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2013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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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吉建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吉建科〔2011〕11号)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今年7月份联合对各地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了核查。

据初步核查认定,全省具备改造价值居住建筑总面积为16947万平方米。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逐步将保温能力差、室内温度低的老旧居住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并加快加重实施节能改造,请各地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的基础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基础数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数据库,是科学合理制定全省“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并为我省“暖房子”工程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有效缓解资金融资压力提供保障。

为此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国际交易原则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十三五”改造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分阶段实施改造。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基础数据工作,2012年“暖房子”工程中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以此次上报并经核查后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得再进行变动。

二、按时保质完成填报统计表统计数据以2010年底前未进行节能改造的,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为基准,包括2011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工程项目。

如原核查面积与经房产中介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如有满足改造条件、未经核实认定工程项目(包括大型独立工矿企业住宅项目)拟纳入改造范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产权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进行补报。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我部在总结供热计量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并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长春市、大连市、兰州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唐山市、承德市、威海市、德州市、招远市等12个城市为第一批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

为做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北方地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来,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11个基本完成了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同时有30多个城市进行了热计量试点,供热计量试点面积超过了4000多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从总体看,供热计量改革进展缓慢,供热采暖能耗没有明显下降,距离完成国务院“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实践证明,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是完成建筑节能任务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必须立即把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到供热计量改革上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用先进典型引路,指导各地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把节能减排的任务落实到实处。

关于做好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供暖办公室
关于做好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将北京市列为全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城市。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及与我市签订的改造协议,我市应在2013年前完成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并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为确保我区按时完成此项工作,按照供热计量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各供热单位作为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需抓紧完成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基础调查工作。

请各供热单位仔细核对今年上报的《供热信息统计报表》,特别是《住宅采暖用户明细表》中详细地址(包含楼号)、供暖面积、建筑节能情况等信息须做到准确无误。

于2011年6月16日前将核对后的《供热信息统计报表》(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pqgnb@。

本次反馈的数据将作为各供热单位改造任务下达和预算测算的主要依据(财政部门对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将给予资金支持)。

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信息或上报数据
不准确,而影响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程的供热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80100392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讨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讨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讨刘喜喜;李月轮【摘要】介绍了太原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主要范围、内容、政策等,分析了既有居住建筑改造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并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节能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4(040)032【总页数】3页(P205-207)【关键词】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效益【作者】刘喜喜;李月轮【作者单位】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中心,山西太原030009;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山西太原0300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2411)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解读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通常是指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太原市属于寒冷地区)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采暖居住建筑,通过对其外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辅助设施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使其达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活动。

图1为工行小区节能改造宣传图。

2)改造的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简单讲就是三句话:a.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既有非节能的采暖居住建筑;b.改造后能继续正常使用20年以上的建筑;c.不属于城市近年内拆迁范围的住宅。

3)改造的主要项目:a.外墙、屋面、外门窗等围护结构的保温改造;b.采暖系统分户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调控的改造;c.热源(锅炉房或热力站)和供热管网的节能改造;d.涉及建筑物修缮、功能改善和采用可再生能源等的综合节能改造。

通俗讲就是给老旧住宅穿衣服、戴帽子、换内胆,简称“三改”。

图2,图3分别为山纺小区与西山煤电宿舍区改造前示意图。

4)改造资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节能改造的资金应由居民家庭、供热单位、房屋原产权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承担。

