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法律法规名录大全国际公约1人类环境宣言1972-6—52内罗毕宣言1982—5-18321世纪议程1992—4—34国际清洁生产宣言1998—9—295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6—10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0-7—23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9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0生物多样性公约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82—3—121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5—113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5-9-2214防治荒漠化的公约1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1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11—2317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 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3—11—1118京都议定书环保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99—3—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9-1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7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7-9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7-81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7-1012铁路环境保护规定1997-1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1991—5—1 1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12-2115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12—216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6-1817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0—6—118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1986-2—19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4-1—120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1981-6—421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2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10-12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24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1997—4—1425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12-2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11—127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2001-10—31水体环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3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8-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6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8-87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3-208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5-209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7—1310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1-9—12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1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5-913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2002—4—514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2002—10—115海水水质标准1997—12—5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6—117农业灌溉水质标准1982—10-118渔业水质标准1990—3-119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1993-8-52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86-10—12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8-1-12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1-12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1992-7-12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25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985—3—126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10—127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1985—8—12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0—3—129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7-130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3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32医院污水排放标准1983—6-1大气环境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2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8-15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999—5-284关于公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的通知2001—3—195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7—216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2-1-307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1998—4—68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行动方案1998-4—249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1996-10—310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9—15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96-10—1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7—1—11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4-1-15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1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7—1-116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4—5—117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1994-5—118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2001—7—119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7—1—12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3-721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7-1—12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0-6—12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2002—1—124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1992—6-1噪声振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2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5—1-13城市区域噪声标准1993—1—1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1994—5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1989-7—1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991—1—17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1991—3—18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1998—8—6 9汽车定置噪声限值10机动车辆允许噪声1979-7—1固体废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3—23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6—165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10—16危险废物转移单管理办法1999—10—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12-179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4—110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1996—11—111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2005—5-191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9—11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5-291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15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3-116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1998-9—2217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1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996-8—11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02—7—1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2-7-121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991—7—122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998-1—12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2-6—124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992-3—12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1996—8—126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1987—3-1化学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27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5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10—15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2000—10-16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2000-8—87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1998-12—258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 999—4-59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二批)2000—1-1910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1999-12—291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5-112关于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到期延续的通知1999—11-113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告1997-6—51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10—151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1-1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2001—5—117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002-8—81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999—12—11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2000—6—12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6-2—121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1993—7—122剧毒物品品名表1993-10—12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1993-10—124危险货物品名表1990-5-272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1991—7—126包装储运图示标志2000—12-127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1987-7-1放射辐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2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7—165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6-226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7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8关于加强伴有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1999-1—8 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3-2510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988-6—111辐射防护规定1988-6—11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1989—1—1防震减灾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3—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5-1 