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8•【文号】银监办发[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1号2007年5月8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增长趋势明显,部分贷款企业已经基本丧失偿债能力,不良贷款占比较高,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
现作风险提示如下:一、各级监管机构和省级联社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涉农项目和企业。
要根据银监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62号)要求,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特别是严格控制和压缩对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石油加工及炼焦、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业的信贷投入,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入主要商业银行已经压缩或退出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避免信用风险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移。
二、各省级联社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准确把握产业变化趋势,制定科学的信贷政策,坚决压缩并逐步退出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已经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建立应对预案,限期压缩清收。
对短期压缩清收困难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降低资产损失风险。
对违反宏观调控政策或政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结合《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75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银行机构专项现场检查方案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87号)要求,检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以及地域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是否投向限控行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4•【文号】银监办发[2009]34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各项贷款增速迅猛,尤其是各类项目贷款增长快、管理不到位、行业集中度高、风险隐患大,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一、主要风险点(一)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增速过快。
今年以来,为确保经济增长,各级政府大量筹集资金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农合机构政府平台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激增。
截至7月末,农合机构发放政府平台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分别为1552亿元和1238亿元,增幅分别高达89.7%和63.1%,分别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68.6和42个百分点。
从地区来看,政府平台公司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江苏(13.73%)、广西(13.27%)、四川(13.02%)、广东(12.88%)、陕西(6.78%),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9.7%;房地产开发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广东(24.5%)、上海(12.9%)、江苏(9.8%)、天津(5.4%)、贵州(5.3%)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7.9%。
(二)项目贷款管理不规范。
一是借款主体资格不合规。
如甘肃省今年新增10笔政府平台公司项目贷款中,8笔由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直接作为借款主体;新增142笔房地产开发贷款中,13笔共计金额3680万元是自然人直接作为借款主体。
二是资本金账户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省份农合机构未建立规范的项目资本金账户管理制度,对资本金未实行专户管理,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在同一账户混淆使用。
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发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附件: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确保实效,优先考虑已纳入建设规划、目前又未启动的项目,不搞重复建设。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及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畜禽养殖大省集约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示范及技术推广项目。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一)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国际或者国内领先)、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具有相当辐射带头作用的特点。
所采用的技术路线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二)污染防治项目处理污染物涉及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即:以存栏数计,猪≥3000头;鸡≥100000只;牛≥200头;羊≥9000只),经济效益好、管理规范,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辐射作用;(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决策、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体系;(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确保项目完成后,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持续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一)与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项目相关的、必要的设备、设施的购置。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188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11日银发[1991]188号)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国发[1991]35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和国务院第138次总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关于要研究加强对流动资金管理的精神,提出如下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意见: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坚决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认真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优化贷款结构,压缩不合理贷款。
1.对下述五项优先给予贷款支持:(1)种养业、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国营大中型企业;(3)国家“双保”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4)增加适销对路商品储备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需求;(5)国家计划内换汇成本低、不亏损的外贸出口商品的收购和国家计划内进口商品的资金需求。
2.对下列五种情况要从紧从严掌握贷款,并亮出“黄牌”予以警告:(1)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2)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政策性亏损没有按期弥补的企业和产品,潜在性亏损没有消化且未落实有效措施的企业;(3)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自补流动资金的企业;(4)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商品收购;(5)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
3.对下述八种情况,原则上停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产品因不适销对路或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仍继续生产的轻工、纺织和一般机械加工行业的企业;(2)经营性亏损严重,又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近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3)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盈实亏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4)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挪作它用的企业;(5)今年新发生亏损,在限期内未予弥补或扭亏的外贸企业;(6)对国家和省(区、市)定价产品调价,没有按规定将库存商品和物资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企业;(7)用贷款垫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缺口或计划外工程投资的建筑施工企业;(8)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和无证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生产的产品,生产性能落后、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超过国家限制生产量的产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落后产能企业信贷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落后产能企业信贷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5•【文号】银监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落后产能企业信贷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日前出台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节能减排综合方案》,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但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片面追求扩大资产规模和提高盈利性,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向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企业(以下简称“五小”企业)发放项目贷款,或者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支持“五小”企业。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的加大,相关信贷风险呈上升态势。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合理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宏观调控重点行业贷款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控制“五小”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五小”企业所在行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主导行业,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行业。
遏制这些行业的过快增长是保证实现“十一五”规划、淘汰落后生产力、推进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方案得以落实的关键,也是当前宏观调控的紧迫要务。
