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怀安县林业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具体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4•【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5年11月24日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二)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三)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四)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五)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畜牧办法】怀安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具体办法
【畜牧办法】怀安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具体办法怀安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科室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专为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配备的,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录音、录像、取证和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根据各科室执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设备配备:(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县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音像记录,按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落实);(二)为具有现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配备至少两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第六条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机构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
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或使用前应当仔细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执法需要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以下比例配备音像记录设备:(一)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二)不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的股(室),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第六条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摄录文件完整;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在实施以下执法行为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现场检查;(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其他应当进行记录的执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音像执法记录:(一)在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标准指导标准
2
2
个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23 执法包
个
每人1个
24 强光手电
个
每人1个
25 望远镜
台
每5人1台
26
抽样工具包(手电筒、剪刀、镊 子、放大镜、抽样袋等)
套
每3人1套
27 便携式冷藏箱
无菌采样袋、采样袋、采样瓶、 28 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一次性工
作服等
取 29 暗访取证设备 证 设 30 数码照相机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38
种子(肥料、饲料、生鲜乳)扦 样(取样)器
个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9 红外线测距仪
取 证
40 红外线测温仪
设 41 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备 类 42 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
43 甲醛快速测定仪
44
现场快速检测盒、检测卡、试剂 、试纸类
45 便携式卫星电话
台
每5人1台
套
1
1
1
台
备 类
31 摄像机
32 红外摄像机
台
每5人1台
个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套
每5人1套
台
每3人1台
台
每5人1台
台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3 夜视仪
台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4 录音笔
个
每人1个
35 移动式监控摄像头
台
每5人1台
36 手持式定位仪
台
每5人1台
37 现场执法记录仪
套
每人1套
类序 别号
名称
计量 单位
台
2
3
4
台
每人1台
台
每3人1台
【农业办法】怀安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农业办法】怀安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怀安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记录及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第六条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局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
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
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2号]【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01.06【实施日期】1997.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2号)《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12月27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中,按照业务分工,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工作人员和分管的行政负责人。
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证》是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定。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别标明林业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和种类。
第五条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林业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发放;地州级以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发放,林业部负责监督。
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控制证件的发放,加强证件的管理。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篇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国家林业局xx年工作要点》关于“按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改革思路,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六大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决定》提出“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改善执法监管条件,提高执法监管队伍素质”。
当前,我国林业正处在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时期,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行政案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保障林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尤其是执法体制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主要表现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以业务管理范围划分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多机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执法权相对分散,如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等机构,以及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种苗站、濒管办、林业技术推广站等机构,都承担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违反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有些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经费等没有完全落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没有完全分开,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音像设备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第四条在使用音像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音像设备:(一)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重点场所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二)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三)在现场组织调查取证过程中;(四)在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时;(六)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六条执法时因音像设备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
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七条使用音像设备执法时,应先告知当事人,录音录像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八条音像设备应当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现场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音像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设备损坏。
第十条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专用存储器。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处置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商务执法工作者的;(三)参与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违法行为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安徽省林业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安徽省林业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场所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场所建设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本指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有关设备。
本指引所称音像记录场所,是指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应当坚持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参照本指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相应的音像记录场所,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没有音像记录需要的,可以不配备。
执法记录仪的标准类型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
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的配备和询问室、听证室的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本指引第三条确定的原则由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2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五)执法确实需要的其他要求。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承担并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权力的人员。
第二章使用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佩戴或安放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3第七条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照相,具备条件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记录。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使用专门移动硬盘或采集器,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下载、存储。
第十一条执法声像资料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指定专人管理和保存,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二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 2 年。
2 年后,管理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4(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现场执法声像资料;(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06•【文号】林业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9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2号)《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12月27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中,按照业务分工,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工作人员和分管的行政负责人。
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证》是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定。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别标明林业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和种类。
第五条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林业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发放;地州级以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发放,林业部负责监督。
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控制证件的发放,加强证件的管理。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者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直接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二)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性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经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性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四)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3.08•【文号】林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实行“集中服务,接办分离”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下列职责:国家林草局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一)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二)跟踪、提醒、督办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三)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结果;(四)组织开展审批服务评价;(五)统计行政许可数据;(六)提供行政许可工作咨询;(七)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查询。
同时,协助国家林草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开展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
执法者音像管理制度范文
执法者音像管理制度范文执法者音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对音像资料的管理,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参与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本机关有关的其他人员的音像管理工作。
第三条音像资料是指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摄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相关音视频资料。
第四条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应本着法律、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必要的合法手段,记录活动全过程的音像资料。
第五条执法者应当妥善保存音像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整理、存档,确保音像资料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执法者不得私自篡改、删除、销毁音像资料,不得将音像资料提供给非法机构或个人,不得用于个人行为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七条执法者应当依法对音像资料进行保密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离退休人员的音像资料。
第八条执法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本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音像资料的管理检查。
第二章音像资料的采集第九条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手段收集音像资料。
第十条在采集音像资料前,执法者应当向相关当事人说明采集的目的、方式和合法性,取得其同意。
第十一条执法者在采集音像资料时,应当牢记法律法规的约束,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采集全面、客观、真实的音像资料,不得故意删除、修改或篡改音像资料。
第十三条执法者在采集音像资料时,应当注意保护音像设备的安全,确保采集的音像资料的完整性和可信度,防止录音录像设备被非法侵入或损坏。
第三章音像资料的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执法者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对采集到的音像资料进行保存。
第十五条执法者应当建立统一的音像资料存储系统,对音像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音像资料的存储方式可以是数字化存储、物理存储或其他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式。
县林业局三定方案
县林业局三定方案县林业局三定方案XX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发〔201X〕12号),设立XX县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木材经营许可。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职责1.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不含生态公益林采伐)。
3.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4.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5.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许可。
6.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7.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9.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0.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1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1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