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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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1994]后营字第701号

【发布部门】b04

【发布日期】1994.11.16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章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4年11月16日[1994]后营字第7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军队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全体官兵和人民群众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训练、实验、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经上级批准的军事演习、打靶训

练、飞行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军队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

各单位、各部门对各自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工程机械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军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报告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站有权对管辖地区的军队单位进行环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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