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第4部分)201306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总则总则1 法令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ZC)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本局授权,可以代行上述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2 宗旨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等,为保障船舶和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2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际海上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以证明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符合和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等的规定和标准,适合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民用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3.2 本法规按照第1篇第1章5.1.3及5.1.4的规定适用于到达中国港口或在中国水域作业的外国籍船舶。
3.3 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将给予特殊考虑。
4 申请与费用4.1 船东或经营人,必须向业经授权的中国船级社申请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4部分)201409版(中)
2011.6.2 发布
该 通 函 作 为 MSC.269(85) 决 议 ( 涉 及 对
1、该通函适用于所有公约船舶。供船舶
-5-
批准该文件 序号 的机构/会 议届数 II-2/19.3 条的指南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IMO 建议实施时间
概要 SOLAS 第 II-2/19 条的修正案)的解释。 修订 SOLAS 公约第 II-2/1.2.4 条有关对现有 船的要求: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 和客船不必 符合第 19.3.3 条,但应符合经 MSC.13(57)通过的 第 54.2.3 条。 对 1984 年 9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 和客船, 不必符合第 19.3.1、 19.3.5、 19.3.6、 19.3.9 条, 但应符合经 MSC.1(XLV)通过的第 54.2.1、54.2.5、 54.2.6、54.2.9 条。
MSC 90
MSC.1/Circ.1422
2008 特种船安全规则 统一解释
2012.6.13 发布 /2012.5.21 实施
在应用该规则第 2.5 段,确定 SOLAS 第 II-1/35-1 条确定舱底泵数时,乘客数量应考虑特 殊人员数量; 明确了第 6.1 及 6.2 段关于应用 SOLAS 对客 船的消防要求;尽管 SPS 规则有第 6.1 及 6.2 段 的规定,但 SOLAS 第 II-2/21 及 22 条规定应只适
2.
MSC 90
MSC.1/Circ.1375 /Rev.1
SOLAS 公约第 V/23 条的统一解释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一、引言国内航行海船是指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运输、载客或其他经营活动的船舶。
为了确保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运营,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文将对2024年修改通报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概述。
二、法定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内航行海船需要定期进行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结构、机电设备、消防器材、航行安全设备、生活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检验要求主要包括:1.船舶结构方面,需要检查船体的完整性、牢固性、适航性等,确保船舶结构安全可靠;2.机电设备方面,需要检查主机、辅机、驱动系统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完好性,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3.消防器材方面,需要检查消防泵、灭火器等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确保船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救援;4.航行安全设备方面,需要检查指南针、雷达、测深仪等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准确判断位置和避免潜在危险;5.生活设施方面,需要检查通风系统、供水系统、卫生设施等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情况,确保船舶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检验机构和检验流程1.提交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提供必要的船舶信息;2.检查准备:检验机构需要根据申请提供的信息准备相应的检查工具和设备;3.检验过程: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记录并评估相关指标;4.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编制检验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5.整改验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根据检验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相应整改工作,并向检验机构申请整改验收;6.发证确认:经过整改验收合格后,检验机构发放相应的法定检验合格证明。
四、法定检验的意义和作用国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营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通过对船舶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评估,可以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1.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应当在最先到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二)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三)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五)废旧船舶;(六)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七)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八)海关工作需要的。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部分,第I、IV部分)
2 . 2 效益 分 析
以燃 烧 煤 炭 的火 力 发 电为例 , 计 算 采 用 风光 互
[ 2 ] 陈忠斌 , 胡文华. 电力 电子技 术在 风力发 电中 的应 用 [ J ] .上
海电力 , 2 0 0 5 , 9 ( 1 2 ) : 2 2— 2 6 .
