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诉讼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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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有效化解社会⽭盾,提⾼司法效率,促进执法司法的规范化,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东省⾼级⼈民法院 ⼭东省⼈民检察院 ⼭东省公安厅 2016年10⽉27⽇ 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正确理解适⽤法律,及时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盾,提⾼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受⽴案 1、对轻伤害案件,被害⼈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被害⼈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轻伤害犯罪⾏为的,以及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轻伤害犯罪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对于因证据不⾜或者犯罪嫌疑⼈、被告⼈下落不明,⼈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经说服被害⼈撤回⾃诉的,⼈民法院作出决定时可以告知被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被害⼈要求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作出是否⽴案的决定,并及时告知被害⼈或者⼈民法院。

3、公安机关受理的轻伤害案件,⼀般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对需要采取现场勘验检查等刑事技术性侦查措施、重⼤疑难复杂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应当为公安派出所办理案件提供协助,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办理,待伤情鉴定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思考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思考

或者城乡结合 部 , 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不高 , 不懂得保护 现场 , 不懂得保存证据 , 再加上报案不及时 , 很多知情人 多是 宗族 、 亲友、 邻里关系 , 多数情况下 当事人 双方 原来都是熟人 , 在 证
人 如 实 作 证 顾 虑 重 重 。 有 关 部 门接 到 报 案 , 对 的 往 往 是 : 面 现 场 已 被 破 坏 , 证 已被 灭 失 , 人 不 好 好 配 合 , 害 案 件 的 物 证 伤 取 证 工 作 需 消 耗 大 量 人 力 、 力 、 力 , 往 一 个 证 据 的 固定 物 财 往 需 要 侦 查 人 员 的 多 次 调 查 , 大 了 办 案 成 本 , 限 的 司 法 资 增 有 源被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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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 严 相 济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下 处理 轻 伤 害 案 件 的思 考
赵 军
( 内蒙古警 察职 业学 院 ,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0 0 1 ) 10 0 [ 摘 要 ]针对处理轻伤害案件中取证难、 受理定性处理难、 公诉效果不理想等f题, * 处理轻伤害案件应注意罪与非罪 - I
定 效 应 ” 在具 体 司法 实 践 中 , 其 是 在 公 安 机 关 中 , 遍 存 , 尤 普 在 着 这 么 一种 错 误 认 识 : 即凡 是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 到 轻 达
确解释 : 刑事诉讼法 》 《 第一百七 十条第二项规定 由人 民法 院 直接受理的 ‘ 被害人有 证据证 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 指下列 是 被害人有证 据证 明的刑 事案 件 : 一 ) 意伤依法维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处理轻伤 害案件 中存在 的 问题

铁路公安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铁路公安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铁路公安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难点及对策分析作者:桂春波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9期摘要: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对于铁路公安派出所的民警来说,其具有一定的工作难度,需要加大重视力度,提高处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对此,本文将阐述铁路公安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难点,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入手,探究铁路公安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具体对策。

基于本文的分析,其目的就是优化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效率。

关键词:铁路公安派出所;轻伤害案件;工作机制;民警前言轻伤害犯罪,就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对其器官结构、人体组织等,造成一定的损害,或者导致功能障碍,且伤情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但尚未构成重伤,同时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案件。

这种案件,其具有案件处置多元化、社会危害小、多发性与偶发性的特点。

然而,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会占用大量的警务资源。

所以,铁路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应该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避免对警务资源的占用、浪费。

1.铁路公安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难点1.1 主观方面的难点对于铁路公安派出所来说,其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主观方面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出警不及时。

铁路公安派出所的警力相对较少,但是所需要处理的案件较多,所以存在出警不及时的问题,使得很多有价值的证据流失,增加后续采集证据工作的难度,提升轻伤害案件的办理的难度。

(2)民警素质水平有待提升。

在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由于民警素质有待提高,使得物证提取、获取口供等工作,很难全面、系统地进行,常常会产生疑难案件[1]。

1.2 客观方面的难点就铁路公安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而言,其客观方面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任务多且杂。

除了日常的工作之外,铁路公安派出所还需接受上级机关指派的任务,导致警力资源更加紧张,也使得民警疲于应对各项工作。

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铁路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并不能专心、高效的处理轻伤害案件,影响案件处理的效率。

论轻伤害案件起诉中的缺陷和完善

论轻伤害案件起诉中的缺陷和完善
_ 鉴 定 结论 不 统 一 . 定 结论 的证 明 力 不确 定 ) 鉴

轻 伤 害案 件 的 起 诉及 存 在 的 问题
( ) 法 不严 谨 . 一 立 管辖 权 限 交 叉
国家 六 部 委 《 于刑 事 诉 讼 法 实 施 中若 干 问题 的 关 规定 》 对 轻 伤 害 案件 由法 院直 接 受 理 或 由公 安 机 关 立 案 侦 查作 了管 辖 规 定 由 于分 工 上 的 交 叉 和 对被 害 人
第 4条 。 意伤害案 ( 故 轻伤 ) 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的
被 害 人 有证 据 证 明 的 自诉 案 件 条 同 时还 规 定 “ 害 该 被 人 向公 安 机 关 控 告 的 . 安 机关 应 当受 理 。” 此作 文 公 对 义理 解 .应 是 人 民法 院与 公 安 机关 对 被 害 人 有 证 据 证 河 南省 郑 州 市二 七 区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 局 局 长 [505 40 1 ] 河 南 省 郑 州 市二 七 区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 局 [50 5 40 1 ]
的分 水岭 。 即便如此 . 管辖权问题仍不 明确 ,被害人有 “ 无证据证明” 的证 明程度要求和标准如何确定?因此 ,
公 安 机关 往 往 以 案件 有 证 据 证 明 .被 害 人 应 直接 向法
院起 诉 为 由拒 绝 受 理 : 院则 以案 件 复 杂 . 要 侦 查 或 法 需
被 害 人 向公 安 机 关 控 告 在先 .公 安 机 关 已进 行 治 安 调 查 。 由公 安 机关 侦 查 为 由 , 绝 审 理 。 应 拒 同时 . 存 在 无 也 视 被 害人 诉 讼 权 利 。 行 处理 的情 况 。 安 机关 以被 害 径 公 人 已经报 案 为 由 .在相 关 鉴 定 结 果 已 明确 为 轻 伤 的 情 况 下 。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经 被 害 人 选 择 或 同 意 , 接 不 不 直 立 案 侦查 . 刑 事公 诉 程 序 。 走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对轻伤害案件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介绍。

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概述: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他人受轻微伤害的事件。

