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司法程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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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司法程序如何处理
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综合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是授权性条款,即赋予被害人有选择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或者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追究犯罪的权利。对于有证据证实的轻伤害案件,法律授权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也可以放弃行使直接起诉的权利,而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查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因此,司法实践中,遇有被害人控告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展开调查。经被害人伤情鉴定属于轻伤,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被害人有直接起诉和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力,并说明程序后果,由被害人自行选择。被害人决定放弃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轻伤害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向法院直接起诉条件的,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错误的做法。一是相互推诿。公安机关往往以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拒绝受理;法院则以案件复杂,需要侦查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在先,公安机关已进行治安调查,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由,拒绝审理。二是无视被害人诉讼权利,径行处理。公安机关以被害人已经报案为由,在相关鉴定结果已明确为轻伤的情况下,不履行告知义务,不经被害人选择或同意,直接立案侦查,走刑事公诉程序。上述两种做法,都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应当纠正。
二、对轻伤害案件,公安、检察机关能否调解
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民事调解的权力,公安、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属于越权行为,是违法的。
我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注意到绝大部分轻伤案件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属于群众内部矛盾,有的是亲属内部矛盾、家庭内部矛盾。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案件如能得到正确、及时、妥善的处置,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应以不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虽然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或同意调解,公安、检察机关应尽力调处,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这样既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有利节约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实践中,应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强行调解。利用权力强迫双方服从调解,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动辄以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进行施压。二是不调解。对于双方都有民事和解的意愿,要求调解处理的,以法无授权为由,拒绝进行调处。这两类行为都是错误履行职权的行为,不仅无益于社会稳定,有时反而会引起矛盾激化,发生更大的利害冲突,应注意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三、对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能否撤案
实践中发现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特别是调解成功、双方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作了撤案处理,认为这样做既节约诉讼资源,又符合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只对“(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规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轻伤案件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上述条件。根据公权法定原则,国家机关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已经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轻伤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依法诉讼。侦查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擅自撤案处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应予纠正。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建议。
四、已经立案侦查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要求自诉的,如何处理
刑事犯罪是对整个社会法益的侵害,而非简单地对个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国家对刑事诉讼实行公权力干预为主,绝大部分案件由国家垄断公诉。但由于轻伤害案件性质较为特殊,属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又赋予了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而导致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当公权、私权并存并发生冲突时,强调公权优于私权,是一个基本的法制原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因此,对已经进入刑事公诉程序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又提起自诉,或要求通过自诉途径解决,使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和自诉产生冲突,应根据公权优先原则,以公权力行使为先。公安司法机关应告知被害人案件正在刑事侦查、公诉过程中,说服其撤回自诉;坚持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民事诉讼即使已经受理,也应按照刑事优先原则,中止审理。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它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更侵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轻伤害案件,依法打击犯罪,确保公民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