来的结果却迥然各异。

换一种方式,将被吞钱谎报成多吐了钱,结果很戏剧的一幕出现了,银行服务人员的“5分钟赶到”,恰好说明银行服务逻辑的倒置:原本是上帝的顾客得到的是迟滞而不明确的服务,而一旦涉及银行自身的利益,则快速而高效。

逼着顾客撒谎求助,恐怕也只有诸如银行这样的服务质量和态度,才会产生这样的黑色幽默。

问题是,如果每一次服务诉求,都需要通过撒谎才能得到满足,那么别说建立起高度的互信,恐怕是连正常的服务秩序也难以保障。

零钱罐:盘点银行那些霸王条款

零钱罐:盘点银行那些霸王条款

1、离柜概不负责银行多给储户钱,储户离开后,银行在对账的时候就能查出来,只要调看下监控,就能知道多给谁钱了。

但是,如果是银行少给储户钱了呢?储户离柜到家后才发现钱给少了,那怎么证明钱是银行少给你的呢?如果银行无法提供录像证明少给你钱了呢?这种情况下储户就比较吃亏了。

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发明出来的词,银行想怎么定义就怎么定义,储户无力反驳,属于一个霸王条款。

所以储户在柜台办理现金业务的时候,拿了钱以后,不要立刻离开银行,最好要当面点清。

如果碰到银行多给钱的情况,还是赶紧第一时间还给银行!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即使闹上法院,你也是必输无疑!2、信用卡全额罚息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

而按照未清偿部分计息,只需支付这1分钱未还清部分的利息即可,比全额计息省下不少。

比如,持卡人每月账单日为25日,到期还款日为下月13日,在8月10日购买了10000元的产品,那么在8月25日的对账单中“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

若该持卡人在9月13日全额还款10000元,则在9月2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

如持卡人在9月13日按照最低还款额还了1000元,那么按照全额计息方式,在9月2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10000元×0.05%×34天(1月10日—2月13日)+ 9000元×0.05%×12天(2月13日—2月25日)= 170元+54元= 224元。

如果持卡人还了9999元,少还了1元,按照全额计息方式,循环利息仍将高达170.006元。

由于消费者对全额罚息并不认同,有部分银行推出“容差还款”的新政,也就是银行为照顾客户,把账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对其进行全额罚息。

3、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已取消3年银行仍闷声收钱早在2014年,银监会就发布相关通知,要求银行客户在每家银行可以有一张银行卡免除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涉及通讯服务(移动、联通、电信)的霸王条款:1、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

2、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

4、电话充值卡上标明“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

5、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

6、用户办理宽带包年后,期满前一个月需到营业厅续展,逾期未续展的,改为包月交费的条款;7、“通讯服务行业中,以短信方式给予用户一定期限免费接收信息服务,到期后用户不回复短信,即视为同意预订。

8、通讯运营商因系统机器设备故障、系统升级、系统维护等导致用户上网中断,通讯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9、打电话不到一分钟按一分钟收费。

10、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

(手机报1个月免费体验啦!"、"恭喜你,免费赠送彩铃3个月,开通即送20元话费",接下来一句就是"不体验,请回复XXXX",甚至以"同意体验的无需回复,本月内即可开通".这类免费体验短信,相信大部分消费者的手机都曾接到过。

在免费期内确实免费,但过后就是收费陷阱。

一些手机用户每月被莫明其妙地多扣费,一查才知道运营商擅自为其开通了多个增值服务。

“ 二次确认”是规范程序,通信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于2006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该通知规定:"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定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核心提示:不公平格式条款被俗称为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更多有关霸王条款的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相关内容:
北京工商局公布6种餐饮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这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分别是:
1、禁止自带酒水;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存款无利息取款要收费 盘点五大信用卡霸王条款

存款无利息取款要收费 盘点五大信用卡霸王条款

信用卡零头没还清也要按全部欠款计算利息,这条被视为银行霸王条款的规则终于松动,最近建行、招行等推出“容差还款”,10元以内的未还部分不再扣取利息,而是直接算进下一次的还款账内。

这一消息对持卡人而言无疑是好消息。

那么,还有哪些消费者眼中的霸王条款也是急待松动呢?霸王条款一:存款无利息取款要收费银行规定,除准贷记卡和存贷合一卡等特殊品种外,所有银行的标准信用卡都对存款不付利息。