这些案件虽然造成的伤害较轻,但在司法领域也需要得到妥善处理。

针对这类案件,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处理。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展,轻伤害案件的处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在人口密集城市和大型工业区域,轻伤害案件频发,给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针对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实际价值。

本文旨在通过对轻伤害案件的定义、分类以及处理原则的详细分析,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我们将重点探讨与轻伤害案件相关的关键问题,例如涉及责任认定、赔偿机制、调解方式、证据收集和司法程序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同时,我们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公正和高效的方案。

通过深入研究和剖析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和处理难点,本文将进行全面的思考和总结,以期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同时,我们还将对未来轻伤害案件处理的发展进行展望,探讨可能的改进方向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通过本文的撰写与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并促进司法实践的进步和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接下来将介绍文章结构,以及达到的目的。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为了使本文内容更加清晰明了,本篇长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叙述:1. 引言:介绍轻伤害案件的背景和意义,引出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2. 正文:2.1 轻伤害案件的定义和分类:对轻伤害案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因素进行分类,以更好地理解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2.2 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原则:介绍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法治和人道等准则,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实际操作方法。

浅谈基层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1 . 警务任务多且杂.无法全身心投入案件的侦办 基层派出所除完成本身的日 常工作外 .还不得不对上 级机关或同级业务部门指派任务照单全收 如此繁杂的警 务工作.使得基层派出所的警力更显得紧张.也导致派出
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角度来看 .一起看似简单的案
件 .因为存在着偶发性的特征。导致无法提前预警。不能 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无疑增加了办案难度。同时,案
时情绪失控所致.殴打时手脚不知轻重.或是过失行为 所致 ,当事人自己都没有想到伤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偶发

性 以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为例.2 0 1 2 至2 0 1 4年共发生 轻伤害类案件 4 0 0 余起,占刑事发案数的2 5 %1 2 : 上 2 . 社会危害性不大
满意度 本文结合工作中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实际情况谈点
分 功 能 障碍 ,伤 情 符 合 最 高 法 、 最 高 检 、公 安 部 、 司法 部 联 合 制 定 的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 尚 不构 成 重
伤 又 不属 于 轻 微 伤 害 的 案 件 .其 具 有 偶 发 性 和 多 发 性 、社 会 危 害 性 不 大 、案 件 处 置 多元 化 和 难 度 大 、 处 置 诉 讼 方 式 可 选 择 性 、 占用 大 量 警 务 资 源 等特 点 。 受 主 客 观 因 素 影 响 , 当前 办理 轻 伤 害 案 件 存 在 众 多 难
伤害类案件是公安机关经常办理的案件之一,其中轻
同事之间, 属于群众内部矛盾,且多数情况是双方当事人
伤害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基层派出所受警力、工作压力等
因素影响.尤其是在处警过程中证据意识的不足,一方面
导致这类案件的办理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经常引发信访投 诉 因此 .基层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水平高低 , 不仅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更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作者:豆丽丽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的重要依据,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重点探讨了轻伤害案件在批捕阶段如何更好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制度是2013年实施的刑诉法中的一大亮点,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羁押、节约司法资源,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的重要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困扰检察机关的问题,而本文所要重点探讨就是轻伤害案件在批捕阶段如何更好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制度设计初衷和现实应用存在的差距刑事和解制度分别在《刑事诉讼法》277条、279条有明确规定,该两个法律条款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条文所列出的几种情况的从宽处理权,其中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而《刑事诉讼规则》第519条则是赋予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不批捕的决定权。

刑事和解制度体现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制度较传统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更有矫正犯罪、抚慰被害人心灵、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保障了部分刑事案件能有效、顺利的办理。

然而,在实践中符合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占大多数,但最终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却有点不如人意。

以S院侦监科为例:2013年提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31件,其中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案件27件,轻伤害案件占故意伤害案的87%,在移送起诉前达成刑事和解的仅有7件,占故意伤害案总数的22.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进入批捕阶段及批捕后的侦查阶段,能够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极少,这违背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即使后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于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也只能“爱莫能助”了。

二、刑事和解制度针对故意伤害案件在实践中的困境刑事和解制度所要彰显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它所维护的是轻微刑事犯罪的权益,是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目的,然而有时司法部门在执行该项制度时,却陷入尴尬无力的困境。

关于公安机关侦办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公安机关侦办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三 、 理 轻 伤 害 案 件 中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办 原 因 分 析
( )对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不 够 重视 一
的一个重 要部分 。 再者是轻 伤害案件 形成 的信 访
案 件 增 多 , 处 理 信 访 案 件 肯 定 要 占用 不 少 的 警 而
基层 公 安机 关 在办 理 轻伤 害 案件 过 程 中对 取证 工作不重视 ,因取证 工作不 到位 , 能及时 不 对嫌 疑人 的刑 事责任予 以追究 , 能给嫌疑 人有 不 效 的 打 击 、从 而 放 纵 了 犯 罪 。不 重 视 取 证 工 作 的
论 有 异 议 ,造 成 多 次 鉴 定 、反 复 鉴 定 ,形 成 了不 同 的 鉴 定 结 论 ,致 使 公 安 机 关 无 法 准 确 定 性 ,不 能给 违 法 人 以应 有 的 法 律 制 裁 ; 有 少 数 案 件 是 还
了 对 嫌 疑 人 的 刑 事 追 究 , 使 国 家 对 轻 伤 害 案 件 致
人 顾 忌其 他 相 关者 的利 益 而 提供 虚 假证 言 影 响
收 稿 日期 : 2 1 - 7 2 0 1 0— 8
作者简介:崔志锋 (96 ) 17- ,男,河南安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基础理论,刑事案件侦查。 张明霞 (94 ) 17-,女,河南安阳人 ,庭 长,法学硕 士。研 究方向:刑 事司法学,中国审判理论与 实践 。 张永 杰 (95 ) 17- ,男,河南安 阳人 ,副庭 长,法学学士 。研 究方向:刑事 司法学,中国审判理论与 实践。
件 ,是 指 “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 成 轻 伤 的 案 件 , 故 造 即 行 为 人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 他 人 的 身 体 健 康 对 造 成 损 害 , 身 损 害 程 度 被 鉴 定 为 轻 伤 的 多 发 性 人

