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专业论文)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一、选题说明选题范围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符合专业范畴。
选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要具有可行性,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选题具体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鼓励学生结合学生的自己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进行选题。
2.毕业论文的选题的难度和强度要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条件,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3.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在本法学专业范围内。
二、选题清单(一)民商经济法类1.跨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2.我国产品安全法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研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法律监管体系研究4.城市房屋拆迁中权益人法律保护策略分析5.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6.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律地位与保护研究7.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8.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与权益保护研究9.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完善探讨10.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制度建设思考11.夫妻债务法律界定及责任分配问题研究12.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平衡机制研究13.生育权的法律界定与保障研究14.离婚自由权的法律边界与限制探讨15.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研究16.再婚家庭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关系研究1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研究19.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0.我国除斥期间制度完善研究21.网络课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探索22.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适用研究23.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2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保护的法律策略25.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与问题研究2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制研究27.《民法典》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28.所有权行使限制的法律制度研究29.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30.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及法律救济研究31.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3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33.“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研究34.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35.《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与改进建议36.非法人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37.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研究论情势变更原则38.论代理行为的效力39.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40.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4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4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4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45.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46.个人信息权保护路径探索-以《民法典》为视角4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48.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49.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50.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51.论小区业主共有权的法律保护52.微博名誉侵权之归责原则研究5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5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55.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以XX地为例56.试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制度57.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研究58.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59.劳务派遣若干问题探讨60.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61.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62.劳动人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63.试论劳动人事争议“一调一裁二审”机制的不足与完善64.论《劳动合同法》中的预告解除权65.浅析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完善66.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主体特征与权益保护研究67.社会保险争议若干问题辨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为视角68.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法律问题研究69.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70.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1.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探讨7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73.我国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4.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研究75.老年化趋势下我国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6.社会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研究——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77.代驾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为中心78.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完善79.试论行政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80.浅析员工股权激励法律风险81.论“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82.解聘公司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83.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8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出路85.《民法典》视域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86.疫情防控下电子劳动合同的发展与法律应对87.电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讨88.论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89.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90.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91.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2.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制度研究93.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比较研究94.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研究95.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96.论雇主责任对工伤保险的作用与影响97.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98.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研究99.简析因工外出情形的工伤认定问题100.中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比较研究10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02.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0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104.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05.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106.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107.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08.我国老年人法律体系问题浅探109.终身学习立法问题研究——以老年教育为例110.老年人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111.老年人监护制度浅探112.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13.养老法律问题研究(探讨居家养老、社会机构养老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等,而非探讨养老保险制度)114.“以房养老”法律问题研究115.房屋抵押实务问题研究11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117.论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18.试论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119.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120.论城市房屋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121.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法律问题122.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23.小区“业主公约”法律问题探讨124.“房产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25.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6.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研究127.无产权房屋买卖问题与对策128.论居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129.三胎政策下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30.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131.