5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1—10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4—107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8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1994—11-119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2—1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8—1建设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3—1—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2004—1—86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4—237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6—28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1989—9关于开展中小型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2001—9-10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11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9—212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9—11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2-1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3—1—116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6—117机械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8-3118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4-9—51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11—1920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1992—3—14综合整治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1989—1-12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1989—1-13“九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1996—4关于三十二个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的决定1988—9—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5—15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1987-5—26排污管理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7—1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7-1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10-14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1—25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5—20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标准1996—5-206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1990-1—17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1991-8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1996-1 1-39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6-11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紧急通知2 000—1—2011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9-1012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10-11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1995—1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1995—能源资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4—1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5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1—1-86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01—10—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8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9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9—1-110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3—3111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2000-10-2512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11—7 13工业节水“十五”规划2001—10-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1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3—1016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11-2817节约和替代燃料油“十五”规划2001—10—1218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10—1219产品单位产量能源消耗定额编制通则1991—12—120节能监测技术通则1995-10—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10—11自然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3—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6-7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1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7—6绿化环卫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8—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4关于维护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规定1997—10-1 5城市绿化条例1992—8-1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7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2—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5—3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3-110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9—16土地农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1-16退耕还林条例2003—1—207土地复垦规定1989-1-18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995-7—24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4—2810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3—112兽药管理条例2001—11-2913农药管理条例2001—11—291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7—2315农药登记规定1982—10-116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6-517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8-118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10-119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03-3-1120农药安全使用标准1990—2-121农业灌溉水质标准1982—10—122禁用药物名录/允许使用药物名录2002—4—1923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2002—5—2424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5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4—2926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选定委托管理办法2003—9-25 27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1-2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浓度1988-10—1 29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1982—2—130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1985—3—131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1988-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7—133渔业水质标准1990—3—1监测监理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7-212环境监测报告制度1996—11—273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2000—12—74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暂行)1991—2-215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2001—5-236国家环境监测网章程(试行)1993-2-247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1991-1—118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1991—1—119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11—1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1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2—2212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1991—2—2213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暂行)14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1994—3—1616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1991-17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1996-18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1996-19环境监理报告制度(试行)1997—12-23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6—1721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1992-10—122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保政务1信访条例1996-1—12环境信访办法1997—4—293环境信访规则1997—4-74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1994—10-165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1995—6-156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1985—4—187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1998—7—258关于全国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4—12-229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0—1-2410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重要行政事务督办暂行办法1997-1-2711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1998—12-812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13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1998-3-2614关于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199 7—2-2415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工作的通知1993—8—1316关于加强汛期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2000—5—2917关于加强对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2001-12—2818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1989-6—2019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3—2920关于对排污费和污染源治理贷款基金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8-1-15 21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1984—5-1322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5—152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9—124国家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9—1925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新时期环境保护重要文献选编》的通知2001-5—1526关于建立全国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1997—6—1727关于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通知2001—6—15环保科技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2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1—53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2001—7-304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8—15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2-1—16环保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6—8—277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1994-7—288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1996—3—31 9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1995—12—1410关于对环保产品实行认定的决定1996—4-1211关于开展环保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1992-3—1712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2-2—2013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1992—2—2014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1997—15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6关于发布2002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2002-1—2317关于推荐2002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通知2001—6—29 18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5—3119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4-820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9—102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4-122“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1—11—223关于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1999-5—2124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2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2—12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2000-1-12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2—7-128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2000-2-23 29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2002-5—830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2001-7-331关于下达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002—4-5 3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五批)2002-1—133关于发布限期关停淘汰污染企业设备目录的通知1997-2—1434关于发布轻型汽车和柴油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的通知2001—8—31 35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1997—12—3136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3—3037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4—1338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1999-12—339中国逐步淘汰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2000—1—1440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二批)2000—1-1941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1997-11-1 142关于控制发展使用氟里昂的气溶胶制品的通知1991-4—543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2001—8-1。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证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爱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阻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阻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计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都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证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爱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治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治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治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治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益。