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看公诉权与自诉权的行使

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看公诉权与自诉权的行使

( )重打 击轻保 护”【 打 ’ 想的存 在 一 “ ‘ 严 思 多年 来 , 对刑事 犯罪 不断增 加 、 打不衰 的局面 ,严打 ” 针 久 “ 斗
( ) 一 不符合 现 阶段轻缓 刑 事政 策的精神 要 求
轻伤 害案件 一般发 生在亲戚 朋友 、 里之 间 , 出有 因、 邻 事 且双
争 从未 间断地 开展 着 , 虽然 又提 出 了轻 缓刑 事政 策 , 与严 打刑 事 方 当事人 大都有一 定的过 错 , 社会 危害 性相对 较小 , 具有突 发性 。 政 策相辅 相成 、 同存在 , 国各地 政法 机关 也在不 断探 索推行 实践 中案发 后双方 当事人经 过冷静 , 上中间人 的调和 或者 是不 全 加 轻缓 刑事 政策 , “ 打击轻 保护” 但 重 的执法 思想 已经在执法 人 员头 愿 由此埋 下世代 恩怨 , 而主 动要 求调和 恢 复如初 。 以对于 此类 所 脑 中根深 蒂 固, 易不好 扭转 。 轻 案件 依照轻 缓刑事政 策 的要 求属 于可不捕 不诉 的案件 , 为恢 复和

得 良好的社 会效 果 。

轻伤 害案 件处 理方 式的 现状及 形成 原 因
( ) 众法律 意识 薄弱 , 我 维权 意识 不强 三 群 自 基层检察 院办理 的案件所 针对 的群体一 般 为农 民, 由于法律
从基 层检 察院所 显示 的数据 可 以看 出, 故意伤 害案件 的发案
或 但想 到还要 自己收集 证据 向法 院 公安机 关提 请批捕 各类刑 事案件 5 2 , 中故意伤 害案件 为 9 权利 知之甚 少 , 是有 的了解 , 1件 其 6
件 , 占受理 总数 的 2 %左右 , 约 O 而轻伤 害案件 为 7 件 , 占故意 5 约

