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电梯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人大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8大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8大类: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精品文档
-条例修改的立法目的和背景(简介)
-条例修改的具体论述
(修改/正)问题,非重新颁行;公布形式合法)
(新旧跨法的问题)
第一部分 条例修改的立法目的和背景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一、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
●国家政策支持(第八条) ●从生产环节强化能效管理(第十条)
• 什么是特种设备能效指标?
• 生产环节如何实施能效管理? • 使用环节如何实施能效管理?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 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知识)、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包 括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 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锅炉 使用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
5、调查报告批复备案制度
一般事故中,新增了电梯轿厢滞留 人员、起重机械折断或坠落两类情形 —原因 • 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和抢险经验 • 参考国家标准和欧盟标准 • 有必要引起重视 • 举例(关于轿厢滞留问题)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 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 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 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 进行。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解读
《条例》的主要亮点
A
体现改革精神
B
体现问题导向
C
体现多元共治
体现改革精神
电梯 改革
监管 模式 改革
检验 改革
气瓶 改革
体现改革精神
• 一、使用管理人的概念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 管理人(T21): (一)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 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 委托方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 备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二项、第三 项确定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体现多元共治
• 2、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义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 装气体的销售记录制度 (T33) –【相应法律责任】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64)
体现多元共治
–(六)如果你是充装站,你还应该知道这些主体责 任
• 1、及时处理同一性缺陷的义务 –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 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 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 ,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T14) 。 –【相应法律责任】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责令停 止充装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 T52)
–(五)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义务:
• 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原许 可(T44)
体现多元共治
– (六)如果你是生产单位,你还应该知道这些主体 责任 • 1、明确使用年限并及时组织评估的义务: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整机或者 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 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使用管理人 约请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 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 作出评估结论(T16)。 –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应当作出客观、 公正、准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T29)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的法规与政策解读一、法规解读1.《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协调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等。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该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检查,配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等。
二、政策解读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细化,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解释。
根据该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价标准,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价等。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等。
2.《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技能培训与鉴定规定》:该规定对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鉴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根据该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掌握特种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要领,熟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能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维修等。
安全管理人员还需要通过相关的培训和鉴定,获得相应的操作和管理能力。
总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是由法规和政策进行规定和解读的。
这些法规和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并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详解
(一)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锅炉、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 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在我们实际工作遇到 了一些安全监管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场内机 动车辆监管问题,移动式压力容器监管问题、锅炉 水处理及清洗监管问题、无损监测机构及人员监管 问题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对几年来安全监管工作开 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条例的内容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
下面,简单说一下条例修改过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自03年颁布施行后,我们在安全监察的实践工作当中遇 到了一些新问题,原条例对此尚未规范,因此,总局在05年 未就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条例的立项申请,但当时我们 条例修改的内容是很少的。在条例修改稿的起草、调研过程 中,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为适应新的要求,条例修改的 内容也随之逐步增多。因为条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间职能 交叉多,通过长期的、艰难的部门之间立法协调,到了08年, 这个条例的修改稿基本定稿。但在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的过程中,我们这部条例经历了坎坷历程,5次排上国务院常 务会议议事日程,却因各种紧急情况没能上会审议,5次拿下, 这在国务院审议行政法规工作中也是很少见的。在今年1月14 日第六次上常务会,终获审议并通过。好事多磨来之不易。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新条例第 2 条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 备范围内,由原七类特种设备修改为八类特种设备。按照 新条例第99条规定,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 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 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纳入目录的场 内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工厂厂区内用于生 产作业的专用车辆,如搬运车、牵引车等;另一类是在旅 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运输车辆。我们对 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应严格按照目录及相应的安 全技术规范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30
❖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 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 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 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 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 过程监督检验。
2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 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立法的宗旨】
3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 院批准后执行。
12
❖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 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 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 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对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关键词:安 全技术规范、安全性能、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工业、科研等领域中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运而生。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全过程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察;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情况的监察;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的监察等。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体包括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等。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政策和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监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检查和评估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等。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政策和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
《条例讲解》PPT课件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1979年12月18日, 吉林市煤气公司液 化气储罐泄漏爆炸 ,死亡32人,受伤5 4人。
1998年3月5日, 西安市 煤气公司液化气储罐法 兰泄漏引起闪爆,死亡1 2人.烧伤若干人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1995年1月3日, 山东省济南市街道 煤气管道破裂爆 炸,死亡13人,受
故,造成8人死亡, 69人受伤。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 准,仿照原苏联安全监察模式,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 检查总局。 ——1960年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 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以后颁布了《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一系列安全技术规范。 ——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这一阶段两次被撤并, 使安全监察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以致“文革”结束后的 1979年锅炉压力容器万台事故起数达到历史最高点(7. 9起/台),特种设备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 三落实 ——落实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 二有证 ——设备有使用证,人员有上岗证 • 一检验 ——申报定期检验 其他义务:安全、节能、维保、报废、作业人员教
育培训、事故、档案
八、检验检测规定检验分类:ຫໍສະໝຸດ 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 测
• 机构分类:综合性、自检、型式试验、无损检测机构
• 机构许可
• 人员许可
• 行为规范
—积极义务:诚信、便捷、可靠、保密
隐患报告
确保工作质量、检验覆盖到位、严重
—消极义务:不得在两个机构执业
九、监督检查规定
• 监督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职权 • 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 • 向上级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法律责任
•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 • 突出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 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责任自负 • 行政处罚、撤销资格、刑事责任、赔偿责任 • 注意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第二部分 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
▪ 一、立法宗旨
➢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 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 二、调整范围
➢ 1.关于特种设备的定义(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和设施的总称。 条例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解读
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
内容介绍
▪ 第一部分、概述 ▪ 第二部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各方面主要职
责 ▪ 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 ▪ 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 ▪ 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 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 第七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第八部分、关于条例的实施意见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职责。 ➢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七章,明确了上述四个方面(生产、使用、检
验检测、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法律 责任。 ➢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 条例内容较多,条款数目超过《安全生产法》(
第一部分 概述
▪ 特种设备的法规标准体系
•1999年贵州马岭河客运索道制动失灵坠落,死亡14人,伤22人。
•2006年惠州博罗土锅炉爆炸事故,死亡3人,伤1人
•2009年清远一制衣厂锅炉爆炸事故,死亡2人,伤2人
•2005年惠州一造纸厂烘缸爆炸事故,死亡3人,伤1人
•2007年东莞一水箱维修档口工业气瓶爆炸事故,死亡2人,伤1
•2004年东莞一造纸厂压力管道爆炸事故,死亡2人,伤2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09.01.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内机动车辆等,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涉及公众生命安全。
特种设备的“特殊”性体现在:一是特种设备的生产属于特种过程;二是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特殊;三是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事故危害性大,使用中会因已知或未知原因发生事故。
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也就越来越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关注的安全、健康、环境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2003年,国务院第373号令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划了“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督促协调,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确立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大基本制度,使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并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里程碑。
