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办程序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目录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范围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三、案件立案四、案件调查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八、办案人员的回避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4、《行政监察法》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
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
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
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案件的查办程序和方法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对涉及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
它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案件的立案、调查、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简要介绍案件查办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一、案件立案程序和方法案件的立案是指将犯罪案件纳入司法审判程序的过程。
一般而言,案件的立案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报案:当发生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时,被害人或其他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案。
报案人应当提供案件基本信息(如案发地点、时间、犯罪嫌疑人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会对报案信息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应该立案,并决定是否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如果认为无法立案或者不予受理,应向报案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立案登记:经立案审查后,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会将案件登记并分配到具体的办案人员,确定案件的立案号码,生成案卷,并开始开展调查工作。
二、案件调查程序和方法案件调查是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查明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它是案件查办的核心环节,可以分为初查、侦查和审查三个阶段:1.初查:在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首先会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查,包括案件背景、涉案人员、案件犯罪事实等的核实。
初查的目的是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侦查做好准备。
2.侦查:侦查阶段是对案件涉案人员的相关事实进行深入调查的过程。
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要进行现场勘查、询问、搜查、抓捕等操作,同时还要进行证据的保全和鉴定工作。
侦查的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相,收集有关证据,以便向法院提起公诉或作出其他合适的处理决定。
3.审查:准备案件移送审判前的最后阶段。
审查阶段主要是综合搜集和审查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并评估案件的证据充分性和证据合法性,决定是否予以起诉。
三、案件审判程序和方法案件审判是在法庭上进行的诉讼活动,涉及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原告、被告等参与者。
案件查办流程
第二种是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 纪责任的;(这种情况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相应 的处理。如: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 查;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通报批评)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责成立案通知书
是指上级纪检机关发 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 立案的违规问题,指 定下级纪检机关负责 立案调查的公文。
五、调查阶段
五、调查阶段
调查:是对案件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查证 核实的活动,是初核的继续和发展。 两个阶段:调查准备阶段 ;调查实施阶段。
五、调查阶段
调查准备阶段: 组织调查组→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制定 调查提纲
注意:如 被调查人 严重违纪 违法,给 予开除党 籍的,文 书材料中 不要称呼 其同志。
三、初步核实阶段
初核中应注意的事项 注意一(先进行外围调查,固化证据。)对于能够证 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或者无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违 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都应该收集。要注重对会议记 录、财务资料,银行的交易记录 、房产等资料的调取。 没有掌握任何资料前,千万不要接触被调查人。 注意二(找突破口)在初核中要集中力量查实一件或 者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尽快立案。也就是说, 无论案件线索有多复杂,涉案人员有多少、范围有多 广,首先要选择违纪行为比较明显、易于取得突破的 问题,进行低调、隐蔽稳妥、审慎的调查取证。 注意三(时限性)初核时限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必 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 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查办案件工作流程及一般方法与谈话技巧课件
二、案件的受理
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和移送审理的请示;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有
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 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受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受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8.如果是违反党纪的案件,还应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附件16违纪事实材料
五、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1、定性意见的依据 2、处理意见的依据
六、撰写调查报告
附件17调查报告
七、有关情况的处理
1.对立案调查证明检举人反映问题失实,或是查找不到事实证据,或属诬告,或 属轻微违纪够不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撤销。
附件18 《销案呈批报告》 附件19 《监察通知书》 附件20 《送达回证》 附件21 《重要复杂案件撤销备案表》
1.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纪的,应及 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
2.在作出决定后,将是否初核的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党 组)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
3.对同级党委违反党纪的情况,以及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同时又是上 级党委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党 委(党组)的其他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上级纪委的同 时即可进行。上级纪委接到下级纪委(纪检组)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 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示。必要时,上级纪委可以与下级纪委共同进行初 核工作。
一、履行呈批手续
1.委部机关自办案件立案审批程序。 附件8 《立案呈批报告》 附件9 《立案决定书》 附件10 《立案审批表》 2.对经初核或初步审查已查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 3.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手续。 4.对中央国家机关中的正厅级干部的立案程序。 5.对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的立案程序。
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以及方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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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检查(1)
•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 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 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 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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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检查(2)
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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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核实(1)