对当前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思考

对当前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思考

对当前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思考ZHIFAjTANSlJ()对当前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思考■文/黄政钢…,亨i竺享关譬譬直警.『办为,,丰1十且疋L日又L大口^臣Il出'悖系1十阮'阮jI上HL—』一I丁LL目^^Fc:\J,XUj 点.厘清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il又以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I果伤害现场仅有被害人与加害人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对公安II将案件推给公安机关.一种是公两人,对被害人的指控,对方矢机关而言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安机关内各部门之间的推诿.公口否认,巾警方对引发案件的原本文立足公安实际,在分析目前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派出所推因及伤害细节无法查证清楚,除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给刑侦队,刑侦队又推给派出所.了被害人出现损伤结果外没有其的问题的基础之上,遵照"以事(2)出警缓慢.在接到报案后,他相关证据;(2)在群体性伤害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安机关往往以"先治伤""先鉴案中,各方参与者从逃避打击及紧扣法律文本,认为公安机关在定"或"先调解"为由,不到案维护已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往往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既具有法定义发现场去勘验和调查取证,从而不同程度地歪曲事实,同一事实务,同时又应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坐失了取证的最佳时间,由此造说法不一;(3)证人证言收集困难,同的处理.公安机关不仅有承担成对案件的诸多疑点因不及时取可信度不高.群众往往存在着"多案件侦查的义务,同时更有预防证而无法查证.(3)久无定论.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害怕和减少发案,缓和矛盾,加强与久拖不决.公安机关往往以"案因真实作证而得罪人或引发报复,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防止案件情复杂,查不清楚"为由进行搪塞,从而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另外,00co久拖不决的责任.案件自受理后即无下文.一些证人出于维护本家族成员及古N 一,当前公安机关办理轻伤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亲戚利益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辞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象呢?或隐瞒事实真相,甚至捏造事实,坶建当前,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一)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较为从而造成证词的真实程度不高;|一f0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困难(4)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报警.oZ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相当前,因争水,争地(宅基地,例如,因通讯或地理条件限制而0》Z互推诿.一种是政法机关之间推田地),争山林以及婚姻,财产纠未能及时报警,在先"私了"后>设.亍儆苦八告市u强菜,.纷向引起网辁伤詈菜的友粟翠较.凶木到吾力椭]雷(阳结果万0-(033黄政钢,男,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监室主任.研究方向:警务策略,刑事法学及刑事侦查.ZHIFATANS【J0才报警等情形,由于各种证据没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刑事案件相比有两个明显特点:(1)有及时固定,双方备执一辞,容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大多互相认识且易使调查陷入僵局.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具有某种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另外,对轻伤害的鉴定需要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友关系,邻里关系等),同时,引对伤情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要关应当受理."法律规定,对于伤发案件往往因为双方均有过错.考虑至Ⅱ因伤害而引起的后遗症等害案件,法院与公安机关两家均(2)暴力强度低,损害程度小,情况.这就存在两个问题:(1)作有受理权,但对受理标准又没有社会危害性小,可罚性相对不大.为诉讼重要证据的伤情鉴定往往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这个标准据笔者分析,轻伤害案的立法原要等到被害人的伤得到治疗或伤由各地自行掌握,从而为相互推意是为了减少司法成本(特别是情基本稳定后方可作出,而伤情诿提供了借口.公安机关的侦查成本,因为轻伤鉴定在羁押期限内(一般最长l周)(三)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自身害案发案非常高),进一步缓和和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据此,公困扰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国家对轻安机关又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1.主观上民警为民服务意识淡伤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两种可供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往化.个别民警往往因伤害案的高被害人选择的社会救济途径:一往趁机外出躲避,造成案件久拖发且侦破较为困难而漠视群众的是走国家强制性惩罚之路;一是不决;(2)鉴于伤情鉴定结论的报警和报案,个别民警以六部委走相互协商的个人赔偿之路.国重要性,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我《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家现有的司法资源是相当有限的,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的规定》第4条为借口,对于被如果把轻伤害案件纳入国家必须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权提出异议.害人的报警和报案进行推拖.另惩治的罪种之中,必然会增加国而在目前我国的鉴定体制下,公,外,由于群众报警往往找到派出家的司法成本;国家也不希望对检,法以及一些较大的医疗机构所,而部分派出所民警却以不承轻伤害这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均有鉴定权,鉴定结论不一的情担侦破任务为由,要求群众去刑的案件实施刑罚打击,因为这会况普遍存在,这也使侦查工作往侦队报案,而刑侦队又以案情简带来当事双方更大的心理仇视,往因双方当事人对伤情鉴定的结单为由要求群众到派出所报案,并影响到相关赔偿的有效解决,果提出异议而陷入尴尬局面.实在推不掉又以应由法院管辖为从有利于长治久安的角度,国家(二)法律设定模糊不清借口推向法院,使案子在派出所,将轻伤害案件纳入了自诉案件的这里的模糊不清主要是指刑侦队,法院三者之间推来推去.行列.只要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2客观上是因为经费和警力就不主张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限制.目前,基层公安机关承担加以刑事处罚,即使对轻伤害案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的各种任务相当繁重,公安机关件实行刑事处罚,从节约司法成萎员会(简称六部委)《关于刑事诉的破案压力是相当大的.轻伤害本的角度出发,又规定可以不经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它是一项耗公安机关侦查,而由受害人直接喜条的理解上,受害人,公安机关,费侦查成本的工作,一旦上案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轻法院之间存在着不同理解.根据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伤害案件的实际解决途径有三种,《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千问题而这又是一直受经费紧张和警力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向法院提量的规定》第4条规定:"刑事诉讼不足困扰的基层公安机关,特别出开Ⅱ事自诉和通过调解解决.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是具体办理伤害案件的派出所和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由于蠢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开Ⅱ侦队感到不堪重负的.自诉案件在法律设定上的管辖不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二,轻伤害案件相关规定的确定性,从而使公安机关成为各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法理透视种矛盾的最终承担者.在现实中,.(一)故意伤害案(轻伤)……被目前,我国轻伤害案件发案除了相互达成调解的轻伤害案件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较为普遍,但轻伤害案件与一般外,一般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ZHIFATANSIJ()或自诉人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是受害方与加害方对象明确,不的"撤回自诉…'裁定驳回…'必被法院受理后又因证据不足而不需要调查;三是对伤害事实责任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得不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由此}明确,也就是说能明确这个轻伤关受理"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使立法者节约司法成本的初衷和l是怎么形成的,是谁形成的,即之间是有很大差距的.对于法院目的并没有达到,也使法院受理可达到"有证据证明",而不要求"撤回自诉…'裁定驳回"的自诉"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的条l对伤害过程,伤害原因等细枝末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什文形同虚设.从实践来看,法院}节的问题做过多的深究.笔者认么情况才是"必要时"?根据《刑在自诉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上处于l为,人民法院对于自诉的轻伤害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自诉相对超脱的地位,对"证据确实j案件只要达到这三方面的要求即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充分"的案件可以直接判决,对l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存在争议,证据不足的案件,法}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70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轻伤院既可以裁定驳回,建议撤诉,{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害案件中当事双方如自行和解的,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而在现实;的标准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生活中,法院为了避免因驳回自}事案件",而第l7I条,又把受理人该如何处理,法律却并无相关诉而引起对法院的纷扰,往往大的自诉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规定.量采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这一是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笔者认为,应由公安机关按方式,由于因移交才开始立案侦l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是缺乏刑事公诉程序办理的轻伤害案件查的轻伤害案往往因事过境迁而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应当是:一是有被害人指控,但根本不可能在侦查上取得突破,'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拒小承认的;二是造公安机关往往只能将案件束之高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而在成轻伤的原因较为复杂,必须加阁,使公安机关成为轻伤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以调查的,而被害人又提出控告社会矛盾的最终承担者.