这部《条例》实施至今五年多来,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剧增加,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又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差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分类标准等做出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节约能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陆续出台,非常有必要对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 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 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讲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 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 特种设备的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本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特种设备技术比较复杂,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 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 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是第二条第 一款定义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 些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由 于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所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其模式为:“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模 式”,实行严格的管理。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环节。其指导思想为: 综合治理、专项监察相结合。其职责为: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从所 有环节出发,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系统、法规系统,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 之有效的手段。 (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其中 ,“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 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 (包括主机在井上、其他系统在井下的设备),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仍然纳入管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 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 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安装、使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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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解读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 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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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证书报告标志等的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 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同一性缺陷的处理】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 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召回。 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 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 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并免费更换受损零 部件或者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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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
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 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请人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 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 (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 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 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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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变更】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
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 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标志设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在 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使用登记标志 应当载明使用管理人、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登记编号等 内容。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将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 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年限届满日期置于 出入口、等候区、乘客区等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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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销售者安全责任】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
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 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 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协助制造单位或者移 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 备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经营者禁止性规定】 禁止销售、出租有下列 情形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一)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 特种设备出租者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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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变更】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 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 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人员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 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的期限和程序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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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安装改造修理者安全责任】 禁止安装国家
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 关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 品,禁止用于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 第十八条【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 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 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移交的技术 资料包括:出厂文件、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还需移 交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 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 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特种设备施工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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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鼓励政策】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
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 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专业服务。 第九条【安全责任一般规定】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十条【许可制度】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依法应当取得 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解读
2015年9月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已 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 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
制修订的原则
一、体现改革精神
充分吸收电梯改革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固化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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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充装单位安全责任2】 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气体质量的检查制度和销售 记录制度,并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 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格】 特种设备的检验、 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行为规范】 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和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 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和鉴定报告 ,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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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届满安全评估】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
人应当在整机或者重要部件使用年限届满前约请制造单 位完成安全评估。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使用管理人不 认可制造单位评估结论的,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制 造单位、检验机构或者承保该大型游乐设施公众责任保 险的保险人组织评估。 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 正、准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 评估单位提出更新、改造建议的,应当完成更新、改造 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明确继续使用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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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使用禁止】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使 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超 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 承压设备使用。 第二十八条【停用责任】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的,使用 管理人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 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 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 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既使现有改革有法可依,也为进一步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二、体现问题导向
既是对上位法的细化,也是对上位法的补充
立足工作实践,在合法的框架下丰富工作手段
三、体现多元共治
突出安全主体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的责任
《条例》的总体框架
共六章71条,与《法》基本相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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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组 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控 风险,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 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 使用。 第二十六条【合法使用】 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或者修理过程需要监督检验的,在监督检验合格前,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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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使用管理主体】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 (一)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 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 托方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备 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确定 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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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充装单位安全责任1】 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得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 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 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 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得超量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 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 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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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宣传教育】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 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 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 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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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
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 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行业协会】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 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 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