法定检验 实施指南 ( 国 际航行 部分 , 第 1 、 I V 部分 )
( 2 ) 风机 安装 在 趸船 两 端 位 于 首层 甲板 下 的船
舱底 层上 , 风 机杆 通 过 焊 接 与 船 舱 底 层 上 的风 机底 座相 连 。船 底钢 结 构 按 照 要 求 进行 了 加 固处 理 , 中 部 与 3层 甲板 结 构 经 过 毂 相 连 , 风 机 安 装 总 高度 距
力和太阳能单独发电 自身存在 的缺陷 , 是新能源综 合开 发 与利用 的完美结 合 。
我 国 幅员 辽 阔 , 具 有 丰 富 的 太 阳 能 和 风 能_ 4 J 。 目前 , 虽 然太 阳能 电池 和风 力 发 电的 成本 随
着技 术 的提 高和 改进 不 断 降低 , 但 是 对 于 偏 远 的贫 困地 区来 说成 本还 是相 对较 高 。为 了使风 光互 补发 电技 术更 快更 早更 广 泛 的应 用 ,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降低
受 到风 、 光 资源 的影 响较 大 , 不 能满 足趸船 的供 电需 求 。但 风光互 补 发 电 系统 可 以优 势 互 补 , 弥 补 了 风
离首 层 甲板 大 约 1 5 m, 风 机 底 座装 有 调平 装 置 , 可 使 风 机杆 与 船底保 持 平衡 。
( 3 ) 智 能控 制 器 安 装 在 配 电室 内 , 共 有 4个 风 机 控 制器 和 1个 太 阳 电池 控 制 器 。为 了安 全 起 见 , 在 控 制器 与 蓄 电池 之 间 各 配有 1个 断路 器 , 控 制 器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报批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05年5月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船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总则总则1.1法律依据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3.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的驳船。
1.3.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1)散装谷物;(2)散装其他货物;(3)包装形式或散装的危险货物;(4)散装液体化学品;(5)散装液化气体。
船舶检验规定
船舶检验规定导言船舶作为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为了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各国普遍制定了船舶检验规定。
船舶检验旨在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程。
本文将介绍船舶检验规定的基本原则、目的和程序,并详细讨论船舶检验的几个关键方面。
一、船舶检验的基本原则船舶检验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合规性以及环境保护。
首先,安全性是船舶检验的首要原则,即确保船舶在各种航况下都能保持足够的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
其次,可靠性是指船舶应具备良好的技术可靠性,以确保在操作和维护过程中不会出现故障。
合规性则是保证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规程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环境保护是指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二、船舶检验的目的船舶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以提供安全、可靠的运输服务。
具体来说,船舶检验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船舶的结构安全性:对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进行检查,以评估船舶在不同航况下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
通过检验,可以发现和纠正可能导致事故和灾难的潜在问题。
2. 确保船舶设备运行良好:对船舶主要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运行正常,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问题。
这对于航行安全和预防事故至关重要。
3. 保护海洋环境:船舶检验还关注船舶的环保性能,即控制和减少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要求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环保标准。
4. 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船舶检验可以提供权威的评估和认证,对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公正的评估。
这有助于提升船舶运输服务的品质和信誉度。
三、船舶检验的程序船舶检验一般包括预检、申报审查、现场检查和证书颁发等程序。
1. 预检:预检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在申请检验前必须进行的程序,目的是对船舶进行自检,以确保该船达到检验要求。
预检包括对船舶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验,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导言: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确保海航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套技术规范。
本文将对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内容以及实施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航线海船运输成为各国之间重要的贸易和交流方式。
然而,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其面临着许多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二、内容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验: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方面的检验,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2. 船员的资质和配备要求:包括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以及船舶上各种职位的人员配备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 航行安全和导航设备的检验:包括航行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等)和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等)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具备足够的安全性和导航能力。
4. 消防安全和应急设备的检验:包括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泵等)和应急设备(如应急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 环境保护设备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检验:包括船舶的污水处理设备、废物处理设备等环境保护设备和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最小化。
三、实施情况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情况因国家而异。
一般来说,各国海事管理机构会负责对本国籍船舶的检验和监督,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同时,国际海事组织(IMO)也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其所注册的船舶进行相应检验。
各国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例如,一些沿海国家可能会对进入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进行特殊的检验和审批措施,以确保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言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总则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二、应用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第二章引用文件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一、GB/T19000族标准;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除以下术语和定义以外,本办法中其它关于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与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规定一致;一、主管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船舶法定检验系指船检机构按照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或我国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议定书及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检验和审查,以及检验、审查合格后发证与认可;法定检验的相关服务系指为顾客提供与法定检