各行要切实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的原则,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的要求,严格控制“五小”项目的信贷资金,压缩存量贷款,不得向“五小”企业发放新的贷款,有效管控存量信贷风险。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94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9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8.29•【文号】农办议〔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9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96号吴海涛等5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农业农村部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是完善金融政策。
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1号)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
2020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重点人群复工复产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提出,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支持力度。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农业农村部推荐一批农业企业享受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信贷优惠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农业企业获得专项再贷款800多亿元,近4万家中小微农业企业享受支农支小信贷优惠政策、授信总额1800多亿元。
另外,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等支持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二是扩大可抵(质)押资产范畴。
银保监办发〔2020〕31号文要求银行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
鼓励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抵押融资。
支持有条件地区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自然资源资产等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家禽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家禽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2014]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4.03.10
【实施日期】201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家禽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4]6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受2013年以来接连发生的H7N9流感疫情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遭受较大的市场冲击和经济损失,影响到家禽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支持家禽企业和养殖户稳定生产,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证当前家禽企业和养殖户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供应。
家禽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供给、稳定物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等都具有重
要意义。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摸底排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摸清家禽企业和养殖户面临的困难,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金融服务方案,全力做好家禽养殖户、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家禽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二、灵活确定。
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畜牧市场》》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为落实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在我们就将本办法的部分条例介绍给大家。
【总页数】1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
【相关文献】
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J],
4.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J],
5.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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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今年一季度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稳健经营。
但是,部分银行信贷投放增长偏快,潜在风险增加。
为此,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优化贷款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资本约束观念,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
要始终按照监管规定,强化资本充足率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
要积极巩固资本充足率的达标成果,通过提高盈利水平等方式积极拓展资本来源,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合理逐步提高。
要积极运用经济资本等手段,合理分配经营资源,控制贷款增长偏快趋势,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着力推进信贷结构调整。
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业、小企业和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
对六类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碳、汽车)和四类产需基本平衡但规模过大的行业(如水泥、煤炭、电力和纺织)严格贷款审批制度,科学地管控房地产信贷增长,努力发挥银行信贷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财农〔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农字[199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财农字[19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解决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难,沉淀、挂帐资金多的问题,现将《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贯彻。
附件: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附件: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
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建立,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担近年来,在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难,沉淀、挂帐资金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加速资金周转、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重视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
回收管理是整个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回收不好,直接影响这项资金正常周转使用。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同时应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宣传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性质和有关政策,如实汇报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促进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金[2005]13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12.29
【实施日期】200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
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有关规定的精神,国家财政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
为规范2005-2006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2005—200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2.省(区、市)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计算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家禽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家禽业恢复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3•【文号】银监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家禽业恢复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3]2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人感染H7N9病例发生以来,家禽业损失巨大,给后期市场供给和禽产品价格埋下隐患。
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密切工作配合,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家禽业恢复发展。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准确掌握家禽业贷款需求,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家禽业生产涉及种禽繁育、饲料供应、家禽养殖、产品加工、销售储备等多个环节,涉及散养农户、规模养殖场、龙头企业等多种市场主体,影响面广。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农业部门共同加强工作调研,详细了解相关各方生产销售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准确把握信贷需求,切实提高信贷支持的针对性。
重点加大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加工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稳定生产能力,促进规模养殖持续发展。
对主动增加商业化储备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收储贷款。
对生产管理规范、信贷记录良好、产能增长潜力较大的企业,暂时出现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要重新修订贷款合同,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可适当追加贷款,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做好农村散养农户、小规模养殖场户的小额信贷支持,积极采取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家禽养殖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发展生产。
