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教科办[2012]12号
2012年11月14日至12月20日国内外重大新闻
2012年11月14日国内外时事新闻2012年11月14日时事政治(国内)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闭幕。
大会选出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关于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胡锦涛同志主持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教育部新组建了综合改革司、巡视工作办公室,在撤销直属高校工作司的同时设立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同时设立了教育部学前教育办公室、教育部特殊教育办公室和教育部继续教育办公室。
教育部表示,成立这些机构是为了深入突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
财政部决定11月15日开始发行201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为260亿元,期限50年,票面年利率为4.35%。
2012年11月14日时事政治(国际)美国与澳大利亚两国11月14日宣布,美国军方将在澳大利亚西北部部署一套强大的雷达系统与一架太空望远镜。
澳大利亚还同意美军在澳部署新的空间监测望远镜。
这款望远镜设计目标是跟踪“外层空间”中位于3.5万公里高空的小型物体。
中东地区局势11月14日骤然紧张,以色列当天对加沙地带采取大规模军事行动,并对加沙地带多处目标进行轰炸,造成至少10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联合国大会本月底将连续两天举行全会,讨论巴勒斯坦问题和中东局势。
有关会议届时将引发高度关注。
2012年11月15日国内外时事新闻2012年11月15日时事政治(国内)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12年11月15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提名,通过了中央书记处成员,决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了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
习近平同志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一函[2012]9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09.19
【实施日期】2012.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名
单的通知
(教基一函[201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2012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经专家审定并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现予以公布。
请各地严格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5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4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附件:2012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名单
教育部
财政部
2012年9月19日
附件:
2012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办厅函[2012]57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2.07.24【实施日期】2012.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科学研究院(所)、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全军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决定自2012年7月30日起组织2012年度课题申报工作。
现将《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进一步提高教育科研质量,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贡献更大力量。
二、申报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基础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深刻揭示教育的本质和规律,关注学理问题的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应用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教育政策和实践问题;开发研究要注重社会效益和使用价值。
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准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三、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青年课题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岁(1973年9月30日之后出生)。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31•【文号】教财厅函[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厅函[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为切实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项目评审与申报工作,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与学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
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分别排序上报。
各地应按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占当地所有类型职业学校的比例安排名额,择优遴选这两类学校上报。
推荐实训基地项目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不得超过《2012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附件1)规定的数量。
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地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改革创新力度与成效、往年项目执行效果、地方资金承诺及落实情况、今年申报工作组织情况等因素,确定2012年支持的项目数量。
二、各地推荐的项目学校应办学方向明确,改革思路清晰,注重产教结合、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加强专业、课程和师资队伍等内涵建设,注重有效实施毕业生就业服务,注重把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成教学中心、研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
国发(2012)12号 国务院批转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
国务院批转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2012-03-22 10:21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改革仍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
在近年来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
——处理好深化改革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关系,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
(财税【2012】第12号)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第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将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三、本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事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2、2012年大连市政府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拟
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监督管理三处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监督管理三处安全生产监管 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法规管理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事故调度处)应急管理
接待处 秘书处 信访处 财务处财务(资产)管理 原材料工业处 机械装备处 交通运输装备处 消费品工业处 军工处 软件与信息服务管理处 半导体产业处 规划建设处港口规划 办公室计算机管理 电子政务处电子政务管理 电子政务处电子政务管理 局耕地保护处 房屋权籍和市场管理科 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人事管理 房屋权籍和市场管理科 地政管理科 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 综合管理办公室 地政管理科 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人事管理 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科
