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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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

(一)教育政策的涵义

教育政策就是政党与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就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二)教育法规的涵义

教育法规就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与,就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与基本依据。

注意三点:

1、教育法规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2、教育法规就是规定教育管理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3、教育法规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

(一)教育政策的类型

❖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与具体政策。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与区域性政策。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

(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

(3)党与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4)党与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

方式与秩序。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教育体制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与政治保障性作用。

❖2、教育质量政策

❖3、教育经费政策

❖4、教育人事政策

❖5、国家学制政策

❖6、课程与教学政策

❖7、学历与学位政策

❖8、教师教育政策

❖9、考试与评价政策

❖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

❖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四)教育法规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与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与习惯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与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可分为一般法与特殊法。

(五)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1、纵向结构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其她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与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就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与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就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就是中央与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与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颁布实施。

2、横向结构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一下几个部类:

(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就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它就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6)学位法。

(7)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

(1)二者都就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目的。

(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与制约。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教育法规就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

❖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与约束力不同

2、基本属性(国家意志)与表现形式不同

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与调整范围不同

5、公布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与情况。即这项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与条件下才能适用。

2、行为准则:就是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就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

3、法律后果:就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得)

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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