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派出所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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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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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快速处置,规范勘查,全面取证,依法处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与分工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在现场勘查等方面予以协助、指导。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发地辖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伤情鉴定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伤情鉴定虽未作出,但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同一公安机关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管辖部门。

第八条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需要移交同一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的,直接办理移交手续并附卷。

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应当在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立即告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家属。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移送、移交手续。

第九条被伤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伤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鉴定轻伤一级后派出所的流程

鉴定轻伤一级后派出所的流程

鉴定轻伤一级后派出所的流程一、接到鉴定报告1.1 当派出所接到轻伤一级的鉴定报告时,那可就像接到了一个烫手山芋,但这也是他们工作中必须严肃对待的事儿。

这时候啊,民警心里就跟明镜儿似的,知道后面的工作可不能马虎。

1.2 他们会先仔细查看鉴定报告的内容,从受伤的部位到受伤的程度,那都得瞧得仔仔细细的,就像检查一件珍贵的宝贝有没有瑕疵一样。

二、展开调查2.1 调查是重中之重。

民警得先找受害人了解情况,这就像跟朋友聊天似的,但是又得带着警察的那种专业劲儿。

问清楚到底是怎么受伤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没有什么目击证人。

这就好比破案的线索,一条都不能放过,所谓“雁过留声,人过留名”,任何一点小细节都可能是关键。

2.2 然后呢,民警就要去找可能的嫌疑人了。

这过程有时候就像大海捞针,但是他们也得硬着头皮上。

要是嫌疑人好找,那就直接把人带到派出所询问。

询问的时候那也是有讲究的,要让嫌疑人如实交代情况,可不能让他蒙混过关。

2.3 寻找目击证人也是调查的重要环节。

民警得一家一家地走访周围的邻居或者当时在场的人。

有时候可能会碰一鼻子灰,人家不愿意配合,但是民警还得耐着性子,好言相劝,毕竟这事儿关系到公平正义呢。

三、案件处理3.1 如果调查清楚了,确定是某人造成了这个轻伤一级的结果,民警就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了。

这时候就好比按照菜谱做菜,得按部就班。

要是情节比较简单,可能就是治安处罚或者进行调解。

调解就像和稀泥,但也是为了让双方都满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2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涉及到刑事犯罪了,那民警就得把这个案件移交给检察院了。

这就像是接力赛,民警把自己这一棒跑完了,把案件这个接力棒交给下一个环节。

在移交之前,还得把所有的证据材料整理得清清楚楚,就像整理自己心爱的收藏品一样,不能有一点马虎。

四、后续跟进4.1 不管是治安处罚、调解还是移交检察院,派出所都不是就撒手不管了。

如果是调解的案件,他们得看看双方是不是真的按照调解协议执行了,要是有人耍赖,那还得重新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接警阶段1.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应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了解案发情况并保护现场,保障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2.了解报警人身份,核实报警内容,并如实记录。

3.如遇复杂案件或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请求协助。

二、立案阶段1.根据接警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立案,如需立案,应按照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2.立案时,应向公安机关上一级提交案件立案报告,并说明办案需要。

三、调查阶段1.办案民警应尽快展开调查工作,根据案发情况,固定证据,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2.如需技术性鉴定,应及时派专人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物证。

3.调查阶段还包括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和盘问,并进行背景调查。

四、侦查阶段1.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如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入侦查的,侦查员可以申请批准进入侦查阶段。

2.侦查工作包括刑事嫌疑人的传唤、讯问,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定等。

3.侦查过程中,应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起诉阶段1.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审查、整理和评估,做出起诉决定。

如证据材料不足或情节复杂,可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2.如决定起诉,应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3.如决定不起诉,应及时通知案发方,并解释理由。

六、审判阶段1.由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进行审理。

2.派出所承办刑事案件的民警应出庭作证,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3.人民法院判决后,民警应按照要求,配合刑罚执行工作。

七、结束阶段1.在刑罚执行结束后,派出所应按照规定归还涉案物品,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通知案发方。

以上是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基本规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的办理流程可能有所差异,但总的原则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根据收到的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事实核实、证据收集、侦查处理等一系列工作的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内容涵盖1200字以上。