论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132.“直播带货”法律问题浅探13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34.论新智能技术背景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如自动驾驶、无人驾驶)135.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二)刑法类136. 1.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37.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38.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39.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40.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141.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142.试论偶然防卫143.“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144.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14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146.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147.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4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49.试论间接正犯150.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51.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52.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54.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55.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56.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57.“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158.试论危险驾驶罪159.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160.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16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162.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163.试论寻衅滋事罪164.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165.试论受贿罪的主体166.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16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168.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169.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170.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困局探析17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研究172.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73.论无限防卫权174.高空抛物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75.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176.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适用及其解决路径177.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研究178.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179.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研究180.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1.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司法完善182.论网络空间中的侮辱罪183.论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完善184.轻微暴力致死案件的刑法研究185.刑法中先行行为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86.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187.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8.袭警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89.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190.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反思191.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犯罪性192.共犯脱离问题研究19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194.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195.论“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责任成立的正当性196.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探究197.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19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被害人参与为视角199.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200.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研究201.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202.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研究203.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204.自媒体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205.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研究206.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207.论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208.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209.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210.论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11.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212.安全生产的刑法保障——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的解读213.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21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分析215.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1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217.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218.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219.论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完善220.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221.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222.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研究223.假想防卫的错误类型与罪过认定224.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225.网络洗钱犯罪的惩治研究226.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问题研究227.反抗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22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2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益侵害与量刑匹配性研究230.减刑制度研究231.拐卖儿童罪的司法适用研究232.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233.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234.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235.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没收制度236.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237.论财产犯罪的事后处置赃物行为238.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239.冒名顶替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探240.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司法认定241.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42.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探析243.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评析与适用难题研究244.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适用研究24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与完善246.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分析247.《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扩张适用的司法认定248.商业代孕犯罪化理论探究249.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250.商业贿赂中的单位行贿罪251.论警察防卫的刑法定性252.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以PUA“教唆自杀”为例253.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规制254.防卫过当罪过判断的理念与方法255.再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256.洗钱罪适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为背景257.从“反杀型”案件看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258.关于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和实践——解读《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59.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及其责任分配260.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26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疑难问题解析262.公序良俗原则在刑法出入罪中的作用分析263.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264.论我国网络犯罪有关立法的变迁265.我国缓刑犯社区矫正性质探讨26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267.过失领域被害人风险同意的刑法意义26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与适用269.《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270.重婚的认定与处理(三)行政法类271.生态法治视野下的林业行政补偿272.试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73.