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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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二十号《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2023年9月28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治理工作,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宅小区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建立依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制度,制定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在住宅小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将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开展住宅小区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其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市政府应当依法厘清镇街和居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明确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

市、区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镇街、居民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治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以小组、网格或者楼组为基本单元加强住宅小区管理,引导居民通过建立互联网群组等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有序开展邻里互助和协商自治。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5.03.01•【字号】珠府(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8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1日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四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独立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五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六条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主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依法控制村民建设总量,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村集体共同利益。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八日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市国土资源局)为推进我市旧村整治改造,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民生活水平,引导农村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造原则、范围对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较快的城乡结合部及工业园区所在地,建设现状影响城市功能的完善和产业结构的提升,影响市容市貌,配套设施急需完善的旧村,以符合规划为前提,按照政府确定、旧村自愿的原则,试点开展改造。

旧村改造原则上以旧村场用地、生产留用地及生活留用地的用地范围为基础,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行连片整体改造。

旧村改造本着“以民为本、多方共赢、民赢优先”的理念,从改善居民生活水平角度出发,合理利用改造后的土地,坚持保民生、促发展,让村民和村集体从旧村改造中分享发展成果。

二、总体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完成本区旧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

珠海旧村改造方案

珠海旧村改造方案

珠海旧村改造方案1. 引言珠海市是中国南方的沿海城市,以其优美的海岸线和独特的旅游资源而闻名于世。

然而,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一些旧村落逐渐面临衰败和腾退的困境。

为了保护和发展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促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个合理的旧村改造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提出一项针对珠海旧村改造的详细规划方案。

2. 研究目标本文旨在:•保护和修复珠海旧村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旧村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旧村的旅游吸引力;•促进当地社区经济的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3. 可行性研究在制定旧村改造方案之前,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可行性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珠海旧村改造具有以下优势:•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传统建筑风格;•地理位置优越,便于旅游和交通;•可持续发展潜力巨大;•受到当地居民和游客的关注和支持。

4. 方案设计基于可行性研究的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改造方案:4.1 保护与修复历史建筑通过修复和保护珠海旧村中的历史建筑,保持其原有的韵味和风貌。

同时,利用传统材料和技术,保留历史建筑的独特特色。

4.2 优化旅游设施加强旅游设施的建设,包括修建信息中心、旅游路线引导标识、停车场等,以提升游客体验和便利性。

4.3 发展文创产业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吸引文创企业入驻旧村,通过文创产品和展览等活动,提升旧村的吸引力和知名度。

4.4 建设公共空间在旧村中建设公共空间,如公园、广场和休闲区等,提供居民和游客休憩和交流的场所。

4.5 改善居住条件改善旧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投资改造居民房屋,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5. 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实施上述方案,我们将采取以下几个步骤:1.设立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改造和修复历史建筑、建设旅游设施和公共空间等。

2.招募专业的设计团队和工程承包商,根据方案设计和规划进行具体的施工工作。

3.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吸引游客和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

4.建立旧村管理机构,负责旧村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适应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推进本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创造整洁、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 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

第四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

p1EanqFDPw第五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

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DXDiTa9E3d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

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

RTCrpUDGiT第七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

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5PCzVD7HxA第八条【更新目标】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美化、亮化、绿化、整洁、通畅、平安的宜居要求,实现“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的目标。

jLBHrnAILg 第九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xHAQX74J0X第十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

旧村改造 珠海13条旧村计划年底全部动工改造

旧村改造 珠海13条旧村计划年底全部动工改造

旧村改造珠海13条旧村计划年底全部动工改造作为珠海城市更新的主战场,香洲区如何发力?记者从8月5日香洲区召开的三旧改造座谈会上获悉,广生、沥溪、福溪、广昌、关闸等13条旧村拟于今年年底动工改造。

此外,香洲区还拟启动100万平方米的老旧小区整治,配套相应的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良的生活环境。

香洲区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一些年代久远的小区(如危房)可以按照建筑面积1∶1.2的规模进行重建。

旧村▶▶2017年前分三批启动27条旧村改造旧村改造是社会关注的重点。

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局长钟闻远表示,香洲区根据重点地段、重点工程优先改造的原则,结合港珠澳大桥西延线、前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和周边村民实际需求,力争2017年前分三批启动27条旧村改造,总建筑面积达778.31万平方米。

具体而言,广生、沥溪、福溪、广昌、关闸(含高沙、联安、关闸三个自然村)、南联等13条村已纳入第一批改造名单,拟于今年年底动工。

其他包括造贝、翠微等14条旧村将列入第二批、第三批改造计划。

记者了解到,首批旧村改造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各项目更新单元规划初期论证研究工作已经完成,同时各镇街也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其中海湾村已经开工,广生村的规划已基本完成,计划年内可以拆除重建。

