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同名4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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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背景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建筑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消防安全是最为重要的一环。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发展规划,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规则内容一、制定目的本规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明确审核评定程序和要求,保证建筑消防安全性能。

同时,本规则将帮助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合理运用相关规范和标准,提高审核评定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其中,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并经过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

三、审核评定原则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审核评定2.实施科学、合理、依法、严格的审核评定工作3.尊重消防设计方案的差异性和创新性,满足建筑物不同的消防安全需求四、审核程序本规则所规定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程序如下:1.提交审核材料:建设单位应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消防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消防管理部门。

2.及时反馈意见:消防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逐一解决和整改。

3.审核评定通过:经过消防管理部门审核评定通过,批准建设单位继续完成后续建设程序。

4.审核评定未通过:如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配合消防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经过再次审核评定后方可开展后续建设程序。

五、审核评定依据本规则所涉及的审核评定依据如下: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建筑设计电气防火规范》(GB50168)3.《建筑设计给水排水与供暖通风空调防火规范》(GB50241)六、配合审核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合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定工作。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材料和信息2.配合消防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3.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舍得技术相抵触的要求七、责任追究1.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消防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如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1. 前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3. 规则解释3.1 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设计文件。

3.2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是指审核消防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

3.3 建设工程分类建设工程分为以下三类:•A类建设工程:属于客运、物流、金融行业等高危建设工程。

•B类建设工程:属于医疗、科技行业等一般危险性建设工程。

•C类建设工程:属于居住、商业行业等低危建设工程。

3.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等级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复杂程度,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分为以下三级:•一级:适用于A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二级:适用于B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三级:适用于C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程序4.1 申报建设单位应在进行消防设计编制前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评定事项。

4.2 受理消防机构应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判断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4.3 审核评定人员组成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建设规模等确定审核评定人员的组成,评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消防工作的相关资格。

4.4 审核评定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指出并要求整改。

4.5 发布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意见消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评定工作,并根据工程危险性进行等级划分,最终确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并将审核评定意见予以公示。

5. 结语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本文将从内容、目的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验收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二、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三、审查、验收工作的材料和技术要求;四、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五、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六、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审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缺陷和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验证消防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规范了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它明确了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提供了保障。

最后,它通过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促进了消防设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提高社会安全稳定水平。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提出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及验收申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等各方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1.建设单位:指拥有工程建设项目或委托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主体。

2.设计单位:指为建设单位提供消防设计方案的组织。

3.审查单位:指具有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组织。

4.施工单位:指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5.消防设计: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方案。

6.消防安全:指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能够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验收: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完成后的检查核实和验收确认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将消防设计方案提交审查单位审查。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标准编制消防设计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第七条审查单位应对收到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配置、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防火间距和防火间距楼梯、消防水系统和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逃生预案等。

第八条审查单位应在收到消防设计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如有需要可以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消防设计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应将消防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查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告施工进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向审查单位提出消防设计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审查单位接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记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一、前言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合理有效、技术标准符合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审查程序1. 消防设计审查应在建设工程初步设想和概预算编报完成后进行,并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前完成。

2. 消防设计审查分为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三个阶段,施工图审查必须在项目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全部审查合格后进行。

3. 消防设计审查的基本步骤包括:收到申请文件→初审→修改→综合评审→决策→审核→公告。

三、审查内容1. 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应包括建筑火灾风险评估、消防设施设计、疏散通道布置、灭火器材配置、消防给排水系统设计等。

2. 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疏散试验指南》等。

3. 消防综合设计方案应当科学合理,确保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时能快速响应和有效控制火势,保证人员疏散安全。

四、验收标准1. 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验收标准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2. 消防验收应包括工程建设方提交的验收申请文件的审核、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性能检测、验收验收现场检查等内容。

3. 消防验收最终结果应当是“达到验收标准”或者“不达到验收标准”,并标明具体不达标的内容。

五、审查验收机构1.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为经消防执法机构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 消防验收机构应为具备相应消防设备验收资质的单位。

六、审查验收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提交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2.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建设单位负责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

4. 消防验收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监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一、目的和依据1. 目的: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2. 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和《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二、审查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审查程序(1)承包商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2)由消防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3)审查单位将审查意见书发给承包商,包括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修改的地方等;(4)承包商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5)审查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审查。

2. 验收要求(1)验收前,承包商应按照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保证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验收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对平面布局、消防设施设置、逃生通道等进行综合评估;(3)验收单位将验收意见书发给承包商,包括对设计中的问题、需要调整的地方等;(4)承包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5)验收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检查,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并作出最终的验收结论。

