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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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2要做到依法治教,首先要知法懂法,不知法为何物是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首要原因。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因此,它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教的意义: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需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民主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现依法治教,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4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和禁止做哪些事情。教育法的对象是人们的教育行为;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我国的教育法是由有权利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属于制定法的范畴;教育法在调整教育关系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在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然人以及教育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开展教育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具有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5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6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7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叫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称为法的部门。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行业法,教育法归属于行政法部门。8教育法的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法有什么机关来创立。二是教育法表现为什么样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教育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教育法属于规范性文件。9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教育规章等。10教育基本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实行。11教育单行法律,主要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事务进行规范。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2教育行政法规,是为了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是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教师资格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3部委教育规章,是指教育部或者其他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规章。如《教育督导暂行规章》14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如《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15地方政府教育规章,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发尾内发布规章。16广义的教育法等同于教育法律。狭义的教育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创立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从狭义上讲,教育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7在教育法的效力上要注意:从立法机关的地位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从立法时间看,后定法的效率优于前定法;从立法目的看,特别法的效率优于一般法。18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纵向上由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

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我国教育法的形式

结构按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6个层级:宪法

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我国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

育法的调整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19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

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人们

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

律规范的载体。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并不

是一一对应的,教育法律规范不等于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只是教育法律文件的主体和核心内

容。20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

规范的各个要件及其逻辑关系。法律规范在结构上

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21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按照行为准则的性质,教

育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

育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禁止性教育法

律规范是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

范,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

的法律规范,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人们有权作

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22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

会关系叫做法律关系。其特点首先表现在它是由法

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是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特点: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

的;是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包

括三个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3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教

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个人主体、集体

主体和国家主体。个人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集体

主体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主体主要以

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

育协议等。24教育法关系的客体又称权益客体,是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

的基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具有一

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

和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25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的义务即教育法上的义务,指教育法律关系主

体依法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表现为义务主体按照权

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为一定

的行为。2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教育法律关系中,

权力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在教育法律关

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依赖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

教育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承担教育法上的

义务,权利主体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权力与义务

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只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而

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仅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

的行使。行使权力必须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

而履行义务时也同时存在享受权利。27教育法的实

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

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包括教育法的效力、遵守

以及违反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8教育

法的效力指教育法的生效范围,包括时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及对人的效力等方面。29教育守法是

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教育违法,

就是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的

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教育

乱收费、教师体罚学生等都属于教育违法行为。30

违法教育法的行为一般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违反

教育法规定的行为。首先要强调的是必须是人们的

外显的行为触犯了教育法的规定,行为人行为必须

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包括积

极的去作为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所保护的对象,

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行为;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是依法设置的法

人。31教育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其教育违法行为应

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违法是承担教育法

律责任的前提。追究教育法律责任应该遵循“则由

法定,依法定责”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原则。则

由法定、依法定责是指违法者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

的种类、范围是由教育法规定的,应当根据教育法

的规定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依法追究责任是指法

定的教育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

违法者的行为予以追究。

1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形式监狱行政管理权限,而

社会上的学校、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教育管理中处于

被管理的地位。他们同国家的关系在行政法上就表

现为同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2教育机关的职责:教

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以管理者的身

份通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

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形式表现,以授权者的身份

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和被授权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公共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主要拥有教育行政立法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

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的处罚权、

教育行政执行权、教育行政监督权等。教育行政立

法权主要是指教育部根据宪法和法律所拥有的制定

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与教育规章的权力。教育行政

决定权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

体事件的处理权,以及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

教育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教育行政命

令权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

对象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且命令相对人必须

服从。教育行政强制权即在教育行政管理中,法定

义务人货某项目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若不履

行义务时,教育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些法定的强制

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的履行。教育行政处罚权是

教育行政机关执法职能的重要方面。教育行政执行

权即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或者上级决定、命令具体执行的行为。教育行政监

督权,主要指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对下级教育行政机

关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3教育公

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必须作出什么

行为或不得作出什么行为的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的

规定。4教育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

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

过程中和任职期间内可以做什么或可以要求他人做

什么、不做什么的许可与保障。5教育公务员管理中

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教育行政人员不因

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员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

在公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

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如相互间有父亲欢喜或其他亲

属关系的,在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中必须回避。6

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

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学校

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7学校的设置条件:有组织机

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

场所级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

费来源。8学校设立的程序: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

册制度,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

节。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类教育机构,主管

机关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进行

审核,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只要申请办学机构符合舍利条件和设置标准,就予

以登记注册。9学校的法人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

起区的法人资格。10确定学校法人的意义在于确立

学校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具备了法

人资格,有利于保障学校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利于

学校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一些民事活动,使其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得以运用。11学校的法

定代表人一般为学校的校长。12学校的权利:按照

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

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

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布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

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

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办学自主权是学校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特有的、

基本的权利。他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14 学校的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

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

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15 学校内部管理

体制是学校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职责、权利、关系

等制度的体制,是学校内部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

其职能的总称。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

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

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校长是学校管理的

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

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在学

校中发挥保证、监督和政治核心的作用。现代学校

管理强调的是民主治校,全员管理。16校长的任职

资格: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具备

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胜任校长岗位工作所需

的政治、业务、身体方面的素质。17中小学校长的

权利包括: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学

年学期工作计划并且实施;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

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

策;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

选,选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及解聘教师

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兵实

施奖励或者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保

护和管理校产;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对学校上级

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国家、学校

上级主管部门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8校长必须

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

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政策,保证学校的教

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支持学校党

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

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中的作用;定期向

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

随时报告;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以促进

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

有利于学校教育的育人环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19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

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

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

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章程应

规定以下内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

规模;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教师、其他教育

工作者和学生;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

的修改程序。20学校章程和学校一般规章制度既相

互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二者对学校教职员工都

有普遍约束力,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一般规章制度

的基础,学校一般规章制度是学校章程的具体化和

补充。区别:学校章程是学校申请设立及成为法人

的基本条件,就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规范。

学校章程的性质、地位决定了他的内容是原则性与

可操作性的结合,对于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

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学校规章

制度,一般都比较明确、具体。学校章程经学校制

定后,需报学校的主管部门核准,而学校的一般规

章制度则不需要。21教师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

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22教师的权利:进

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

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

学研究权;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

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

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制止有害学

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

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

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23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

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

法律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

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

平。24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获得公

正评价的权利;学生的人格尊严;学生的身体健康

权;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

私密权。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

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

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25体罚学生要承担三种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实施体罚者应受到行政处分

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实施体罚者所在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体罚者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视情节严重受到刑罚处罚。26学生的义

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管理制度。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教育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总称。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

律关系中行政总体总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即行政主

体必须参加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行

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就是国家

行政机关;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型而非平权型

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主体地位、意思表示、

关系的变更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是有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是重合的。3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学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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