1.案件受理当派出所接到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及时受理。

接警人员需向报案人了解案件发生地点、时间、案情经过等相关情况,并将受案回执交给报案人。

2.立案登记派出所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侦查工作的基础,需将案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安排案件编号。

3.报批上级对于严重案件或需要上级批准的案件,派出所应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批准是否接受、调查等。

4.案件调查派出所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民警应从报案人、目击者、嫌疑人等人员中搜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如需要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笔录、检查等,应依法征求嫌疑人的意见并制作相关记录。

5.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中,民警需要收集、保护和固定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警会通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取证、调查笔录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

6.嫌疑人讯问对于案件中的嫌疑人,派出所可以依法进行讯问,但需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员会向嫌疑人询问案件相关事实,并制作讯问笔录。

7.提取物证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时,需要提取物证进行检验。

派出所可以委托公安技术部门对物证进行鉴定、检验,依法分析物证的性质和作用。

8.调取监控录像如果案件发生地点附近有监控设备,派出所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进行研究分析。

9.报告上级对于一定程度的重大刑事案件,派出所会将案件材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调查工作。

10.侦查报告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派出所需要编写侦查报告。

侦查报告需详细记录案件发生经过、嫌疑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保全和收集情况等,以供上级批准逮捕或起诉。

11.抓捕犯罪嫌疑人对于经过侦查,有一定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派出所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组织抓捕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派出所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派出所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派出所办案程序是怎样的?派出所办案程序可以分为调查、决定和执行这三部分。

因此我们在报案以前就要考虑到派出所在办案时的三个流程中所需要的东西,并且提前准备好自己的时间和相关人物,积极配合派出所的工作流程,来保证自己在办案的过程中的高效。

在现在的生活中,我们可能面对很对琐碎的民事纠纷,包括打架、盗窃案等这个时候需要我们联系派出所进行干涉和解决。

本文对▲派出所办案程序进行了一个详细的解释。

派出所在接到报后,对不构成刑事案属于治安案件的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理:▲一、调查1、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二、决定1、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轻微伤派出所办案流程

轻微伤派出所办案流程

轻微伤派出所办案流程轻微伤在生活里可能是一些小摩擦就会导致的情况,那这时候派出所是咋办案的呢?今天就来和大家唠唠。

一、报案。

有人受了轻微伤,不管是自己被欺负了,还是看到别人被弄成轻微伤,都可以去派出所报案。

这就像是跟警察叔叔告状一样,要把事情的大概情况说清楚。

啥时候发生的呀,在哪里发生的,都有谁参与了,这些都得告诉警察。

而且呢,最好是能第一时间去报案,这样警察能更好地去调查情况,就像刚出锅的菜趁热吃才香,刚发生的事儿趁热查才清楚嘛。

二、受理。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就会开始受理这个事儿。

警察叔叔会把你的信息呀,事情的经过啊,都记录下来。

这个记录可重要啦,就像是这个案子的小账本一样。

这时候,你可不能藏着掖着,有啥说啥,要是后面发现你撒谎,那可就不好啦。

警察叔叔都是很公正的,只要你说实话,他们就会努力给大家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

三、调查。

接下来就是调查阶段啦。

警察叔叔会像侦探一样去查这个事儿。

他们可能会去案发现场看看,找找有没有什么蛛丝马迹。

比如说,有没有留下什么作案的工具啊,现场有没有监控啊。

要是有监控,那就像是找到了一个无声的证人,能清楚地看到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而且警察叔叔还会找相关的人去了解情况呢。