可撤销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行为分析274.行政给付与行政救助的比较研究275.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276.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277.行政补偿制度研究278.行政主体基本问题研究279.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280.行政法原则对诚信政府建设意义28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282.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283.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84.试论行政行为分类与意义28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286.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28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88.论行政强制措施289.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90.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291.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292.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293.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94.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295.论行政诉讼的功能296.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297.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8.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299.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00.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301.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30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303.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04.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305.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的应用意义306.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地位307.浅论越权无效原则308.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309.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研究310.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31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研究312.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和瞻望313.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及其存在的问题314.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救济315.论辅警的法律地位316.行政执法权利保障探析317.试论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与对策318.论行政法治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319.行政合理性原则研究——以行政处罚为视角320.我国行政复议的现实问题与对策321.行政执法程序的困境与对策322.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行政立法问题323.论行政调解的问题与对策324.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与完善325.《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326.治安管理处罚中认错认罚制度的构建327.社区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328.论社区治理中的“公序良俗”原则329.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困境与对策330.论社区治理中“德法共治”的实践路径331.论我国基层民主自治法律问题与对策332.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研究333.社区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探析334.社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335.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336.论改善营商环境的法律策略与途径337.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四)诉讼法类338.关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探讨339.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340.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341.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342.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34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探究344.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345.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346.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34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348.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349.举证妨碍问题探讨35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351.论法官释明权352.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353.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354.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55.连带债务诉讼研究356.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357.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358.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359.审判中心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360.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361.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36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36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36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365.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若干反思366.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367.论刑事电子取证中的载体扣押368.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369.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370.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37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依据及其适用372.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为视角373.论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374.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及其完善375.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研究376.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377.论重罪检察中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程序的完善378.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困境及优化路径379.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异议权380.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81.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法382.交通肇事刑民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383.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研究。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最全)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最全)本文旨在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提供一份关于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的报告,旨在提供全面、详细、具体的选题建议,帮助法学专业本科生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研究的毕业论文选题。
一、选题建议1. 经济法相关选题此类选题主要涉及公司法、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体系方面。
例如:公司并购法律规制研究、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研究、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研究、创业板制度比较分析等。
2. 民法相关选题此类选题主要涉及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例如:网络侵权法务实践研究、物权法中要素的解释问题研究、合同法下多元违约责任制度构建研究、公共利益诉讼制度研究等。
3. 行政法相关选题此类选题主要涉及行政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
例如: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产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研究、行政许可法理研究、环保诉讼中民事赔偿制度的探讨等。
4. 刑法相关选题此类选题主要涉及刑事侦查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
例如:网络罪与网络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运用、刑事证据规则与导论研究等。
5. 国际法相关选题此类选题主要涉及国际经济法、国际民间法、国际人权法等。
例如:海洋权益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下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国际人权法下对逃犯的引渡问题研究等。
6. 司法实务相关选题此类选题主要涉及法律实务、法律思考、法律研究方法等。
例如:律师职业规范制度的演进研究、法院司法管理制度下的队伍建设探讨、涉外婚姻、人口流动等法律问题的实务研究等。
7. 其他相关选题此类选题包括国防法、民族法、宪法、法语等。
例如:社会危机背景下国家安全法的构建思考、中国少数民族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宪法权利救济的制度创新探讨、法语翻译中法律术语规范化问题探讨等。
二、选题提示1. 选题应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际意义。
2. 选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爱好进行选择。
3. 选题要考虑到所选择的研究领域是否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源支持。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正方观点,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福祉和发展。