验有关的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提供及相关机构的认可等;三、船检机构:指受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组织;四、顾客:本办法所指船检机构的顾客,是指下列组织或个人:一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即指接受法定检验的组织或个人,如船舶设计部门、船厂、船用产品生产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检工作的授权或委托部门等;二社会公众,即指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方或受益方;五、一般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小的抵触或轻微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偶然性、局限性或轻微性;六、严重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大的抵触或严重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系统性或区域性;七、合同:指船检机构与船舶法定检验对象之间以任何方式确定的经双方同意的约定;八、项目垂直审核:审核组对验船人员在船舶、海上设施和有关工厂针对某项具体检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的审核;这是根据船舶检验工作特点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的一种审核方式;九、采购对象:主要包括采购物资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及人员;其中采购物资主要包括船舶检验仪器或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和通讯设备等;外委人员和机构为有关技术专家、代表本机构执行检验的其他船检机构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检测机构,如无损检测机构、钢板测厚机构等;十、产品:即过程的结果,船检机构的产品包括:一服务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二软件如证书、检验报告、审图意见和计算机系统软件等;十一、不合格产品:船检机构的产品不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以及顾客的要求;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一、总要求船检机构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船检机构应:一根据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各种过程及其在本机构中的应用见第一章之二;二确定这些过程的先后顺序和相互作用;三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方法;四确保能获取必需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监控;五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六针对分析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这些过程的策划结果,并持续改进;七控制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委过程,并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识别此类外委过程的控制;二、文件要求一总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手册;3.本规则所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4.船检机构为确保各个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文件;5.本规则所要求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和详略程度取决于船检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以及人员的能力;文件与记录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二质量手册船检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和合理性见第一章之二;2.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3.为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描述;三文件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第四章之二四的要求进行控制;应编制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以确保:1.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得到批准;3.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4.在使用场所能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5.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6.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7.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若因任何原因需保留作废文件时,应加以适当的标识;四记录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记录控制程序,以建立、保持必要的记录,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第五章管理职责一、管理承诺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建立、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并通过以下活动对承诺提供证据:一向船检机构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二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四确保船检机构获得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资源;二、以顾客为关注焦点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法定检验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和合格的产品见第七章之二一和第八章之二一;三、质量方针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一与船检机构的宗旨相适应;二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三提供制订和评审质量目标的原则;四在船检机构内部各个层次得到沟通和传达,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五得到评审以保持其持续适宜性;四、策划一质量目标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在船检机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船检机构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第七章之一一;3.质量目标是可以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相一致;二质量管理体系和策划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第四章之一的要求;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五、职责、权限与沟通一职责和权限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机构内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二管理者代表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其职责和权限包括:1.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进行有效的管理;2.确保全体人员提高对满足顾客要求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的认识,使这种认识贯彻于实际工作中;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包括改进的需求;三内部沟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船检机构内部就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六、管理评审一总则最高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评审的结果应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二评审输入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内容:1.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2.顾客反馈的信息;3.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检验质量和符合性;4.纠正和预防措施情况;5.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的跟踪措施;6.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变化的内外部因素;7.