这相关的人啊,除了受伤的人和打人的人,可能还包括当时在场的目击者。

这些目击者就像是一个个小喇叭,能把他们看到的情况说出来。

不过呢,这时候大家也别害怕,只要是如实说就行。

警察叔叔会很耐心地去听大家的说法的。

四、伤情鉴定。

轻微伤得有个鉴定呀。

一般呢,派出所会让受伤的人去指定的地方做伤情鉴定。

这个鉴定可不是随便做做的,是很专业的呢。

就像给这个伤定个级别,看看它到底是不是轻微伤。

做鉴定的时候啊,受伤的人要配合好医生或者鉴定人员的要求。

比如说,可能要检查伤口啊,要提供一些受伤前后的情况之类的。

这就像是给这个案子的受伤情况画了一个准确的像,这样才能根据这个情况来处理案子。

五、调解。

如果调查清楚了,很多时候派出所会先进行调解。

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后派出所办案流程

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后派出所办案流程

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后派出所办案流程
一、事件发生
1.事故或伤害发生
(1)确认受害人伤情
(2)记录事故现场
2.受害人就医
(1)到医院检查
(2)获取医疗诊断书
二、报案流程
1.受害人或其家属报案
(1)前往派出所
(2)提供基本信息
①受害人身份信息
②施害人身份信息(如果已知)
2.填写报案材料
(1)报案登记表
(2)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录音等)
三、立案流程
1.派出所受理报案
(1)核实报案材料
(2)确认案件性质
2.立案
(1)出具立案通知书
(2)指派办案民警
四、司法鉴定
1.提交鉴定申请
(1)受害人向派出所申请
(2)填写鉴定申请表
2.选择鉴定机构
(1)确认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
(2)提交相关资料
①医疗诊断书
②其他证据材料
3.进行身体鉴定
(1)安排鉴定时间
(2)受害人前往鉴定机构
五、鉴定结果
1.鉴定报告出具
(1)鉴定机构出具报告
(2)确认伤情等级
2.报告送达派出所
(1)民警接收鉴定报告
(2)记录报告内容
六、办案后续
1.依据鉴定结果处理案件
(1)如为轻伤,依法追究施害人责任
(2)进行调解或立案侦查
2.受害人权益保障
(1)提供法律咨询
(2)协助受害人进行维权
七、案件结案
1.完成案件调查
(1)汇总证据材料
(2)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2.案件移送检察院
(1)按程序移送
(2)等待检察院决定。

警察轻伤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警察轻伤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警察轻伤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警察轻伤办案程序需要经过法医的鉴定。

可以说很麻烦,通过法医的鉴定,判定警察受伤的结果。

如果是警察受的是轻伤的话,那么该案件为刑事案件。

那么▲警察轻伤办案的程序是怎么样子的呢?▲警察轻伤办案的程序是怎么样子的呢1、殴打致使受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警方何时采取何种措施,还要根据警方办案程序来决定,毕竟还有法律规定了侦查时限。

如果警方超出规定的侦查时限,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反映。

2、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规定

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规定

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规定一、立案阶段在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案件立案。

立案程序如下:1.报案登记接待报案人员需认真登记报案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并向报案人发放《案件受理回执》。

2.案件初步核实公安机关将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将及时告知报案人,并依法予以处理。

3.案件登记合乎立案条件的案件,将被登记并分配案号,同时在案卷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公章,并进行案件分类。

二、侦查阶段经过立案后,公安机关将进行侦查,获取证据、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程序如下:1.侦查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可采取搜查、传唤、询问、抓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收集证据。

2.取证取样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所需,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案物品进行取样、封存,并制作相关的立案报告。

3.突审犯罪嫌疑人在需要突破案件关键点时,公安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以获取重要证据。

三、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程序如下:1.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编制《移送案件审查起诉建议书》,将案件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院。

2.审查起诉决定检察院将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决定不起诉,将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起诉通知书》。

四、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案件一旦被检察院决定起诉,将进入审判阶段。

审判程序如下:1.法院立案法院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案件进行立案,并安排庭审时间。

2.庭审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主持司法审判。

3.判决法院经过合法严谨的审理后,将作出裁判,并宣布判决结果。

五、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公安机关将对刑罚进行执行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执行程序如下:1.判决生效判决一经宣判,即为生效,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2.刑罚执行公安机关依据法院判决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被人打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被人打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被人打办案程序是怎样的?被人打办案程序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应该先在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如果是轻微伤,警察会按照治安事件处理程序处理,若是是轻伤或者以上,警察就会立案,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处理。

随着监控设备的普及,街道上居民楼外摄像头安装的越来越多,社会上的治安状况也在变好。

但是总有一些意外情况发生,若是正巧碰到有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事情被波及到了,让人打了报警了。