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l的;三是3人以上群殴等造成严三,对于现实中轻伤害案件条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必要时,重影响的伤害案件;四是出于特的处理探讨也可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定目的而以伤害面目出现的,社那么,对轻伤害案件的"有'理".很明显,"有证据证明"与会恶性较大的案件,如报复,寻证据证明"这一标准究竟应怎样"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之间是衅滋事等案件;五是犯罪嫌疑人理解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存在一定差距的,也就是说,受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且被害规定,自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理案件的标准比开庭审判的标准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而根据刑事案件的办案要求,只I要低一些,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六是由法院移交的自诉人证据不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i自诉人拿出"事实清楚,有足够足的案件.序合法"的前提下才可能追究犯i证据"恐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oo'o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这样的情.对于第二种情形,"缺乏罪证件要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正o要求是缺少国家司法资源的自诉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确处理.首先,根据《人民警察人很难达到的.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坶辫笔者看至0,六部委对自诉案件的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又与六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一受理规定仅为"有证据证明",也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法规规定及公安机关"有警必接,00Z就是说不需要太多证据,只要达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矛接警必处"的承诺规定,公安机0》到"有证据证明"这一标准即可盾,因为第4条规定:"被害人直关对于群众报案,被害人控告的Z受理.对于轻伤害案件而言,要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伤害案均应该受理,有侦查的职》0达到"有证据证明"这一标准,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责.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伤害_<笔者认为,只要达到:一是伤情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案件而引起的各种负面效应,笔035鉴定属于轻伤,有伤害后果;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法院.者认为,由于伤害案件自身所具llIlZHlFAllTANS¨o有的特点,如证据消失快,造成实不清,又两次退查仍不符合起力证据.因为,从目前因轻伤害原因复杂,不可以等闲视之.只诉条件而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轻伤案件而引起上访,信访的原因来要有报警,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害案件,从减少被害人不必要的看,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公安机关现场,否则就是失职.无论案件诉讼费用的角度,公安机关不应出警缓慢,处警不力而使案件无大小,都应当进行初查,及时固建议被害人到法院提起自诉.法调查清楚而造成的.与此同时,定证据,全面调查取证,同时将四,正视问题,减少发案.公安机关要加大追逃力度,对轻双方当事人带离现场询(讯)问,办理好案件伤害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并视情况对加害人采取刑事强制(一)高度重视轻伤害案件的当采取上网,通缉等形式加强追措施.其次,要根据案情的不同,办理工作捕力度,使其尽快到案,以防案作出相应的处理.公安机关对于轻伤害案件情况复杂,性质件久拖不决.受理的轻伤害案件是否必须启动往往一时很难断定,处理稍不慎(二)进一步加强基层治保组侦查程序要视对案件情况的综合就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长期织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审查而定.只要不需要专门的技困扰公安机关.在一些民警看来,一方面,发生轻伤害案件的术和手段,同时,双方当事人明确,轻伤害案件社会危害程度小,因原因主要是因为当事双方法律意因果关系也清楚的轻伤害案件,果关系简单,属于"小案""小事",识淡薄;另一方面,在轻伤害案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因此未从思想上对侦办和处理这件发生后,由于缺乏必要的调解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类案件引起重视,从而造成工作机制,致使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被动.孟建柱部长指出:"小事连的解决途径变得越来越狭隘,直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全局,小事连民心,不会办老百到不得不借助国家的司法介入.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姓关心的小事,就不会办大事,因此,加强村民的法制教育,进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也办不成大事.一些小事,小情,一步夯实农村治安防范基础工作,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对我们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来说,加强农村治保组织建设是公安机以直接告知控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也许是司空见惯,微不足道,但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机关要事自诉,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程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可能就是一采取各种方法,教育群众依靠法序和手段.比如,常见的因争水,辈子的大事,难事."因此,在工律途径解决纠纷.治保委员会,争地(宅基地,田地),争山林作中,公安机关必须牢牢树立和调解委员会要在群众发生纠纷或纠纷以及先"私了"后又提出控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办理轻伤害轻伤害案件后及时介入,化解矛告的轻伤害案都可以采取这种方案件摆在事关民生,民本的高度盾,防止事态的恶化与扩大.同法走法院自诉之路,因为这些案来认识,摆到事关人民群众最直时,公安机关要做好解释工作.件争执的焦点并不在案件事实上,接,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的高度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N而在赔偿的数额及方式上.对于谋划,本着对人民和法律高度负伤害人及被害人对案件事实无异皂o)0伤情一时难以断定是轻伤还是重责的态度,坚持"有警必接"的议的轻伤害案件,从诉讼经济的0——伤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承诺,坚决反对消极不作为的工原则出发,不宜毫无区别地一味]>-后,不管当事双方是否进行了和作态度.为防止推诿,笔者建议,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0对轻伤害案件应在公安机关内推关应根据案情,有条件地建议被解,都要立案侦查.Z《在启动公诉程序后,无论程行"首问责任制",只要是群众最害人通过自诉这一法律程序,维Z序进行到哪一步,只要在法院尚先向你报案的人,无论你是派出护其合法权益,从而减轻公安机O0所民警还是刑侦民警,都应在第关工作压力,把主要精力用来对——未宣判前,当事双方达成自行和缸髯解的,公安机关均可终止侦查,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查清付严重刑事犯罪.当然,对于矛盾,怅盘并相应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事情真相,审查证据的可靠性和纠纷的化解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036施.对于虽经公安机关侦查但检有效性,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加工程,单靠公安机关一家是不可察院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事以处理,从而抢占先机,获取有能完成的,需要全(下转第41页)该阶段事态发展存在两种情景:(1)和平解决.此时,警察谈判对象心理上产生动摇,表现出想放弃暴力行为的意向,开始寻找下台阶的机会,希望体面收场,危机和平解决.(2)警察谈判破裂.此时,因警察谈判对象的条件与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或者期望值太高而难以实现,心理受到刺激,抱着鱼死网破的态度,将事件迅速恶化,或伤害人质,或寻求自杀,以求解脱,警察谈判破裂.这就要求警察谈判人员在这个阶段非常谨慎,不能有任何疏忽,充分发挥警察谈判语言的作用,使口语交流做到疏导有方,利弊引导得法,策略运用得当,大多数警察谈判对象,尤其是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能够缴械投降或与警察谈判人员达成和平解决协议的.(二)警察谈判后期的警察谈判技巧在警察谈判后期,警察谈判人员耍以策略的方式打破警察谈判对象提出的最后期限.如果警察谈判对象未提出满足其全部要求或某种具体要求的最后期限,警察谈判人员千万不要给自己定时限.对警察谈判对象提出的各种最后期限及其变化情况均应牢记在心,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承诺能在警察谈判对象限定的时间内满足其要求.通常情况下,应打破其提出的最后期限,以确保把握主动,进退自如.不管警察谈判对象最初提出的或其推算后又坚守的最后期限能否予以打破,均应力争在最后期限到来之前使参考文献:【1】高锋.反劫制暴战术谈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l曹礼海.警察临战公共关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都宏奎.反劫持谈判与战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I41曹礼海.警察临战谈判.公安教育,2006.9.【5】张洪波.警察谈判12"语策略.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JINGWUJlNENG事件得到妥善解决.无论是在警察谈判的初期,中期还是后期,只要出现可以利用的战机,就应该不失时机制服警察谈判对象.无伤亡地解救人质,制服警察谈判对象,是在进行警察谈判各个阶段都应遵循的最高准则和应追求的最佳效果,不能墨守陈规地一味按照程序进行处置,否则将贻误战机,导致整个解救人质行动的失败.警察谈判的几个阶段是紧密衔接的,既是独立的,榴对的,又是互动的,整体的,缺一不可.因此,认真研究与切实把握每一时期,使之成为下一阶段的活动基础是十分必要的.回(编辑:卢建义)(上接第36页)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三)加强政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共同办理好伤害案件,避免推诿现象发生我国的司法制度提倡公正与效率,出于既要惩罚犯罪,又要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的目的,法律对轻伤害等案件规定了多条补救途径.但是,笔者也看到,立法动机的善意并不一定能带来正义与公平的真正实现.没有相应的辅助机制和配套机制的法律往往不但不能使正义得到申张,反而容易成为司法机关互相诿责的借口.由于立法的含混和责出多门,往往会事与愿违.在轻伤害案件的办理上,就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轻伤害等自诉案件的如何具体处理应当出台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利于公检法三机关掌握和执行.在这些解释尚未出台之前,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上通力合作,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于向法院自诉的轻伤害案件,有证据证明的,法院不应追究细枝末节而应快审决判; 对于证据不充分但又无侦查必要的,法院应当建议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对法院建议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的案件,公安机关原则上应不再受理.对于证据不充分但又有侦查必要的,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如符合本文上述的6种情形的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回(编辑:卢建义)000/'-—-_i—ooz0zJl>o,,c一。

