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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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船员培训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船员培训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发证要求 :4 .针对现代化培训 的新要求如 电子 海 图与 信息 系统 ( C I ) .海 洋环 境 保护 E D S ;5 与领导和 团队合作精神新要求 ;6 电机人 员培 .
训 和发 证 的新 要 求 ;7 更 新 了在 所 有油 轮 型 船 .
42 主消防 2 箜基! 翅
海 事 组 织 秘 书 长 ,任 期 4年 , 自 2 1 0 2年 1月 1
国际 海 事 组 织 第 2 7届 大 会 选 举 出 2 1 0 2至
2 1 年 两 年 期 间任 职 的理 事 国 。 1 03 0个 国际 航 运 最 大 利 益 国 作 为 A 类 理 事 国 : 中 国 、希 腊 、意 大 利 、 日本 、挪 威 、 巴 拿 马 、韩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英 国 和 美 国 。 1 0个 国 际 海 上 贸 易量 最 大 的 国家 作 为 B类 理 事 国 :阿 根 廷 、盂 加 拉 国 、巴
律 宾 、新 加 坡 、南 非 、泰 国 和 土 耳 其 理 事 会
是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的一 个 权 力 执 行 机 构 ,负 责 在 大 会 的 领 导 下 监 督 组 织 的 各 项 工 作 。 在 两 届 人
会 期 间 ,理 事 会 负 责 履 行 除 向 各 国 政 府 推 荐 海 上 安 全 和 防污 染 措 施 以 外 大 会 的全 部 职 能 。
大变化 的发 生 并 强 化 评 估 流 程 ( 过 对 缔 约 方 遵 守 通
公约 的监管实现 ) .修 订 了对 工时和休 息时 ;2
间 的要 求 和 对 禁 止 吸 毒 和 酗 酒 的 新 规 定 , 以及 提 升 了海 员 医 疗 的有 关 标 准 ;3 新 的船 员 适 任 .

最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最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摘要:介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分章概述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从九个方面对马尼拉修正案的核心思想进行深入解读,提出中国履约工作和建设船员强国战略的整体思路。

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履约;信息化;电子航海战略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

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

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STCW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全面、有效地履行马尼拉修正案,完善我国海员培训、发证管理体系,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相关履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形成了海船船员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广泛听取和收集船员、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各直属局应组织船舶现场监督、船员管理、法规管理等岗位和部门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意见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

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的表格可在中国船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外网()上下载,也可从各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获取。

意见上报途径如下:一、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上报给当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汇总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三、船员和专业人士可直接将意见反馈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邮箱:cstcw@,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的意见也发送到该邮箱。

具体修改意见稿如下简单来说: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等七个科目是以前要求的,新大纲要求的科目为船舶航行、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安全和管理、船舶货运、航海英语,也就是说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将变更为5门。

其中原考试科目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合并为新科目船舶安全和管理;原考试科目船舶值班与避碰在加入部分驾驶台资源管理后变更为新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原考试科目航海学与航海气象与海洋学再加入大篇幅的电子海图内容合并为新科目船舶航行;海上货物运输与航海英语变动不大。

各门科目具体修正意见稿下载:/sdmsa/pic/2011130951472.rar表一: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规则第I章总则第I/1条定义和说明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2 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4 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5 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7 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 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3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9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23 《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24 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27 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 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31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的,表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32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全球范围内海员培训和认证的标准,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和海员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中英文对照说明,旨在提供对该公约的全面了解。

一、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内容1. 定义和范围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涉及的范围涵盖了海员的职责、资格、培训以及持证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海员包括船员、船员领导和船舶技术人员。

The Definitions and ScopeThe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s) covers the responsibilities, qualifications, tr本人ning, and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Seafarers include ratings, officers, and marine engineering personnel.2. 培训标准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了海员培训的最低标准,包括基本培训、高级培训和持证要求。