三、审查和验收的内容和要点1. 审查内容(1)防火分区和隔离的设置;(2)防火墙和防火门的设计;(3)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布置;(4)防火卷帘门、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计;(5)消防泵房、消防水源等消防设备的设置;(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

2. 验收要点(1)建筑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和灵活性;(2)消防设施的设置满足需求并易于操作;(3)疏散通道的宽度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符合标准;(4)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设施的材料和结构满足防火要求;(5)消防设备的选择、布置和安装符合技术标准;(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到位;(7)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四、审查和验收的责任和角色1. 审查单位的责任和角色:(1)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2)指导承包商进行修改,并提出审查意见;(3)对承包商提交的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消防设计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保障。

为了保证消防设计的质量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制定了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本文将对该暂行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规章背景与目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该规则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本规则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审核评定工作应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公正性原则:审核评定工作应公正、客观、无偏见,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3. 综合性原则:审核评定工作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人员疏散等,确保消防安全综合措施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4. 可行性原则:审核评定工作应尽量满足各方面的要求,但也要考虑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 暂行性原则:本规则作为暂行规则执行,将根据实践和经验的总结不断修订和完善。

三、审核评定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和审核评定申请表,相关材料应齐全、准确。

2. 文件审查:审核机构将对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布置、建筑材料选择、人员疏散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 现场核查:审核机构将对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消防设备设施的安装情况、疏散通道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

4. 问题整改: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

5. 审核评定: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对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判断和评价。

6. 审核报告:审核机构将把审核评定结果写入审核报告,交由建设单位备案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7.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将对审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实施办法(暂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实施办法(暂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不同行业的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严谨,无任何不良记录。

(二)管理部门的专家应当具有十年以上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单位的专家应当具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自控、消防、安全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一级执业资格。

(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或者消防领域内,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专家的选聘采用自荐或者推荐等方式,受聘专家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聘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下列消防技术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和消防安全,又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有合法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通过标准引用、技术分析、试验研究、安全评估、模拟计算等等效性工程技术方法,提出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水平相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方案后,向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专家评审。

第六条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书》;(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及其需要评审的消防设计技术方案;(三)拟采用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提供标准中文文本;(四)拟采用消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产品)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拟采用的消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产品)的技术说明、应用情况、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以及有关标准文件;2.拟采用的相关技术标准;3.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的产品技术鉴定文件等。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模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模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模版一、引言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

该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和评定环节。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单位审核评定、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审查意见的反馈等。

三、审核评定原则1.法律依据:审核评定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确保消防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科学性与合理性:审核评定应基于科学的消防原理和技术要求,确保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全面性:审核评定应对消防设计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备、疏散通道等。

4.可操作性:审核评定应针对具体的建设工程情况,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和要求,便于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审核评定内容1.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设备设置、防火间距等内容。

审核评定应检查这些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审核评定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备与系统进行检查,包括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

3.评定应对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隔墙、防烟排烟系统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审核评定应针对建筑物的疏散通道进行检查,包括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通道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急照明等。

5.评定应检查建筑物的消防标志与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志标识清晰可见。

五、审核评定程序1.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提交给消防设计单位进行审核评定。

2.审核评定阶段:消防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评定,并制作评定报告。

3.反馈意见阶段:审核评定结果及相关意见将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4.复查阶段: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给消防设计单位进行复查,确保消防设计符合要求。

5.最终评定:消防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最终评定,出具评定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依据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遵循尊重国家标准、鼓励创新、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条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六)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七)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八)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报请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不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申请资料退回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消防支队,并由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省建设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专家评审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评审工作由组长主持;(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向专家评审组汇报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三)专家评审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四)通报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行为,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置和满足防火安全要求,本规定依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审查篇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查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消防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合理布局,确保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畅通;(二)满足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给水、消防排烟、灭火系统等基本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三)符合消防防护间距要求;(四)消防通道设置合理;(五)其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条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消防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二)消防设备设施选择和配置计算书;(三)设计说明和材料清单;(四)其他相关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第五条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查,并准予或不准予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六条审查通过后,应填写《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的具体内容和修改要求。

第三章验收篇第八条消防验收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过程。

第九条消防验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实物的检查、测试、试验等。

第十条消防验收主要依据下列文件进行:(一)消防设计文件;(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三)消防设施设备的验收记录;(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分为竣工阶段验收和使用前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应在使用前将合格证报送消防验收机关进行使用前验收。

消防专家评审

消防专家评审

消防专家评审消防专家评审一、概述消防专家评审是指通过对建筑物、设备、材料等进行检验、测试、分析等手段,对其消防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判定的过程。