《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从规定的那天起就避免不了一些弊端的产生。

1、一般刑事案件都需经公安机关侦察、人民检察院起诉等程序,而自诉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这无形中给法院增加了负担,对于该类案件,自诉人是否举有足够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是否够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

人民法院是先调查再立案件,还是立了案后再调查呢。

法律没有规定。

2、从审判实践来看,我们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都是轻伤害案件,该类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的也不少,而到法院起诉的往往是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案件,受害人仅凭一份轻伤鉴定书来法院起诉,这就自然而然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特别取证难。

存在着法院、公安机关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使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

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案件审理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惑:首先自诉案件不准收费,我们办理的自诉案件大都附带有民事诉讼,而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自诉案件同样应当收费,以防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

三、从自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上看,对自诉人、被告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有不公正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而对被告人拒不到庭没有做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这种规定脱离实际又缺乏可操作性,“中止审理”对自诉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至于在“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更是有诸多问题难以解决。

四、由于目前缺乏完善的证人作证保障制度,在办理自诉案件中,造成在场的人不愿作证,而不在场的人应自诉人或被告人的请求而作证,案情往往反复无常,难以把握。

轻伤害案件办理中若干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轻伤害案件办理中若干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轻伤害案件办理中若干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周依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摘要轻伤害案件是多发性案件之一,办理轻伤害案件存在着取证难、赔偿难、追逃难、调解难等众多困难,且法律规定部分轻伤害案件既可调解亦可自诉,“变数”较多,由轻伤害案件引起的信访问题也较为突出。

为此,本文指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把握好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引发原因、办案难点,找出轻伤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查处轻伤害案件的对策,对于切实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因轻伤害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的信访案件,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信访作者简介:周依苒,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研究方向:公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64-02一、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原因和特点我们平时所办理的轻伤害案件,是指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伤情鉴定为轻伤程度的案件,此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

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原因有很多,但民间矛盾纠纷是引发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约占到此类案件起因的80%左右。

从外在表现形式看,常见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因琐事打架斗殴引起的;二是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如宅基地、居住邻里纠纷、婚姻纠纷、家庭矛盾等;三是由聚众闹事引起的;四是因其他矛盾纠纷引起的。

但通过以上表现形式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发现更深层的原因:一是缺乏完善有效的基层矛盾调处组织,大量小矛盾无法得到及时排解从而引发伤害案件。

打架斗殴多因民间纠纷未及时有效疏导、化解而起,日常工作中这类案件最多。

亲戚、邻里、朋友双方当事人因房产、居住、婚姻、劳资等琐事纠纷未能及时得到化解,矛盾激化导致打架斗殴的比较普遍。

二是社会公德教育滞后,部分人员素质涵养不高,做事粗暴偏激,报复心重,极易引发打架斗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引入调解机制相关问题的探讨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引入调解机制相关问题的探讨

26 森 公 02 第2 林 安21年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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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于提 高办 案效率 和效果 ,有利 于节 约 量 。三 是 要 注 意 证 据 的 客 观性 、 联 性 和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 一 标 准 不 易 , 正 进 入 关 这 真
办案成本 , 有利 于构 建和谐社 会 。《 公安 合法 性。能够被森 林公安机 关使用 的证 自诉案件程序 的轻伤害案件很少。 以笔 所 机 关办 理刑 事案 件程 序规 定 》 《 、 公安 机 据 , 先 要 具 有 客 观 性 , 须 是 客 观 存 在 者建议 ,对有被 害人控告的伤害案件 , 首 必 森 关 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 》等这些 规定 的, 客观性是 最基 本 的要求 ; 只有具有与 林 公 安 机关 受 理 并 及 时 展 开 调查 , 管是 不 涵 盖了刑事 、 行政 、 行政 复议等公安 机关 处理相关 案件存在一 定 的联 系 ,才能成 刑 事 案件 还 是 行 政 案 件 ( 需 界 定 在 明显 但 的主要 办案工作 ,从而构 成 了公安机 关 为公安机关需 要收集 的证 据 ; 同时 , 只有 不构成重伤 的) ,均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 办案程 序规范体 系的基本框 架。在这 个 通过 合法 的程序 提取 和 固定 的证据 , 才 关收集和 固定证据 , 并且赋予最初受理 的 框架下 , 公安机 关各部 门应 分工协作 , 分 能发挥它 的证 据作用 。证据对于森林 公 公 安机 关 相 应 的 处 置权 ,为 防止 调 查 、 取 清责任 , 在办理 伤害案件 时 , 管将来是 安机关 的办 案人 员来讲 是 十分 重要 的 , 证脱节 , 不 不再变更管辖权。如果被害人伤 刑事案件还 是行政案 件 ,是重 伤案件还 证 据 是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执 法 办 案 的根 本 和 情鉴 定 属 轻 伤 , 事 实 清楚 、 据 充 分 , 且 证 无 是轻伤案件 , 是移送 起诉还是 调解结案 , 生命 线。作为一名 执法者依 法取证是 最 需 继 续 侦 查 的 , 安 机 关在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公 都应 做好调查取 证工作 ,不管案件 处理 基 本 的业 务 素 质 。 方式 是否改变 ,调查取证 的质量一 定要 楚 , 据确 实充分 ” 证 。 时, 告知被害人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3采 取 “ . 调解 为 主 , 讼 为辅 ” 诉 的策 法 院起诉 或要 求公安机关 向检察机关起 多发生在熟 人之间 , 没有深仇 大恨 , 有着 果 , 由被害人 自行选择。

浅谈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问题

浅谈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问题

浅谈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问题、经验及建议近年来,我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轻伤害案件明显增多,现就轻伤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经验及建议,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我所接触到的轻伤害案件办理情况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本人从事政法工作17年,经过回忆梳理,先后办理过、接触过或知道的轻伤害案件有:•双河镇三条沟村张某故意伤害案;‚庙坪乡檀木村祝某故意伤害案;ƒ庙坪乡檀木村黄某故意伤害案;④双河镇双镇村马某故意伤害案;⑤庙坪乡高坪村刘某故意伤害案;⑥庙坪乡檀木村张某故意伤害案;⑦庙坪乡高坪村杨某故意伤害案;⑧双河镇鲤鱼村胡某故意伤害案;⑨原西岔乡饶某受到伤害案。

以上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捕判刑两案两人(•‚号案);公安机关调解1案(⑥号案);公安机关作出其它处理1案(⑦号案);受害人以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庭上和解4案(ƒ④⑤⑧号案),其中一案使用了拘传强制措施(ƒ号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不立案1案(⑨号案)。

由土地、山林纠纷引发的5案(•‚ƒ⑦⑧);由邻里纠纷引发的1案(④号案);由家庭矛盾引发的1案(⑥号案);由其它原因引发的2案(⑤⑨号案)。

二、存在的问题1、管辖问题。

轻伤害案件发案后,受害人几乎都是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答复,先治伤,待伤好后再做处理。

受害人治疗好后,通过司法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又答复说找法庭,这时一般离发案时间已过去一个月左右,容易造成证据的销毁或灭失,如打人的木棒被当柴禾烧掉,留有血迹的石头被雨水冲刷,衣服上的血迹被洗掉等,对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受害人又找到公安机关,这样反复往来,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又造成信访问题,同时政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也受到了损害。

如⑥号案件反反复复多年,最终公安机关受理,但证据不足,没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刑警队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嫌疑人赔偿了受害人的医药费,但离发案时间已过去5年。

