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一、概念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
在我国,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三、申请条件1、具备中国公民身份;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4、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5、具备一定的健康条件。
四、申请流程1、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网站上提交申请;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3、通过考试后,进行面试和体检;4、最终审核通过后,领取教师资格证。
五、重要提示1、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在申请过程中,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方信息,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要求;3、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不要作弊或违反规定;4、获得教师资格证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摘要: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必要证书,也是教师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从教育法律法规的角度,探讨了教师资格证的法律法规背景、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资格证中的体现、以及如何遵守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
一、教师资格证的法律法规背景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对教育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教育行业,保障教师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教师资格证的申请、考试、颁发、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教师专业水平、师德师风的重要标准。
二、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资格证中的体现1、申请条件教师资格证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学历、专业、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方面。
其中,学历是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基本条件,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证需要具备不同层次的学历。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树立高尚师德,铸就人民教师的人格以德育人用心授业用爱与责任融铸师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爱岗敬业精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二)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人们政府制定的教育部门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部门 规章。 (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不 同,划分出若干同处于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主要包括: 1.教育的基本法。 2.基础教育法。 3.职业教育法。 4.高等教育法。 5.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 6.学位法。 7.教师法。 8.教师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根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 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是指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4.根据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和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省职业 教育条例》。
201111小-20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教师应 当履行的义务( )
A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B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C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 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D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 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资格)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范
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1.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 (2)公益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终身性原则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
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
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 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节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机会:
教育机会平等含义:
三、教育法的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事 (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 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2.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 求 3.法律后果: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有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 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 律规范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 2.教育单行法律: 《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 《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名词解释
行政法规名词解释我国现行的若干有关教育的法律和重要的教育法规、规章(1)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体育法》、《卫生法》等。
(2)我国现行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
(3)我国现行的主要教育规章有:《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管理规程》、《普通初级中学管理规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1、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的总和1、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依法治教(教育法):(以法治教义务教育法)即依照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是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参与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包括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法办学、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管教、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施教)、学生依法受教等。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因此,亦称“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义主体”。
5、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有广义、狭义及特定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也称教育法规,特定义的教育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7、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教育法律、法规的活动。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1.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处分的对象是个人); (2)行政处罚(处分的对象是个人或组织) 2.民事法律责任:个人或组织法人的人身、财产、 知识产权等受到侵犯。(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刑事违法。
1.单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 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 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
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功能
作用
(内在依据)
(外部表现)
1.预示功能——————教育作用
2.强制功能——————保障作用
3.规范功能——————指引作用
4.标准功能——————评价作用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律都是有若干 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是 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多选: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由( )三个要素
构成的。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制裁
D.法律后果
2.填空: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是:法定条件、行为准
则和
。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 “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 育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 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 “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教师教育政策的法规
教师教育政策的法规
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是规范教师教育行为、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
以下是关于教师教育政策的一些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2.《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考试、认定和注册等制度。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5.《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为教师职业行为提供指导。
6.《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对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政策进行规定。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黑教师[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师[2004]27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搞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度了“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试行,并将试行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施细则》是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根本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种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严格规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要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等现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健康开展。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搞好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教育政策法规内容重点
教育政策法规内容重点在教育领域,依法治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教师们需要研究教育政策法规,以强化依法治教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同时也需要了解教师岗位规定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这是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也是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之一。
依法治教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也包括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任何和教育相关的人士都可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依法治教的围涵盖了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以及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
因此,所有这些教育活动都应该纳入依法治教的范畴。
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依据。
这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还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包括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
最后,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教育执法制度需要严格执行,以确保教育领域的公平和正义。
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提供平等教育机会的根本任务。
为了实现依法治教,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队伍,并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同时,依法治教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
在依法治教的实践中,需要遵循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教育政策法规期末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2、教育政策评价指按照一定的教育价值准则,对教育政策对象及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构成其发展变化的诸种因素所进行的价值判断。
3、教育法(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6、教育申诉制度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7、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8、校内调节是指在校内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通过校内调节委员会对校内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节,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矛盾,消除分歧的活动。
二、选择判断涉及的内容1、教育政策是客观教育规律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判断)2、教育政策的政治性是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
3、教育政策的作用:导向作用、协调作用、控制作用(选择)4、教育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判断)5、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发生矛盾时,应坚持教育法优先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6、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7、教育行政赔偿的实质是一种侵权赔偿,其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
(判断)8、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中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又称为非诉讼渠道。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一、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基本原则:1、教育的基本性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3、基本原则:①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②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③教育公益性原则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⑤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⑥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义务教育就学制度: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政府监督、禁用童工。
教育教学:①教育教学工作应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教书育人,五育并行,促进全面发展。
②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推进素质教育。
③德育为首,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
④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⑤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⑥义务教育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保障:政策保障、经费保障。
违反义务教育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1、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政策法规》