这些标准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船舶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Tr本人ning StandardsThe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s) sets out the minimum tr本人ning standards for seafarers, including basic tr 本人ning, advanced tr本人ning, and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These standards ensure that seafarers have the necessary skills and knowledge to deal with various situations that may arise dur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3. 持证要求根据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海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在船舶上工作。

[2012]172号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2012]172号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 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要求 , 量省 略最 低安全配 员证 书指 定栏 目内已有 节省成 本而 冒险。在船舶靠 岸装卸 货期间 , 尽 海事 现场
的信息如 机舱 自动化程度 、 航行 区域等 , 而将指定栏 目 执法人员 登船检查 船舶实 际配员时 , 船方 常 以个别 船 内没有 的信 息如连续航行 时 间等 注 明。 员上岸看 病 、 购物等 借 口逃避 检查 , 以 , 所 开展船舶 配 () 2 探索提 高船员履 职能力新模 式 。 据《 依 中华 人 员开航前 检查很有 必要 。 建议实施 海事机关 联检联 动 民共和 国海船 船员适任 考试 、 评估 和发证规 则》 中 机制 , 和《 尽快 建立海 事机关船员证 书网上核查 系统 , 严厉
第3 第1 22 月 4 卷 期 0 年1 1
甚哩
核减免事 由 , 理计算船舶预定航 程 , 合 明确船舶连续航 检 查 , 开展船员履 职能力综 合性检查 是很有必 要 的。 行 时间的计算标 准 , 能给事后 的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 船 员管理必须从说教式 的培训转为注重 船员履职能力 才 现场监 管提供强有 力 的执 法保障 。 在船舶最低 安全配 的过程控制 , 出培养 船员 的实操及应急 能力 , 突 才能不
因此 , 针对船员 的船舶关键 性机器和设备操作 、 消防救 查等都 离不开各 地海事机关 的相互 配合 。 只有建 立统
生设 备操作 、 船技艺 、 操 无线 电通信 、 急反应 和语 言 应

的内部协调 机制 , 才能形成合力 , 使缺员 、 假证 、 冒用
沟 通等能力 开展实操性 检查 、 适任性检 查或者 评估 性 等违法行 为无处遁 形 。●
华人 民共 和 国海船船员值 班规则 》 的规定 , 国船员一 打击缺 员 、 我 假证 、 冒用等 违法行 为。

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正案-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正案-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12
STCW78/95公约主要包括: 公约正文 公约附则 公约规则(即STCW 规则) 公约正文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船员的发证 船员的培训 船员的值班
STCW78/95公约构成
附则 1 总则 2 船长和甲板部 3 轮机部 4 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人员 5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6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 职能 7 可供选择的发证 8 值班 PART A 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PART B 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 宽限:2002.8.1
• 2010年6月将在菲律宾马尼拉召 开外交大会上,最终通过STCW 公约和STCW规则的修正案。
-生效2012年1月1日 -过渡:2017.1.1
Hale Waihona Puke 另一个10年期的到来。STCW78公约修正案
• 共修正7次: • • • • • • 1991年修正案,1992年12月1日生效 1994年修正案,1996年1月1日生效 1995年修正案,1997年2月1日生效 1997年修正案,1999年11月1日生效 1998年修正案,2003年1月1日生效 2006年修正案,2008年1月1日生效
二、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回顾 • 1978年公约 – 采纳:1978.7.7 STCW公约是 – 生效:1984.4.28 IMO首次制定的 • STCW 95修正案 一套公约标准, – 采纳:1995.7.7 并首次设定审核 – 生效:1997.2.1 准则和规定。 – 过渡:2002.2.1
1、STCW95公约的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 服务的海员。 • 除外:

STCW公约简介资料讲解

STCW公约简介资料讲解
7、 2005年修正案:2005年召开的MSC80次
会议批准了对STCW规则第VIII章B部分-关于 机舱资源管理的指南(STCW.6/Circ.7)。
8、2006年修正案
--在VI/4后新增“VI/5-船舶保安员适任证书颁发要求” ( MSC.209(81))。 2008年1月1日生效。
--在B-I/14(关于公司责任和船长及船员职责指南)中增 加:
17b
AⅠ/ 1