鼓励社会资金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节能改造。

鼓励探索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和碳交易开辟融资渠道。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吉建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1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o 年 。卷 2 期 第期 o 3 ) 1
N . n 0 0 (o a o2 V 1 8 o i 5 2 1 ru N .3 。 o. ) l 3
建 筑 节 能
■ 政 策 与 法 规
L AW S & REGUI T【 A 0N
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 能改造项 目验收办法》 的通知
( 供热计 量及 节能 改造工 作完成 情况 ; 一) ( 供热计 量及 节能 改造工 作量评 估 ; 二)
( 供热计 量及 节能 改造节 能效果 评估 ; 三)
( 验 收组 对 项 目情 况进 行 评议 , 四) 形成 项 目验 收
意 见 。验 收意 见应有 验收 工作 组全部 成员签字 认可 ; ( 对验 收 合 格 的项 目, 收工 作 组应 该 出具 验 五) 验
为落 实 《 国务 院关 于 印发节 能减 排综 合 性工 作方 案 的通 知》 国发[0 7 1 ( 2 0 ]5号) 求 , 导 北方 采暖 地 区做 好 要 指
既 有居住 建筑 供热 计 量及 节能 改造 工作 , 部制 定 了 《 方采 暖地 区 既有 居住 建筑 供 热计 量 及节 能 改造 项 目验 我 北 收 办法》 现 印发给你 们 , 遵照 执行 。 , 请
( 项 目按 照经批 准 的技术方 案完 成相应 改造 内 二) 容, 改造 项 目质量 符 合 要求 , 由建 设 单位 完 成 了 自 并 查 自验 : ( 改造 工 程资料 完 整( 三) 包括 技术 档案 、 工管 理 施 资料 、 主要 建 筑材 料 、 筑 构配 件 、 品 、 量 及 调 控 建 产 计 装置 的质量 合格证 明文件 、 财务 决算 文件等) ; ( 建设资金 按计划执行 , 四) 配套 资金 按规定 比例 及 时足 额 到位 , 资金 的 使用 和 管 理符 合 国家有 关 规 定 。 ( 改造项 目已安装 分户 供热计 量和温 度 调控装 五)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并 出具 报告 ,作 为节 能 改造 的依 据 。
效果 ;
2 13 能诊断 应 包括 以下 内容 : .. 节
1 .围护 结构及 供热 采暖 系统现 状 调查 ; 2 .围护 结构 热 工性 能 及供 热采 暖 系统 节能 性 能 的测试 和诊 断 ; 3 .节 能改造 技术 经济性 评估 ; 2 14节能诊 断应 由建设 单 位委 托具 备相应 资 质 ..
同步 开展 安全 和节 能改 造 。 2 12既有居住建 筑节能 改造 前应进 行节能诊 断 , .. 了解 围护结 构的 热工 性能 、采 暖 系统 能 耗及 运行 控制
3 .建筑 物室 内平 均温度 ;
4 .室外 管 网水 力平 衡度 ; 5 .供热 系统补 水 率 ; 6 .室外 管 网输 送效 率 ;
本地 区实 际贯 彻执 行 ,并 及时 总结 经验 ,提 出意 见和建 议 。有关情 况请 及时 告我 部科 学技 术司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住 房和城
二o o八年 七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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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 节能. 围改: T原 J则 造 护 能j 结 改一 诊: 构 造- 断j 节 基 j
一能 供 改1 围统 般造 热, 护节。 规 采∥ 结能 定改 暖 构; 。 节造 系.
的检测 、评 估机构 进 行 。
2 .供热采 暖 系统节能 改造 的技 术方案 和措施 , 以
及 相应 的 材料 和产 品 ;
3 供 热采 暖 系统节 能 改造 的资 金投 入和 资金 回 .
收期 ;
3 节能改造基本原则
完善 、可 靠 、经济合 理 。
1 .供 热采 暖 系统 设计 施工 图 、计 算书 和竣工 图 ;
2 .供热 采 暖 系统 运行 记录 及年耗 煤量 、耗 电量 ;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资料范本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资料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部分节能改造验收基础性资料1工程项目综合实施报告………………………………………………1.1 项目基本概况………………………………………………………1.1.1 原单体建筑基本信息………………………………………………1.1.2 原单体建筑围护结构基本做法………………………………………1.1.3 供热采暖系统基本情况……………………………………………1.2 项目的节能改造的诊断与判定………………………………………1.2.1围护结构改造诊断与判定……………………………………………1.2.2供热采暖系统改造诊断与判定…………………………………………1.2.3 采暖能耗的计算……………………………………………………1.3 项目节能改造的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1.3.1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1.3.2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1.4 改造项目的管理措施………………………………………………1.5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1.6 资金管理文件………………………………………………………1.7 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2 节能效果评估核算报告………………………………………………2.1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的核定……………………………………2.1.1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2.1.2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工作量……………………………………………2.1.3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2.2 节能量的计算………………………………………………………2.2.1 改造前采暖能耗确定……………………………………………2.2.2 改造后采暖能耗确定……………………………………………2.2.3节能量的计算……………………………………………………2.3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核算报告………………………………………第二部分节能改造验收支持性技术资料和文件1 专项施工方案……………………………………………………1.1 围护结构专项施工方案……………………………………………1.2 供热采暖系统专项施工方案…………………………………………2 主要材料设备装置质量合格证明文件…………………………………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4.1 围护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4.2 供热采暖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5 原施工竣工图纸…………………………………………………5.1建筑设计总说明…………………………………………………………5.2标准层建筑平面图……………………………………………………………5.3 结构总说明……………………………………………………………………5.4采暖设计说明………………………………………………………………5.5 采暖平面及系统图……………………………………………………………1 工程项目综合实施报告1.1 项目基本概况1.2 项目的节能改造诊断与判定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1.3 项目改造的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1.3.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1 围护结构各部位节能做法及热工计算附:平均传热系数计算过程2 技术要点(应结合本工程特点,要点重点要突出)1)围护结构各部位采取的技术措施(基层的处理方法、各部位采取的节能做法等)2)细部构造做法措施(如: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门窗洞口外侧四周墙体、阳台栏板、女儿墙、空调机搁板等外挑构件热桥部位的保温处理),如有构造详图应附详图。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一、改造工作量(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量。