在任何决策中,公共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例如,政府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
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伟大的英国首相邱吉尔曾说过,“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不是看他如何处置自己,而是看他如何处置公共利益。
”这句话深刻地阐述了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及自己的私利,而不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那么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只有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政府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所建立的。
”这句话表明了政府的根本宗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而人民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只有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获得发展和进步的机会。
最后,公共利益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过,“每个人都为自己谋利的同时,却也在不知不觉中为整个社会谋福利。
”这句话说明了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促进社会的经济繁荣,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因此,在任何决策中,公共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反方观点,公共利益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它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此时应该优先考虑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例如,当政府制定政策时,如果这些政策侵犯了个人的权益和自由,那么这些政策就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首先,公共利益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曾说过,“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一切都可以被牺牲。
”这句话表明了公共利益并不是绝对的,它不能够随意侵犯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篇一:《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
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
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
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
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
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法律专业本科8000字论文
法律专业本科8000字论文篇一: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开放教育试点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目录一、前言------------------------------------------------------------1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2四、案例分析--------------------------------------------------------4五、结语------------------------------------------------------------5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一、前言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
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第一篇一、问题源起——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差异悬殊1.我国经济法学课程开设的总体状况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我国具有教学层次众多、涵盖专业广泛、教学内容差别大的特点。
从教学层次上看,经济法课程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都有开设。
从专业分布看,不但包括法学专业,还包括很多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会计等专业。
从教学内容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能够说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能够与之相“媲美”。
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但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很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
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仍将其定位为广义的经济法,即“与经济相关的法”。
虽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点,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具体表述以及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仍存有不同见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学指导思想不同,导致法学本科的经济法学教学在不同院校中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2.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设置现状比较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
它通过设置课程的整体规划,规定应设置的课程种类、开设顺序及课时分配等内容。
而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规定某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纲要性文件。
通常包括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
它们是实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一定水准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
但通过比较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各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及授课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别极大。
经济法学课程开设主要有两种模式。
经济法毕业论文
经济法毕业论文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
下面是本文库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分层教学摘要: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建构应契合涉农专业特点,同时需要拓展传达法律规范这一目标,通过结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内容深究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并且有责任提出法律规范效用发挥的前置命题,即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技艺等法学培养目标。
这些目标需借助以能力测试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维1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专业限定性传统法律观点指出,法律规则体系的存在形式是独立的,若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即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
于是,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地遵循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
经济法教学亦多数如此。
教师对于经济法的教授,重视传达法律规范本身,忽视挖掘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忽视锻炼规范的思维意识,更不会涉及寻找规范不足的深度。
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学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学知识,而应在于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总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的变化。
所以传达规范本身,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一层目标;挖掘规范产生及变动原因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二层目标;强化规范思维意识是第三层目标,寻找规范的真空地带是第四层目标。
第一层目标层次最低,教授最为普遍,也最为容易达到。
这在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区别不大,但鉴于学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二者学习范围存在差异。
第四层目标是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但不限定于法学专业。
第二、三层目标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合理设置,并且能够通过教师适度引导和学生的积极探索,予以实现。
针对第一层目标,由于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能全部覆盖。
因此必须立足涉农专业特点,思索其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个性需求,有选择地设置教学内容。
2017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答辩安排
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界定
别永凤
设区的市立法后效果评估问题浅析
高新
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的现状分析
李超
杨卫华
论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的完善
王艺璇
论交通肇事罪
关宁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
滕延禄
论我国网络诽谤刑事法律规制
孔群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王娇娇
朱文英
未成年学生校园欺凌的法律应对
杨东明
朱文英
王芳
张玮玲
论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刘敏
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探析
王红伟
试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林文君
王炳海
论国际法渊源之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效力
孔敏秀
国际法渊源之一般法律原则地位分析
田一涵
论国际法渊源之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徐敏
从对朝制裁新决议看安理会的作用
杨登科
李琳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探讨
灵活就业法律问题研究
肖慧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路广鑫
关于避税及其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
杨茜
王春燕
论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汪斐
浅论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
于富家
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
许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问题研究
王志高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王炳蓉
谭真
论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性及完善
姚林君
王宇
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