总Ⅰ 则 /2
证书和 签证
20b
AⅠ/ 2
STCW规则(STCW code)
STCW规则A部分
STCW规则B部分
名称
页 码
表 页码

名称
页 码
定义和说 57

b
BⅠ/1
关于定义 和说明的 指导
299 b
证书和签 58

b
BⅠ/2
关于证书 和签证的 指导
299 b
第Ⅰ章 总则 第Ⅱ章 船长和甲板部 第Ⅲ章 轮机部
Ⅰ/15 过度规定
第I章 总则
• 第I章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10个),规范证书名称,设定证书的层次; 2.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登记及签注、认可的审查要求; 3.强调缔约国加强打击虚假证书责任; 4.增加了白名单审核及提高了资料交流的透明度; 5.增加了质量体系的要求; 6.设定了近岸航行原则中缔约国间协商一致和相互认可的条款; 7.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 8.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9.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Who
附件1
How
What
附件2
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STCW公约简介

STCW公约简介

Who
附件1
How
What
附件2
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应最大程度考虑B部分的建议和指导, 以达到全球更为统一实施该公约。
附则(Regulation)

附 则
名称
页码

第Ⅰ Ⅰ /1 章
定义和 说明

月1日生效, 2002年2月1日过度结束,全

面符合公约要求。
4、1997年修正案——在第五章中增加了规则
Ⅴ/3,对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以及各 级人员的最低训练和资格要求。包括:拥挤人 群的管理、熟悉训练、在客舱直接为旅客服务 的人员的安全训练、旅客安全、以及危机管理 和人为行为训练等。1999年1月1日生效。
MLC,2006: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four pillar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regime for quality shipping.
1、其他公约主要针对船舶、设备,STCW 主 要对船员; 2、中国是船员大国; 3、公约前面部分是资格问题,后面是值班; 4、事故原因少数假证船员,多数是持证船员 值班问题。真正不出事,重点在值班
3
公约的作用和意义
STCW公约第一次突出了人的因素,为各 国提供了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船员培训、发 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的国际标准。该 公约是IMO首次制定的一套公约标准,并 首次设定审核准则和规定。
SOLA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MARP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STCW: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

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第五,信息化第六,成熟的经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

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1. 公约修订的背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 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不降低现有标准;- 不修改公约条款;- 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 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0年修正的初稿。

2010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2. 主要修正内容(1). 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 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3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分解

3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分解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是该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它由国际海事组 织所有成员国组成.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 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 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诲日志和航 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事宜 。”
过渡期适任培训轮机长和轮机员理论纲要 (第三部分)
附录 IMO国际海事组织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处理国际海运技术、专业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 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169个成员 和3个联系会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该组织联系成 员。
E.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 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 高优先权议题。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 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 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 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 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 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B.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 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 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C.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 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 则的补充。

STCW公约简介

STCW公约简介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名称的由来
大会最终文件附件3
决议3
对主办国政府表示感谢
1、注意到菲律宾政府的邀请表示感谢; 2、承认菲政府给予的财政支持、实物捐助、周到的安
排,以及对与会者热情、礼貌的招待及其他礼遇;
3、认可菲律宾政府为大会所作出的贡献!
2
公约制定的背景
海事多数由人的过失造成,由船舶自身原因 并非多数。
A-Ⅱ/2部分“货物操作和积载”的内容中,加 入对散装货船的货物装卸和积载,以确保散装 货船的结构安全。2003年1月1日生效。
6、2004年修正案(MSC.156(78) ——。
2004年召开的MSC79批准了STCW规则表AVI/2-1(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 2006年7月1日生效。
SOLAS、LL1966、TONNAGE1969从船舶
设计、设备、管理做出规定 发证和值班各行其是。 海上航行安全与海员素质密切相关。
国际间海员管理没有统一的准则,海员培训、
IMO 研究制定提高海员的素质来保障航海安全的
国际公约。
IMO于1960年在海安会下设立一个培训 和值班标
准分委会(STW)。
原则、程序,而且还有强制性标准和建议指导等
全面、完整的公约。
Who
附件1
How
What
附件2
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应最大程度考虑B部分的建议和指导,
以达到全球更为统一实施该公约。
附则(Regulation) 附 章 则 名称 页码 节 名称 定义和说 明 证书和签 证
它是国际海事组织(IMO)60多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 约之一,目前约有157个缔约国,按批约国家数位居 第五,按吨位位居第一(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概述资料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概述资料