招考 面 计划 试 1 1:2 1 2 2 1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报考职位 办公室综合 办公室会计工作 检查科价格监督检查员(一) 检查科价格监督检查员(一) 检查科价格监督检查员(二)
瓦房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计量管理
招考 面 计划 试 1 1:2 1 2 2 1 1 2 2 1 1 1 1 2 1 1 1 3 3 3 2 1 1 1 1 1 1 2 2 1 1 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2012年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2012年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2012年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卫生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为认真做好2012年全市学生资助工作,实现学生资助工作应助尽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工作目标,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教育局2012年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南宁市教育局2012年学生资助工作要点2012年,全市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创先争优为动力,以贯彻落实《南宁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为引领,以资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抓手,以队伍建设为支撑,全面实施《南宁市贯彻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方案》和《南宁市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实现学生资助政策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覆盖,保持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国同行产生较好的示范效应。
主要预期目标是:启动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确保于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年度学生资助项目资金发放任务,确保自治区、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学生资助项目顺利完成,在绩效考评核验中取得满分。
一、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1.启动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出台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协调落实学前教育资助财政资金。
做好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摸底调查,初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档案库。
武汉外国语学校50周年校庆部分教科研成果
《求学》
《中小学实验与装备》 《中小学实验与装备》
《化学教学》 《高中数理化》
《成才》 《中学化学教学参考》 《中学化学教学参考》
《化学教育》 《理科状元这样学》广东旅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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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或获奖时间 2014 年 9 月 2014 年 9 月 2014 年 9 月 2014 年 9 月 2014 年 9 月
全国教育科研课题 一等奖
新颖 充实 主题-- 关于《综合英语教程》的实验报告 积极推进小语种课程发展,努力培养国际化人才
武汉市教育学会课题 一等奖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任务驱动 合作探究课堂教学模式 《模拟联合国大会》教材简介
让学生享受新课程,让新课程促进学生发展
《高中高效课堂模式集锦》 武汉市教育局
2012 年 12 月 2012 年 12 月 2013 年 10 月 28 日
2013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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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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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者 李鸿朗 李鸿朗 李鸿朗
李鸿朗 李鸿朗 王应生 燕华兴
何文浩
吴小平 吴小平 赵德美 胡龙成 胡龙成 鄢洪林 张灿军 徐继胜 徐继胜 徐继胜 陈云轶 陈云轶 陈云贵
悲怆的旋律,进取的音符 崭新的理念,鲜活的内容 拳拳学者情怀,浓浓忧患意识
奏响文化旋律 历史考前大通“观” 高三历史复习要做到“眼高手低” 走出对话误区 共建心灵对话 如何寻找解题切入点
发表刊物或获奖情况
《帅作文》 《湖北招生考试》 《湖北招生考试》 中央教科所论文二等奖
《考试指南报》
《高考作文戏剧性表达例说》
《高中作文导写教程》 《环境与人趣谈》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23•【文号】教基一函[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4号)2012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将继续开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项目数量及申报要求2012年计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你省(区、市)建设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__个,仅支持你省(区、市)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
项目建设应含有室内综合实践区、室外劳动实践区、综合训练区、生活区等基本功能区,有可容纳学生集中食宿,开展学工、学农、学军、生命安全教育等综合实践教育活动的场所。
有配备稳定的教师队伍,有充足的运行经费,能确保活动的正常开展。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申报办法》(附件1)。
二、项目实施(一)项目申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5号)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申报办法》所规定的申报要求,选定拟支持建设的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审核项目申报书,实地考察后形成《申报项目实地考察意见书》,于2012年6月30日前上报项目申报书及《申报项目实地考察意见书》。
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并公布项目名单。
(二)项目启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及时会同项目所在地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三)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后,要做好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工程进展顺利,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1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12号(总第156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96项的公告
2011-10-01
铁道部
60
37687-2012
TB/T 3255-2011
机车司机操纵台设计要求
2011-04-02
2011-10-01
铁道部
61
37688-2012
TB/T 3256.1-2011
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011-04-02
2011-10-01
SB/T 10790-2012
果蔬真空预冷机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22
37649-2012
SB/T 10791-2012
熟食品真空冷却机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23
37650-2012
SB/T 10792-2012
冷饮预调机
2012-09-19
2012-12-01
SB/T 10770-2012
基于射频识别的瓶装酒追溯与防伪读写器技术要求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12
37629-2012
SB/T 10771-2012
基于射频识别的瓶装酒追溯与防伪应用数据编码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13
37630-2012
SB/T 10772-2012
铁道部
64
37691-2012
TB/T 3256.4-2011
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4部分:车钩、钩尾框磁粉检测
2011-04-02
2011-10-01
铁道部
65
37692-2012