改进建议;三评审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2.船检机构产品的改进;3.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需求;第六章资源管理一、资源的提供船检机构应确定和提供所需的资源,以便:一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二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船检管理水平和顾客的满意度;二、人力资源一总则船检机构应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考核和聘用人员,使船检机构的人力资源满足主管机关要求;二能力、意识和培训船检机构应:1.按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确定本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2.提供为人员达到这些能力所需的培训;3.评估培训的有效性;4.确保全体人员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各自贡献;5.保持人员相关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三、基础设施船检机构应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使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所需的设施;包括:一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二过程设备如硬件和计算机软件;三支持性服务如运输或通讯;四、工作环境船检机构应确定并管理船舶法定检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环境,以保证他们能安全有效地开展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第七章产品实现一、产品实现的策划船检机构应策划船舶法定检验实施及相关服务所需的过程,这种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第四章之一;策划应确定以下方面内容:一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要求;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过程及所需资源以及支持性文件;三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验收标准及验证;四所需的记录;二、与顾客有关的过程一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船检机构应确定:1.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2.顾客提出的要求;3.顾客没有明确要求,但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合适的惯例;4.船检机构确定的附加要求;二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和评审1.船检机构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船检机构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1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得到规定;2准确理解顾客要求;3有能力满足顾客的要求;4评审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2.若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的要求变更时,船检机构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应确保相关文件作同步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要求的变更;3.受理检验申请时,对法定检验服务对象提出的违反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予以回绝;三顾客沟通船检机构应就下列相关内容与顾客进行有效沟通:1.主管机关的管理措施、处理意见和决定;2.顾客关于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或要求变更的信息;3.顾客咨询或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4.顾客意见的反馈,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三、设计与开发一设计与开发策划1.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范围和职责是:1受主管机关的委托,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编制适用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及某水域内特殊用途和特殊种类船舶的检验规则或技术规则;2将上述编制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技术规则报主管机关审批;2.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策划包括:1设计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确定每一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2对每个阶段实施适合的评审、验证和确认;3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3.船检机构应明确参加设计与开发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并予以管理;若在设计与开发进行中发生要求的变更,则策划的输出应随之进行更新;二设计与开发输入船检机构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这些输入包括:1.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2.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3.以往类似设计与开发中的可用信息及审图、检验中的反馈信息;4.有关船舶技术的科研成果;船检机构应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入信息的准确,并对输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不应存在含糊不清和相互抵触的要求;三设计与开发输出船检机构应验证设计与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输入的要求,设计与开发输出是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结果,应形成文件,文件应包括合法性、安全性与可行性等基本要求,经批准后使用;设计与开发输出应作为船检机构的采购、船舶法定检验或相关服务的输入;四设计与开发的评审船检机构在适当阶段应根据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1.评价设计与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2.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包括与所被评审的设计与开发阶段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评审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五设计与开发验证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验证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六设计与开发确认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确认,确保产品能满足规定或预期的要求;确认工作应尽可能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以及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七设计与开发更改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所做出的更改加以标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更改应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更改之前得到批准;更改所作的评审结果和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四、采购一采购过程船检机构应对采购的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控制,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以保证船检机构的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最终满足顾客的要求;船检机构应:1.识别并评估采购产品或服务对其船检或服务的影响,根据影响的程度,对采购过程实施相应的控制;2.根据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评估和选择合格供方;3.规定选择和定期评价供方能力的准则;4.保持评估结果和必要措施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二采购信息船检机构应提出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1.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2.有关程序、供方过程、供方设备要求;3.供方人员资格鉴定要求;4.