绝大多数银行对信用卡取现行为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手续费的费率为0.5%至3%。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有的银行还按月计收复利,即“利滚利”。

银行表示,信用卡的领用协议写得清清楚楚。

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规则,持卡人当年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的时候,就等同于同意并遵守申请表所载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

霸王条款二:信用卡注销45天内风险自担信用卡注销后45天内,万一发生盗刷等风险,所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银行认为,多数银行收到持卡人销卡要求后,都有一个30~45天的预销卡期,之后才能正式销卡。

因为持卡人销卡时可能还有消费未入账,延期销卡是为了结清账务。

霸王条款三:还款顺序银行定银行内部规定同期账单还款顺序先后分别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并且上期账单欠款优先于未出账单欠款。

据报道,有客户用某银行信用卡取现2000元,考虑到每日会产生万分之五的利息,3天后赶紧去银行还款,却被银行告知只能将之前产生的消费7000元欠款还清后才能偿还这笔取现本金,但客户一时又拿不出这么多现金。

对此银行表示,“这是我行规定的还款顺序,况且已在申请表中公布了此信息,无法变更。

”霸王条款四:透支取款没有免息期刷信用卡可以享受免息期,这是所有持卡人都知道的,但使用信用卡透支提现却享受不到这“免费的午餐”。

根据各家银行的规定,透支提现不同于透支消费,不能享受免息期。

一般来讲,银行都规定从提现当天开始,就将开始产生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并且每月计算复利。

如此计算下来,透支提现的年化利率接近20%,远远高于同期的贷款利率。

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众多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中,霸王条款成为了重要的侵权手段之一。

霸王条款,是指企业在合同中设定的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且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霸王条款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霸王条款的定义霸王条款,是指企业在合同中设定的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且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这类条款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对消费者不利:霸王条款往往损害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2. 不公平、不合理:霸王条款在设定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

3. 限制消费者权益: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三、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多样,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类型:1. 格式条款:企业在合同中设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难以修改或协商。

2. 免责条款:企业在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3. 限制条款:企业在合同中对消费者权利进行限制,如限制消费者退换货、维修等服务。

4. 不平等条款:企业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设定明显不平等,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四、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霸王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免除一方当事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霸王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订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信贷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

银行信贷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

银行信贷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可能涉及到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其点评:1. 高额罚息:- 问题点评:一些信贷合同中规定的罚息可能相对较高,对于消费者一旦出现逾期还款可能造成沉重的负担。

- 建议:合理设置罚息标准,避免过高的罚息率,以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不透明费用:- 问题点评:部分合同中的费用条款可能过于复杂,难以理解,消费者难以清晰了解实际产生的费用。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各类费用的计算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实际费用的产生原因。

3. 变更利率的条款:- 问题点评:一些合同可能存在单方面变更利率的条款,可能导致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

- 建议:明确双方变更利率的条件,并确保变更过程公正透明,以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4. 提前还款违约金:- 问题点评:一些合同规定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可能过高,削弱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积极性。

- 建议:合理设置提前还款违约金,并确保借款人能够合理选择提前还款的权利。

5. 隐性条款:- 问题点评:一些合同中可能存在隐性条款,消费者在签署时未能完全了解所有条款的内容。

- 建议: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明确、透明,避免使用过于晦涩或模糊的措辞,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6. 不合理的担保要求:- 问题点评:部分合同可能要求消费者提供过于严苛或不合理的担保要求。

- 建议:设置合理的担保要求,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并在担保要求上做到公平公正。

消费者在签署银行信贷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不理解之处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

如果发现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可以与银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或者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银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解析商业银行乱收费的法律黑洞和霸王条款共22页文档

解析商业银行乱收费的法律黑洞和霸王条款共22页文档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解析商业银行乱收费的法律黑洞和霸 王条款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3.22•【文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机制,提高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规范银行业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公平对待消费者"是指会员单位为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

第四条本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本公约所指 "公平对待消费者"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

(二)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三)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四)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六)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七)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八)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业的霸王条款

银行业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1 个人消费贷款,银行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工商点评】:《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银行要求消费者必须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

