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管理查封(扣押)财物适用法律、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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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及先行处理

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及先行处理

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及先行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被依法查封、扣押后,办案机构及其他关系人应承担保管责任。

考虑到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可能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允许办案机构在结案前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先行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既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引述,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办案程序的规范和要求。

一、办案机构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负有妥善保管责任办案机构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就丧失了对该财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其财物被查封、扣押之日起就不能再使用和处置该财物,同时也不再具有保管的条件和责任。

对办案机构而言,除了因为查办案件的需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必要的处置外,无权处置当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物不受非法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出现证据损毁、灭失的情况,法律规定办案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负有保管责任,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先行处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先行处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是指对不能长期留存的物品在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或没收决定之前作价处理,通常是拍卖后留存价款。

由于先行处理是对当事人财物直接作出的处分,法律、法规因此对先行处理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新规解读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新规解读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新规解读
最近,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新规。

这些新规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对这些新规的解读。

1. 查封: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权。

这是为了防止有关人员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销售,以逃避刑事责任或追缴赃款赃物。

根据新规,查封可以适用于房屋、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

2. 扣押: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物暂时收押在国家财产库存。

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财物被毁损、转移或贬值。

新规规定,扣押可以适用于现金、黄金、珠宝、艺术品等价值较高的物品。

3. 冻结:指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使用权。

冻结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会转移、挪用或销售财产。

冻结可以适用于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债权等资产。

4. 处置:指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进行合法的转让、拍卖、变卖等行为。

处置涉案财物的目的是回收被犯罪者非法所得,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预防追回财产的再次流失。

这些新规为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导,加强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相关程序和法律条款,确保了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措施对于打击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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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管理规定的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条 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有根据 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 二条第一款 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 物、生产工具,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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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10 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量器具,......。 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11 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12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十七条第二款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移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 13 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 二十一条第二款 政法规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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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按规定检验的 期间不计算在内。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工商行政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一定期限的封存,限制被告对财产进行支配和处置的行为。

在诉讼中,一方申请查封的财产,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确有可能成为本案赔偿的财产、申请人具有请求权利、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查封对被申请查封方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重大损害等。

其次,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方的财产予以暂时控制,以确保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扣押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证据等,也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争议财产。

扣押程序应符合以法定权利为基础、程序公正合法等原则,同时依法保障被扣押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最后,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暂时冻结,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置权,以避免原告诉讼权益的受损。

冻结适用于保全程序中的财产冻结,可以对申请人的债权提供充分担保的财产进行冻结。

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可以延长时间但需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核。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遵循相关的程序。

在实施中,应考虑到被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选择适当的措施,确保实施的合法合理。

同时,对于不当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若造成被查封扣押冻结方的损失,相关当事人可
依法请求赔偿。

总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司法机关为保护诉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法定权益为基础、程序公正合法等原则,并且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1工商行政管理查封(扣押)财物适用法律、法律条款

1工商行政管理查封(扣押)财物适用法律、法律条款

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安徽合同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查阅、复制或者暂扣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三)项:调查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和财物;涉嫌无照经营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有关的证据和财物;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八、《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九、《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
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批准。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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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 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扣押。 条第一款第(三)项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 、扣押为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件 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的,应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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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管理规定的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注:对查封、扣押期限未作明文规定的,参照30日执行。
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 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 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 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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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 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 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

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

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一、查封、扣押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

法定期限届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4种期限,即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和除外期限。

1.一般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笔者认为,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2.延迟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30日。

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必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行政处罚后查封的财产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后查封的财产怎么处理

⾏政处罚后查封的财产怎么处理作出⾏政处罚后,对于被查封的财物,依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例如,属于被侵害⼈或者善意第三⼈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的,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关于⾏政处罚后查封财产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政处罚后查封的财产怎么处理1、作出处罚后,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按以下情形处理:(1)属于被侵害⼈或者善意第三⼈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2)没有被侵害⼈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登记造册后销毁;(4)对⽆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家回收。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九⼗六条⼆、⾏政处罚执⾏的⽅式1、⾏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出具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的,当事⼈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2、执法⼈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收缴罚款⼈之⽇起⼆⽇内交⾄⾏政机关,在⽔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抵岸之⽇起⼆⽇内交⾄⾏政机关。