关于开展2012-201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201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核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学院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文件精神,现就2012年度我院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安排如下:一、认定工作原则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学生本人申请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对象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三、组织领导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2012-2013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围绕资助政策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查、审核和落实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2、分别以年级和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3、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注意事项1、由学生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并按照《郑州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及突发事件等情况。
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并填写《郑州科技学院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认定汇总表》(附件7、EXCEL电子格式),连同附件3、附件4等认定材料于2012年9月7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2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
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
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
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
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职成[2012]12号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职成[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我部决定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职业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指导委员会人选(名单见附件)是经有关单位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
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我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本届任期至2016年底止。
三、本届指导委员会聘顾问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
指导委员会的秘书处原则上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四、请有关部门(单位)和职业院校对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秘书处单位在工作人员配备、工作场所、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附件:教育部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教育部2012年12月26日附件教育部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顾问:杨叔子中国科学院院士、原华中科技大学校长黄达人原中山大学校长王义遒原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胡显章原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于德弘原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杨松共青团中央学校部部长陈广庆中华职业教育社总干事主任委员:刘洪一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副主任委员:吴万敏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俞步松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副研究员、高级经济师余东升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余祖光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研究员秘书长:王文涛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委员:陈建民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刘文江天津职业大学党委书记、副研究员杨百梅淄博职业学院院长、教授曹毓刚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教授蒋晓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万由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覃川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张方明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党继农新疆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左家奇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副研究员魏寒柏九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撒承贤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教授见参西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教授朱爱胜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王小梅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研究员邹时智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教授张洪武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教授林安杰北京求实职业学校校长、高讲陈光原中华职业教育社副总干事李平商务印书馆副总编辑尹飞军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武华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校长助理刘义国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副研究员陈学文重庆艺术学校高级讲师王宪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高级讲师刘金明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教授刘相俊北京市商业学校高级讲师陈建华高等教育出版社副社长郭青春国家开放大学研究员——结束——。
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2。
12。
28 【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唯一标志】199310【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吉教联字[2012]12号)文件
吉林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教联字[2012]12号)一、妥善解决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一)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
1.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
根据本人实际代课时间,为已辞退代课教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照其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月工资标准低于当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实际代课时间按已辞退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2.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
积极引导已辞退代课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可按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3.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曾在我省中小学代课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上,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教龄补贴,直至本人去世。
教龄补贴按照已辞退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每满一年,每月发给l0元,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教龄补贴。
4.纳入择优招聘公办教师范围。
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工作中,具有《教师资格证》并符合中小学教师招聘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可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具体招聘条件、招聘办法、照顾政策等与在岗代课教师相同。