辛媛媛
论“新丝路”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张帆
赵敏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研究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经济法心得体会(共3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共3篇)第1篇:经济法心得体会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11标准化1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
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
公共利益辩论辩题
公共利益辩论辩题作为正方辩手,我将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阐述为什么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事物或行为。
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因为它关乎着每个人的利益和福祉。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及个人利益,而不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一个国家不能长期分裂为两个截然对立的阵营,它将无法长久地存在下去。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必须考虑公共利益。
其次,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的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利益和权利,但是公共利益的存在可以保障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和机会。
正如英国哲学家伯克所说,“公共利益是一种超越个人利益的理念,它能够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公共利益的存在能够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只有当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够稳定发展。
正如中国改革开放的领导人邓小平所说,“只有当整个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国家才能够稳定发展。
”因此,为了社会的长远发展,我们必须考虑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它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平与正义,以及长远的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公共利益负责,为社会的繁荣与进步做出贡献。
反方,公共利益辩论辩题。
作为反方辩手,我将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阐述为什么个人利益同样重要。
首先,个人利益是每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个人利益的体现。
其次,个人利益是激发社会创新和进步的动力。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梦想时,社会才能够充满活力和创造力。
正如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所说,“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梦想时,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进步。
”因此,个人利益是社会创新和进步的动力。
最后,个人利益是社会多样性和包容性的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因此我们必须在权衡利弊时考虑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它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和福祉。
如果我们只考虑个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那么整个社会将面临严重的问题。
其次,公共利益是长远的利益,而个人利益往往是短期的。
如果我们只追求眼前的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发展,那么将会给未来留下隐患。
最后,公共利益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许多国家的法律和道德准则都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因此我们有责任遵守这些规定。
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应该追求公共利益,因为个人的利益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的基础之上。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另外,历史上许多案例也证明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如果只考虑个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那么整个地球将会受到严重的破坏,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总是存在矛盾。
首先,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是一致的。
比如,一个人通过创业创新为社会创造了就业机会和经济价值,这既符合个人利益,也符合公共利益。
其次,过分强调公共利益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在一些国家,政府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共利益,可能会对个人的言论自由、财产权等进行限制,这是不公正的。
最后,公共利益往往是由少数人来定义和决定的,这可能会忽视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和利益。
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政府应该是人民的政府,是由人民、为人民、为着人民的政府。
”这句话表明了政府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另外,历史上也有一些案例表明了过分追求公共利益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比如,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政府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共利益,对许多知识分子进行了迫害,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综上所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我们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和福祉。
首先,遵循公共利益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我们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时,我们会更加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教育和医疗资源的分配,以及环境保护等重要问题。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发展。
其次,遵循公共利益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当每个人都为了公共利益而努力时,社会的和谐将得到保障。
相反,如果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最后,遵循公共利益可以提高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共利益的追求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会因为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受到侵犯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名人名句方面,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表达了遵循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我们应该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努力,而不是只顾及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中国的扶贫攻坚工作。
中国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减少贫困人口,为全国人民谋取共同利益。
通过实施一系列扶贫政策和项目,中国成功地帮助数以亿计的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推动了整个国家的发展。
综上所述,遵循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提高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始终以公共利益为重,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努力。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我们不应该盲目地遵循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也是需要被重视的。
首先,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有时候也是社会的利益。
举个例子,创新和创业精神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而这往往来自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追求。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公共利益,可能会抑制这种创新和创业的精神,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正方辩手: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是应该的。
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利益的利益,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利益,而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私利。
因此,公共利益应该是我们在做出决策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个别人的私利。
如果我们只顾及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那么社会将难以实现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伯克利所说,“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私利,社会的利益应该是每个人的最终目标。
”。
其次,公共利益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共利益应该是法律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只有在考虑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制定出符合整个社会利益的公平公正的法律和政策。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所制定的。
”。
最后,公共利益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只有在考虑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我们只顾及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那么社会将难以实现和谐稳定。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应该是我们在做出决策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只有在考虑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建立起法治社会,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坚定地支持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反方辩手: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并不应该。
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而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的影响。
首先,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而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的影响。
正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所说,“每个人都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