⾏政机关应当在⼆⽇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

3、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4、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政机关或者个⼈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政处罚后,对于被查封的财物,依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行政案件扣押的法律条款(3篇)

行政案件扣押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

第六条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适用本法。

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依据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二)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三)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四)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明确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扣押商品法律规定(3篇)

扣押商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扣押商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的商品实施暂时扣留的行为。

扣押商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扣押商品的法律依据、程序、期限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扣押商品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扣押商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资料等进行扣押、封存,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资料等进行扣押、封存,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调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对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扣押、封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在调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商品进行扣押、封存。

”三、扣押商品的法律程序1.立案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的商品后,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商品进行扣押、封存,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3.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扣押商品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和救济途径。

4.扣押、封存行政机关在扣押商品时,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在扣押商品后,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6.解除扣押、封存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如查明涉嫌违法的商品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解除扣押、封存。

四、扣押商品的期限1.扣押期限行政机关在扣押商品时,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查封、扣押期限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商品时,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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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查封扣押法律适用(2篇)

查封扣押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查封扣押法律适用,是指查封扣押措施在法律上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从查封扣押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查封扣押的概念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确保案件查处,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场所、设施等采取限制其使用的强制措施。

三、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依据,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确保案件查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确保案件查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

”3.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查封扣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四、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查封扣押适用于以下情况:1.违法行为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2.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场所、设施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或者灭失的;3.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设施等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的;4.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设施等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的。

五、查封扣押的程序1.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决定查封扣押时,应当依法审查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设施等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3)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扣押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扣押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扣押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扣押财物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扣押财物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扣押财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扣押财物法律规定的核心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扣押财物包括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以及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解释》对扣押财物的具体程序、期限、解除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扣押财物的适用范围、程序、期限、解除条件等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扣押财物的适用范围、程序、期限、解除条件等进行了规定。

三、扣押财物的适用范围1.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2)可能作为证据的财物,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

2.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涉案财物,如被侵害人财物、赃款、赃物等;(2)可能成为证据的财物,如现场遗留物、痕迹物等;(3)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通讯工具等。

3.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财物。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四、扣押财物的程序1.扣押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扣押财物的,应当依法作出扣押决定。

2.扣押通知扣押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

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12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七条第二款
移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13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 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 二十一条第二款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注:对查封、扣押期限未作明文规定的,参照30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7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 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8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 品的,责令期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序号
适用种类
适用条款
期限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对于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
1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足3个月的,查封、扣押的处理不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查封、扣押”的行政法律适用

“查封、扣押”的行政法律适用

“查封、扣押”的行政法律适用“查封、扣押”的行政法律适用在行政执法领域,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流转进行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实体性、程序性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查封、扣押等措施也作出了系列规定。

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应当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查封、扣押的法律性质查封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地封存,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灭失的措施。

查封一般是对不宜移动的财产就地封存,不移转到行政机关。

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

扣押一般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

从法律属性上看,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查封、扣押是对财物的暂时性控制,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查封、扣押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

二、查封、扣押的实体性规范我国《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的主体、对象、程序、决定、期限、审批、保管、处理、解除等作了全面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工商机关查封、扣押的常用法律

工商机关查封、扣押的常用法律

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常用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有13 部。

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期限30 日)2.《商标法》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期限30 日)3.《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期限30 日)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期限30 日)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期限15 天)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由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期限30 日)7.《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期限30 日)8.《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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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安徽合同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查阅、复制或者暂扣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项:调查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和财物;涉嫌无照经营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有关的证据和财物;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八、《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九、《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四)项:检查与
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是,也扣押使用前款规定的职权。

十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扣留不超过10日。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第十二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

账薄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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