那么,▲被人打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治安案件办案流程▲(一)管辖1、治安大队办理特行特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和上级机关明确指定管辖的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处臵工作及非正常死亡案件。

2、派出所管辖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3、巡警大队办理发生在巡控范围以内的治安案件。

4、保卫科办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

5、刑侦大队办理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 辖区内有争议的治安案件由局主管领导指定办案单位办理。

▲(二)受案受案单位对受害人报案、群众检举、扭送和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民警当场问明情况,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制作受案材料,填写《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并认真接警。

▲(三)立案对受案材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应当迅速整理,然后填写《治安案件立案报告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立案。

▲(四)传唤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要向被传唤人表明身份,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须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五)询问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行为人,对各个行为人要分别进行询问,要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取证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七)结案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写明终结报告提出处罚意见。

派出所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派出所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派出所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派出所是属于我国的公安系统中的基层组织,它主要是处理一些民事上的问题。

但是派出所办案也是有相关流程的,这个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相关内容。

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处理公民报案时需要告知的情形已做出了相关规定。

治安案件,对于公民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说明理由。

刑事案件,对于公民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相关阅读: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依地区、社会情况、人口多少等诸因素的不同可分别设立城市派出所、农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铁路派出所、工矿派出所、治安派出所等。

派出所设所长、指导员、户籍民警、内勤民警,有的还设治安民警。

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管理户口;向群众宣传法制,组织发动群众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现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特种行业,维护公共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快速处置,规范勘查,全面取证,依法处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与分工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在现场勘查等方面予以协助、指导。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发地辖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伤情鉴定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伤情鉴定虽未作出,但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同一公安机关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管辖部门。

第八条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需要移交同一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的,直接办理移交手续并附卷。

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应当在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立即告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家属。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移送、移交手续。

第九条被伤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伤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伤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快速处置,规范勘查,全面取证,依法处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与分工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在现场勘查等方面予以协助、指导。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发地辖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伤情鉴定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伤情鉴定虽未作出,但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同一公安机关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管辖部门。

第八条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需要移交同一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的,直接办理移交手续并附卷。

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应当在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立即告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家属。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移送、移交手续。

第九条被伤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伤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伤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派出所的案件处理流程

派出所的案件处理流程

派出所的案件处理流程案件处理是派出所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派出所必须高效、有序地开展案件处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派出所的案件处理流程。

一、接警1. 当接到报警电话或现场求助时,派出所民警应迅速响应并了解报警人的需求。

在不影响刑事调查和侦破的前提下,尽力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

二、初步调查1. 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持法律授权证件赶赴案件发生现场,进行初步勘查。

他们需要尽快采集相关证据和现场痕迹,并对案件的性质、情节、人员关系等进行初步了解。

三、立案登记1.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派出所民警会对案件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立案。

在决定立案后,必须及时向报案人出具一份立案回执,并将案件纳入警务系统进行登记。

四、调查取证1. 派出所民警会进一步深入调查,采取合法手段收集证据。

他们可以录取涉案人员的口供、勘查涉案地点,调取监控录像、检查物证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嫌疑人控制1. 如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了足够的证据,派出所民警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如传唤、收容、拘留等。

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依法办事,并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六、犯罪嫌疑人移交1. 当派出所认定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时,他们会将嫌疑人移交给刑侦部门。

刑侦部门将负责进一步的侦查和处理工作。

七、案件结案1. 在侦查工作完成后,派出所民警会对案件进行总结,制作相关的案卷材料和结案报告。

他们会根据调查结果追责、协助起诉或撤销案件。

八、向上级机关报告1. 派出所会将涉及重大案件或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情况报告给上级公安机关,并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九、案件记录归档1. 案件处理结束后,派出所民警会对相关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总结:派出所的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接警、初步调查、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嫌疑人控制、犯罪嫌疑人移交、案件结案、向上级机关报告以及案件记录归档等环节。

通过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工作,派出所能够高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伤害罪办案流程是什么

伤害罪办案流程是什么

伤害罪办案流程是什么1、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2、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