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如有的要求;在与供方沟通前,船检机构应确保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三采购产品的验证船检机构应实施验证,以确保所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和检测符合要求;船检机构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对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要求,包括验证安排,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交付方法和顾客对供方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等,应保留对采购的验证记录;五、产品的提供一产品提供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控制,使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申请受理、检验和发证等过程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受控情况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船检机构的过程控制活动包括:1.向实施检验的部门或人员提供必需的最新船检法规、技术标准、检验须知等有效文件及检验要求;2.使用适宜的设备;3.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4.按照任务的需求,指派适任的验船人员实施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5.实施对产品质量监控,定期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及产生的检验报告、船检证书和质量记录进行抽查并保存抽查记录;6.应控制检验报告、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确保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符合规定的要求;二过程的确认若检验项目不能通过后续的测量和检测进行验证时,船检机构应对此类船检过程实施确认,应识别这些船检过程,并分析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制定监控的文件,包括对有关设备和检验人员规定特殊要求,专门的作业方法和程序及记录的要求见第四章之二四,必要时对此类过程进行重新确认;三标识和可追溯性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及验证状态进行标识,确保只有通过所要求的验证才能签发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船检机构应控制并记录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的唯一性标识见第四章之二四;四船舶法定检验对象的财产船检机构应对其控制下或使用的由船舶法定检验对象提供的财产,如:检验设备、文件及知识产权等进行识别、验证、维护;若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就通知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五产品防护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审图意见书等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等产品在贮存和交付过程中不发生丢失或损坏,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传递、贮存和保护等;六、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一船检机构应确定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所需的监视和测量,并确定测量活动中所需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为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符合确定要求见第七章之二一提供证据;二船检机构应在使用前对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其:1.定期按照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进行标识,以确保其校准状态;2.必要时进行调整,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如发现装置不符合要求时,船检机构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该装置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第八章测量、分析和改进一、总则一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进行监视、测量,以便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使顾客满意;二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对监视和测量活动进行策划,包括使用统计技术;二、监视和测量一顾客满意船检机构应对顾客满意度进行监视,并作为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实施改进的依据;二内部审核船检机构应编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目标、范围、方法、时间间隔等,并按程序规定实施内部审核;策划和实施内部审核以及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应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予以明确;船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1.符合产品实现的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本规则的要求以及机构所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2.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持;内审员应经过主管机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内部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内审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受审船检机构的管理者代表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项及其原因,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验证见第八章之五二,有关的记录应予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三过程的监视和测量船检机构应采取适宜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进行监视,这些方法应能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过程达到预定目标,当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时,则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保这些过程符合策划安排的要求;四产品的监视与测量船检机构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确保交付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应形成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记录应指明验证部门和责任人;包括其它外委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证书;三、不合格品的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以及不合格产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船检机构应采用下列方法处置不合格产品:一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1.22
•【文号】海船规函〔2024〕115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
施指南》的通知
海船规函〔2024〕11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则,进一步规范实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令主管机关满意”等自由裁量条款,现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1月22日。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引言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为了确保非公约船舶在国际航行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修订。
本规则由国际海事组织(IMO)负责制定和修订,其目的是确保非公约船舶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检验,并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
2.定义本规则中的以下术语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2.1“非公约船舶”指不适用国际公约的船舶,包括未注册船舶、私人船舶以及一些特定类型的船舶。
2.2“法定检验”指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的对非公约船舶进行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安全要求。