•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 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 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 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 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 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 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 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 工作有五个方面:拟定调查方案 、宣布立案决定 、 实施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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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10)
• (5)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 提请立案做准备。
法律调查案件的程序(3篇)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应当立即接受,不得推诿、拒绝。
2.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3.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且不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5. 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应当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案件审查1. 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2. 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3.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其合法权益。
4.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三、立案1.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2. 立案决定书应当载明案件名称、立案时间、立案依据、管辖机关等内容。
3. 立案后,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四、侦查1.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调取证据。
2. 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侦查秘密,不得泄露侦查工作情况。
3. 侦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4. 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5. 侦查期限届满,未能侦查终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
五、起诉1. 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目录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围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三、案件立案四、案件调查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八、办案人员的回避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4、《行政监察法》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
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
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围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
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纪检监察办案程序
纪检监察办案程序纪检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程序一、案件调查处理流程图二、流程图说明1、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查处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案件检查的前提和基础。
⑴受理是指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接受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适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查处的开始和必经阶段。
⑵初步核实,是指案件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检查、证实的活动。
2立案。
按照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涉及出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3.调查。
是指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⑴调查前的准备,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⑵调查实施,准备工作完成以后,转入调查实施阶段,应按案件调查计划实行。
⑶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它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
、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是指调查人员对监察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移送审理。
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移送的活动。
对经调查证明检举人反映问题事实,或是查不到事实证据,或属轻微违纪的,应按有关规定销案。
、申辩,是指被调查人就被检举控告的事实和调查组经过查证认定的错误事实、情节、性质、依据事实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申述自己的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活动。
、材料归档。
对了结案件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三、工作依据1、《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办法》(1991年11月22日监察部颁布)2、《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颁布)3、《焦作市纪委监察局督查工作制度》四、资料归档名称期限保存地点案件调查处理报告长期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程序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流程图二、流程图说明1、制定工作要点。
案件查办流程及有关事项
三、初步核实阶段
初核的程序 : ▪ 办理初核审批手续; ▪ 成立初步核查组; ▪ 制定初步核实方案; ▪ 初核的实施; ▪ 撰写初核报告并报批。
案件查办流程及有关事项
三、初步核实阶段
▪ 初核结果的处理: ▪ 第一种是反映问题不实的;(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除向被反映
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按照《案件 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 第二种是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的;(这种情况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批评教育;责成被反 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 第三种是虽有违纪事实,不需给与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 ▪ 第四种是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 ▪ 第五种是有犯罪嫌疑的,应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
五、调查阶段
▪ 调查组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要着手撰 写违纪事实材料和调查报告。
案件查办流程及有关事项
案件查办流程及有关事项
五、调查阶段
▪ 违纪事实材料结束语: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XX条之规定,XXX的上述行为构 成违纪。
▪ 被调查人要在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和姓名;被调查 人对象提出异议的,调查组要针对其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违 纪事实材料上注明。
案件查办流程及有关事项
案件查办流程及有关事项
三、初步核实阶段
▪ 言证收集要求(调查阶段也是一样的): ▪ 言证材料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做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遵循依纪依法和按照组织原则的总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在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即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也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在初步核实中,需要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抓住主要矛盾和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初步核实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
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其作用是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因此,同志们需要在平时研究中认真研究领会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研究《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了解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以供在实践中参考。
During the XXX phase。
the main tasks include: firstly。
XXX of the case。
there should be no less than two people XXX。
XXX。
XXX。
The content of the XXX includes:1) The main issues reflected and the content that needs to be verified。
简述查办工作的程序。
简述查办工作的程序。
摘要:一、查办工作概述二、查办工作程序1.接案2.立案3.调查取证4.采取强制措施5.案件审理6.案件执行7.结案8.案卷整理和归档三、各阶段注意事项正文:一、查办工作概述查办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