1.1981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拉开了我国依法治教的序幕2.《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额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3.依法治教: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4.依法治教的主体:①各级行政机关,②权力机关,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⑤各类学校极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都可以依照宪法和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和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都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①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依法治教的根本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6.依法治教的重要性:①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③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④是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7.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①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临桂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③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④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8.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育政策与法规
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分期
分批轮训教师;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 方;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3.2
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
的职业技术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
达地区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基本
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 学前一年教育。
教育政策体系
纲领性政策: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宏观调控整个教育事业及其在国民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中的利益关系,是一个时期党和国家教育的总方针、总政策。《中共中 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基本政策:对教育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问题 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教师政 策。如,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教育政策与法规
岑 建
概
念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依法授权的政府机关制定的,调整和规 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法、法令、条例、规则等各种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政策:国家为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由政府及其机构和官员制定并 组织实施的,旨在调节教育领域及其与外部的公共利益和关系、解决教
育事业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和矛盾的政策过程。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1998.12
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 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 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 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 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 长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5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20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的决定》1999.6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章84条)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是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教育法》立法宗旨: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含义如黄色标注)《教育法》法律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的颁布,为健全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教育法》主要内容掌握----- 1、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例外是附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教育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的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教育教学政策法规(最新最全总结)
教育政策法规一、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应明确以下几点: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
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
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的活动”,专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教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对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进行规范的法规,明确了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方式、标准、程序等细节,确保教师资格评定的公平公正。
三、部门规章
1.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定,具体规定了教师职业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管理要求等,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
四、政策文件和通知
1.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建立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文件和通知:
如《关于建立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明确了教师资格制度建设的目标、基本要求和实施方案,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
综上所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和通知等,这些法律依据共同构成了教师
资格制度的法律框架,保障了教师职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和保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简答题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资格制度解读
教师资格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下面为大家的一篇“教师资格制度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翼可以匡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根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实施。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原那末规定表达在《教师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详细规定表达在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等一系列法规之中。
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合用的效力。
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教师资格是教师职业许可,自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
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惟独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根本要求。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
省教育厅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了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那末以及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性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 包括县级, 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只需具备 下同)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 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三) 项规定的条件。 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 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第六条 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 教师法》 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于确有特殊技 艺者,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其学历 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 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二)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颁布的《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二级乙等以上标 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章 第十条 资格认定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
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 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 用的, 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 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 由其工作单位或者 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 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收缴 证书, 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 应当被撤销教 师资格者,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 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 收缴证书, 归档 备案。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 # 年内不得重新 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 按 弄虚作 假 、骗 取 教 师 资 格 处 理 , #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 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 买卖教师 资格证书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材料按照《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 见附件二) 要求填 写 。在 职 申 请 人 , 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 非在职申请 人, 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 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必要时, 有 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 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可以持毕业证书, 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 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 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教 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 按照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 试 讲, 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 提出审查意见, 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 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并 !" 个 法 定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结 论 , 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 颁发 相应的《 教师资格证书》 。 第二十一条 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 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 认定相应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附 则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费用。 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
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
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 一、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人民教育 !"""#$!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师法》 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师
人民教育 !"""#$!
!!
政
策
专
递
!"#!$"%&
"’()*+,#-
门规定, 其中必须包含“ 传染病” 、 “ 精神病史” 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 参照《 中等师 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初级 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 参照《 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 检标准》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 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
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应当在受理申请 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 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 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 交下列基本材料: ( 一) 由本人填写的《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见附件 一) 一式两份; ( 二)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三)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四)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 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五)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六)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 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
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 部门统一印制。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统一格式。 《 教师资格证书》 和《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由教师 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 加盖相应的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公章、 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 其《 教师资格 认定申请表》 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其余材料由教
政
策
专
递
!"#!$"%&
"’()*+,#-
编者按: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签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年 # 月 !$ 日, 教育部令》 ( 第 %" 号) , 发布了《 〈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 , 全面实施教师资 格制度工作将于年内正式启动。 %##& 年 % 月 % 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 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取得教师资格。现将《 〈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 刊登如下:
《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符合《 教师法》 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 认定教师资格, 适用本办法。 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总 则 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 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 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标准。 ( 三)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无传染性疾 病, 无精神病史, 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在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 ( 以下简称《 教师法》 ) 和《 教师资格条例》 , 等以上标准; 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