2.3“技术规则”指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用于指导法定检验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3.法定检验的范围3.1法定检验的范围应当包括对非公约船舶的结构、设备、消防系统、船舶稳性、船舶动力装置等方面的检查。
3.2法定检验应当根据非公约船舶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和要求。
3.3法定检验应当包括正常检验和不定期检验两个阶段,以确保非公约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船舶维护管理的合规性。
4.技术规则的内容4.1技术规则应当包括对非公约船舶的结构强度、船舶稳性、燃油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船舶动力装置、导航通信设备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4.2技术规则应当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非公约船舶的安全性、环保性和船舶维护管理的合规性。
4.3技术规则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实际需求进行定期修订,以适应新技术和新要求的引入。
5.法定检验的程序5.1法定检验应当由经过认可的机构进行,其要求应当公平、公正、透明。
5.2法定检验应当根据非公约船舶的特点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检验计划和要求。
5.3法定检验应当包括文件审核、检查现场、试验验证等环节,以确保非公约船舶的安全和合规性。
6.法定检验的结果6.1法定检验的结果应当明确记录,并向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相关机构进行通报。
6.2对于合格的非公约船舶,应当颁发相应的证书,以证明其符合国际安全要求。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关于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商品说明书】船舶产品检验指南2013
船舶产品检验指南20131️⃣ 引言与背景概述在船舶制造业中,产品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航行安全、环境保护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依据《船舶产品检验指南2013》(以下简称“指南”),对船舶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与认证,是确保船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关键环节。
本指南旨在提供一个系统化、标准化的检验流程,帮助制造商、检验机构及监管部门高效执行检验任务。
2️⃣ 检验准备与初步审查2.1 检验计划与文件准备根据船舶类型、建造阶段及合同要求,制定详细的检验计划,明确检验项目、时间节点及责任人。
收集并审核船舶设计图纸、建造规范、材料证明、设备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确保所有资料齐全且符合标准。
2.2 建造过程监督实施现场监督,对船舶建造过程中的焊接、涂装、装配等关键工序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艺符合设计要求。
对重要结构件进行无损检测(如超声波、射线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缺陷。
3️⃣ 详细检验与测试3.1 船体结构与设备检验对船体主尺度、船壳板厚度、舱壁完整性等进行测量,确保结构强度满足规范要求。
检查船舶推进系统、舵系统、锚泊设备等关键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情况,确保其性能可靠。
3.2 消防与救生设备检验验证消防系统的布局、设备配置及有效性,包括灭火器、消防泵、喷淋系统等。
检查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等救生设备的数量、位置及操作便捷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投入使用。
3.3 环保与排放测试进行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环保设备的性能测试,确保船舶排放符合国际环保标准。
对主机、辅机等动力设备的排放进行监测,记录并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
4️⃣ 最终检验与证书颁发4.1 缺陷整改与复查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所有缺陷进行记录,并要求制造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所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2 签发检验证书在确认船舶产品完全符合检验要求后,由检验机构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包括船级社证书、法定检验证书等。
船舶法定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是指对船舶进行法定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这是保障船舶安全、保护船员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船舶法定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船员、航行安全等方面。
检验机构会对船舶的船体、船舱、船桥、船舶设备、船舶通讯设备、船舶消防设备、船舶救生设备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船舶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保障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船舶事故的发生。
检验机构会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如果发现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检验机构会要求船东进行必要的修理和改进,直到船舶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为止。
船舶法定检验是船东的法定责任。
船东必须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验。
如果船东未能履行法定检验的责任,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船舶法定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保护船员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船东必须认真履行法定检验的责任,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船舶 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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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游 艇 法 定 检 验 暂 行 规 定
* ⑩ 电力设备布置图(包括发电机、蓄电池组、配电板等设备的安装位置); ○11 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 ○12 防污染设备布置图;
* ○13 信号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 ○14 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 ○15 航行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1.2.4.3 除 1.2.4.2 规定外,还应将下列图纸和技术文件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备查: * ① 总说明书; * ② 型线图; * ③ 重量重心计算书; * ④ 艇主手册。① 1.2.4.4 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游艇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图纸资料。 1.2.4.5 游艇建造检验应至少包括下述项目,以确认其符合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适 用的法规、规范和/或标准要求: (1)船体检验包括: ①艇体结构所用材料和工艺; ②层板性能试验报告(如适用); ③艇体主要构件,包括艇壳、甲板、上层建筑和主横舱壁,及水密完整性; ④与艇体结构构成整体的燃油柜和水柜;
(12)干舷甲板:通常系指最上层的露天全通甲板,其上露天部分的所有开口均设有固 定式风雨密关闭装置,其下在船侧的所有开口均设有固定式水密关闭装置。
(13)方形系数 CB:系指按下式计算所得的船型系数:
Δ CB = ρLWLBWLT
式中:ρ——游艇航行水域水的比重。 (14) 干舷 F(m):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
1.2.2.2 除另有规定外,游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见表 1.2.2.2。
换证检验间隔期
表 1.2.2.2
艇体材料
第一次
换证检验间隔期 第二次
第三次及以后
金属
5
5
4
纤维增强塑料
3
3
2