我国对于犯了故意▲伤害罪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进入不同阶段的时限是有不同的规定的,除了时限不同法律法规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对犯罪年龄也有规定,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

为你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的正规流程是什么?故意伤害至人轻伤,按照正规程序,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刑事拘留并调查取证,在证据充分以后承办民警会询问当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愿意进行调解并能够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或者释放。

如果当事双方不接受调解或者接受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那公安机关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检察院审核批准以后报送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案件流程须知有哪些?1、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2、批捕进入侦查阶段: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3、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 (如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则最长可达6.5个月)4、法院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5、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三、故意伤害罪案件转折点有哪些?1、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争取变更为行政处罚,争取侦查机关不移送案件到检察院。

2、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行为性质起诉,争取取保候审3、审判阶段:争取无罪判决,当庭获释,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四、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有什么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轻伤二级派出所办案流程

轻伤二级派出所办案流程

轻伤二级派出所办案流程
一、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
受害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被盗物品等物证、照片及与案件相
关的其他证据等相关材料,持材料前来报案,当场便可办理受案手续。

二、受理整理报案材料
当场派出所民警会根据受害人所提供的材料,对报案情况进行概
括整理,并将完成整理的报案信息形成笔录,由受害人签字确认。

三、作出立案决定
根据受案核实情况,派出所民警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受理轻伤案件的派出所在
报案时会立即立案。

四、移送司法机关
立案后,派出所会将案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以供司法审判。

五、警方施以行政拘留处罚
在司法机关审判之前,派出所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可以对轻伤案件实施行政拘留,并判定行政处罚措施,如果犯
罪嫌疑人满意,按照舆论送达程序执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手续。

民警办案程序是什么

民警办案程序是什么

民警办案程序是什么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现实生活中,人们若是受到了侵害,被抢被盗发生财物丢失等等当事人会拨打110报警或者直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受理案件后会有民警给大家处理解决,那么,▲民警办案程序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一、派出所职能与分类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依地区、社会情况、人口多少等诸因素的不同可分别设立城市派出所、农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铁路派出所、工矿派出所、治安派出所等。

派出所设所长、指导员、户籍民警、内勤民警,有的还设治安民警。

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管理户口;向群众宣传法制,组织发动群众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现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特种行业,维护公共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