消防专家评审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筑工程和设备制造企业的必要程序。

二、评审内容1. 建筑物消防安全性能评估:对建筑物的结构、布局、疏散通道等进行检查,评估其在火灾发生时的燃烧性能、火势蔓延速度和疏散逃生情况等。

2. 设备消防安全性能评估:对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电气设备、气体管道系统等。

3. 材料消防安全性能评估:对各种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测试,包括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

三、评审流程1. 提交申请:由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2. 安排现场检查:相关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安排专家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 编制评审报告:专家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结果编制评审报告,对消防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判定。

4. 发布评审结果:相关部门根据评审报告发布评审结果,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四、专家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建筑、机械、电气等。

2. 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实践能力。

3. 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五、注意事项1. 安全第一,保证专家的人身安全。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泄露相关信息。

六、结语消防专家评审是一个重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对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消防专家评审时,需要严格遵守规定流程和注意事项,并确保专家具备相关素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有效地保护人员及物质财产,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防止火灾发生和扩散,依据《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防火规范》等相关法规和规范订立了本规定。

二、审核评定机构本规定执行单位为城市住房和市政设施管理局消防部。

三、审核评定程序1.审核评定申请(1)建设工程方在规划设计阶段需提交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并供给本规定所列清单中的相应资料。

(2)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竣工之前提交消防验收申请。

2.审核评定范围(1)建设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消防设计。

(2)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及消防掌控中心的设计和安装等消防技术设计。

(3)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图。

3.审核评定程序(1)受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申请,并签发申请受理凭证。

(2)初审:属于审核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初审合格,通知申请人进行下一步手续。

(3)现场核查:对建筑物的消防防护部位进行现场核查。

(4)审核:对建筑物消防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逐一审核。

(5)评定:按审核结果评定建筑物的消防技术等级。

(6)报批:消防技术设计评定后如符合相关规定,批准消防技术设计文件,发放相关证明文件。

4.审核评定依据(1)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2)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或需求清单及相关规范文件。

(3)消防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4)现场核查报告。

5.审核评定标准(1)消防安全等级:依据建筑物性质、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依照国家《建筑防火规范》等规定,确定消防安全等级。

(2)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水路、灭火器材设备、自动消防设施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并且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3)消防掌控中心:与建筑物性质、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相适应,安装的消防掌控中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具备相应的功能。

(4)建筑物对消防应急处理的搭配:应急通道设置合理、疏散指示标志齐全、动力设备安全牢靠并符合规定,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等方面的相应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范围包括建筑、结构、设备以及消防通道、疏散设施等方面的设计。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原则,确保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消防设计单位或专业机构进行。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包括建筑设计标准、消防技术标准等。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以文件形式进行,包括审核意见、评定报告等。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并在审批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以备查阅和审计。

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审核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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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一、概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评定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水平。

二、审核评定的主要内容1. 消防设计基本要求:审核评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消防设计满足安全、可行、合理、经济的基本要求。

2. 消防设施布局:审核评定应对消防设施布局进行评估,确保消防设施的分布合理,能够有效地覆盖建筑内各个区域,提高消防救援的效率。

3. 建筑结构防火设计:审核评定应对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查,确保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抗火性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保持稳定,延缓火灾蔓延时间,为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提供必要的时间窗口。

4. 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设计:审核评定应对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的设计进行评估,确保消防通道的走向、宽度和疏散设施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保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散。

5. 消防水源设备设计:审核评定应对消防水源设备的设计进行审查,包括消火栓、喷淋系统、消防水池等,确保其布局合理,满足消防灭火的需要。

6. 消防警报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审核评定应对消防警报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进行评估,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信号,启动自动灭火装置,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7. 消防疏散和避难设施设计:审核评定应对消防疏散和避难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确保疏散楼梯、应急避难室、避难层等的设置满足规范要求,提供适当的避难条件。

三、审核评定的程序和要求1. 提交审核材料: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逐级报送至消防部门,同时提交审核评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 编制审核报告:消防部门应结合审核实际情况,编制审核报告,明确审核结果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3. 审核评定决定:消防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评定决定,可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结果,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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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依据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遵循尊重国家标准、鼓励创新、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条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
(七)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
(八)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报请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不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申请资料退回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消防支队,并由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省建设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专家评审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评审工作由组长主持;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向专家评审组汇报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
(三)专家评审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四)通报会议纪要。

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对工程进行实地勘察。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评审专家,不得利用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指定建筑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或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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