霸王条款2银行修改借记卡章程不通知消费者、各种收费不明示。

【工商点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条款需修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不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

银行擅自修改章程而不通知消费者的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银行各种收费项目应采用适当方式明示消费者,否则就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霸王条款3 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超期限未全额还款,银行仍按全额计息。

【工商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没有全额还款,应以未还款额部分计息,消费者已还款部分不应再计息。

银行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霸王条款4 部分银行规定,消费者的交易情况,均以银行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甲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工商点评】:银行存折和国债书面凭证可以如实记载消费者每次交易活动的情况,对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来讲,一目了然。

但银行卡如果不进行查询,不能体现交易信息。

银行不合理条款根源在于垄断

银行不合理条款根源在于垄断

银行不合理条款根源在于垄断作者:刘俊海来源:《消费者报道》2015年第01期2014年底,经过浙江省工商局审查,在其工商局注册的10家银行的8类80份银行合同中设定的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达564条,涉及问题795个。

很多违规格式条款在10家银行中都存在共性。

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工商机关针对银行业霸王条款的大清剿运动已经持续了一年有余。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对于银行格式合同的监管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讲,银行业由银监会来监管。

目前由工商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机构的身份,对银行格式合同进行监管。

然而部分商业银行则认为不应该将银行业务纳入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去监管。

这就容易造成双方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从而也会制造出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带。

那么,金融消费者能否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监管范围?因此应当理顺执法主体,同时建议银监会与工商局系统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法思维,以消除监管的盲区。

如此才能提升银行的公信力以及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只有促进银行业的竞争关系,以使银行的优势地位变弱一些,甚至转换水与鱼的关系,才能有效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

除了要明确地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新消法监管范围外,同时也要发挥好反垄断法的作用。

因为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垄断,表面地取消几项收费并不能治本。

垄断的不良后果还不只是利用垄断地位对银行服务和产品进行定价,随意收取费用。

在垄断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银行主要靠垄断赋予的权利吃利差获益,并不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行业当前的这种盈利模式是不可持续的,这也是当下需要改变银行业格局、对银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首要原因。

另外,出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虑,也应对银行进行反垄断执法。

银行“免除自身送达不到的责任”霸王条款该怎样理解?

银行“免除自身送达不到的责任”霸王条款该怎样理解?
2、客户资料变动,在不涉及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下,通知银行即可。银行规定客户必等有变更是否也必须同等的向客户办理“变更手续”?
1银行向客户送达文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送达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送达规定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
银行“免除自身送达不到的责任”霸王条款该怎样理解?
1、银行向客户送达文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送达,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送达规定,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银行将“无法送达”的情形规定称有效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确为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商家在合同中设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这些条款通常是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设置以保护自身利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举个例子来说,一些网购平台在合同中设置严苛的退换货条件,限制了消费者的退货权。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合同中设置了霸王条款后变更合同条款,增加费用等,牺牲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律规定了多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和机制。

首先,消费者被法律赋予了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性能、价格等。

消费者有权根据这些信息作出明智的选择。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性的合同要素,包括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等。

商家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投诉权。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侵害自己权益的商家进行维权。

相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违反法律的商家进行了处罚规定。

如果商家被发现存在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但是,作为消费者我们也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购物时,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发现存在霸王条款,应拒绝签署或选择其他合同。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助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维权。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霸王条款彻底被杜绝,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

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

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
1.不退货不换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一概不予退换货,只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

2. 限制赔偿金额:商家在合同中将赔偿金额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使得消费者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

3. 强制捆绑销售: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一些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4. 虚假宣传:商家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5. 不公正竞争:商家采用一些不公正的手段进行竞争,如诋毁竞争对手,恶意降价等。

6. 隐瞒真相:商家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相,如隐瞒质量问题,不告知消费者使用方法等。

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家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进行垄断或价格操纵等不正当行为。

8. 随意涨价:商家随意涨价,无视消费者的利益,从而获取更高的利润。

9. 强制购买保险: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以获取额外的收益。

10. 不履行合同:商家在合同中承诺的服务或商品质量无法达到要求,或者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11. 过度收取费用:商家对商品或服务收取过高的费用,超出合
理的价格范围。