轻伤害案件在公诉环节存在的问题评析

轻伤害案件在公诉环节存在的问题评析

打了被害人的头 � 后次笔录又说宋某的手指是在争吵 有的在法院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案件和解后应如何处理 , 如何结案 , 实践中执行比较混 乱, 有人认为既然达成了刑事和解 , 就不应当再追究刑 事实上, 对轻伤害和解案件的处理 , 无论是从 轻还是不予追究都应当依法进行 , 应当在充分考虑双 在司法实践中 , 有的检察机关将轻伤和解案件退 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 或者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 建议撤案表面上节约了司
还要再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 ,在此过程中 , 当事人和证 双方矛盾 , 收到良好的庭审效果
了对方 的头 � 脸和嘴 � 抽出手 指后就没再打 � 后来又辩 解或者刑事和解 对于轻伤和解案件 , 司法机关可以在 �
� 证人则证实双方先是相互推拉撕扯 � 后宋某手指被咬� 范 中被咬的� 双方没有推拉撕扯的行为 � 本案中 , 是否有 前期的厮打行为 , 牙齿是被打脱落的还是抽出手指时 缺乏有效印证 , 造成案件事实不清 一些轻伤害案件 , 因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而退回公 安机关 补充侦查 , 由于时过境迁 , 物证灭失 , 当事人则
带掉的 , 都无法确认 , 三人的 陈述均有疑问 , 相互之间 事责任 �
�二 � 案件退补 � 难以补查有效证据 � 方和解意愿的情况下综合考量 , 依法处理
权衡利弊后可能改变陈述 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 , 证人之间 , 当事人和证人之
间也有了联络串供的机会 � , 所以 , 轻伤害案件的补查效 法资源 , 事实上是放弃检察监督权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率低 , 效 果差 , 有的案件经过补查 � 甚至节外生枝 , 越补 的轻伤害案件 ,达成轻伤和解的情况有两类 一类是在 越乱 如� 李某伤害案 � 其家属提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 公安机关就已达成和解 , 一类是在检察机关达成和解 � 检察机关 审查这 两类案 件认为 不需 要追究 刑事责 任 时, 有的是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有的是在检察机 诊断证明不真实 � 经补查证实� 鉴定时依据的诊断证明 因保管不善丢失 � 随卷的诊断证明系后来补办 � 尽管鉴

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思考——以新刑诉的实施为背景

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思考——以新刑诉的实施为背景

之后 美 国 、 英 国、 日本 等 国家 纷 纷 开 始 探 索 这 种 制 度 。刑事 和解 制度 是指加 害人 与被 害人 在调解 人居 间调 解下 , 通过 交谈 达成赔 偿 协议 , 司法 机关根 据具
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决定 的一种刑事制度 。其
产生 的背 景是 以被 害人 为导 向 的刑 事保 护政策 思潮 的勃 兴 , 其 强调 对被 害人 利益 的维护 , 同时通过 赔偿

地 将此 类 案件都 走 司 法程 序 不 太 现 实 , 况且 走 司果 , 因此轻 伤 害案
件 和解 在 我 国有存 在 的 土壤 与 空 间 , 具 体体 现 在 以
轻伤 害 案件 和解 的必 要性 与合 理性 下 几方 面 :
( 一) 可 以充分保 障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当前 我 国社 会 处 于矛 盾 凸显 期 , 因各种 民 间纠 纷引起 的打架斗 殴案 件呈 现 高 发事 态 , “ 一刀切” 式
径当中, 使 得轻 伤害 案 件 处 理 方 式 有 了更 为 丰 富 的 选择 , 但 同时也 提高 了此 类 案 件 的 复 杂程 度 与 办 案
难度。
维护 被害 人 的利 益 。通 过 和 解 , 被 害人 与 加 害 人 可 以通 过协 商 的方 式 就 民事 赔 偿 部 分达 成 和 解协 议 ,
2 0 1 3年 第 3期 安机关 办理伤 害案 件规定 》 第 8条 规定 : “ 被 害人 有 证 据证 明的故 意伤 害 ( 轻伤 ) 案件 , 办案 人 员应 当告 知被 害人可 以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如果 被 害人要 求公安 机关 处 理 的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受 理 ” ; 《 刑 事 诉 讼法 》 规定 , “ 人 民检 察 院没 有 提 起 公 诉 , 被 害 人 有

伤害案件引发控告申诉案件现状及应对决策

伤害案件引发控告申诉案件现状及应对决策

伤害案件引发控告申诉案件现状及应对决策故意伤害特别是轻微伤害案件成为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的违法犯罪案件之一,案件侦办或查处不及时形成群体性事件或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并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形象。

综合分析因伤害案件引起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控告申诉人的愿望和要求,以及伤害案件频频引起群众控告申诉的原因,对于切实减少类似案件,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一、在伤害案件引发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控告申诉人员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伤害案件的产生原因及其整个形成过程相当复杂,因此引起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控告申诉人反映的内容以及提出的要求也相当复杂。

一是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结案或及时破案,要求司法机关及时结案,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破案。

二是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或伤害行为实施人员在逃或未及时到案,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控告申诉人要求及时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形成的伤害案件,因涉及人员相当多,且大多数人员均有姻亲或血缘关系,相互包庇或口径相当统一,难以查明伤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控告申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另一方的责任。

四是要求解决因伤害行为形成的医疗费、误工费。

五是解决与受害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不属于公安机关解决的问题。

这在因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中最为突出,控告申诉人不仅要求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还要求从解决产生纠纷的原因的角度彻底解决问题。

六是故意伤害是常见的结果犯罪,从案件的发生到鉴定结果的作出有一个过程,这一个过程有时会相当长,司法机关在先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有一个等待鉴定结论的过程,但群众对这一过程并不了解,因此误认为司法机关不作为。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一个较长的过程,也为极少数部门的极个别民警不处警或处警不到位带托辞。

控告申诉人往往要求司法机关或侦办民警充分履行工作职责。

二、伤害案件久办未结、久侦未破是引起控告申诉的最主要原因伤害案件之所以成为引起群众控告申诉的最主要因素,其中一个最主要也是最普遍的原因是伤害案件久办未结或久侦未破。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1. 轻罪治理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轻罪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轻罪是指犯罪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但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轻罪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轻罪治理主要依靠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进行规范和制约,在实际操作中,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一定的不足,亟待立法完善和改进。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方面,虽然我国刑法对轻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之处。

对于某些轻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轻罪案件时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引发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在预防和教育方面的作用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轻罪治理的整体效果。

轻罪治理的程序法方面,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轻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审判权、检察权、辩护权等方面的平衡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导致轻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轻罪治理的程序法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如庭审公开、律师代理等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地推进轻罪治理工作,有必要对现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立法完善。