(二)已辞退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
在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已辞退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
乡(镇)政府、原学校协助组织实施。
1、申请。
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
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代课教师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7期教财[2012]2号(2012年5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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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教科办[2012]12号
乐山市金口河区教育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2012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2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附件:2012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实施方案
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2012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的通知》(川教函[2011]366号)和金口河区《关于2012年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金整治[2012]12号)的精神,深入推进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领导机构
组长:刘黎明
副组长:张庆武廖琼芳谢旭梅
成员: 付琼英张树军段洪清宋强华梁翠兰
郭天平
由副局长廖琼芳专项分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科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及资料的收集整理。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区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按照‚坚持不懈、拓展提升、夯实基础、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深入治理‚五乱‛,发挥学校示范引领作用,把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向校外延伸,向社区、村组延伸,向‚盲点‛、‚死角‛延伸,打造特色,推进教育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向纵深发展,打造优美和谐育人环境,全面实现‚清洁化、秩序化、优
美化、制度化‛的治理目标。
三、工作任务
1、进一步抓好宣传发动
各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优势,多层面、多角度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好‚五个一‛活动,即做好一次动员、挂一幅宣传标语、开好一次主题班会、搞好一次义务宣传、开展一次爱卫活动。
通过活动的开展,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参与和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助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上新台阶。
2、打造特色校园
各校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推进校园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和文化工程建设,着力提升学校环境建设水平,使学校充满新的生机和活力。
要充分发挥环境治理‚进学校‛活动的育人作用,提升校园文化建设水平。
要在先进的办学理念的引领下,认真思考、规划并打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重点搞好教室文化、办公室文化、走廊楼道文化、宿舍文化、食堂文化等建设,大力提升学校形象和办学品味。
(1)创建整洁优美校园。
以校园净化、校园绿化、校园美化、校园文化、校园亮化、校园硬化、校园文明化为重点,积淀浓厚的校园文化,打造优美的校园环境,使学生在良好的校园人文、自然环境中陶冶情操、健康成长。
(2)创建节约环保校园。
在师生中树立节约观念,养成节约习惯,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增强环保意识,使用环保材料,减少污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净化学习、生活空间。
(3)创建文明和谐校园。
提高素质,构建和谐,为创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做出表率。
一是提升文明素养。
以中小学生行为
准则为重点,通过形式多样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文明、环境意识;通过‚学雷锋‛系列活动开展,树立文明新风。
四、工作措施
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学校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的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各学校要成立城乡环境治理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进一步细化方案,增添措施,明确职责,扎实开展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
㈡统筹兼顾,坚持五个结合
1、校园环境治理与学校常规管理相结合。
要结合教育和学校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以常规管理促进校园环境美化、净化,以环境整治促进常规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2、校园环境治理与文明素养教育相结合。
要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健康教育、环保教育、礼仪教育和习惯养成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卫生、文明观念,增强节约、环保意识。
3、校园环境治理与育人环境创建相结合。
各学校要以创建校风示范学校等活动为载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优化学校整体育人环境。
4、校园环境治理与学校安全教育相结合。
在校园环境治理中,要加大对学生安全教育的力度,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改善校园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平安稳定。
5、环境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
各学校要修订完善考评和管理制度,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的长效机制。
㈢强化投入,抓实活动
1、加大投入,落实保障。
各校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工作与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等紧密结合起来,真正把这项关系教育乃至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抓紧抓好。
2、开展‚三个告别‛活动。
各校要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学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向脏、乱、差告别,向陋习告别,向不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告别,创建文明卫生校园,做文明学生和文明使者。
3、深入开展‚三延伸‛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环境治理要向基层延伸、村庄延伸、向盲点死角延伸,攻坚破难,一抓到底‛的重要批示精神,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成果,拓展‚进学校‛活动的范围和内容,狠抓学校环境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盲点死角,全面提升学校环境治理工作水平。
4、持续开展‚小手拉大手‛主题活动。
发挥学校的引领作用,带动家长及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利用适当时机,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开展卫生大扫除、义务植树等活动;组建‚文明劝导员‛、‚环境小卫士‛等多种文明志愿服务队,在街道和社区开展文明劝导、文明督查等工作;鼓励学生自觉承担劝导、督促家长和亲友讲卫生、讲文明、爱环境的责任。
5、充分利用寒暑假和其他节假日,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清洁行动,要将整治重点放在校园内食堂、宿舍、厕所、阴沟、花坛、垃圾池及校园周边等薄弱之处,实现校园环境整治全覆盖。
㈣加强督查,严格问责
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考评机制、责任机制,健全问责制度,加
强督查指导,采取专项检查、跟踪检查、重点督查、暗访暗查等形式,并结合开学、期末和平时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将检查、暗访情况与学年目标考评挂钩,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实行跟踪问责,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常态化,并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的目标。
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