钟闻远表示,以上仅为原则性划分,在实际工作中将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如第二、第三批项目中进展较快的东桥村和上冲村,可以调整到第一批中优先改造。

旧厂▶▶正编制南湾产业转型升级规划除了加快旧村改造外,香洲区还按照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干部转型的要求,积极推动旧厂改造,为高端产业发展腾出空间。

据介绍,经市政府及相关会议审批同意的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共22个,其中中海富华里、海港积层板、嘉宝华、汉鼎等15个项目已经动工,部分项目已竣工。

另外,科汇公司旧工业区、天沐发展中心等4个项目的改造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珠华商业广场、汇达丰工业区等3个项目正在上报规划条件及规划改造方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11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珠海市“三线”治理规划标准及工作流程》

《珠海市“三线”治理规划标准及工作流程》

珠海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旧村“三线”治理规划技术指引及工作流程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为切实提升我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旧村的人居环境,加强改善民生,着力解决长期以来我市老旧小区各类架空线网任意拉挂、监管无序等问题,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将开展为期三年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旧村架空管线专项治理行动。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技术指引及工作流程。

一、“三线”治理主要内容(一)“三线”内容“三线”是室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线(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线路,统称“强电”)和电话线、电视信号线及其它通信网络线(统称“弱电”)的统称。

(二)“三线”下地铺埋对于符合以下情况的架空“三线”原则上应下地:(1)小区5米以上主要道路的架空线路;(2)横跨3米以上道路的架空线路;(3)具备下地条件的其它架空线路。

(三)“三线”地上规整对于不具备下地条件的区域,通过优化线路结构进行改造,采取桥架(槽盒或套管)、外墙敷设、钢绞线、线杆等方式进行有序规整,符合安全要求及横平竖直美观要求。

(四)其他治理内容针对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室外悬挂式变压器和电力配电箱原则上要求移入建筑内;不能移入建筑内的,须采取相关措施解除安全隐患。

电力电表宜采用分区分栋集中设置的办法,居民住宅较分散,不易集中设置电表箱可采用分散布置的方式。

严重影响小区周边环境的室外交接箱及其它通信设施要求移入建筑内或移至小区隐蔽位置。

同步清理废弃的线路、线杆以及各种安放在墙体上的负载物。

二、规划技术指引(一)三线下地技术指引1.管道路径下地管道的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免管道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2)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应保证管道路由最短;(3)应便于敷设、维护。

2.位置及间距要求(1)位置:管沟的布置应统筹考虑,与各种管线及其它市政设施统一安排;电力管线和通信管线统一纳入缆线管廊敷设,宜布置在道路红线内的东(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下,空间不足时,可分开设置;鉴于城中旧村内道路宽度较窄,改造时为尽量减少破坏现状道路以避免对两侧建筑的影响,建议采用电力与通信共建缆线管仓形式;老旧小区内分开布置的电力管沟宜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东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通信管沟宜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西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制定了《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凸显城市风貌特色,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办公区、旧住宅区、城中旧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的活动:(一)危房集中。

(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三)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五)已经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三旧”(即:旧工业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

(六)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危房集中”,是指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较为集中的情况。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珠府办函〔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7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深化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4日珠海市深化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2014年我市开展了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全市共排查2183栋(套)房屋,建筑面积共71.99万平方米,其中398栋(套)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建筑面积共19.74万平方米。

为贯彻落实2015年6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吸取2014年浙江奉化及近期贵州遵义等地房屋倒塌事故的教训,有效防范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我市2014年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的基础上深化排查整治,依据《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排查整治原则按照“政府牵头,属地负责,发动群众、全面排查、建档立制、整治解危”的原则,采取“动员群众收集线索、政府购买专业服务、分片分类地毯排查、规范建档定期复查、各区政府整治解危”的方式,分阶段、有序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对象在2014年排查的基础上,开展老楼危楼再排查再整治工作,重点排查整治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以及违法违章建筑。

具体如下:(一)1995年前建造的老旧混合结构房屋,预制楼板装配结构房屋。

珠海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珠海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珠海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珠海是一座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珠海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方案进行描述和分析,以期提高老旧小区的生活质量和居民的满意度。

首先,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应注重改善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例如,修缮和更新小区的道路、照明设施、供水管道等,以便居民能够方便、舒适地生活。

同时,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其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应加强对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