直截了当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夸奖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爱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爱护部门依照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能够制定地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专门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能够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下文是新环保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6.08.08•【文号】[1996]后营字第363号•【施行日期】1996.08.08•【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6年8月8日发布[1996]后营字第363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
最近,国务院作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实现我国2000年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措施。
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号召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环境保护。
这次会议是我国环境与发展历史上跨向新世纪的里程碑。
为认真贯彻这次会议和《决定》精神,推进军队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全军官兵的环境意识全军要以贯彻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为契机,把环保宣传教育引向深入。
各级党委、领导要认真抓,各级训练、宣传、文化、环保绿化部门更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环保宣传教育的落实工作。
今后,部队经常性教育要增加环保知识的内容,各院校要把环保教育列入教学大纲,工厂企业职工岗位培训要讲授环保知识。
部队环保宣传教育要讲求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
其内容主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环保科普知识、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等。
既要坚持经常性,又要抓住时机大造声势,尤其要搞好每年环境日、植树节的集中宣传活动。
当前,要以宣传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为中心,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的重要讲话,学习《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法规目录(2021整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方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方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假设干问题的决定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假设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方法军队监侧系统承当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方法(试行)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第一号局令)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方法(第二号局令)放射环境管理方法(第三号局令)环境保护信访管理方法(第四号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第五号局令)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方法(第六号局令)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方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分方法(第八号局令)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方法(第九号局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国家环境保护最正确实用技术推广管理方法(第十二号局令)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方法(第十三号局令)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方法(第十五号局令)环境监理人员行为标准(第十六号局令)环境统计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七号局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方法(第十八号局令)环境信访方法(第十九号局令)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1)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程序(2)关于建设工程环境管理问题的假设干意见(3)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定(4)关于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5)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方法(6)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那么与方法(试行)(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0)关于重申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假设干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及标准的通知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环境监理工作暂行方法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分问题的通知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方法(试行)(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方法(试行)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方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方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法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方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法环境保护方案管理方法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效劳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平安的通知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假设干意见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假设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分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方法?的复函关于明确方案单列城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关于环境执法假设干问题的复函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效力问题的复函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行政执法假设干问题的复函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关于建设工程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附:关于建设工程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假设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分问题的复函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工程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分问题的复函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关于建设工程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分问题的批复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效劳企业按建设工程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七、资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方法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土地复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平安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平安使用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假设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通知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行政复议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十、常用环境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政策法规司)。
浅谈军民用机场飞机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差异
V ol 38No.Z1Apr.2018噪声与振动控制NOISE AND VIBRATION CONTROL 第38卷第Z1期2018年4月文章编号:1006-1355(2018)Z1-0619-04浅谈军民用机场飞机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差异邵斌1,王洪涛1,魏武2,王观虎1(1.空军工程大学机场建筑工程系,西安710038;2.空军研究院工程设计研究所,北京100068)摘要:军用机场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防设施,其飞机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民用机场存在巨大差异。
本文介绍了军用机场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程序,并从飞机噪声源、机场飞行量、飞行程序、起降状态以及影响范围等5个方面具体分析对比了军民用机场在飞机噪声污染上存在的巨大差异,指出了当前阶段军用机场飞机噪声环境影响评价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对今后军用机场飞机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声学;机场;飞机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图分类号:X827文献标志码:A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1355.2018.Z1.133The Difference between Military and Civil Airfield on AircraftNois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SHAO Bin 1,WANG Hongtao 1,WEI Wu 2,WANG Guanhu 1(1.Airpor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partment,Air 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Xi ’an 710038,China;2.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Design,Air Force Academy,Beijing 100068,China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national defense installation,the military airfield has a huge difference with civil airports in aircraft noise,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basic procedures for nois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military airports.Then,the differences in aircraft noise pollution between military and civilian airports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in terms of aircraft noise sources,airport flight volumes,flight procedures,take-off and landing status,and influencing personnel.Finally,this paper points out some serious problems that faced by the military airport in the aircraft noise impact assessment.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is paper can provid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that is significant to the evaluation of aircraft noise environment impacts in military airfields in the future.Keywords :acoustics;airfield;aircraft noise;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近年来,我国军用机场的规模和数量都显著增大,空军战斗力得到显著提升,但是带来的飞机噪声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1–2]。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1989.12.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
本条例,即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中国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法规。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宗旨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条例》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目录.1提要.2总则.3污染防治.4噪声监测.5各类噪声.▪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生活噪声.6法律责任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
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4.11.16•【文号】[1994]后营字第70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4年11月16日[1994]后营字第7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军队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全体官兵和人民群众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训练、实验、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经上级批准的军事演习、打靶训练、飞行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军队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