12. 蜜罐欺诈:商家设置一些虚假的优惠活动或者奖励,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13. 强制消费: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一些不需要或者不想要的商品或服务。

14. 不公平解除合同:商家在合同中设置一些过于苛刻的条件,导致消费者无法履行,从而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

15. 恶意拖欠款项:商家恶意拖欠消费者的款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

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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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商业银行乱收费的法律黑洞和霸王条款

解析商业银行乱收费的法律黑洞和霸王条款


近日见到中消公布的金融系统几多霸王条款, 其实类似银行对帐单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 商业银行本是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用户本来 是其“上帝”,为何随着服务的发展,商业银行 渐渐反“仆”为“主”了呢?奥妙在于,用户将 帐户尤其是将基本帐户开立以后,轻易不能变动, 一旦变动,涉及到水、电、工资、保险、电话等 企业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就商业银行收费来说,每月对帐单不过区区5元钱, 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是微不足道的,这就决 定了开户人不可能为区区一张对帐单费改变帐户 的开立,甚至异议都赖得提一下,这无形之中又 助长了商业银行趁商业化之机乱收费的歪风。

对于银行形形色色收费的表现形式,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作了一些列举: • 储蓄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当持卡人的存款低 于银行的小额账户标准时,不但没有利息可得,反而 会遭遇资产缩水,被银行倒扣一定的小额账户管理 费。 • 银行间跨行转账收取手续费,转账不成功手续费也 不退。 • 信用账户短信通知费,多数银行都会提供短信 通知业务,但很少有人知道,银行每月会收取2元至 3元的服务费。此外还有银行信用卡挂失费、打印 对账单费等。

根据我们调查,银监会、发改委尚未制 定属“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 目”,而“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只占 商业银行服务的很小比例。这就为商业银 行乱收费埋下了隐患,至少前述规章为此 种乱收费留下了“法律空间”。也就是说, 在银监会、发改委制定“政府指导价”部 分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之前,凡是超 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就都属于 “市场调解价”了。显然,实际情况并非 如此。
• “到目前为止,银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成立一个专 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整个银监会的监管主要 还是着眼于银行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考虑不周,在行政监管方面长期以来没有引起足够 的重视,或者重视但是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银行消保条款模板

银行消保条款模板

银行消保条款模板
【银行名称】消保条款
第一条定义
消费者:指在本条款中指持有本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借记卡或其他相关产品的个人客户。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
银行承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环境;
2. 提供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3. 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 提供优质、高效的售后服务;
5.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产品信息披露
银行将提供关于产品功能、费用标准、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第四条个人信息保护
银行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并不会私自泄露、出售或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售后服务
银行将提供全天候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咨询等方式获取帮助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投诉处理
消费者如对银行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意或投诉,可以通过银行指定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并银行将积极妥善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和解决方案。

第七条法律适用
本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均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八条条款变更
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需求的变化,对本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在有效
期内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九条其他事项
对于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银行名称】消保条款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银行十大不合理就在你我身边

银行十大不合理就在你我身边

银行十大不合理,就在你我身边严循东 2007年3月15日今天是3.15,《新闻晨报》上所刊载的银行十大不合理,看后确实让人很不是滋味,也希望博客朋友们来读一读,并进行评价,做为3.15的活动。

不合理1:房贷计息逢“大月”加一点侵权案例2003年5月30日,杨小姐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借款55.7万元,期限20年,月利率4.2‰,采用等额本金方式还款。

但杨小姐发现,每逢“大月”即31天,银行利息按月利率4.34‰算。

如此一来,银行每年至少多算5天利息,20年将多收5000多元。

律师点评:银行“大月”多收1天利息,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擅自违约行为。

此举也涉嫌不当得利,更是对贷款顾客财产权的侵犯。

不合理2:收取ATM机跨行查询费侵权案例2005年6月,持卡在某银行ATM机上操作的邓先生发现余额减少,又至另一银行的ATM机查询,发现银行卡余额继续减少。

通过对账单,才获悉被扣除了跨行查询费共计1.5元。

实际是,银行从6月1日起对跨行查询实施收费,每次0.3元。

律师点评:在《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被列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首位的就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间在跨行收费上相互串通,形成价格同盟,操纵价格,侵犯了银行卡用户的财产权益。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