在工作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众的安全防范密切结合。

▲二、具体办案程序治安案件,对于公民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说明理由。

刑事案件,对于公民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快速处置,规范勘查,全面取证,依法处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管辖与分工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在现场勘查等方面予以协助、指导;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发地辖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伤情鉴定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伤情鉴定虽未作出,但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同一公安机关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管辖部门;第八条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需要移交同一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的,直接办理移交手续并附卷;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应当在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立即告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移送、移交手续;第九条被伤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伤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伤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伤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的,办案部门应当根据法院调取案件材料的文书,将有关材料按期移交人民法院;第十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第三章先期处置第十一条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应当按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河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询问警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作案方式、违法行为、嫌疑人人数、特征、去向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立即指令就近巡逻警力或派出所、治安、刑侦等有关警种赶赴现场处置;视情指令技侦、特警、武警等警力待命、到场处置或布控查缉;案情重大的,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建议相关负责人到场处置;第十二条接到警情指令后,就近巡逻警力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辖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安排二名以上民警配带执法记录仪,携带单警装备、取证装备、接处警登记和现场调解协议书等及时赶赴现场;处警单位不得安排见习民警、辅助工作人员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处警;第十三条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或者辖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应当及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对处警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依照规定填写接处警登记,记录处警时间、地点、警情性质、现场情况、现场物品、现场调解、案件移交等情况;及时向值班负责人、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报告现场情况;对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现场混乱的案件,请求支援;对于经过初步判断,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案件,请求指令辖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到达现场,并配合做好现场勘查和案件移交工作;第十四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助伤员;有人受伤的,要根据伤势危急程度和所掌握的救护知识,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救治;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还应当对现场、人员伤情等进行全面拍照或录像;三保护现场;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侦查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当环境条件发生改变时,要注意对明显的犯罪痕迹物证加以保护;四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现场能够查清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在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做好移交工作;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可以在现场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法强制传唤;五现场走访;要及时登记在场人员、现场证人等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起因和经过;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将登记的内容和了解的案情向随后赶到的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进行交接;六收集、固定证据;处警民警、办案部门应当在全面拍照或录像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在收集物证时注意查明物证的原始出处,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方式予以固定证据;第十五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做好组织救助伤员,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现场走访的同时,立即追缉查控嫌疑人;案情重大且嫌疑人逃离现场不久的,立即调查走访了解嫌疑人的逃跑方向、路线、体貌特征,并组织追缉,同时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组织开展堵截布控;巡逻民警抓获嫌疑人的,应将嫌疑人移交到案发地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第十六条被伤害人已送医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当二十四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和受伤情况,对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必要时,可以对被伤害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第十七条对于被伤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到现场处置的,按照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处警民警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当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信息采集和录入规范的相关规定,及时将采集的接处警信息通过省市一体化警综平台110接处警系统进行录入,并做好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存储、备份、移交等工作;第四章现场勘验、检查第十九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现场,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勘验、检查;伤情鉴定后管辖有变更的,将有关材料随案移交;初步判断可能为重伤或致人死亡的案件现场,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派员勘验、检查;对现场比较复杂,痕迹、物证难以提取,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民警难以处理的轻伤害案件现场,可以请求支援,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派员勘验、检查;对涉及故意驾车撞人的伤害案件,由刑事技术部门派员协助勘验、检查,交警部门配合;案情简单、现场不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经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同意,办案民警应当以录像、拍照和工作记录等形式客观地记录现场情况,并作必要的说明;第二十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部门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相关管理部门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名正式民警;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作见证人,公安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第二十二条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第二十三条现场勘验、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一如被伤害人在现场,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拍照,重点拍照其全身概貌、受伤部位、衣着破损情况等;拍照受伤部位等细目时应当使用比例尺、进行垂直拍照;二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对致伤工具、血迹、附着有血迹的物品进行拍照固定、提取;三详细勘验、检查现场,重点发现和提取现场遗留的痕迹、遗留或抛弃的有关物品;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四全面采集现场及相关区域内的视频监控资料;五全面记录现场状况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六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应当及时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第二十四条被伤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办案民警应当立即对其受伤部位拍照固定;伤情照片由办案部门提供给接受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部门;第二十五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第二十六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二正文部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三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第二十七条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二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三准确反映与伤害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成趟足迹、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四文字说明简明、准确;五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六注明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第二十八条现场照相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基本要求:一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二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三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四现场照片贴纸上加注文字说明;第二十九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应相互一致;第三十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绘图、现场照相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第三十一条伤情鉴定为轻伤和重伤的,应当将现场勘验信息及时录入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录入现场勘验信息应当符合公安部有关规范,其中“现场勘验检查情况”栏不得少于二百字,现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对现场的勘验、检查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进行;第五章鉴定