通过加强日常清洁和环境整治,提升小区的整体卫生状况。

另外,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小区的绿化环境,例如增加花草树木的种植和维护,建设小区的公园或休闲区域,提供居民休闲和娱乐的场所。

第三,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应加强安全管理。

可以通过安装监控设备或加强巡逻来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和和谐。

另外,可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应注重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

可以通过开展各类文化和娱乐活动,增加居民的互动和凝聚力。

同时,可以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各类物业服务,例如快递代收、家政服务等,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第五,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应加强居民参与和管理机制的建立。

可以通过成立居民委员会等形式,促进居民的主动参与和管理。

同时,可以建立与居民的良好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见,以便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调整。

最后,为了确保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效果,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评估和监督,确保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同时,也可以建立居民投诉与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意见。

总之,珠海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应注重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加强居民参与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并加强监督和评估,从而提高老旧小区的管理水平和居民的满意度。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珠自然资字〔2022〕30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2〕30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1日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明确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类型和流程,落实各部门修缮维护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类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管理。

桥梁(包括公路型和城市道路型)、古井等其他类型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维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按程度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保养维护:对历史建筑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修整养护措施,具体见《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中保养维护行为。

(二)修缮加固:为保护历史建筑及其价值要素所必需的修缮加固措施,具体见《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中保养维护以外的修缮维护行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4•【字号】珠府〔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珠府〔2000〕62号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把珠海建设成为花园式海滨城市和现代化经济特区,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香洲区25个城中旧村进行全面改造。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现通知如下∶1.我市香洲区现有25个城中旧村,必须全面完成改造工作。

把落后的城中旧村改造成为居住环境优美、市政和公用配套设施齐全的现代化文明社区,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城市管理和建设水平.在城中旧村改造过程中罂充分发挥区、街道镇)、村、开发商参与改造或合资、合作开发的积极性,处理好村民、村集体和开发商的利益关系。

2.坚持规划先行,要在近期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城中旧村改造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改造、拆迁方案,实行分类规划,分类指导,异地拆迁,集中建设,统筹安排。

3.市政、公用设施应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整体推进。

4.制订和实越改造、拆迁方案和新社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公开招标。

5.在城中旧村改造中婴充分保障村民利益,村民原有宅基地政策不变,自留地政策不变。

按市人民政府1994年《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智行规定〉的通知》和1995年《关于重新修改颁布《珠海市私房报建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即核定产权,按人口计算每户建筑面积限定80-240平方米,超出部分统建分配。

6.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办法∶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可采用收购、实物补偿等多种方式;拆除来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偿建设费(不包括违法处罚的地价款),不作产权补偿;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予以拆除或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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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适应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推进本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创造整洁、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

第四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

第五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

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

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

第七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

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更新目标】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美化、亮化、绿化、整洁、通畅、平安”的宜居要求,实现“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的目标。

第九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

第十一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镇(街)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发挥业主主导作用,完善专业化物业管理,确保老旧小区管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十二条【改建、加建】老旧小区更新中需要进行改建、加建的,应当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历史文物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历史建筑等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全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

属地政府是本辖区综合整治更新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综合整治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拆除复建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各镇(街)负责指导本辖区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更新工作。

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开展业主的宣传发动、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助施工等工作,依法履行业主自治责任。

第十五条【部门职责】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公安、消防、市政园林、城管、水务、燃气、路灯、供电、电视、通讯网络、城建档案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旧小区更新工作。

老旧小区更新过程中涉及到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审批。

第二章综合整治第一节综合整治内容第十六条【整治内容】综合整治的内容包括管线设施整治、环境设施整治、房屋修缮等内容。

第十七条【确定整治内容】业主或属地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根据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综合整治具体项目内容。

第十八条【管线设施】管线设施整治的内容:(一)建设、更新小区管线综合沟和雨污水管道,实施雨污分流、增设隔油设备、污水检测井、化粪池及配套管线。

(二)实施水、电、气一户一表改造,建设、更新供水设施及整合区域二次加压泵站。

(三)建设、更新供配电设施,架空线应敷入小区管线综合沟。

(四)增设室外燃气调压柜、实施燃气管道入户、光纤宽带入户以及4G覆盖建设。

(五)实施地下管线普查测绘。

第十九条【环境配套设施】环境配套设施整治的内容:(一)增设、维修小区围墙、栅栏及治安门岗设施,安装符合公安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能够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尽量实行全封闭管理。

(二)新建、整修小区道路,按规范明确标识消防通道、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推行规范、智能停车管理。