其次,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如果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那么社会将难以实现和谐稳定。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正方,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辩题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任何事情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在法律、政策和规定中,公共利益始终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因此,辩题也不应该例外。
其次,公共利益的影响可以带来更多的正面效果。
例如,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那么公共利益就要求该企业采取措施来减少污染,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这就是公共利益的影响所带来的正面效果。
此外,名人名句中也有很多关于公共利益的引用。
例如,英国哲学家伯克曾说过,“个人的利益应该服从公共利益。
”这句话表达了公共利益在道德和伦理上的重要性。
另外,美国总统肯尼迪也曾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强调了个人应该为公共利益做出牺牲。
最后,经典案例也证明了公共利益对辩题的重要影响。
比如,美国历史上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因为这种做法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综上所述,辩题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其影响可以带来更多的正面效果。
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证明了公共利益对辩题的重要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来考量和解决问题。
反方,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辩题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个人权利和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公共利益不应该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如果一切都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那么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会受到侵犯,这是不公平的。
其次,公共利益的定义是模糊的,不同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公共利益很容易被滥用和扭曲,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让公共利益对辩题产生影响的原因之一。
另外,名人名句中也有很多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引用。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约束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约束正方辩手: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或大多数人有益的利益,它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因此,个人的利益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
如果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那么公共利益应当优先考虑。
其次,个人的行为往往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比如,一个企业家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数百人失业,甚至整个社区的经济受到影响。
这就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因此,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以保障整个社会的利益。
再者,历史上有许多案例都证明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比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奥利弗·韦尔德·霍姆斯曾说过,“你不能因为你喜欢大声喊叫而在午夜时分大声喊叫,因为这会扰乱整个社区的安宁。
”这句话说明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宁。
综上所述,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
因为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个人的行为往往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历史上的案例也证明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利益。
反方辩手:首先,我们要明确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个人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
其次,个人的自由和创造力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如果个人的行为受到过多的公共利益约束,就会限制个人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
因此,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尊重,而不是过多的约束。
再者,历史上也有许多案例证明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比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托马斯·杰斐逊曾说过,“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句话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个人的追求幸福不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过多约束。
综上所述,个人的行为不应当受到过多的公共利益约束。
因为个人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个人的自由和创造力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历史上也有许多案例证明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正方,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
因此,任何决策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公共利益是法律和道德的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道德也是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和保护之上的。
如果我们不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那么社会秩序将会混乱,法治将会失去意义。
再者,历史上有许多案例证明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在《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案中裁定,政府有权以公共利益为由征用私人财产,这一裁决旨在促进城市更新和经济发展,体现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最后,让我们引用美国总统肯尼迪的名言,“问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不是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公共利益应该放在首位的观点。
反方,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个人利益的总和。
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应该被迫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
否则,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将受到侵犯。
其次,公共利益往往会被政府滥用。
政府可能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义,对个人和企业进行不当的干预和限制,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创新的抑制。
再者,历史上也有许多案例证明了政府滥用公共利益的情况。
比如,中国的“拆迁”问题,政府以城市更新为名义,强行拆迁居民的房屋,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民众的不满。
最后,让我们引用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名言,“最大的社会进步是由个人的自由行动而产生的。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个人利益和自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观点。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但是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我们应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利益和自由。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正方辩手:我认为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是对整个社会最有利的选择。
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当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利益才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民有,人生而自由,却无不以公共利益为己任。
”这说明了公共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其次,遵循公共利益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如果每个个体都只顾及自己的私利,那么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无法实现长久的稳定和繁荣。
而如果我们能够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那么整个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也更有可能实现长期的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贝尔说过,“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它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
最后,遵循公共利益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每个人都应该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负责,而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行事。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整个社会才能够更加和谐、稳定。
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公共利益是每个人应该尊重和遵循的道德准则。
”。
综上所述,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是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因此,我们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反方辩手:我认为不应该完全遵循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往往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的人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完全遵循公共利益,就有可能忽视了一些个体的权益和需求。
正如英国哲学家米尔所说,“公共利益不是一种绝对的标准,它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益和需求。
”。
其次,完全遵循公共利益也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行为。
如果政府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完全按照所谓的公共利益来行事,就有可能忽视了一些特定群体的权益,甚至导致不公正的现象的出现。
正如美国总统杰斐逊所说,“公共利益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借口。
”。
最后,完全遵循公共利益也有可能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创新。
本科生优秀科研成果评比
2008
刘逸虹
《财政监督》2011年16期上
贰等
A18
科研论文《浅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金融学院
2008
孙彦骊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贰等