第三十三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办案民警送检检材,应当正确标注检材名称、来源,严禁检材混淆;第三十四条伤害案件受理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可能构成轻微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伤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伤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被伤害人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当适时与刑事技术部门联系进行鉴定;办案部门应当向鉴定人送交有关伤情鉴定所需的材料,介绍鉴定有关的情况,明确提出鉴定要求;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和被伤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需要进行专业医学检验的,办案民警可以陪同被检验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医学检验,并将取得的医学检验结果由办案民警向受委托鉴定机构提供;第三十六条对人身伤情的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第三十七条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单位、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第三十八条具备即时伤情鉴定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时限一般以损伤九十日后或者临床治疗终结时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对于专业性较强、诊断疑难的损伤鉴定,刑事技术部门应当聘请两名以上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会诊,出具书面会诊意见;第四十条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鉴定由办案部门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暂由办案部门委托原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第四十三条两次鉴定意见一致的,不再重新委托鉴定;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办案部门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决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但应当将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附卷并出具理由说明;当事人对省辖市公安局的重新鉴定意见有异议且符合重新鉴定关或者补充鉴定情形的,由办案部门委托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组织和邀请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相关医学专家共同对已经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技术问题提出分析会诊意见,会诊时原鉴定人应当回避;会诊意见应当附卷;第四十四条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或者专家会诊意见,办案部门应当依法告知或者送达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伤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四十五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伤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第四十六条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七条受理伤害案件后,办案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第四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内进行,重点问清下列情况:一伤害行为的具体过程,主要是伤害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伤害的对象、事情的起因、后果等要素及故意伤害预谋、准备、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基本过程;二实施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动机,主要是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产生伤害故意、目的和动机的缘由,区别该行为与过失伤害行为及寻衅滋事行为;三伤害行为的环境和细节,主要是实施伤害行为现场的环境、伤害行为过程中被伤害人的反应,击打的部位、次数;四作案工具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作案工具的特征、来源和去向,若有被扣押的,应当注意与扣押清单对应;五被伤害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是被伤害人的特征、伤害的具体部位,伤害部位的伤势等基本情况;六共同违法、犯罪的合谋或合意过程、分工情况及其他同案人员在伤害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包括具体的伤害对象、使用工具、打击部位、次数等,直接主要伤害行为、辅助伤害行为,多个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合作、共同伤害的故意及行为;第四十九条询问被伤害人、证人必须单独进行;对于需要在其他地点询问案件被伤害人或证人,且证据比较单一的伤害案件,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当事人因伤就医的,可以到医院进行询问,伤情不稳定的,应当在伤情稳定后及时进行询问,重点问清下列情况:一询问被伤害人,重点问清被伤害人的基本情况;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具体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伤情;被伤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也有伤害对方的行为;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情况等;是否要求法医鉴定;二询问目击证人,重点问清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三询问其他证人,重点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第五十条办理伤害案件,除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伤害人、证人外,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二伤害案件当事人受伤的,应当及时调取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证明;三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及其他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办案民警调取相关物证时,对调取时间、方式、参加人、记录、清单等情况应记载完备;第七章强制措施第五十一条在轻伤以上伤害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对现场抓获的嫌疑人,所造成的伤情可能为轻伤以上后果且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行政拘留;第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或其他情节较轻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第五十四条对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预交医疗赔偿费,取得被伤害人谅解,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一因宗族、邻里、亲友、家庭、同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因宅基地、田地、山林、水流纠纷引发的;四因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五主动减轻犯罪后果的;六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情形的;第五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影响侦查、诉讼的正常进行,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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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派出所办案流程
English Answer.
Police Handling Procedure for Minor Injury Cases.
Upon receiving a report of minor injury, the police will take the following steps:
1. Initial Response:
Officers will respond to the scene and assess the situation.
They will interview the victim and any witnesses.
If necessary, they will provide medical assistance to the injured person.
2. Investigation:
Officers will collect evidence, including photographs, medical records, and statements from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y will determine the extent of the injuries and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incident.
3. Arrest and Charges:
If there is probable cause to believe that a crime has been committed, the police may arrest the suspect.
The suspect will be charged with the appropriate offense, such as assault or battery.
4. Evidence Gathering:
Officers will continue to gather evidence after the arrest, such as interviewing additional witnesses and obtaining surveillance footage.
5. Case Presentation:
The police will present their case to the prosecutor, who will determine if there is enough evidence to proceed with the prosecution.
6. Prosecution:
If the prosecutor decides to prosecute, the case
will go to trial.
The victim and the suspect will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evidence and arguments.
7. Disposition:
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which may include a guilty verdict, a not guilty verdict,
or a plea agreement.
中文回答。

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流程。

派出所接到轻伤害报案后,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 出警处置:
民警出警后赶赴现场查看情况。

询问受害人和目击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必要时,协助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2. 调查取证:
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包括拍照、提取医疗
记录、询问当事人笔录等。

核实伤情程度,查明事件发生经过。

3. 抓捕起诉: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警方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

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4. 继续侦查:
抓捕犯罪嫌疑人后,警方会继续收集证据,包括询问更多目击人、调取监控录像等。

5. 移送检察院:
侦查结束后,警方将案件材料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将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

6. 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决定起诉的,案件将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被害人、被告人将有机会对证据进行辩论。

7.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根据证据情况,会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等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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