二、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切实保证贷款投放到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扩大借款人担保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家禽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生产设备、机械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要加强与保险机构和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的合作,积极扩大家禽生产类贷款的担保范围,提高家禽生产企业和养殖户贷款的可获得能力。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财综明电[2005]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08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05年12月8日财综明电〔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规定,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决定自2005年11
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
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
基金、港口建设费。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银监办发[2010]350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0〕350号)今年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特别是以农产品为主的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成为推升价格总水平的主要因素。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扶持农产品生产,保障农产品供应,促进农产品市场价格稳定,成为当务之急。
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把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当前信贷服务工作重点。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稳定市场价格、支持农产品稳产增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发挥金融扶持作用,把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作为当前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信贷计划,加大涉农贷款投放总量,着力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
二、继续保持涉农贷款投放势头,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足额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
按照国务院宏观调控要求,银监会在年初就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三个高于”(增量高于上年、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占比高于上年)的目标,支持“三农”发展。
从前三季度执行情况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总体实现既定目标,但机构之间、地区之间还很不平衡,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
要结合当前农产品价格上涨的严峻形势,继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及时足额发放农产品收购、种植等贷款,对现期农产品贷款投放时间集中、投放量较大、信贷规模较紧的机构,要合理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决压缩非农贷款,增加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信贷资金。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财[2014]6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4.07.15【实施日期】2014.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良种补贴、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工作。
为强化政策落实,我们制定了《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为促进我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落实,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实施要求(一)畜牧良种补贴能繁母猪1652.25万头。
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省内项目县数量和任务量根据上年执行进度,可做适当调整。
奶用能繁母牛897.5万头。
继续对全国751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西、贵州、云南等8省(区)51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项目区54.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4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自治区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肉用能繁母牛451万头。
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种公羊24.7万只。
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牦牛种公牛1.82万头。
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补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2014年畜牧良种补贴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1。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财发[2002]25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8.26【实施日期】2002.08.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财发[2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增加资金投入为保障,以强化管理、合理使用为手段,最终实现资金投向合理,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任务。
坚持国家投入为引导,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围绕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合理确定资金投向;依据有关政策与规章制度,严格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一)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
除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无偿资金与有偿资金的投入比例依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分类确定(另行规定)。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经发[2000]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2000.10.08【实施日期】2000.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文件精神,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十月八日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为了贯彻中发〔2000〕3号文件有关国家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现提出具体意见。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积极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是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加强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收回再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加强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收回再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加强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收回再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现将《关于加强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收回再贷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意见》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管理的规定,各分行要于每年1月份向总行上报《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管理报告表》(表式附后)。
鉴于《意见》印发时间较晚,今年的《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管理报告表》,各分行务必于8月上旬上报总行工商信贷部。
总行将根据情况,下达各分行本年度固定资产贷款收回再贷计划,实施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
二、各分行必须认真填报《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管理报告表》,如实反映贷款到逾期情况、占用形态和收回情况,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总行将予以严肃处理。
1997年7月24日附:关于加强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收回再贷管理的意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办粮棉油加工贷款以来,每年都安排了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
此外,1994年6月底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时,从有关行也划转了一部分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目前这块贷款的存量规模已经不小,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到逾期,不少行已开始收回再贷,周转使用。
随着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加和陆续到期,在我行分支机构增设工作已经完成、业务已实现基本自营的情况下,加强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收回再贷的管理,对于促进搞活存量,加快周转,挖掘资金潜力,增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资金支持能力,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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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金[2004]3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4.08
【实施日期】2004.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银监会各监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有关规定的精神,国家财政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
为规范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
制定了《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附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为落实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是指在我国家禽养殖、加工行业中占重要地位,并在此次禽流感疫情中受到冲击的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
具体企业名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对因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财政贴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关系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