因此,银行无权擅自制订并收取跨行查询费。

不合理3:机器“无能”却不承担责任侵权案例去年3月,张先生通过银行购买基金时,因名字中有一个冷僻字,基金公司第二天通知银行,购买者名字和身份证对不起来,无法购买,但银行并没有就此通知储户。

不久,基金上涨。

张先生认为,银行当时出具了购买成功记录,事后却不及时通知无法购买,而银行代理基金买卖是收费的,既然收费就要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如果因设备落后给储户造成损失,银行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储户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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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于消费者设立霸王条款及隐含条款
概念分析:
在对该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认知前,我们有必要对“霸王条款”和“隐含条款”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对于这两者的认识需要建立“格式条款”、“示范文本”的基础之前,那么“格式条款”是什么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条款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通过前面的文字可以清晰认识到作为《合同法》下的“格式条款”是本着公平平等原则对当事人双方责任与义务作一个规定。

而“示范文本”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里这样说道:“在指定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乏必要经验,所订合同常常容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

这样的背景下,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有积极的作用。

示范合同更好的减少合同规定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情况。

通过以上,可以很明确得认知“格式条款和示范文本”是在遵循社会市场经济的公平平等原则下,为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设立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条款保证了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

那么我们反观被银行等垄断行业“占据”的霸王条款则是以一种“伪”公平的规范条款,它将消费者的权利和银行责任在“潜移默化”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改,限制了消费者权利扩大了经营范围。

正是这种“细小的更改”在消费者眼中是很少被关注(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足的反映),于是银行从中谋取暴力。

这样的情况也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平等原则,长此以往这种霸王条款必然会将“恶果”返还到银行的。

原因分析
通过前面对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示范文本的认识,我们需要明白霸王条款以及隐含条款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

因此,在这期间就会有很多因素推动其形成。

从主体来分析:银行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持续发展人们财富也相继增加很多,在此情况下银行服务成为人们的热选,这样银行成为了人们的急切需要。

于是便形成了银行在银行
和消费之间的“主导地位”,便有很多“私自”减免经营者责任、逃避经营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的机会。

这样也就不断推动了霸王条款以及隐含条款的形成。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合同法》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是一个开放、平等以及生产资料、消费资料高度流通的市场,这也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序高效且符合银行利益需求的合同成为银行的首选。

银行具有盈利性,而“格式条款”作为一种事先订立的合同文本就很适合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并在业务发展中结合自身利益,对“格式条款”作了“个人性化”的更改(如:更改当事人双方的权责范围、合同条款的词句更改等等),这种修改并不是同消费者进行协商之后的。

诚然这种更改是不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这种合同条款的篡改是混乱了银行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的双方,于是市场的秩序混乱。

此外《合同法》第十三条也有说明当事人订立合同需采取“要约”和“承诺”制度,从这点上看,银行也没有同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协商和告知。

从消费者对个人消费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从第二点最后面的认识,可以清晰的知道虽然银行存在着不合法的行为。

但是作为我们消费者而言,是否有去找银行就个人消费权益进行协商的意识呢?回答显然可见。

那么我们可以得到一点认识就是:消费者对自己消费权益保护不足致使银行的霸王条款“盛行”。

从合同监督的角度分析:合同的形成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基础之上(或是当事人双方就某些利益点上)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形成的。

诚然这些促使合同形成的条件是会产生变化的,这种条件下原先的合同就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这个时候就需要监督机构参与之中,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那么我们反观霸王条款,我们无疑可以知道霸王条款的“盛行”同样离不开监督机构的缺位。

其他方面分析
1.面对如此的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是否应该做些什么来改变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程序(向消协投诉—向媒体反映—拒绝签订协议—寻找法律帮助等等)霸王条款不能得到根本性的撼动。

思考到此,我们焦虑如何才能撼动霸王条款呢?就我看来需要政府牵头、消费者共同推动、银行积极配合是很重要的。

2.对于霸王条款的未来发展状况而言,就现在的基本情况来看可能还会持
续很长时间。

银行是垄断企业使用霸王条款的代表,所以在未来如果没有很好的处理好银行和消费者的合同关系,解决霸王条款都是很遥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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