具体建议包括:一是明确轻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二是加强对轻罪预防和教育工作的投入,提高轻罪治理的整体效果;三是完善轻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大对轻罪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力度,使其真正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过自新。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进一步推进我国轻罪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1.1 轻罪治理的定义和意义轻罪治理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轻罪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如果不加以有效治理,容易导致犯罪活动的蔓延,进而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通过对轻罪行为的治理,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活动,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概述在司法实践中,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和困难可能来自于证据收集、调查取证、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证据收集困难1. 信息碎片化:由于现代社会信息爆炸的特点,相关涉案信息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媒体平台上,导致获取证据变得困难。

解决对策:加强协作机制,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共享信息资源进行全面搜集。

2. 隐蔽性犯罪:某些犯罪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含量,导致调查人员在寻找关键证据时遇到极大挑战。

解决对策:提升执法人员技能水平,引入新技术手段并开展培训计划以保持与犯罪者呼应,在监管领域设立尽快更新方式以配合当前或未来利益需求。

3. 数据保护限制: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通常需要面临法律和伦理规范的约束,使证据获取受到限制。

解决对策:建立合法依据,通过获得搜查令或其他授权方式来保护合法权益,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证据收集。

三、调查取证困难1. 缺乏协助意愿:某些关键目击者或当事人可能不愿配合调查工作,这给案件进展带来了阻碍。

解决对策: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引入鼓励机制适时给予当事人奖励以增加协作意愿。

2. 信息质量问题:调查取证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夸大等问题,导致无效或错误判断。

解决对策:加强鉴别能力培养,在采集过程中注重技巧与专业知识相结合。

同时,在关键时刻多方核实以确保准确性。

3. 复杂国际转移性犯罪活动: 追溯资金流动, 确定涉案嫌疑人和犯罪行为信息所需的国际合作相对困难。

解决对策:加强跨区域和跨国家司法协作,建立互信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案件追捕工作有序开展。

四、不公正审判问题1. 司法腐败: 有时候,司法人员可能会接受贿赂或者操纵证据以达成不公正的裁决。

解决对策:加大监督力度,设立独立监察机构,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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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 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被
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承诺对方付了赔偿费 就 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赔偿 医 疗费、 误工费等本来就是加害者必须支付 的, 被害人也
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追回。这种和解协议过程 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犯罪 嫌疑人在押的情况下不可能参加, 大多数也不会出具类似 民事行为中的委托书; 二是协议本身可能不公平 , 被害人 为了立即得到治疗费用, 可能置 自己的伤情不顾 , 包括可

害人是当事人之一, 但不能左右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提出不追究犯 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要求. 但这种要求不同于自 诉中的撤 诉申请, 不能产生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否则公诉程序与 自
3】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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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f: ̄ 中存在 问题 的探讨 li r
律歧异 、 公安 民警和 司法机 关工作人 员增强 法制观念 , 严格执 法 办案 两个 方面提 出 了处理 轻伤 害案 件的 建
议 。
[ 关键词 ] 轻伤害案 件 诉讼 调解结案 法 律 司法解 释
轻伤害案件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公安基层执法质量 的几类案件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 社 会矛盾的转移、 民间纠纷的增多, 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 造成当事人上访, 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
件处理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被害人是否有权提出类
自由, 其家属迫切希望其有人身 自由并且不被判刑; 而被 害人受伤一般急需支付医疗费甚至是高额的手术费, 双方 都有所求就会达成协议。 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向被害人 允诺赔偿的条件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不追
似自 诉过程中的撤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唯一能够 明确的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双方当事人这种类似自诉案件 的和解撤诉做法。自 诉案件被害人在诉讼程序的启动、 终 止方面有很大的主动权. 检、 公、 法是不能主动追究某人的 刑事责任的( 被害人不能起诉的除外) 。公诉案件是由公

轻伤 害 案查处 难 的原 因
( 被害人不及时报案 一) 案发后, 双方当事人进行 自我调节, 没有达成协议时 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 目击者或者证人记 忆模糊、 遗忘, 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情况, 最佳的调查取证
其他 形式退回的, 公安机 关就对犯罪 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
学术研究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根据以上规定, 故意伤害
( 轻伤) 案与其他一系列的案件一样, 均属于可公诉、 可自
能出现的并发症、 后遗症。也就是说, 赔偿不追究刑事责 任的协议存在民法中的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导致无效的情
形。
( 被害人主观意图多发生变化, 三) 前后提供证据也随 之变化, 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诉程序就失去了区别。2 虽然被害人要求不追究犯罪嫌 . 关办理案件影响却很大。实践中办案人员认为不能 让被害人左右案件的处理过程, 但还是得考虑被害人的要 求; 同时又担心犯罪嫌疑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赔偿义 务, 被害人还有可能再次报案要求处理犯罪嫌疑人。在法 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情况下, 公安机关只能对被害人讲明 法律规定和可能出现的后果,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移送 审查起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不起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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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电大学 刊
20 0 6年第 9期 ( 总第 8 ) 5期
轻伤害案件诉讼 中存在 问题 的探讨
刘 丽
( 牙克 石市 兰新律 师事 务所 , 内蒙古 牙克 石 0 2 5 ) 2 1 0
[ 摘 要] 轻伤害案 件长 期以来一直 是困 扰公安 机关 基层 执法质量的案件之一。 从通过立法、 消除法
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不论事实 是否清楚、 是否有证据证明, 公安机关均应受理。 2公诉案件的法定程序中没有调解结案的规定。根 .
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受理后, 作为 公诉案件,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其处理方式有两种:
进入诉讼程序后 , 部分被害人 因利益、 人情等因素从 报案时的强烈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转变为请求调 解处理, 甚至要求私了。在这个过程中, 便提供了与报案
议书” 的合法性, 也值得探讨。就赔偿部分讲, 赔不赔甚至 是赔多少这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完全可以由双方协商, 这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 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能够达成赔偿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协议, 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押失去人身
撤回自诉。自由裁量过大,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这类案
结案。虽然进人公诉程序被害人提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要求不同于自诉中的撤诉 申请, 但从实际效果 看, 却产生了与和解撤诉相同的法律效果。3 被害人和犯 、
罪嫌疑人家属之间通过民间调解达成的所谓” 民事调解协
时间被贻误, 同时也给双方 当事人有充分时间编造事实以
推卸责任, 增加了取证处理的难度。 ( 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过大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 3 “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而刑事 , 诉讼法和六部委<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 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可 以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 也可以由法院作为 自 诉 案件受理, 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又可以自行和解, 自 也可以
时和诉讼时不一致的证据, 导致办案取证、 诉讼的困难。 ( 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 , 四) 打击不力
是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公安 机关在侦查过程中, 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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