1.2.2.3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内进行。 1.2.2.4 游艇经附加检验,并确认其继续符合本篇规定适用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在游艇 适航证书上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载重线附则Ⅱ“地带、区域和季节期”第49条“季节热带区域”相关条款进行勘误,勘误表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勘误表2.《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勘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0年7月29日附件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勘误表页条文号行误更正3-46(5)8至16(5)中国海区域范围:西面和北面,以自北纬10°至香港的越南与中国的海岸为界;东面,自香港沿恒向线至吕宋岛的苏阿尔港再沿吕宋岛、萨马岛与莱特岛的西海岸至北纬10°。
南面,以北纬10°线为界;香港和苏阿尔港被认为处于季节热带区域和夏季地带的分界线上。
季节期热带:自1月21日至4月30日。
夏季:自5月1日至1月20日。
(5)中国海区域范围:西面和北面,以自北纬10°至香港的越南与中国的海岸为界;东面,自香港沿恒向线至吕宋岛的苏阿尔港再沿吕宋岛、萨马岛与莱特岛的西海岸至北纬10°。
南面,以北纬10°线为界;香港和苏阿尔港被认为处于季节热带区域和夏季地带的分界线上。
季节期热带:自1月21日至4月30日。
夏季:自5月1日至1月20日。
中国沿海:①区域范围:自北纬10°以北邻近中国的海域。
季节期热带:自1月21日至9月30日。
中国船级社《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2006.09)
中国船级社《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2006.09)佚名
【期刊名称】《舰船标准化工程师》
【年(卷),期】2006(39)6
【摘要】中国船级社接受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提供船舶法定检验服务。
为使有关
方在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建造、修理、维护等过程中更好地应用和实施IMO
有关公约、规则的要求,特编制《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总页数】1页(P43-43)
【关键词】国际航行船舶;中国船级社;法定检验;指南;主管机关;船用产品;船旗
国;IMO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
【相关文献】
1.《材料与焊接规范2007修改通报》简要说明/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
舶)/《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7修改通报》简要说明 [J],
2.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J],
3.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部分,第I、IV部分) [J],
4.中国船级社《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J],
5.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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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SC 90
MSC.1/Circ.1375 /Rev.1
SOLAS 公约第 V/23 条的统一解释
2012.5.28 发布
该通函废除 MSC.1/Circ.1375 通函,并对 SOLAS 公约第 V/23 条中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时间重 新解释如下: (1)对于建造合同在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签 订的船舶,或者无建造合同但在 2012 年 7 月 1 日 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装” 是指在船上的任何安装; (2)对于不属于(1)中所述的船舶,“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装”是指该系统(系统整体或系统 单个组件)在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向船舶的合 同交货时间;或者无合同交货时间,该系统(系 统整体或系统单个组件)在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 后向船舶的实际交货时间。 上述不适用 SOLAS 公 约第 V/23 条 1.4 所述的设备和装置。
-2-
批准该文件 序号 的机构/会 议届数 火系统或固定式气体 灭火系统对之无效的 固体散装货物清单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IMO 建议实施时间
概要
实施要求
船舶货物处所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该通函提供 了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气体灭火 系统对之无效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 该通函替代 MSC/Circ.1146 通函。
形式引用该通函,适用于所有公约船舶。 供船舶设计单位、造船厂、船东 (公司) 、 船舶审图和检验单位应用。 2、CCS 在审图、建造和产品检验时应执 行。装载通函附表 1 货物的货物处所, CCS 验 船 师 应 按 照 SOLAS 公 约 第 II-2/10.7.1.4 条要求签发货物处所免除设 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免除证书》 , 证书还应附货物清单,清单里的货物应 是该通函附件表 1 所列货物。 装载通函附表 2 货物的货物处所,应采 用等效灭火系统替代固定式气体灭火系 统。货物应是该通函附件表 2 所列货物。 如等效灭火系统是水灭火系统,则应符 合 SOLAS 第 II-2/19.3.1 条的规定。
第 4 部分 IMO 非强制性文件
I
第1章
批准该文件 序号 的机构/会 议届数 1. MSC 90 MSC.1/Circ.1040 /Rev.1 经 修 订 的 406 MHz EPIRB 年度测试指南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IMO 建议实施时间 2012.5.25 发布
MSC 通函
概要
1、此通函应执行,适用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引航员登离船装 置。 2、作为营运检验依据。
3.
MSC 89
MSC.1/Circ.1395
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
2011.6.15 发布
根据 SOLAS 公约第 II-2/10.7.1.4 条要求,可免除
1、 SOLAS 公约第 II-2/10.7.1.4 条以脚注
的解释。
审图时执行。并提前船东、设计单位及 相关方注意。
在审图和建造检验中执行。
-6-
批准该文件 序号 的机构/会 议届数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IMO 建议实施时间
概要
实施要求
该规则第10章中关于SOLAS 第V 章应用要 求,将240人作为区分货船、客船的界线。
13.
.1040 通函, 修订 406 MHz 本通函在检测内容中新增一条:核查示位标上编 码的 MMSI 号码与分配给船舶的 MMSI 号码是否 一致。
1、此通函应执行。 据。
EPIRB 年度测试指南。 相比 MSC.1/Circ.1040 通函, 2、作为第三方对 EPIRB 年度测试的依
MSC.1/Circ.1407
应用 SOLAS 公约第 II-2/19.3 条的指南
2011.6.2 发布
该通函作为 MSC.269(85)决议(涉及对 SOLAS 第 II-2/19 条的修正案)的解释。 修订 SOLAS 公约第 II-2/1.2.4 条有关对现有船的 要求: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 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 前建造的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 和客船不必符合
MSC.1/Circ.1401
使用氮气作为惰化介 质的液货船货舱进入 导则
2011.6.9 发布
该通函对人员进入液货舱时,可能对人员造成的 相应危险进行分析。应召开策划会,对所有可能 进入液货舱的情况进行分析,明确进入目的和采 通函给出了进入液货舱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其中明确了液货舱进入标准:氧气含量为 21%; 当可能存在易燃气体时,易燃气体下限不超过 1%; 有毒气体的职业暴露极限 (OEL) 不超过 50%。
GD 04-2012
中 国 船 级 社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
(国际航行船舶 第 4 部分) 2013.6
中 国 船 级 社 2013 年 6 月
目
录
第 4 部分 IMO 非强制性文件 ........................................................................................................................................... I 第 1 章 MSC 通函 .............................................................................................................................................................. 2 第 2 章 MSC 决议 ............................................................................................................................................................ 14
行。 2.该通函被 SOLAS II-1/8-1.3 条脚注引 用,根据该条要求,2014 年 1 月 1 日及 之后建造的客船,在考虑浸水事故之后 的安全返港时能提供相应的信息,应满 足本通函要求。 3.此通函应提醒造船厂、船东(公司) 、 船舶检验机构、岸基服务机构等相关单 位注意。
8.