A19
科研论文《淘宝营销模式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基于与官网营销模式的比较》
金融学院
2008
周逸飞
《重庆统计》(2011年第9期)
2008
王祥
《财会通讯》(2011年9月上)
三等
C30
科研论文《金融资产分类的比较分析》
会计学院
2008
王晶
《经济视角》(2011年第4期)
三等
C31
科研论文《组织学习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框架探究》
会计学院
2008
徐婧
《财政监督》(2011年第7期)
三等
C34
科研论文《论“破发”背景下我国创业板市值管理》
汪莹静
《中国商界》2011年第四期
三等
A30
科研论文《非正式制度对农民工医保制度转移接续的影响分析》
经济学院
2008
孙静晓
《商品与质量》2011年6月刊》
三等
A32
科研论文《城市公共自行车项目建设调查——以武汉、杭州、上海、郑州为例》
经济学院
2008
孔祥栋
《决策&信息》2011年2月刊
三等
A33
科研论文《殡葬经济实证研究及殡葬改革建议》
工商学院
2008
陈韵清
《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9期
三等
C6
科研论文《汽车召回问题影响的定量分析》
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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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利益是客观事物价值的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
利益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利益是法律的真正缔造者。
利益价值是法的价值的本质。
经济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将经济法的各种具体价值形态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离不开利益价值的作用。
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利益价值的内核,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性的集中体现。
公共利益就是指能赋予不特定共同体权益的,不以追求私利为目的的,具有地方特色性和时间规定性的价值或者有用性。
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利益价值取向。
经济法公共利益的本来内涵是整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具体表现为实现产业政策目标,平衡进出口,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加就业和可持续发展五个方面。
在内涵上,经济法上“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邻部门法上“公共利益”不同之处在于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内涵比较狭窄且纯粹,整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是其集中体现;在作用上,经济法上“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邻部门法上“公共利益”不同之处在于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作用较为全面,是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结合。
可以具体划为: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立法目的之一;公共利益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之一;公共利益是判断能否作出某项行为的前提条件。
在充分认识到影响经济法公共利益价值实现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建立我国经济法的立法控制制度,经济法的行政控制制度,经济法的司法保障制度。
关键词:经济法利益价值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The benefit is realization of objective value, and is one kind of relations that person who is as the main body of benefit basing on own some needs establishes on own initiative through the social practic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benefit and the law is closed. The benefit is genuine founder of the legal. The benefit’s value is the essence of the law’s value. The economic law’s value is Pluralistic. There are two aspects needing for the purpose of integrating each kind of concrete value of economic law: first, constructing the value system of economic law;second, coordinating conflict in the concrete value of economic law. But in the concrete processing of two aspects, the benefit value plays the crucial role.The public benefit is the main benefit value of economic law, and is a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the community-based of economic law. The public benefit refers to be space-and-time and hierarchy value that endow the non-specific community rights and benefit, and is not to pursue self-interest as the purpose. The public benefit is the benefit orientation of economic law.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benefit of economic law is overall economic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s are the realization of objectives of industrial policy, the balance between imports and exports, the consumer benefit, increasing employment,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so on.Compared to the adjacent sector law,the connotation of the public benefit of economic law is rather narrow and pure. It expresses mainly the overall economic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ompared to the adjacent sector law,the function of the public benefit of economic law is more comprehensive and can be described as the combination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aspects. Specifically,the public benefit is one of the purposes of the economic legislative law;the public benefit is the base to restrict people's behavior;the public benefit is a prerequisite to see whether a particular act should be made or not.On the base of full recognizing the factors impacting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benefit of economic law, I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protection: establishing legislative controlling system of economic law, building administrative controlling system of economic law,and setting up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of economic law.Key words:economic law benefit value public benefit public benefit litigation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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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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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公共利益是一种较难准确定义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对它的内容和特征来进行概括,以便于理解。
而且还应该将它与相关的利益范畴进行比较来理解。
我国的法律在关于公共利益问题方面,宪法与行政法涉及较多,其他法律部门对其探讨相对较少。
作为利益的下位概念的公共利益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法学界对此概念之内涵尚未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我国学者对于公共利益的研究起源于2004年修宪。
从国内研究的状况来看,有关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目前经济法学界己对此基本达成共识,但对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的论述还是很少,除了少数论文附带提到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外,有关此问题的专著是很鲜见的。
同时,对经济法公共利益价值实现方面的文章也是很少的。
因此,揭示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本来内涵,对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指出其实现之影响因素,并进行相应的制度保障,将为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提供具有启发意义的思路。
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且以维护公共利益(或称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观点已达成共识。
然而,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内涵却探讨得不多。
目前,从经济法角度对公共利益做出论述的专著只有薛克鹏的《经济法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论》。
专门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作出有益的探讨的论文有陈晓玲的《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理念》、冯如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制度化问题研究》、万江的《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直接以“公共利益”作为题目的主干部分的论文也有为数不多的几篇。
另外,也有一些论文诸如漆多俊的《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李国海的《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颜运秋的《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及其实现》等是在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价值取向、本质属性、社会本位观等方面时提及到了公共利益。
本文首先明确经济法的利益价值指的是经济法的公共利益。
在对己有观点予以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经济法公共利益的本来内涵,然后从着重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强调对社会整体效率的促进,侧重于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持,倾向于对社会公平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追求这四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进而得出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性的集中体现,是社会本位的核心,是经济法的利益价值取向。
接着将经济法上“公共利益”与相邻部门法上“公共利益”作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