查办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查办工作程序1.接案接案是查办工作的第一步,是指人民检察院接收有关单位或个人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在接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若符合,进入立案阶段。
2.立案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侦查队伍,制定侦查计划,明确侦查目标和方法。
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办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主要包括收集、固定、审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调查取证的方法包括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查询、冻结等。
4.采取强制措施在查办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
采取强制措施要符合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质量。
6.案件执行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院判决和裁定,对罪犯采取执行措施,如监禁、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案件执行要确保判决、裁定的落实,维护司法权威。
7.结案结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认案件办理完毕,依法作出终结侦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8.案卷整理和归档案卷整理和归档是查办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要求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日后查阅。
三、各阶段注意事项在查办工作的各个阶段,人民检察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同时,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案件审理和查办工作流程课件(PPT 61张)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年 月 日 抄送:市纪委
第四步 调查
要做………… 调查取证(证人证言、 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 个人认识材料 调查结束后形成“错误 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 查人见面 撰写《调查报告》
个人认识的基本内容
标题: 个人认识 第一部分:违纪事实的简要过程 第二部分:犯错误的原因 第三部分:对所犯错误的认识 结尾: 签名、时间 要求:1、内容不能太简单;2、基本的文 书格式不能出错(及时提醒);3、签字按 手印。
2014年月日
第三步 立案
要做………… 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会 讨论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后,填写《立 案呈批表》,下发《立 案决定通知书》。 立案当月必须报市纪委 案管室(《立案呈批表》 和电子材料)。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立案决定书
纪 〕号
字〔
某党支部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 同志的严重违纪问 题 予以立案。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兰溪人,初中文化,年月日加入 中国共产党,年月至年月任XXX村党支部书记,家住XX镇XX村XX自然村。 2006年6月至2011年11月,范XX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 擅自 以XXX村的名义与XXXX单位签订协议,共从XXXX单位领取1万元资金 ,未向村集体报告,也未向村民通报,而是隐瞒此笔资金,被其非法占有, 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以上材料我已看过,事实我无不同意见。 调查人签名: 时间:
关于范XX职务侵占问题的初核报告
2014年1月1日,根据信访举报,经镇领导批准,我们对反映XXX镇XXX村村支委范XX职务侵占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完整版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完整版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检查的,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案件线索受理程序第一条案件线索受理范围包括:(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五)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政府或部门的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六)领导交办(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及其负责人交办的;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的违纪问题。
(七)司法机关侦(检)察尚未终结的案件,根据领导要求需要调查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移送已侦(检)察终结,且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并属上述受理对象的违纪问题。
第二条案件线索受理的办法:(一)案件检查室对信访(举报)室或上级领导批转的信访(举报)件,经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检查室负责人审阅,并经室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
同时,案件检查室对转办的每个信访(举报)件均应填写《案件线索处理登记表》。
(二)对反映属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二章案件初核程序第三条案件初核程序(一)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
(二)《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书记,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果。
办案程序及侦查措施
办案程序及侦查措施
1.受案后立案: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方面向公安机关
报案,有关人员按规定科学权威地侦查,调取相关信息,根据报案、线索
等材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立案。
2.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根据调取的材料,运用有关技术手段,科
学收集证据,分析研究,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
3.勘验现场:公安机关可采取勘验现场的技术措施,记录关键现场
信息,收集罪犯事实证据,拍摄照片,拍下录像带,及时查明罪犯的身份,以便依法处理。
4.取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及时取得相关人的证言、出
庭作证等材料,便于侦查。
5.抓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记录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采取侦查技术措施,凝聚全社会公众参与,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
6.起诉:依法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的,在经公安机关检验后,
可以依法起诉。
1.调查取证: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目击者等方面调
取证据,有效掌握受害情况,便于取证。
2.抓捕:调查取证明确后,可以依法采取抓捕措施。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目录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范围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三、案件立案四、案件调查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八、办案人员的回避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4、《行政监察法》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
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
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
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案件检查工作程序
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
案件检查程序是案件检查过程中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和工作规则。
案件检查程序也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办案程序,才能保证案件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一、受理程序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材料的登记和转办(二)受理材料的处理二、初步核实程序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立案之时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查的活动。
(一)初步核实审批(二)成立初步核实小组(三)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四)初步核实的实施(五)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六)初步核实期限三、立案程序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有违犯党纪政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工作。
(一)立案呈报(二)立案审批(三)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四、调查程序案件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的活动。
(一)调查准备(二)调查实施(三)调查终结(四)处理其他问题(五)剖析案件(六)总结调查工作(七)调查时限五、措施使用程序案件检查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工作条例》等法律技术协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为获取有效证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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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目录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范围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三、案件立案四、案件调查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八、办案人员的回避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4、《行政监察法》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