MSC 89
概要
实施要求
第 19.3.3 条,但应符合经 MSC.13(57)通过的第 54.2.3 条。 对 1984 年 9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货船(500 总吨及以上)和客船,不 必符合第 19.3.1、 19.3.5、 19.3.6、 19.3.9 条, 但应符合经 MSC.1(XLV)通过的第 54.2.1、54.2.5、 54.2.6、54.2.9 条。 10. MSC 90 MSC.1/Circ.1416 SOLAS II-1/28 和 29 条的统一解释 11. MSC 90 MSC1/Circ.1421 仅载运非腐蚀性货物 且货物装卸作业不引 起腐蚀的原油船免除 导则 12. MSC 90 MSC.1/Circ.1422 2008 特种船安全规则 统一解释 2012.6.13 发布 /2012.5.21 实施 在 应 用 该 规 则 第 2.5 段 , 确 定 SOLAS 第 II-1/35-1条确定舱底泵数时, 乘客数量应考虑特殊 人员数量; 明确了第6.1及6.2段关于应用SOLAS对客船 的消防要求;尽管SPS 规则有第6.1及6.2段的规 定,但SOLAS第II-2/21及22条规定应只适用于载 运多于240人的客船; 在应用SPS 规则第7.5及7.6段规定时, 综合安 全评估(FSA)意谓着文件化的风险评估,而不 是根据FSA导则(MSC/Circ1023-MEPC/Circ392) 所作的完全的FSA的研究。 2012.6.13 发布 /2012.5.21 实施 2012.6.13 发布 本通函对原油油船仅载运非腐蚀性货物且货物装 卸作业不引起腐蚀,主管机关免除其强制防腐要 求的情况下,如何免除提出了要求。 该解释与 IACS UISC242 要求一致。
1、该通函适用于使用氮气作为惰化介质 的液货船。供造船厂、船东(公司) 、船 舶检验单位应用。 公司使用,应纳入管理体系。 3、CCS 在营运检验时应执行。 CCS 验船 师开展 ISM 审核时应注意该通函。
用的措施,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并明确人员责任。 2、该通函作为管理性指导性文件,供船
9.
MSC 89
-3-
批准该文件 序号 的机构/会 议届数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IMO 建议实施时间
概要
实施要求
货船,如在海上撤离系统区域设置窗和舷窗,则 该窗应为非开启型。 提请各成员国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起,在应 用第 III/15.1 条时使用上述解释。 SOLAS 第 II-1 第 29 条的统一解释 6. MSC 89 MSC.1/Circ.1399 原油油船货油舱涂层 系统营运维护和修理 程序导则 该解释与 IACS UI SC94 要求一致。 《原油油船货油舱涂层系统营运维护和修理程序 导则》提供了营运原油油船货油舱对涂层进行维 护和修理时遵循的性能标准。 (1) 应用船舶: SOLAS 第 II-1/3-11条规定的船舶; (2)安全:进入货油舱时安全应参考 ISGOTT; (3)涂层状况:提供了“良好”“尚好”“差”三种涂 层状况判断标准; (4)考虑区域:检验区域按照 MSC288(87)规定 涂装区域; (5)维护:主要根据涂料商推荐; (6)修理:修理用涂料应通过 MSC288(87)实验, 根据不同船龄采用“短期”、 “中期”或“长期”修理工 艺(船龄越短,修理工艺要求越高) ; (7)涂层技术文件:维护和修理应记录在 CTF 文件中。 7. MSC 89 MSC.1/Circ.1400 向客船船长提供关于 依靠自身动力或拖航 2011.5.27 发布 该通函对向客船船长提供关于依靠自身动力 或拖航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进行了明确。 1. 2014 年 1 月 1 日经修订的 SOLAS II-1/8-1 条要求生效后,审图及检验时执 作为检验参考依据,并可供船东、修理 厂及相关方参考。