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

合集下载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进出口贸易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的繁荣,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为企业减轻了负担,还为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和支持进出口业务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退税等措施。

其目的在于优化贸易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对于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特定商品的减免税。

例如,对于一些高科技设备、关键零部件等,政府可能会给予进口关税的减免。

这有助于国内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此外,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如粮食、药品等,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进口税收优惠,以保障国内市场的供应和稳定。

在出口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更是多种多样。

其中,出口退税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项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这相当于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强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

通过出口退税,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从而有更大的动力去拓展国际市场,增加出口量。

除了出口退税,政府还可能对一些特定的出口产品或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比如,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或者对于在特定区域(如经济特区、保税区等)内的企业出口业务,可能会有额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无论是进口环节的关税减免,还是出口环节的退税,都直接减少了企业的资金支出,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这使得企业能够在价格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为了享受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企业会更倾向于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而推动自身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在出口方面,为了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企业也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各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根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均可通过查找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

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一、企业申报条件(一)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企业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和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

贴息标准如下:(一)贴息本金。

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

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位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2018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填报材料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2-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3年1月7日湖南省直遴选笔试真题及解析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

2023年1月7日湖南省直遴选笔试真题及解析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

2023年1月7日湖南省直遴选笔试真题及解析(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第一题:案例分析题材料1: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统计0—14岁人口占比达17%,特别是三孩政策实施以来,儿童的数量逐年增长,儿童食品企业规模增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儿童食品市场蓬安发展。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家长也有许多担忧。

溢价,误导消费,企业行业规范,食品标准,监管。

专家建议把健康营养纳入青少年课程。

材料2:商家把食品贴了儿童食品、无添加等等这样的标签,引导消费,价格高出很多倍(商家的标签化营销),诱导性宣传抬高儿童食品价格,但是健康和营养有待考证。

材料3:儿童食品安全立法。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建议,监管部门说无法可依,对于儿童食品标准完善,监管打击立法。

材料4:学校周边劣质食品很多,监管乏力,执法人员没收了,等执法人员走了就又继续卖,店家年入10万,但是屡禁不止。

家长对此也见怪不怪,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小孩子吃坏肚子,举报也很少。

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说,要靠每个人共同努力。

代表委员提出了要提升家长认识的建议。

专家说提高家长健康知识,源头治理,共同治理。

问题:结合材料,请你围绕“儿童食品安全”这一主题,写一篇短评。

要求:自拟题目,观点明确,逻辑清晰,不超过600字,30分。

不能把儿童食品当“儿戏”经常逛超市的家长都知道,常见流行食品几乎都有面向儿童的专属分类。

包装上这类食品往往标榜“无添加剂”,听上去绿色又健康;价格上也比同类食品高出不少。

当下儿童食品火爆的背后,是儿童市场的高溢价和好挣钱;与其说这些食品有益于孩子健康,不如说这是一种营销策略。

但这能让儿童食品市场持续繁荣吗?答案是否定的。

儿童食品市场的繁荣要想持续,有两个绕不过去的关口——标准检测和家长口碑。

事实上,目前我国尚没有设置专门的“儿童食品”分类,“儿童食品”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而家长青睐儿童食品,无非是认为这类产品的检测标准更严格,成分配料更安全,给孩子吃更安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14•【文号】财税[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目前外贸形势复杂严峻,实现全年预期目标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着力优化外贸结构(一)进一步加强进口。

继续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种类。

加快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进口贸易集聚区对扩大进口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积极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

扩大国内短缺资源进口,合理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必要的一般消费品进口。

结合淘汰落后产能,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扩大原油进口渠道。

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负责)(二)保持货物贸易稳定增长。

做强一般贸易,提高一般贸易在货物贸易中的比重,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

提升加工贸易,修订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完善加工贸易政策,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加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力度,形成沿海地区转型升级、内陆地区有序承接的新格局。

发展其他贸易,扩大边境贸易。

(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政策,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

逐步扩大服务进口。

结合“营改增”改革范围的扩大,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服务出口。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第六条进口贴息的标准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三章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机构不予受理;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第十三条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9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进口贴息;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七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镍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八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九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三、申报材料的上报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4月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四、审核要求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说明: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3、银行帐户信息必须为公司帐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附表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申请企业: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附表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地区中央管理企业:商务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财政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中国进口的原因及分析

中国进口的原因及分析

中国进口的原因及分析中国作为世界上领土面积第三大国,拥有许多天时地利的优势,如:我国煤炭资源储量位居世界第一,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森林资源居世界第九,等等。

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这些占据世界优势地位的资源方面渐渐失去创收优势,尤其是在2009年,我国首次由煤炭净出口国转变为净进口国,据资料显示,当年我国煤炭进口量由2008念得4040万吨激增至12538万吨,增长211.9%。

所以,基于我国许多行业进出口情况的转变,分析我国为何进口的原因。

一、在学术理论方面,根据宏观经济学及国际经济学理论原理,主要的国际贸易理论有:1、绝对优势理论:该理论认为,各国存在的生产技术上的差别以及由此造成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别,是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的基础。

2、比较优势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并不限于生产技术上的绝对差别,只要各国之间存在着生产技术上的相对差别,就会出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的相对差别,从而使各国在不同的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使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成为可能。

3、赫克歇尔-俄林理论:该理论认为,各国应该集中生产并出口那些能够充分利用本国充裕要素的产品,以换取那些需要密集使用其稀缺要素的产品,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资源配置或要素储备比例上的差别。

4、规模经济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许多产品的生产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计扩大生产规模,每单位生产要素的投入会有更多的产出。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古典、新古典、新贸易理论以及新兴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四大阶段。