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
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
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初核的目的是为立案做必要的准备。
凡是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都要进行初步核实(有关部门已做过初核者除外)。
初核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时有几点注意事项:1、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2、分析梳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工作方向。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拟订初核提纲,制订预案。
3、保密、快速、细致周到。
需要调取帐据的要快速、果断。
到有关单位复制帐据、会议记录等书证,复制(复印或手抄)后要写明出处,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盖章或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直接签字盖章(此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多页书证,可逐页盖章,也可以盖骑缝章。
书证不盖章,等于废纸一张,大家一定要注意。
4、遇到有多位证人时,可集中力量,同时分头询问,力争速战速决。
5、找被调查人第一次谈话时要选准时间和地点。
第一次谈话特别重要。
准备要充分。
有两个地点不能选:一是被调查人的工作场所,二是被调查人的住所。
谈话时首先让其说明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并认真做好笔录(如何正确制作笔录,过一会将单独讲)。
案件初核后,要写出初核报告(具体写法单独讲解),经领导批示后,有下列几种处理形式:1、初核了结。
经初核后,认为主要问题反映失实,建议不予立案,作了结处理。
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同时向被反映人反馈情况。
2、初核转立案。
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立案。
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初核后,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也可继续调查,待主要问题查清后再移送。
三、案件立案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后的案件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这里有几层意思:第一层意思,立案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
不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
我们国家可以立案调查的机关很多。
第二层意思,立案要有两个条件。
一是有错误事实存在;二是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层意思,就是立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下面我们就谈谈立案的程序。
1、填写立案报告。
经过初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了,要填写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有专门的表格,按照表格填写有关内容,在“案情摘要”下面写上: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查证属实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违反的规定,立案的依据(党纪案件是《案件检查条例》第16条,政纪案件是《行政监察法》第30条第一项)。
2、上报领导审批。
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审批。
立案案件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
立案以后就进入正式调查程序。
下面我们就讲案件调查。
四、案件调查。
什么叫案件调查?简单地说就是收集、固定证据,并运用证据定案的过程。
在正式开展调查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1、成立调查组。
2人以上。
调查组在初核的时候已经组成,如果需要扩大可以扩大。
2、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拟订调查提纲。
需要查清哪些问题,需要找哪些人,需要调取、固定哪些证据,都要写清楚。
要明确调查方向、方法、步骤,任务分配,时间安排。
要分清主次,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
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大鱼小鱼都想捞。
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就要快速地实施调查。
前面已经讲了,调查的过程就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
我们首先要把什么是证据搞清楚。
证据,我们平时经常能听到的字眼。
你到法院打官司需要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需要证据,同样,我们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需要证据。
什么叫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是一种事实,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一般分为8种(按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划分),它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基本相同:1、物证。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画、电子邮件、短信等。
书证是我们常用的证据。
比如:与所查案件有关的财务帐据、会议记录、笔记等,都是书证。
3、证人证言(属言词证据中的一种)。
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常用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言词证据。
绝大多数贿赂案件都是靠证人证言来定案的。
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需要有证人证言。
要获取有用的证人证言,就要会做笔录。
这个问题下面单独讲。
4、受侵害人的陈述。
是指受违法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多的控告和诉说。
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要比证人证言弱。
事实有可能被夸大。
这种证据我们在办理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侵害人身权利案件中会经常遇到。
5、被调查人陈述。
是指被调查党员或监察对象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也要比证人证言弱。
事实有可能被缩小。
所以对被调查人陈述的真伪必须认真鉴别。
6、视听资料。
是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资料。
7、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
会计鉴定就属于这种证据。
8、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是指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以上谈的是证据的种类。
下面我再简单说一下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
主要有以下这么几种分法:1、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成为人证。
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物证。
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对于视听资料,应具体分析: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在询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等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划归为言词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接下来我讲一下在案件调查取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也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哪些权力):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不要忘记让提供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双规”。
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才能使用,而且只能对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使用。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采取此方法时,应事先告之本人(注意:是告之,不是让他同意)。
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比如会计鉴定、资产评估等等。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有专门的表格,需要的时候填一下,请领导批准后就可以实施了。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有专门的表格。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以上谈的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只要需要,大家可以大胆使用,目标就是突破案件。
当然,在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履行手续,不要滥用。
接下来给大家讲讲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三点: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
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2、收集证言,要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工作证、介绍信等),应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
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不能一份证言多人签名。
证人证言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做笔录,经本人过目后签字认可。
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