二、STCW公约的构成与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 上服务的海员,但不包括在军舰、海军辅 助舰船或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 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渔船、非营业 的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海员。
2.公约的构成
• 《STCW78/95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八章附则和STCW规则。 • 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A部分是关于附则有关规定的强制性 标准,B部分是关于附则的建议和指导。规则的条文编排与公约附则 规定相对应。 • A部分的船员知识和技能要求采用表格形式陈述,分为三个责任级别 和七项职能。 • 三个责任级别是:管理级(Management level)、操作级 (Operation level)和支持级(Support level) • 七项职能是:航行;货物装卸和积载;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船舶轮机;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引 用公约和附则的规定,就必须引用STCW规则A部分的相应规定。
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 修正内容
1.第Ⅰ章:“总则”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 “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 新定义。明确证书分为3层: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 明。
• 适任证书系指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注的证书。 •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 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主要修正内容
• •

5.第V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1)将“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 最低要求”分解为“油船、化学品船船长、高 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 及“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 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两部分。 证书调整为5种: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 本培训证书、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化 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 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 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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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做好履约工作,我局制了《关于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颁布,请各单位积极做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过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实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间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Ⅰ/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1年第X号)(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1 ] XXX号)(简称“11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但其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的人员申请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新版适任证书),“11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条 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之前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起停止签发符合STCW78/95公约要求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

2012年1月1日后签发的旧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从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持有的证书必须是新版适任证书和新版合格证。

第三条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至2012年7月1日停止举行,补考至2013年1月1日停止举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按“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总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到2012年12月31日按“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成绩未全部通过者,成绩作废。

第四条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举行。

2012年12月31日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但其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前,需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

2012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参加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学员,完成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的培训后,可直接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

第五条取得船员培训许可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2年12月31日前满足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师资和设备要求,并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船员适任要求纳入本单位的教学培训大纲。

第六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者,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满足“11规则”规定的适任证书签发条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失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者,通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并通过“11规则”
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实施以前签发的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满足“11规则”规定的条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第七条凡持有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适任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者,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负责本地区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与原证书职务相同的新版适任证书。

第八条持有“04规则”无限航区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近洋航区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或沿海航区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新版适任证书。

第九条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第十条持有“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达到“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经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新版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满18个月,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其适任证书2012年1月1日前过期的,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11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相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2011年12月31日之后过期的“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申请换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新版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持有交通运输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者,完成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和附件2规定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补差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GMDSS能转电子电气员吗?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和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补差培训应在取得相应岗位适任培训项目许可的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形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否则应按“11合格证办法”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的高级船员可持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普通船员可直接持旧版培训合格证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2012年1月1日前3年内至少有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应于2014年1月1日
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仅持有旧版有效的《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通过附件3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旧版有效的《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仅持有旧版有效的《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或《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通过附件3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旧版有效的《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持有旧版有效的《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持有旧版有效的《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持有旧版有效的《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第十九条仅持有旧版有效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通过附件3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旧版有效的《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船员应到其适任证书签发地或其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的换发。

如需要参加过渡期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的船员的适任证书签发地或其船员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无相应的培训项目资质的培训机构,船员应到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的培训机构所在的海事机构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的换发。

第二十一条有关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的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11规则”和“11合格证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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