古典和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以完全竞争市场等假设为前提,强调贸易的互利性,主要解释了产业间贸易。

二战后,以全球贸易的新态势为契机,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从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技术进步等角度解释了新的贸易现象。

新兴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则以专业化分工来解释贸易,力图将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统一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框架之内。

国际贸易理论体现的一种基本思想是,各国都能从国际贸易中获益。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86]工商字第266号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86]工商字第266号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1986年11月28日〔86〕工商字第266号)为了加强对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进口、违法转卖牟利的现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

没有进口权的企业,不得对外洽谈进口业务。

二、经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中,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进口商品,要在品种、质量上严格把关,并须经过商检,否则不准销售使用。

对盲目进口、销售冒牌和伪劣商品的企业,一经发现,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

三、广东、福建两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要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广东、福建进口在省外其他口岸到货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应运回本省销售。

因特殊情况需调出省外销售的,仍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准运证”手续。

四、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的限制进口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时规定的范围使用和销售。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卖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凡属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限制进口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应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原批准进口的批件,到省主管审查部门办理外销批件后,各地进口的非限制进口商品需要外销时,应报卖方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卖到外地。

鼓励进口产品目录参考商品编码

鼓励进口产品目录参考商品编码

附件1:鼓励进口产品目录参考商品编码带海关税则号的鼓励进口的资源性产品、原材料附件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l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一、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概述1. 中国贸易发展的背景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进出口贸易对国内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是指国家在贸易领域采取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贸易平衡、增加出口、控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以及提升国际竞争力。

2. 政府主导的贸易体制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制定和执行。

政府主导的贸易体制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适应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和推动贸易发展。

二、出口政策和措施1. 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税款,以鼓励出口和提升竞争力。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根据不同商品和行业的特点,设置了不同的退税率。

(1)优化退税比例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力,我国不断调整出口退税比例,以适应出口企业的需求。

特别是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进一步提高了退税比例,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

(2)简化退税流程为了方便企业享受退税政策,我国简化了退税申请和审批流程,缩短了退税时间。

采取电子化申报和核验方式,提高了退税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是指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给出口企业的保险和担保服务,以解决出口企业面临的贸易风险,并为出口融资提供支持。

(1)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保障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交付款项和风险对付。

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了一定的补贴,降低了企业的贸易风险。

(2)银行担保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为出口企业提供各类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采取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提供融资、担保和结算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拓展市场和投标参与。

3. 出口加工贸易政策出口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生产加工,将成品出口,并根据加工内容和金额,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加工贸易减免税我国对于加工贸易产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汇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冰目录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2)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8)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10)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1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15)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8月21日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政策(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商建函〔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2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商务部等部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试点任务(一)完善法规制度。

全面梳理市场主体开展内外贸经营时遇到的制度性障碍,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

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清理纠正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评价体系和制度体系。

提出在国家层面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制度衔接的建议。

(二)促进标准认证衔接。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积极采用通过开放和透明程序制定的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4.29
•【文号】发改产业[2011]937号
•【施行日期】2011.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通关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
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1]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商务局:
为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短缺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进口,更好的发挥进口贴息政策对促进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现修订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09〕1926号)所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进出口贸易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的繁荣,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优惠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一些特定的商品,政府可能会降低甚至免征进口关税,以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或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

例如,对于高科技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进口,降低关税可以降低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也不容忽视。

在进口环节,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品,可能会减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在出口环节,企业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通常为零,并且可以退还之前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

这一政策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增强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如节能环保产品,可能会给予消费税的减免,以引导消费结构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会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和优化。

例如,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政府会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以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到这些领域,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企业需要对相关政策有清晰的了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这就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税务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政策的要点和操作流程。

其次,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防止出现滥用政策、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体系,能够准确记录和核算进出口业务的相关数据,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文件

文件财 政 部 商 务 部财企[2007]20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商务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进口贴息资金办法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330份2007年10月8日印发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买卖进口批文

买卖进口批文

买卖进口批文摘要:一、进口批文概述1.进口批文的定义和作用2.我国进口批文的管理制度二、买卖进口批文的现状1.买卖进口批文的现象2.买卖进口批文的原因3.买卖进口批文带来的问题三、解决买卖进口批文问题的对策1.完善进口批文管理制度2.提高违法成本3.增强监管力度4.提升合规意识四、总结正文:一、进口批文概述进口批文,是指在我国对进口商品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进口商品,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明。

进口批文的作用是规范进口贸易秩序,保障国内产业安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我国进口批文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实行分类管理、许可证管理和“一证一货”原则等。

二、买卖进口批文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出现买卖进口批文的现象。

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进口批文,以便绕过正常进口程序,实现低关税、减免税等目的。

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部分企业为降低进口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对违规行为采取纵容态度;进口批文管理制度不完善,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解决买卖进口批文问题的对策为解决买卖进口批文问题,我国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进口批文管理制度,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的协同监管;2.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买卖进口批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增强监管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等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线索,形成全方位的监管体系;4.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对企业的合规培训,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进口业务。

四、总结买卖进口批文现象对我国进口贸易秩序和国内产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贸发[2007]38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
的通知
(商贸发〔2007〕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口商品结构,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根据《外贸法》有关规定,现将鼓励能源、资源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的信贷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和先进技术设备等商品的进口,并执行优惠利率。

二、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范围包括:
(一)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等专项进口;
(二)包括节能、环保在内的国家鼓励进口的先进技术、重大装备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要能源资源等。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公布并适时调整《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申请使用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发放贷款,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魏备案。

四、执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的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称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同时,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

五、鼓励和支持进口商品涉及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六、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并进行必要协调。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执行优惠利率的饿进口信贷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