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1.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精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精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精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泾川县御苑小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建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平建设〔2011〕24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能耗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精选一批业主改造意愿强,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居住舒适度差的既有居住建筑作为示范项目进行改造,探索和积累改造技术及政策经验,加强示范宣传,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全社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三)科学决策,统筹规划。

制定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统一规划,分阶段、分批次对全市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节能减排规划协调一致,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四)坚持“技术优、投资省、扰民少、效果好”的原则。

将节能潜力大、资金回收快的项目或小区优先列为改造对象。

尽可能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非节能住宅建筑及供热系统实施整片统一改造。

三、项目概况2011年,市上下达我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为按照省建设厅分配下达给我市的改造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应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30万平方米(其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124万平方米,综合节能改造6万平方米),2008年已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节能管理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供热公司,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以及市建设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使用国家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二、验收依据(一)《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B50411-2007);(四)《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三、改造项目报验需达到以下条件(一)改造完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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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2014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为做好我区“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宁夏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2012-2013年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宁财(建)发[2011]939号)通知要求,如有改造意向的供热单位可按如下要求申报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为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
(二)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且经评估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及以上;
(三)采暖能耗较高,经改造后节能效果显著;
(四)实施节能改造后,改造的部分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五)改造内容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内容,其中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中,必须包括门窗改造、山墙、北外墙和屋面改造;室内采暖系统原双管异程、铸铁散热器采暖系统不可改为分户水平串联跨越式系统。

二、申报材料
(一)市县2013-2014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编制纲要见附件1);
(二)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三)改造项目申报表及实施方案(申报表式样和实施方案编制纲要见附件3);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编制实施方案,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二)市财政局、住房保障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汇总填写《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由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支持条件的,列入2013-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备选项目,未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2013-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四、申报要求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我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在国家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1:1的配套。

各供热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做好2013-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申报等工作。

(二)申报单位对拟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诊断、能耗评估并编制改造方案,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宁夏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GBJ64/054-2009)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三)汇总表和申报表等可在银川市物业办网站下载中心(http: )。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2013年12月28日前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供热科。

联系人,白如冰电话:6899975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一
市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编制刚要
一、市县既有居住建筑现状;
包括具有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面积总量,维护结构状况、供暖方式等
二、2013-2014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
三、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原则及主要做法;
四、实施年度计划;
五、改造效益分析;
六、政策、技术和资金保障措施。

4
附件2 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
1、项目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编号方法XXX-XXX-001,前三位为省代码,中间三位城市代码,后三位项目编号。

2、改造内容:[1]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填相应序号即可)。

3、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奖励标准确定。

联系人:联系方式:
5
附件3
项目编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申报书
改造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年月日
地区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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