(三)整修完善小区绿化景点及休闲、健身场所,清理地面、墙体及各种设施上的污迹。

(四)增设、更新小区照明设施、消防设施、井盖、邮箱、垃圾收集设施、休闲座椅、交通护栏、交通指示标志、宣传栏等设备设施。

(五)拆除小区内违法建筑、设施,恢复建筑原貌和原有规划功能。

(六)建设、更新小区公共厕所,清理小区物业服务、医疗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明晰产权和使用权。

(七)根据小区服务与管理的需要,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加建、回购必要的配套设施。

其中,由政府出资建设的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且不得转让,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八)需拆除单车房的,可由相关部门确认权益后进行。

第二十条【房屋修缮】房屋修缮的内容:(一)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加固处理。

(二)屋面维修:维修、更新屋面防水层、隔热板、屋顶水箱、管线检查井(箱)。

(三)外墙更新:清洗、修补外墙并与区域色彩风格相协调;统一雨棚、空调室外机的摆放位置及形式。

(四)楼道整治:整修楼道内墙、栏杆扶手、楼道窗、台阶、散水坡;设置、更换楼道防盗门并安装符合公安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楼宇对讲、信报箱、楼道公共消防设施、楼道节能灯具;规范线路布局。

第二十一条【重点街区整治】临街老旧小区整治应当注重优化外部空间和环境,保持区域风格整体协调。

重点街区整治应当重点整治建筑外立面门窗、屋顶、墙面及装饰构件,需设置沿街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

第二十二条【增设内容】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增设以下项目并承担相应费用:(一)自动消防报警设施和燃气报警设备。

(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三)按照相关规定增设电梯。

(四)对小区共有部位进行商业化改造,但需明确管理责任和利益分配机制。

(五)其他。

第二节综合整治资金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综合整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属地政府应组织安排开立综合整治资金管理专用账户,加强监管,专项用于核算综合整治支出。

第二十四条【承担方式】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采用属地政府、管线运营单位和业主各自承担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政府承担费用】属地政府应当承担以下综合整治费用:(一)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担小区管线综合沟、雨污水管线和环卫设施更新整治费用;(二)编制综合整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工程概预算等所产生的费用;(三)其他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管线单位承担费用】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各自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小区公共部位自来水、供电、燃气、消防、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的整治费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承担费用】业主应当承担以下综合整治费用:(一)除第二十六条规定外,依据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环境配套设施整治、房屋修缮整治内容所产生的费用;(二)水表、电表表后设施,燃气立管、入户管、燃气表及户内燃气灶,热水器等设施整治所产生的费用;(三)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政府补贴及退出】属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第十九条规定的环境配套设施整治费用进行财政补贴。

为建立良性物业管理机制,属地政府应逐步退出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属地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承担费用的其他情形】属地政府因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决定对老旧小区的建筑外立面、屋面进行整治更新的,应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专有维修资金】业主需要对小区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整治的,专有部分的整治资金,由专有部分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业主资金分摊】每户业主应承担的费用按照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份额分摊。

实际投入资金与概算有出入的则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业主资金缴纳方式】业主承担的综合整治资金,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向业主逐一收取统一缴入专用账户或由业主自行存入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业主资金缴纳义务】业主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交相应费用,不得以放弃使用等为由拒不承担费用。

第三十四条【业主缴纳资金来源】业主承担的综合整治资金(不包含业主专有部分的整治资金),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政府扶助】属地政府应当对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及确有困难的孤寡老年户承担的综合整治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十六条【政府补贴管理】属地政府承担的综合整治补贴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解决,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其他资金筹集方式】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以通过对口帮扶、赞助、捐赠等方式筹集综合整治资金。

第三十八条【维护管养费用】综合整治验收后,老旧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和房屋建筑的维护管养费用由小区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节综合整治实施第三十九条【计划管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应当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年度项目计划的指导下,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条【制定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制定的下一年度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汇总,报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第四十一条【业主自愿】老旧小区业主需要实施综合整治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就整治模式、基本内容和资金承担方式等书面征询业主意愿,经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方可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综合整治申请。

第四十二条【政府选定】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等实际需要也可以直接选定老旧小区纳入年度项目计划,但涉及需业主出资的项目应征询业主意见。

第四十三条【申请资料】业主委员会申请综合整治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老旧小区的相关证明资料;(二)业主意愿情况证明资料;(三)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承担方式等基本内容;(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综合整治的组织】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应在综合整治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开展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业主自治组织或由居委会依相关规定代表业主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审核】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对综合整治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业主意愿比例、整治更新的必要性、资金投入计划等因素决定是否纳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十六条【计划批复及公示】年度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当年年底书面通知已纳入计划的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管线运营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纳入年度计划情况在小区现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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