各单位、各部门对各自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工程机械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军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报告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站有权对管辖地区的军队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对具有强噪声源的单位进行重点监测,定期提出环境噪声现状、发展趋势的报告及保护、改善环境的技术对策及措施。
被监测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第六条军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上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向项目审批单位环境保护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作出评价,制定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1990修改)
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1990修改)【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07【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1989年8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止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震动)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经营、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响和震动。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上述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火车和航空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噪声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市)、县街道分级管理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机动车辆、船舶、火车、航空器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震动)污染者进行监督。
受环境噪声(震动)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危害;造成环境噪声(震动)污染者必须积极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有权检举和控告。
被检举和控告者,不得打击报复。
违者,依法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0.07.10•【文号】•【施行日期】1990.07.10•【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7月10日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军队管辖区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环境保护工作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开展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植树造林,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一个清洁、适宜、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全体官兵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四条军队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管并重,讲求实效,保障战备。
第五条军队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官兵、职工的环境意识,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军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都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和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的权利。
第二章防止污染第七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是指在训练、实验、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影响人体健康、危害自然环境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电磁波辐射、放射线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恶臭、振动等造成的环境质量下降现象。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污染。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利于战备与生活、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定点、布局。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4.06.25•【文号】[1994]后营字第400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1994]后营字第4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保障企业人员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工厂、在编修理机构和宾馆、饭店、服务行业等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军队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管并重,讲求实效,保障战备”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及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
第五条军队企业职工和家属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对违反环保法规、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第二章污染的防治第六条企业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源、能源、生物等自然资源,保障生产与环境的持续发展;不准以破坏生态环境谋求生产发展。
第七条一切新、改、扩建项目和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应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少,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把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当中,推行清洁生产,减轻终端治理的压力。
凡采用落后工艺,且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八条所有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主体工程应与防治污染的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与主体工程一并解决。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军民卫生清洁行动方案
军民卫生清洁行动方案背景概述随着军民融合不断加深,军事设施和民用区域的交叉频繁,军民卫生清洁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保持环境卫生对维护人民健康和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制定一份完善的军民卫生清洁行动方案十分必要。
目标与原则目标本行动方案的主要目标是:1.在军民交叉区域内,确保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标准,并且降低大气、水质、土壤和噪声污染。
2.促进军民卫生清洁工作协调配合,推进军民融合。
原则制定本行动方案的原则是:1.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基础,逐步严格环境管理要求。
2.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行动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具体实施方案。
3.坚持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军民卫生清洁工作的效率。
4.加强宣传,提高军民卫生清洁意识和理念。
内容与实施环境卫生管理在军民交叉区域内,应当采取以下环境卫生管理措施:1.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清理,固体、危险和有害废物采取专门管理办法,做到分类存储、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2.加强垃圾的收集,普及可降解环保袋,做到集中收运、分类处置、资源回收。
3.加强噪声和污泥的防治,污泥采取严格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噪声源采取隔离措施和减少这,以降低噪声污染。
4.加强河道和植物的保护,将河流分段管理,减少乱排污水和废弃物。
推进军民卫生清洁工作协调配合为了推进军民卫生清洁工作协调配合,以下措施应当采取:1.加强社区居民和周边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2.加强军队与地方政府、环保和卫生部门的衔接,协商联动开展环境卫生清洁和资源回收工作。
3.当军事设施和民用区域共用同一收运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管道时,应当合理分摊收运费用。
加强监测和评估为了提高军民卫生清洁工作的效果,应当加强监测和评估,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军民交叉区域环境状况的监测和预警,掌握周边环境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2.加强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制定清洁行动的质量监控指标和方法,及时评估工作效果并进行调整。
3.采取科学方法,通过考核、奖励和激励等方式,促进卫生清洁工作的开展。
部队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讨
部队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讨摘要:营区是由部队营房与环境等所构成的综合空间,是军队开展工作、战备训练、生活的场所,是屯兵、养兵、练兵的特殊区域。
较完整的营区一般包括六大功能分区:办公指挥区、生活服务区、官兵宿舍区、技术保障区、军事训练区、公寓区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基于此,本文主要对部队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部队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探讨1、前言营区规划和营区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根本目的和落脚点是保护环境。
应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预防和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战备、训练和环境协调发展。
2、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分析营区建设规划中所涉及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营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建设期的空气污染主要是灰尘,拆除旧建筑时最为明显;车辆运输时也会扬起尘土。
尤其在北方干燥地区,施工扬尘很严重,建筑工地应采取经常喷水洒水、在裸露的泥土上覆盖薄膜并设置围栏等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扬尘对域外环境的影响。
服役期营区废气污染物主要来自采暖、热水、供汽、茶浴等锅炉燃料燃烧废气;汽车排放的尾气以及餐厅、招待所的餐饮炊事燃烧废气和烹饪油烟等。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2.2营区污水排放问题营区无论其规模大小,生活污水排放是一大环境问题。
如生活污水随意排入附近水体,导致河道、水塘等水质发臭、发黑,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
营区建设项目环评时,应重视生活污水的排放问题,应当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并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后排放。
污水处理设施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对于能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要进网。
暂不能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安装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1993年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由军队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具体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与监测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拟订自治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凡是向已有自治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生活区域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执行自治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或自治区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测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噪声监测方法。
噪声监测数据以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为准。
噪声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七条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自治区规定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2022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是怎样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多环境污染的出现,我国对于环境的保护也越来越看重。
对于⼀些出现乱排放污⽔污汽的企业⼯程,国家也⼀直在严令禁⽌,但还是有⼀些不遵守的企业在违法,让环保不能很好的进⾏。
那么2022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最新环保的规定是怎样的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态⽂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类⽣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然因素的总体,包括⼤⽓、⽔、海洋、⼟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物、⾃然遗迹、⼈⽂遗迹、⾃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与⾃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切单位和个⼈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对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应当防⽌、减少环境污染和⽣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活⽅式,⾃觉履⾏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平。
第⼋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提⾼财政资⾦的使⽤效益。
第九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作,⿎励基层群众性⾃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
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的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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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1994]后营字第701号
【发布部门】b04
【发布日期】1994.11.16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章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4年11月16日[1994]后营字第7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军队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全体官兵和人民群众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训练、实验、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经上级批准的军事演习、打靶训
练、飞行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军队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
各单位、各部门对各自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工程机械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军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报告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站有权对管辖地区的军队单位进行环境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